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开发游戏,如何确保知识产权概念和维护的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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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转化工作委托别人(即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专利委托,并着力于将受托项目进行转化的一种

的定义、概念、功能、运用领域、受托条件、现实意义、展望和

的运行模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便于读者学习和理解。

及其衍生权利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

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

专利资产证券化,是指将流动性极差的专利

进行组合,以该组合资产为基础在金融市场发行流动性和

的过程。资产融资作为一种

,其偿付的基础来源于两个方面。首先是资产直接可用性导致的交换价值,以及资产运用能够获得的未来

最初的运用,主要依赖于资产本身的交换价值。

的发展,资产融资的价值来源逐步由资产的

拓展。例如,一个企业拥有

资产,以前只能通过转让专利获得

,现在可以专利许可产生的

的发展,使得信托被利用为实现

的工具,具有资产证券化功能。亦即透过

合同的签订,来分割委托人(创始机构)因信托设定所拥有的

,进而获取资金。为便于转让,将委托人所拥有的

受益权进行分割,以受益证券或

的方式来表彰受益权,则可达到资产证券化的目的。日本《资产证券化法》即设定特定目的的

,以促进特定资产的证券化。所谓特定目的

,就是以受益权证券化或资产证券化等特殊目的而设定的信托,而且

或投资性特点。根据我国《

办法》第2条的规定,受托机构可以资产支持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何谓“受益证券”,没有解释。按照台湾《

条例》的规定,受益证券是指特殊目的

之受托机构依资产证券化

或其所生利益、息及其它

之受益权持份之权利凭证或证书。

结合在一起,衍生出的一种新的证券形式。

的本质是对信托财产进行

则享有由此获得的利益。

的权利,一般被称为“受益权”。就内容而言,受益权大致包括:

享有权、信托事务的监控权和违反信托的救济权。为了促进受益权的

,可以将受益权进行量的分割。在不变更权利内容的情况下,按比例分割为小额或

所享有的受益权转化为受益证券,从而完成量的分割,即谓受益权证券化。在

完成两次权利转换。先由

,再将专利许可应收帐款转换成

受益权。第一次权利转换主要涉及

,第二次转换则涉及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制度。

界一直认为:企业专利意识淡薄,不注重专利保护,不积极申请专利。这种观点显然比较肤浅。我国

平均转化率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许多享有

的科技成果没有面向市场;另一方面,专利所有人没有转化的

的方式??许可和出资??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该项专利的受让方。由于

许可使用或转让存在着一定困难。由于

所有人缺乏充足的资金和必要的

经验,并不是每一个专利所有人都愿意将专利折价入股。科技成果权利化的结果,就是获得

意识较差,没有及时将科技成果权利化为专利。但是,我们还应当看到,还有许多

被束之高阁,没有进行商品转化。

转化途径的单一,是我国专利商品化难的主要原因之一。

度运用到专利领域,通过发挥其保值与增值功能来促进专利的商品化、

转化的一种新型方式。从

来看,其最大的功能是为社会提供了一项优良的外部

制度。相对于那些既缺乏资金、又没有

一般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丰富的管理专利的经验,能较为顺利地将专利商品化。利用是财产价值实现的唯一途径。

的特性决定了只有利用,才能实现其价值;否则,

的变化以及高昂的维持成本可以将专利的价值消耗殆尽。在权利无法直接通过企业或市场进行利用的时候,将既具有潜在价值又背负高额排他成本的

,在保值的前提下实现增值,在增值的同时实现保值。目前我国一些

,诸如金信、厦门国际、国联信托投资公司,准备逐步开发

规模的扩张,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集团公司。如何有效的

非常关注的问题。传统集团

管理职能的划分和专利权归属建立起来的。第一种

享用并集中管理使用。它有利于集团公司整体

能够从集团整体利益出发自主地利用

集中管理和单独所有,即由集团内的各种

权,但由母公司集体管理使用。与第一种

模式相似,这种管理模式也有利于整体集团

战略实施,具有较好的执行

的激励作用下,能够战略性地开发和利用

并独自管理使用。每个子

,都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

之间的经营业务存在较大差异时,适于采用这种模式。第四种

模式是“集中”与“单独”模式的结合。这种模式是第一种和第三种模式的结合。它既能促进集团

专利战略的开展,又能确保子公司根据自身情况有效的利用专利资产。

模式,通常采用两种方法。一种是转移法,即将专利资产由

协议。但这两种方法均存在着一定问题。转移法主要面临着三个难题:(1)在

转移过程中,需要对每一个专利进行评估,而专利评估具有复杂性和困难性。(2)集团

补偿具有不确定性。而合同法也存在一些困难,如

许可费可能存在争议,难以确定。每一个

都各行其是,母公司难以从集团公司的角度运用

,能有效地克服这些困难。完成专利的

作为委托人,将专利作为

财产委托给母公司进行集中

根据集团内部的需要,以

许可的方式进行开发和利用。

被许可人可以根据自己需要,独立运作和开发受托专利。委托人则可以获得稳定的信托

资产进行整体运作,实施全面的覆盖整个集团的专利战略;而且也可以增加集团内部专利开发利用的积极性,降低专利和开发

,替换传统集中或分散的专利管理模式,甚至还可以根据专利资产的需要创造新的附加功能。

专利资产证券化的实质,是将基于专利许可产生的未来的应收帐款

给特殊目的机构,由其向投资者发行受益权凭证。在专利资产证券化中,投资者只对专利许可产生的应收帐款的价值进行评估,而不需要对委托实施证券化的

进行评估。证券化的信用是基于

许可的可信度和现金流获得资金。通常

没有很多有形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机器或设备,却拥有很多

资产,但由于他们尚未充分发展或获得足够的信用,通常难以获得

上所需资金。考虑到创新企业对资金的高度

(主要用于投资研究与开发项目),高度不确定性,没有一个固定还款期限的

更适合。但是对于不愿意公开,或所有权人希望保留

的股权融资通常并不适合。在此环境下,强烈需要一种创新机制使创业

许可产生的应收帐款、独立于公司的评估来获得资金。所以

资产证券化被认为是创新企业获得融资的一种有效方法。

,用于支付专利转化过程中的宣传介费、专利年费、受托人的

转化实施难的问题,除了专利本身的问题之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在于各个方面没有有效的结合,要提高专利

