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既有简易计税需要成本票吗征收也有一般征收的项目,如何区分

你是不是经常听到以下这些“熟悉的陌生词”?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计税方法、所得税征收方法代理记账、规范的会计制度...

是不是仿佛理解一点,却又不甚了了?

其实这所有的一切都源于一个东西:企业的会计核算水平。

法规规定:会计核准水平良好的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制度》设立会计账簿,包括:

而且企业要有专业的财会人员。

达到以上要求的企业便是下文中的“会计核算水平高”,反之则是下文中的“会计核算水平低”。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是针对增值税而言的,企业所得税无此区分。

年应税销售额低于500万的(或新成立的)企业可以没有规范的会计制度,此时默认为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有规范的会计制度,此时即使低于500万也可以去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年销售额超过500万的企业必须要有规范的会计制度,也必须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而且是立马申请,什么意思呢?

例如,你从2016年10月-2017年10月的总销售额为490万,但你今年(2017年)11月的销售额有200万,导致从2016年11月-2017年11你的总销售额超过了500万。那么你今年12月就必须立即去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不能拖着。

诶,这个时候就出现一个问题:

你本来是小规模,一直采用简易计税,现在突然被税局要求立即变更为一般纳税人,这就相当于要求你马上要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而“有头发谁愿意当秃子”啊,这临时临脚的突然要规范企业的会计制度,难度可想而知。但上命难违,如何是好呢?

现在市面上有很多代理记账产品,你可以从中选择一家专业的机构做代理记账,等你会计水平提高了,再把账目接回去。

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增值税有2种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例外情况: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时,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例如建筑工程老项目),只需填写一个《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申请表》向税局申请即可,但一经选择,短期内(3年内)就不得再变更回去了。当然,这种“特定应税行为”只有极少数企业满足条件。

会计核准水平高就可以准确的核算出每一期的进项和销项,因此一般计税方法公式如下: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销项-进项)*17%-进项税额抵扣。

会计核准水平低就无法核算每一次销项和进项,但总能笼统计算出当期销售额,因此简易计税方法公式如下: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销售收入*3%。

虽然看起来简易计税方法的3%税率要比一般计税方法的17%低好多,但简易计税其实是笔“糊涂账”,一般计税才是精确到每一笔交易。

小快打比方:一般计税方法就像是中国考试的打分制,你考多少分就是多少分,不多给,也不少给;而简易计税方法就像美国学校考试的“分级制”ABCD,A是要比B好,但同是A的人难道分都是一样的?别人考了80是A,你考了90还是A,是不是“糊涂账”。

而且一般计税方法还有一个优势:就是进项税额抵扣。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做进项税额抵扣(也就是少纳税)。

一般纳税人可以对外开专票也可以用专票抵扣税额;

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用专票抵扣税额,对外开专票也需要税局代开。

小快小贴士:小规模纳税人在购买农产品时可以用专票按11%的税率做进项税额抵扣。

显然,大概率讲,一般计税方法反而比简易计税方法税负更低,更重要的是一般计税方法交的税不会“不明不白”。

看到这,你是不是也想把税交得“明明白白”?但短期内又很难规范会计制度?可以暂选“代理记账”哦。

以上都是企业的会计核算水平对征收增值税的影响,此外,会计核算水平高低还对征收企业所得税造成了影响。

1、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倒不分什么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但其征收方式的区分与增值税如出一辙,还是看你企业的会计水平。

若企业会计水平高,不但可以核定收入,还能核准成本、费用,那就采用查账征收,反之则采用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税额=(收入-成本- 费用-其他)*25%

核定征收又分为定额征收和定率征收。

2、定额征收与定率征收

若企业会计水平低,只能核定收入,无法核准成本、费用,那就采用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税额=(销售收入*应税所得率)*25%。应税所得率为税局通过一定标准和方法帮企业核定的毛利率。

税局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给企业设定一个税额值,企业连销售收入都不用计算,直接交钱就是。

你看,区分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本质和区分增值税征收方式几乎一样,几乎可以说:

小规模纳税人采用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一般纳税人采用查账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什么说几乎?因为也会有例外,如“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那一段所述,年销售额低于500万的企业和新建立的企业即使有规范的会计制度也可以不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即:一部分的小规模纳税人也能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

说一千道一万,不管是从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之所以这么多弯弯绕绕根本原因就是:企业会计核准水平有高有低。

但总的来说,会计水平高的企业更节税,不光节约增值税,还节约所得税。

因此,如果你想节税,就要尽快规范你的会计制度,当然,别忘了,提高会计水平还有一个方法:代理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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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征收增值税发票买入方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的。

(一)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殊规定外,简易征收项目(含“营改增”简易征收项目)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开票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殊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简易征收项目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等文件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简易征收(简易计税)中明确的特殊规定——全国各地解答一表汇总

财税【2016】36号关于简易征收的特殊规定:

(十四)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第三只眼解读: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是指,财税[2014]57号,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含税卖价/(1+3%)*2%;财税[2015]90号规定,其中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放弃2%按照3%可以开专票

【河北国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六)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及备案证明材料的问题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标的物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 或者取得(不含自建)该不动产的合同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纳税人须提供有效的会计核算凭证,凭该不动产在账簿上记录的账载日期作为证明材料。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标的物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可提供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作为证明材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纳税人须提供有效的会计核算凭证,凭该不动产在账簿上记录的账载日期作为证明材料。
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租入该不动产的合同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

