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诱骗消费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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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唐正芳)职业打假人李选辉状告南宁两家药店的案子,近日在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开庭。不约而同的,两被告都对李选辉是不是消费者提出了质疑。

  去年11月8日李选辉在南宁国人大药房购买了14盒标识为“西安某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筋骨宁”,使用后没有所讲的疗效,反而感到不适,怀疑有假。后经查询得知,“筋骨宁”既不是药品,也不是保健品,而是以消毒用品冒充药品,却宣称能接骨续筋、活血散瘀、消肿止痛,是一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他要求国人大药房退还购药款368.4元,赔偿368.4元;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承担交通费360元。

  同年11月10日、11日,李选辉在南宁市国医药店购买了标识为“云南某制药厂”生产的“前列欣泰胶囊”。今年3月5日,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给李选辉的回函里,证实此药是假药。李选辉要求该药店退还购药款64元,赔偿64元;赔偿精神损失费8000元;承担交通费360元。

  庭审中,两家药店都对李选辉是不是消费者的身份提出了质疑。国人大药房代理律师认为,李选辉提供的购药发票,只能证明他有购买行为,但并不一定是消费行为,不能证明他消费者的身份。

  由于广西某学院与国医药店曾有连带关系,被李选辉作为第二责任人告上法庭。该学院的代理律师认为,李选辉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因为他明知“前列欣泰胶囊”是假药还要去购买,他是为了打假获得赔偿才诉讼的。

  李选辉认为,虽然自己是职业打假人,但职业打假人也是人,也会有病痛,只不过对假货更加敏感,特别对假药。他认为,购药发票就是证据,证明这是一种消费行为,他是消费者,就必须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另一方面,作为职业打假人,发现有假货的苗头更应及时诉讼,以提请主管部门和消费者的注意。

  李选辉到底算不算消费者?他要求的精神赔偿能否实现?法院将择日作出判决。

      在药店买的降血压药品不管用,去找商家理论时却发现当初开的发票也有问题,昨日,读者伍先生向记者讲述了他的尴尬遭遇。

    消费者投诉:在“天启”买药开的竟是“老百姓”的票

   据伍先生反映,2月6日他在青年路66号的“天启药店”一共花费299元买了两盒降血压的“天启平压袋”,当时商家称药品对高血压引起的头晕、头疼、耳鸣、失眠等症状有良好的缓解作用,如不见效就退款。

谁知按说明使用完两盒后并没有明显的效果,他便拿着药店当初开的发票去找店主准备讨个说法,当他到药店时却发现发票落款为老百姓大药房。据伍先生回忆,当时店主让他等一会儿自己去后边开发票,他足足等了20分钟才等出一张发票,发票上的药品名称却是“甲钴胺片”,店主告诉他是因为“天启平压袋”不好报销,所以开成“甲钴胺片”,这也是让伍先生好报销。可当他因“平压袋”未见效去找“天启药店”理论时,对方压根不承认曾卖给他药,他自己又拿不出“天启平压袋”的发票而左右为难,为此只好向本报反映,希望能帮他讨到一个说法。

   记者看到,伍先生所持有的发票落款的确为老百姓大药房,为此记者咨询了老百姓大药房,店长李女士核查了发票票号后告诉记者,伍先生所持的发票确实是他们的。她说,只要顾客出示购药小票,要求他们开发票他们就有义务满足顾客的要求。像这种情况就有可能是天启药店的店主在他们药店门口捡了购物小票后,自己又到老百姓大药房开了发票回去给了伍先生。也就是说天启药店给消费者的发票是“冒牌货”。

   由于发票有问题又没有购物凭证,目前“天启药店”否认伍先生的药是他们店售出的,并且说若消费者对药品的质量产生质疑就直接找厂家,他们不负任何责任。对此记者电话采访了“天启平压袋”的制造商咸阳天启药业的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他们在西安只有青年路66号一个代理经销商,伍先生的药品肯定是从“天启药店”买的,若发现药品有问题消费者应直接和“天启药店”联系,并说“天启药店是经销商,应该对出售的药品负全部责任”。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成熟,中国互联网药品交易发展迅速。在中国,网上售药必须要具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凡是向个人消费者零售药品的,首先应当是实体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符合自建网站审批管理规定。取得在网上售药资质的企业,都应该在自己网站的醒目位置上标注资格证书编号,供消费者查询核实。