的转化率,必须要筛选好的专利、有必要的资金、合适的经营者和

宣伟,这些要求缺一不可。首先,在

不一定是尖端科技项目,而是市场前景看好的项目;其次,筹集专利转化的

有特殊的融资渠道;第三,一个优秀的

发明人不一定是一个优秀的

宣传在专利转化工作中更是被人忽视,致使许多专利养在深闺人未识,如何使这些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是解决专利转化难的关键。

就是基于这种思路,它与一般的市场中介

与利权人的委托之后,通过发行志得投资受益

的方式筹集专利转化的风险基金,将知识酱、金融酱和

有机地结合起来,对受托的专利进行产业化,使

、风险投资者、专利实施方共享转化的

来说有一些自身无法完善的弊端:首先,专利权人很多情况下是个人或者是一个小团体所以他

就相对比较少:其次,缺少专利转化资金的融资渠道;再次,专利权人不一定是一个优秀的

者;最后,在奖金缺乏的情况下

宣传工作必然不利,致使许多专利“养在深闺人未识”。

是解决“专利转化实施难的问题”,

的专利能够保持下去;其次,专利权人可以从专利的“艰难”的转化工作中解放出来,不需要自己去找专利转化

;不需要担心年费的交纳;不需要担心

律上的维权问题;不需要亲自去

自己的专利,就可以得到相当丰厚的回报,并且专利人可以从事其他的研究,开发其他的专利项目,以得理人的回报,也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提高了生产效率,是一件于国于民都有利的事情。

转化方式上的一种变革,而且也是

中的创新之举,目前,信托投资

(主要是资金),专利信托使无形资产首次进入信托领域,实现了无形资产和

的嫁接,为专利技术的转化注入了源头活水,而且也为金融市场注入了新的

资金进入专利转化领域具有世大的促进作用。通过此项业务的开展,

,扩大了资金流量,使信托投资公司也可以

是经过专利局认真仔细审核之后才向信托投资

推举的,从这个角度来说专利的新颖性、实用性是很可靠的也就是说个业如果实施该项专利,其法律纠纷会相对比较少,同时该专利被专利局无效的可能行就更小,可以减少企业实施专利后的后顾之忧;其次,受托的专利项目还经过信托投资公司的专家和专业人员的审核对于专利项目的市场前景和

都又较科学的和研究,所以对于企业可以减速少对这项的审核工作,节省人力物力,时专利

所以成为各种媒体也会竞相追逐新闻热点。信托投资

在专利信托期间会对各项专利进行全方位的报道,使专利产品家喻户晓。这样对于企业来说可以节省企业人笔的广告费用;同时也提升

。是一件一举两得的好事。

的风险资金的进入和信托投资公司的法律维权保护。

产生任何法律纠纷进行维权的义务,这样企业就可以在这方面节省不少的

的雄厚的奖金背景和专业的融资手段,就可以使企业的资金运作情况良好,同时可以吸引大量的风险投资,以推动企业的运作。

(1)吸引外国风险投资

在吸纳国内的风险投资的同时可以通过国际

专业人士进行融资,大力吸纳国外的

的进入。在加大我国的资金总量和流量的同时也将我国的

水平提高到更高的层次,必将捉使我国的经济得以腾飞,以更好的姿态迎接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成功开展的背景下,笔者认为可以进一步开展

(即KNOW-HOW)的转让或信托业务,当然其间一些法律款和技术条款需作一定的修改。如专有

时,会同时注册一些防御性商标,以防其他企业的

。但在另一方面这些防御性的商标又成为企业一人笔的

,是一种极大的浪费。而企业又出于种种原因对这些

“相用又不敢用”的境地。笔者认为通过

的合理利用有所借鉴。这样,对于企业,对于企业,对于人民,对于国家都是有益的。

的优势非常明显。第一,将企业集团内部分散的各项

的整体状况,从战略的角度管理和利用

。第三,虽然传统的集中

集中,但在专利权转换和对发明人或设计人报酬支付方面却存在一些缺陷.专利

则可以完全避免这方面的缺陷。

体系并不一定适合企业集团内的所有成员

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企业集团必须拥有足够多的专利。如果母

和各成员公司只拥有少数一些

,也不能形成专利群优势。(2)具有希望通过集中

降低管理成本的需求。调查显示.我国80%的企业没有设置专门的

部门。如果企业集团内部的各成员均设立

需要管理但管理成本又非常高昂的企业集团.可以通过

集中管理。(3)希望通过

来获得专利许可收益的。对于企业而言,

具有许多不同用途。有些

权利人只希望自己实施,有些专利是为了实施“专利阻扰战略”,将专利作为阻碍

进入市场的工具,并不希望通过许可获得

  • 1. .百度经验[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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