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公司自79月1日摩托车解禁0日后解禁的股票是多少

  5日,《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正式颁布,从9月1日起,昆明市新办理注册登记的摩托车以及外辖区摩托车,不得在二环路(含)以内区域道路以及关上中心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道路上行驶。

   载货汽车限时通行

  《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核定载客数13座(含)以上的载客汽车和核载量1000千克(含)以上的载货汽车及牵引车、挂车、吊车、轮式自行机械车、专项作业车,不得在二环路(不含)以内区域道路上行驶。载质量1000千克(含)以上的载货汽车,每天7时至20时不得在北京路、官南路、人民西路、滇池路、春城路、穿金路、日新路及关上中心区道路通行,但可以横穿上述道路路口。载质量1000千克(不含)以下的载货汽车,每天7时至20时不得在二环路(不含)以内道路通行。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三轮摩托车、拖拉机、畜力车、人力板车、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以及由学员驾驶的教练车,不得在东三环、新昆洛路、广福路、西福路、石安公路、春雨路、昆瑞路、二环西路、二环北路、龙泉路、七二O四公路、穿金路、世博路、白龙路所围合范围内的道路通行。

   新登记摩托禁入二环

  9月1日起,本市新办理注册登记的摩托车以及外辖区摩托车,不得在二环路(含)以内区域道路以及关上中心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道路上行驶;自2009年1月1日起,不得在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个区以及呈贡新区城市道路上通行。

  9月1日前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的无入城准行证摩托车,不得在环城东路、环城北路、一二?一大街、西昌路、环城南路(不含)以内区域道路上通行。9月1日起,达到报废条件的摩托车一律报废,持有入城准行证的,准行证随之作废。摩托车遗失后不再补办和续办牌、证及入城准行证。

  非法人力三轮不得上路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检验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能上道路行驶。未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人力三轮车不得在城市道路上通行。除环卫部门用于清运垃圾的人力三轮车外,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牌证的人力三轮车不得在本市二环路(不含)以内区域道路上通行。

  自行车、人力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改变原车设计。

敬告:转载本文时请注明出处为“中国公路网”,必须保留网站名称、网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随意删改文章任何内容,中国公路网将保留法律追究权利。

本帖最后由 小李威威 于 16:49 编辑

以下是小弟的体法有些不对的请大家包涵:大家应该记得响2000年到来后,大家都为左生活、工作等等的因素下差不多家家户户都买左摩托车,有些还买好几辆方便家人出行与上班的便利,但到后来发展到摩托车飞车抢夺、摩托车被盗的案件频频发生,加上摩托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比较突出。对社会产生不良的影响。在此时,(具体时间不记得)高明政府为社会得到良好发展。推行在荷城区范围内实施1户1摩托,区域范围外的镇街实施1证1车的政策,确实是对飞车抢夺、摩托车盗窃、交通事故的整治具有一定的成效。
 但事至今天,由于一户一车的政策逼使哪些中低收入人群买摩托不上牌或上外地牌,为何会发生这样的事?是因为中低收入人群不仅要养一家大大小小,还要供房,存一定的应急钱。有住房公积金会好一些,但哪些没有住房公积金的打工一族呢?大家可以想象一下,不是每个家庭都买的起小车,就算买了小车养车又是一个问题,(如:商场停车费,油费,保险,维修,还有10多万一个住宅停车位)为了节省开支,摩托车是理想交通工具。由于荷城区一户一车政策,逼使那些中低收入人群买左摩托车不上牌或上外地牌,他们不是不想上牌而是政策与生活所需逼着要这样做。
 我想问问相关部门与其领导,是根据什么依据来决定要荷城区全面禁摩?是不是每年的高明区的个人平均收入去定的?是不是高明区每个人都打到中上收入水平,(每个人收入可以达到5000元以上)家家户户都可以买到小车吗?就算家家户户买到小车来出入上班,那么高明城区的交通、停车位跟的上吗?跟不上的话会造成乱停乱放的情况更加严重,交通更加拥挤。那么你们会说可以乘坐公交出行就可以啦!!我想问问现在高明的公交跟得上这变化吗?现在公交公司都出到4000块工资都没有人做,有些线路被迫缩短班次延长发车间隔。我想问下你们全面禁摩之后高明公交车真的像广州一样吗?(广州情况:班次多密度大发车间隔少,)如果不行在城区上班的人还好说,从市区到其他镇上上班的人怎么办?难道家家户户都养匹马???天天骑马去上班?这样就好玩罗
      在人口和所需的物质不断的增加,和市场的通货膨胀的速度,与高明人均收入是支出大于收,还是收入大于支出呢!高明城区现在是否适合全面禁摩吗?本人觉得不要这样  "一刀切" 的模式去过早去推行全荷城区禁摩太不科学和太过武断,希望相关部门的领导应该结合高明现在的实际情况去合理的统筹规划想办法去如何监管和管理城区的摩托车和镇上的摩托车如何进城?应该全区改为1户两车的政策,加强监管为常态化,不要有走过场的形式去监管,那么等到合适时间在考虑推行禁摩都还不迟的。希望相关部门与其领导不要只是坐在办公室,开着空调喝着热茶看你那份报告去决定禁摩,应结合实际情况去研究确定方案。不是以后就是按这个方向走的提前去搞好就可以了。其实有些事是要掌握它的度,应该提前去做就去做,不应该提前做的就合理的安排这样才对,希望相关部门与其领导慎重考虑一下再去定断,现在应该是想如何去管理和监管,还有之前关于摩托车的政策是否修改与完善。我希望相关部门与其领导能做出合理的决定和出台比较得民心的政策,我相信领导们的脑袋不会被门挤的,是头脑灵活的善于全面和结合实际去思考问题的人。不要到了九月份高明区的打工一族要您离开您的办公室去开公交车去接送打工一族上下班吧!这样可不太好啊!!
      这是小弟的不才之见,有什么不对的或语言上用法不对的希望可以谅解!请大家踊跃的发表你的心声和你的想法和建议。

