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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23日,台湾一名男子因伤不幸脑死亡。次日,其家属决定捐献死者器官。接到通知后,医务人员摘取了患者的心脏、肺脏、肝脏和两侧肾脏,并分别移植给5名患者。这则本来充满感人气息的事件却因为一次沟通失误而酿成重大事故:原来该邱姓男子是一名登记在册的艾滋病患者,而检验医师与移植医师在经电话沟通时,误将艾滋病毒阳性反应(Reactive)误认为阴性反应(Non-reactive),手术前也没有进行仔细核对,导致5名接受移植的患者和多达50多位参与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陷入感染艾滋病的危险之中。消息传出,舆论大哗。

而与此同时,广州日报则报道了一起医患纠纷。重庆一名95岁高龄的骨折患者在住院期间“竟然被要求检查梅毒”。其家属认为医院这种行为涉嫌乱收费,并构成对“患者的侮辱”。一时间大陆评论家对医院的指责声又起,不少读者认为这种检查“实属荒唐”。医院则称该患者要行手术治疗,而在术前进行包括梅毒检查在内的多项感染疾病筛查属于医疗常规,并无不妥。

将上述两件事放在一起来看,医院检查梅毒是否涉嫌乱收费、或侮辱患者,其实已经不言自明了。实际上,术前所进行的常规感染疾病筛查项目除了梅毒和艾滋病外,还包括乙肝和丙肝。这4项检查也是临床血液使用时必不可少的检查项目。我国2008年版的《输血技术操作规程》中明文规定,要对献血者进行上述4项疾病筛查;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中也规定,在对患者进行输血或手术治疗前,要进行感染性血清标志物检测。可见感染筛查作为“医疗常规”是符合规定,有章可循的。那么,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其意义又何在呢?

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都是可经体液传播的传染性疾病。由于我国乙肝病毒携带者数量庞大,所以严格防控,避免医源性感染非常必要。丙肝是从上世纪末才成为筛查常规,之前由于丙肝病毒刚刚发现,认识不足,导致不少人经输血感染,而感染丙肝后若无有效治疗,很容易进展为肝癌。至于梅毒和艾滋病的危害人们已十分了解。

所以说,术前筛查传染病和年龄无关,和费用更无关。台大医院的例子充分说明了不管是两三岁的幼儿,还是八九十岁的老人,都应该进行常规检查。在外科手术、输血前(或可能输血前)进行上述4项疾病的筛查,一来有助于了解患者感染情况,制订针对病原携带者的相关医疗处理;二来便于留存资料,便于统计;三来有助于最大限度减少医务人员的暴露风险,保障安全。

患有某种传染病的患者,其器官机能可能会有或多或少的损害,因此术前筛查可以使医生的操作更有针对性。例如乙肝患者的肝功能储备较之健康人更差,对乙肝患者进行肝叶切除时就要充分考虑肝功储备,避免切除过多,造成肝功能衰竭;艾滋病患者由于免疫功能受到破坏,所以手术前后更要做好消毒等防护工作,防止致病菌的感染。所以,术前筛查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患者利益的保护。

为了防止交叉感染,筛查结果为阳性的患者需要准备独立的手术间,或安排在其他的清洁手术(即被手术的患者没有传染病)之后进行。此外,感染患者所使用的手术器械需要特别清洗消毒和特殊检测,其产生的医疗废弃物更需要专门处置。

另外,在某些疾病的窗口期(患者虽已感染,但体内尚未产生抗体,常规检查不能检出阳性结果),常规检查不能检出阳性结果,这就导致了输血等医疗操作具有一定的风险。比如,如果患者在接受输血后出现了某些感染性疾病的征象,这究竟是患者自身疾病发展造成的呢?还是由于输血被感染的呢?这时术前留存的患者筛查结果就有助于区分两者,指导下一步治疗。它既可以帮助患者主张自身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医院分清责任,还原事实。在某些病情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可能来不及等到筛查结果就要输血或者手术,此时保留治疗前血样就变得更为必要。

在外科手术台上,患者的体液污染手术者是十分常见的情况。资料显示,手术中医生手套的破损率超过一半,术中血液喷溅入眼等情况也不少见,这将导致医生直接与患者体液进行“亲密接触”。除此之外,锐性手术器械如缝针、刀片、剪刀、注射器针头等常会不可避免地误伤术者和护士,由此造成的传染风险不可小觑(已有护士因针头误伤而感染艾滋病的先例)。

在台湾这次艾滋病移植风波中,许多参与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都被列为高危感染对象,需要接受一段时间的治疗。例如负责心脏摘取的主刀医师为了争分夺秒取得器官,顾不得喷涌而出的血水(术前须用大量灌注液对心脏进行灌注),由于大量血水溅到身体上,连内裤和袜子都被染红。如果有病毒通过皮肤的破损处进入人体,医生就很有可能被感染。

所以说,一旦患者携带有某种感染性疾病的病原体,医护人员是最有可能遭受感染的高危人群。因此,在术前对患者进行感染筛查,有助于医生提高警惕,佩戴相关防护用具,降低职业性感染的风险。

可见,无论从患者角度还是从保护医务人员的角度,术前进行感染疾病筛查都是非常必要的。部分公众之所以对此项检查产生误解,多数是由于缺乏对相应事实的了解。

我们期待媒体能够为普及医疗常识做出更多努力,而不要人为地放大这些误解。否则当谣言散尽,相关媒体难免被贴上“感染”的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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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真的不够用了,有些老人选择上班赚钱