申请开办网上药店的企业必须是连锁企业,并且通过

认证,有多家实体连锁药房;具备专业的信息化设备,能让消费者在网上方便自主的下单;具备完善的仓储和物流体系。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的网站,应在其显著位置标明《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或《

》的信息。并且只能向个人消费者销售

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药品连锁零售企业;

(二)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证》的网站已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证》;

(四)具有完整保存交易记录的能力、设施和设备,档案室;

(五)具备网上咨询、网上查询、生成定单、电子合同等基本交易服务系统(简称网上商城);

(六)对上网交易的品种有完整的管理制度与措施;

(七)具有与上网交易的品种相适应的药品配送系统;

(八)具有两名执业药师负责网上实时咨询,并有保存完整咨询内容的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理制度;

(九)从事医疗器械交易服务,应当配备拥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学历、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规的专职专业人员至少1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购药消费提示(2014年05月07日发布)

1.经药监部门批准在网上合法销售药品的药品零售企业,详细名单可以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的“数据查询”栏目中查询。

2.某些网站发布的药品广告宣称能治疗某种疑难杂症的秘方药、高科技新药、便宜进口药、神奇疗效药,或者使用“药到病除”、“肯定能好”等绝对化语言,销售这些所谓“灵丹妙药”的网站很可能就是违法网站。还有些网站,大肆宣传所售药品的研发或生产单位,并冠以国际性、世界性的头衔,像这样的厂家、机构大都是空壳或皮包公司。在此,特别提醒消费者,在网上看到这样的宣传一定要有所警惕,主动核实售药网站资质和药品批准文号,避免上当受骗。

3.我国网上售药必须要具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凡是向个人消费者零售药品的,首先应当是实体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符合自建网站审批管理规定。取得在网上售药资质的企业,都应该在自己网站的醒目位置上标注资格证书编号,供消费者查询核实。

4.目前,网上药店可以销售非处方药(即指明OTC的药品),但是不能销售“白加黑”、“新康泰克”这类含麻黄碱类的复方制剂,处方药更属网上药店禁止销售的。销售其他不是药品的保健食品等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严禁夸大宣传。

5.网上销售最终要由人送货上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送货人应当是药店自己的配送队伍。药店员工送货上门,还可以进行面对面的药学服务。药品是特殊商品,储存运输都有专门要求,目前普通快递公司的管理水平和条件还达不到药品配送质量要求,快递药品在途风险难以管控,出现药品质量问题难以界定责任。

6.公众在网上购药时如果买到假劣药品或遇到非法售药网站,可以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中心12331举报,也可以拨打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的举报电话 12377。此外,还可以登录上述举报中心网站进行举报。

7.药品是特殊商品,各国都对处方药销售有严格管理要求,不凭当地医师处方不能从正规渠道买到。因此,网上声称代购外国抗癌药等处方药的,其采购渠道十分可疑,药品真假和质量毫无保证,正规网上药店不会设立这种业务。根据地方药监部门既往查办案件取得的经验,网上代购境外抗癌药约有75%被证实是假冒药品,轻则贻误病情,重则造成更大伤害。因此,网上代购境外药品是完全不可信、不可取的。

1、访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

2、“数据查询”栏目中查询“”网上药店;

(截止2014年5月20日,已通过审批196家。)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购药消费提示》,消费者在网上购药时,可以参照以下步骤:
  (1)核实确认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售药网站。
  (2)主动咨询。网上药店一般都配有专门的咨询药师,您可以通过在线咨询专业药师,详细说明情况,获取有关购药建议。
  (3)分清药品和非药品,对店家推荐的不熟悉的产品,确认是否有药品批准文号。
  (4)不要在网上买处方药。处方药是必须凭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的药品,一般消费者或者药师都不具备判断病情和处方用药的能力与权力。即使常见小病,或长期使用的药品,往往也需要根据病情由医生决定是否维持或调整原有用药。
  (5)特殊情况需及时就医。对于某些急需药品或不确定的身体不适,或有超过三天以上不适,建议您及时到医院就医。医事复杂,健康宝贵,不能自冒风险,耽搁病情。
  (6)注意药品验收。首先看药品外观有无破损,消费者必须当面开包验收。其次看产品的名称是不是您订购的药品,再次看产品是不是在有效期内,最后在极寒或极热天气里看药品的送货条件是否能保障适宜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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