  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允许上道路行驶区域内的人力三轮车未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点,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对现场予以清理。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17年9月1日起实行。据悉,非机动车和摩托车存在较大治安、交通安全隐患,以摩托车为例,尽管市公安部门一直在加大对摩托车违法行为的治理力度,涉摩托车事故呈现出逐年下降趋势,但此类事故数量仍居高位。据统计,从2015年至今,广州地区因驾驶或乘坐摩托车发生事故后死亡人数,占全部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四成以上。为破解当前源头管理制度缺失以及处罚力度不足等管理困局,《规定》应运而生。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张丹羊 通讯员交宣

  《规定》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规范了各有关部门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方面的职责,进一步强化了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生产、销售、道路通行、停车管理等各环节全方位的监管,注重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源头管理。其中明确规定了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允许通行范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禁止销售无合法来源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规定限行区域禁止向摩托车加油、限行区域内的公共停车场不允许相关车辆停放等管理措施,同时明确了使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非法营运的相关罚则,为保障广州市道路交通更加有序、安全、畅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为确保《规定》的实施效果,广州市政府正在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保障广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

  《规定》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规范了各有关部门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方面的职责,进一步强化了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生产、销售、道路通行、停车管理等各环节全方位的监管,注重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源头管理。

  《规定》第十八条明确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以及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摩托车,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禁止销售无合法来源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

  《规定》第十九条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

  《规定》第二十一条禁止本市摩托车禁行区域内的加油站向摩托车供油。此外,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禁止向未悬挂本市号牌的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禁止上道路行驶的其他车辆供油,但持有本市临时通行标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特定时间在划定的区域过境通行的摩托车除外。

  《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本市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禁止行驶区域内的公共停车场禁止停放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

  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允许上道路行驶区域内的人力三轮车未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点,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对现场予以清理。

  快递可用电动车送货

  《规定》划定了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允许通行范围以及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遵守的规定,其中,在人行横道礼让行人的要求与机动车基本一致,即非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的,应当避让。

  《规定》第十一条明确,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禁止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区域内,禁止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规定》第十二条指出了禁止摩托车行驶的区域和路段:

  (一)东至黄埔区与增城区交界处;南至海珠区、黄埔区与番禺区交界处;西至荔湾区、白云区与佛山市交界处;北至北环高速公路(沙贝海至增槎路路口)、增槎路(北环高速公路路口至西槎路路口)、西槎路、石潭路、黄石西路、黄石东路、白云大道(黄石东路路口至同泰路路口)、同泰路、同宝路、沙太路(同宝路路口至中成路路口)、中成路、中元路、天源路(中元路以北)、广汕路(天源路路口至开创大道路口)、开创大道(广汕公路至广深高速公路路口)、广深高速公路(开创大道以东)。(二)广州大学城、广州火车南站。(三)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或者路段。

  《规定》第十三条禁止电动三轮车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上道路行驶,但邮政(含报刊投递)、快递等行业可以使用符合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国家标准的电动三轮车从事社区配送服务。

  《规定》明确了使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非法营运的相关罚则,为保障广州市道路交通更加有序、安全、畅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根据《规定》第四十二条,对于利用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或货运活动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营运三次以上的;(二)车辆安全性能不合格的;(三)上下班高峰期或者人流密集时段在汽车站、火车站、地铁站出入口、专业批发市场、商场、展览馆等公共场所从事营运的;(四)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营运的;(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本次立法过程中,广州市政府一直坚持疏堵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了市民出行的刚性需求,在《规定》第三十三条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公益性、区域性短途出行服务交通工具。

  同时鼓励社区为居民提供便民交通工具。便民交通工具应当在社区内以及社区与接驳社区的公共交通站点间行驶。

  《规定》第三十四条则提出各专业批发市场应实行封闭式园区管理。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9月1日摩托车解禁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