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纳税申请中的企业所得税清算事项备案表信息备案表怎么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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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XMDSJ022)

符合“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条件的居民企业,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企业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符合“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将其上下级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指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不包括企业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

※说明: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若未特别注明原件或复印件的,均为原件;填写表格或文书中带有“签章”字样的,需加盖公章;报送材料或填表说明若无特别要求的,均按一式一份提供。2.使用电子化办税在网络渠道办理的,若无特别说明或要求的,均提供电子版材料。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

《税务登记证》(副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

资料齐全的,即来即办。

  • 问:固定资产是否可以以销售收入为基础计提折旧?

    答:企业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时,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做出决定。由于收入可能受到投入、生产过程、销售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与固定资产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无关,因此,企业不应以包括使用固定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折旧。

    问:我们公司是新成立的公司,在什么时候设置账簿?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因此,新成立的企业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问:运费发票备注栏中信息无法全部打印怎么办?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目前,税控系统中没有备注清单模版,需要自行打印,加盖发票专用章。

    问:统一购买的工作服,取得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答: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按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是,如果是由个人承担支付的工作服饰费用部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问: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权奖励,个税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期限按上述规定执行。

    问:已缴车船税的车辆,在登记地是否还需要重新缴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第二十一条 规定:“纳税人在车辆登记地之外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或保费发票,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已经征收的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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