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调整乙方岗位甲方违反某一条款,乙方可否要求2倍n+1赔偿

N指的是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工资,具体是指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N+1:+1指的是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公司违法解除,员工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双倍赔偿, 则按2N补偿.

2、如员工没有过错,公司提出解除员工,则按N+1补偿。(情形: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3、解除如因员工严重违规,无需补偿;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员工严重违规无需补偿,情形: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双倍赔偿,情形: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我从2012年7月5日到对方单位工作,试用期3个月,签有独立的试用期合同,10月份又另签一份正式的劳动合同,2013年3月5日被非法辞退。那么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怎么算,工作年限是... 我从2012年7月5日到对方单位工作,试用期3个月,签有独立的试用期合同,10月份又另签一份正式的劳动合同,2013年3月5日被非法辞退。

那么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怎么算,工作年限是不是包括试用期的3个月。包括了就是满半年共8个月,不包括就不满半年……


这个算法是不是 2N+1,如果包括试用期在内,可以有2x1+1=3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还有一个额外经济补偿金,,我是不是也可以同时申请?
没提前30天通知就辞退能不能再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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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法辞退就是2N,就是赔偿金,+1是不会被支持的,+1只有以下情况才会有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如果你申诉要了赔偿金,就没有经济补偿金了,相反亦样,二者只能选其一。你所说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适用于以下条款: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提前三十天通知的说法。

试用期是在劳动合同里的

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额外的经济补偿金是1994年的,老的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可能就没用了

 哦,非常感谢!
那个试用期的合同被单位回收了,转正之后是另签的正式合同,那我可以按照8个月的工龄去索赔的吧?我这个试用期3个月没写在正式合同里
这个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和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我在填仲裁表的时候是要分开写的么。
我看到网上那个没提前30天通知有代通金,不知道我这个能不能要,还是说因为是非法解除赔偿了就没了。
那要找7月5日就在公司工作的证据,否则要从10月开始的
赔偿金和补偿金写在一起
代通金?劳动合同法没有,估计就是赔偿金和补偿金中的一种吧
我月薪5000元的话,这个赔偿金是直接写成10000还是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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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辞退,可以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要求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后,不能再要求代通知金的。试用期也包括在其中的。工作了八个月被非法辞退,可以要求二个月的赔偿金。

那就是说只有N+1的算法了…… 有些不明白这个2N+1又是怎么回事
很多人的理解中,认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时,也能要求未提前通知的一个月工资的,而仲裁实务中,支持了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之后,就会不支持提前通知的一个月工资了。所以只有N+1,没有2N+1的。

劳动合同起算,是从试用期就开始了,非法解除劳动合同,除了赔偿N+1以外,还应该再补偿一个月的工资,你可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去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免费的

我去仲裁中心了,但填表填了两遍都没写好,所以来问问怎么写……
这个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还有2个月工资的赔偿,我是不要分开写,还是写一起共3个月的……
还有那个代通金到底有没有……

我说的还应在补偿一个月的工资,指的就是代通知金. 你在写的时候申请的时候,就在一张表上,诉讼请求分开写就可以了,如:

  1. 在公司工作已经满三年,赔偿金为3个月工资

  2. 由于合同尚未到期,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代通知补偿金为1个月工资.

 我的情况是,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又不给辞退通知就立即要求走人。我以2倍月工资要求了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我原月薪5000元,这样写的:
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0000元。
后面我再加上一条
2.由于合同尚未到期而被申请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没有提前30日、给出书面辞退通知,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通知补偿金5000元
这样可以么?
请教高人如题:新劳动法说的N+1赔偿是什么意思?如果工作跨年度的怎么算?比如说:某人08年7月签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两年,2010年7月合同到期该公司一年发13个月工资,每月还有几百块... 请教高人
新劳动法说的N+1赔偿是什么意思?
如果工作跨年度的怎么算?

某人08年7月签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两年,2010年7月合同到期
该公司一年发13个月工资,每月还有几百块钱补贴(比方说电话费补贴什么的,假设是300块一个月的电话费补贴),
而该员工在09年9月被公司解除合约(也就是工作一年多,但没满两年,合同还没到期)

问题一:如果该员工工作期间完全没有重大违纪事件,那么N+1赔偿如何算呢?

问题二:如果该员工确实并无重大过失,但公司故意找些不痛不痒的罪名,比方说迟到过多、请假过多、工作失误什么什么的,总之是一些稀奇古怪的理由,这样的话是否有N+1赔偿呢?怎么赔偿?

问题三:如果该员工有重大过失或者严重不符合公司人才要求,或者严重影响到公司业务开展,这样的情况公司是否也要N+1赔偿给该员工?如果也要赔偿那应该怎么赔偿?


希望能就我举的这个例子回答下这个N+1的赔偿应该怎么算,跨年度工作的话这个N+1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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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是指经济补偿金,1是指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N+1赔偿,是指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除了正常支付经济补偿金后,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适用N+1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情况下解除合同,N指补偿金月数工资,1指一个月代通金。虽然都是月工资,两者内涵不同。N的月工资是解除合同前过去12个月平均工资,1的月工资是解除合同前上个月月工资。基本都是夸年度的。

1,无过失。08 年7月到09年9月。N: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加1个月工资的代通金。

2,有过失,但不足以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合同。仍应按1,处理。

3,有重大过失,可以依39条解除合同,无须付经济补偿金和代通金。

参考资料: 如果您的回答是从其他地方引用,请表明出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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