先来解释一个名词,“养老金替代率”,是指劳动者退休时的养老金领取水平,与退休前工资收入水平之间的比率。根据世界银行组织建议,如果要维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养老替代率需不低于70%;而国际劳工组织给出的“替代率警戒线”则是55%。如果低于这条警戒线,老人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就可能会出现大幅下降。

然而,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总替代率为44.08%,处于国际警戒线之下。而从2016年开始,我国人均养老金每年的增速开始逐年下降,由此前延续数年的10%,下降为2016年的6.5%,2017年的5.5%。2018年的5%。

对于我国养老金替代率的未来走势,很多专业人士都表示不乐观。根据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郑伟的观点,以社会职工的平均工资为参照,如果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不做改革,那么到本世纪末,我国的养老金替代率会降到20%左右。

我国近年人均养老金增速

“我的养老金不够花”,这是很多民众的心声。对此,有关部门往往有心无力。人社部农村保险司司长刘从龙就曾在2016年表示,希望老百姓能够理解,国家财政的状况每一年都不一样。特别是近几年,财政上紧,花钱的地方很多,同时又在减税。

对于养老钱不够的问题,老人的子女们往往也无法完全解决――当今中国,一对夫妇除了赡养自己的子女外,往往还要赡养4位老人,经济负担可想而知。而且,很多老人也未必愿意把养老重任全部压在自己孩子身上。一项针对2006人进行的抽样调查显示,选择通过自己筹谋来保障生活质量的老人占比最大,达到了62.3%,高于“子女照料”、“亲友帮助”等选项。

而重返社会,上班赚钱,则是为数不多的可供退休老人们选择的“筹谋”方式之一。我国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男性退休年龄为60岁,女性退休年龄为55岁,然而数据表明,我国60岁以上老人中,有近三成人仍在工作。

在福利政策相对完备的国家,养老金往往也是入不敷出

不可否认,我国养老金制度的种种不足,确实与缺乏有效监管、不同人群养老金待遇相差悬殊等政策缺陷有关。

然而,在很多福利政策相对完善的国家,仍然出现了养老金替代率下降的现象。据统计,自1990年至今,德国法定养老费用的水平一直在持续下降。德国养老保险联合会公布的数字显示,1990年工龄满45年的退休人员还可以拿到在职时净收入的55%,2000年这一水平降至52.6%,2010年则为52%,目前是将近48%,2030年预计仅为43%。

事实上,养老金越来越不够用,是一个全球性的麻烦。各国养老金短缺的共同原因是,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越来越大,用养老金的退休者越来越多,交养老保险的未退休者越来越少,导致各国养老金都出现了入不敷出的局面。

WHO制作的全球老龄化图表,全球老龄化程度日趋增高

目前来说,并没有什么好办法,能够遏制养老金日渐亏空。我们只能认清现实:只靠养老金就能颐养天年的日子,已经渐渐地一去不复返了。这或许很无奈,但现实就是,如果退休者想要过得更富裕,就要自己想办法挣钱。

在国外,很多老人也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开始自食其力,工作赚钱。德国联邦统计局网站9月20日发布的数据显示,近十年德国老年人就业比例持续增长,2016年,在达到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65岁至69岁)的德国人中,仍有约15%在工作,10年前这一比例为7%;英国两所大学11月1日公布的一项调查结果也显示,英国养老金领取者中,有大约四分之一的人,在退休后重返工作岗位。

日本老年就业走在世界前列

促进老年人就业,不能光呼吁,政府要帮着铺路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促进老年退休者就业,确实可以缓解社会养老压力。我国的相关部门也注意到了这一点。人社部部长尹蔚民就曾表示,中国将采取开发老年人力资源的方式,来应对老龄化速度快、“未富先老”的问题。

然而,我国老年人的就业环境并不算好。首先是法律上没有为老年人就业提供足够的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了,劳动合同就终止了,之后跟公司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劳务关系是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的。在劳务关系中,像加班费、带薪年假、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福利待遇,法律都不再保护。也就是说,单位可以随时终止用工,而不用给予劳动提供者任何的经济补偿。

站在企业角度,面对一个不受法律保护的员工,企业在选择是否雇佣的时候,也可能会打退堂鼓。因为,正常的劳动合同关系下,一旦劳动者在工作中伤亡,并被认定为工伤或者工亡,劳动者可以拿到工伤保险的赔偿。但由于退休人员不能上工伤保险,所以,一旦在工作中出事,用人单位很可能要自己承担赔偿责任。据《北京晚报》报道,市民马先生在工作中滑倒受伤,达到工伤致残等级标准的九级。由于在赔偿问题上意见不一,这件事情闹到了法庭,最后,由于马先生受伤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且仍在为其公司工作,所以被告公司被判决支付马先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

此外,很多企业往往不太信任年事已高的人,不愿意雇佣他们。如果政府希望企业为退休者多提供岗位,以减轻社会的养老负担。就应当出台一些激励政策,提高企业雇佣老人的意愿。日本作为促进老年人就业的模范国家,就出台过一些相关政策,比如,凡是通过正规职业介绍所雇佣60至64岁老年人的大企业,每雇佣一位老年人,国家会给予为期一年、总额为50万日元的补助金;对中小企业,国家给予为期一年、总额为90万日元的补助金。

不过,促进退休老人就业,并不能解决所有的养老问题。比如,根据全国老龄办的数据,2020年,我国的失能老年人将达到4200万,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将达到2900万。这些人显然是几乎没有就业能力的,仍然需要国家投入大量精力财力,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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