【青岛国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备案办理操作指南 (2016年6月修订版)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需按照合同项目进行备案,涉及多个合同项目的,可汇总备案,填报《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备案清单》(附件3),连同本指南第二条规定的其他备案资料一并报送国税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再提供合同复印件,但应将相关合同留存备查。在首次备案以后发生的新增合同项目,需按次进行备案(可汇总备案),报送上述备案资料。
其他根据操作指南要求需提供合同的项目,比照房地产、建筑企业上述操作执行,涉及合同较多的,可由纳税人自行提供合同清单(不统一规定表样),连同本指南第二条规定的其他备案资料一并报送国税机关。已提供合同清单的纳税人,不需要再提供合同复印件,但应将相关合同留存备查。

【福建国税】12366营改增热点问答(7.11)7月15日
5.建筑业老项目,营改增后选择按一般计税办法,现在是否可以申请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若可以适用,已经开具的发票怎么处理?已经预缴的税款怎么处理?
答: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纳税人现在申请自5月1日起选择简易征收备案,则需对5月1日来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发票,并将用于该项目已抵扣进项税额予以转出。产生多缴税款的,可按照误征退税形式申请办理退还税款或抵缴下期税款。对于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无法追回所有已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不得选择自5月1日起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另一种是纳税人现在申请自下一个税款所属期起选择简易征收备案,则需要对已抵扣进项税额按规定予以转出,发生应税行为时按规定使用增值税发票。第三只眼解读:这种情形应还是比较多的吧,有测算不准的时候,对于福建是允许重新认定的处理还是值得税务机关借鉴的,利于纳税人吗。  

【海南国税】营改增热点问题系列解答—发票管理 6月22日
三十二、哪些情况下,按简易办法征收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收增值税政策的,
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三只眼解读:显然,海南国税此政策解读未体现财税[2015]90号关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放弃2%按照3%可以开专票的相关规定。

【北京国税】热点问题(7月11日)
13.企业销售旧货,已在税务机关做过旧货的简易征收备案,是否需要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体现?
答:需要。暂时填写在销售固定资产一栏。

【北京国税】热点问题(6月27日)
5.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动产在网上进行简易征收备案,如果有很多合同需要多次备案吗?还是和建筑老项目一样只用备案一次?
7.建筑企业有很多不同的老项目,都选择适用简易办法计税,是否需要分别备案?
答:不需要分别备案。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办法征收,在36个月内,只需备案一次即可。

【四川国税】纳税人咨询的营改增十个热点问题(5月第3周) 6月6日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面注明的开工日期是在5月1日之前,但是分包合同是在5月1日之后,那么分包方能否按老项目简易征收?
答:如果总包合同对应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面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相应的分包合同签订在5月1日之后,可以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安徽国税】营改增在线访谈
清泉:营改增后实行简易征收的商品混凝土销售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按17%税率征收,还是按3%征收率征收?( 15:52:00)
江山:实行简易征收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销售商品混凝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发票上的税率填写3%征收率。( 16:12:02)第三只眼解读:按照财税[2014]57号规定,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的征收率为3%。

【安徽国税】建筑业营改增问题解答(四) 6月22日
18.建筑企业对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征收,按征收率3%计税,其进项不能抵扣,财务上如何界定“可以准确划分可抵扣和不可抵扣的进项税”?不可抵扣的进项税票是否照常进项认证对于选择简易征收的老项目,其采购仅开具普通发票可以吗?
答:可以区分具体进项税额类型进行处理,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因此购入的上述资产如有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允许全额抵扣。对于专用于不同计税方法建筑项目的购进货物、劳务和服务,应根据建筑项目适用的计税方法进行区分,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建筑项目的可以全部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建筑项目的全部不得抵扣。对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建筑项目也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建筑项目的购进货物、劳务和服务,并且进项税额无法明确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安徽国税】建筑业营改增问题解答(七)7月8日35.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此处的“4月30日之前自建”应如何界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4月30日之前自建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深圳国税】建筑服务业营改增热点问答 6月30日
七、一个建筑工程总包已经满足老项目认定条件,实行简易征收,下游分包如何鉴定是否实行简易征收未予明确,现实情况是5月1日之后,很多老项目陆续与下游分包签订合同,但确属“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此类分包单位可以按老项目实行简易计征吗?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总包方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与分包方在5月1日后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开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总包方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与分包方在5月1日后签订分包合同,分包方不可以按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

第三只眼解读:其实这个小编认为呢,也是有道理的,不过呢,对于分包方,如果是劳务为主型的,那简易更合算,如果是包料有施工的,那可能就是一般也未尝不合算。

【新疆国税】“营改增”难点问题解答汇编(六)6月27日
3、A企业为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对其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进行了简易征收备案,A企业将不动产租给了B企业,B企业又将此项不动产继续出租给了C企业。由于2016年第16号公告中对“取得的不动产”没有转租取得的方式,该项业务中,B企业能否申请简易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B企业将承租A企业的不动产,继续出租给C企业的行为应按照出租不动产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将2016年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上海税务】倾听诉求、答疑解惑—市税务局开展“营改增”专题访谈
问:我单位准备销售一间2010年买的商铺,但发票找不到了,还可以用老项目的优惠政策吗?
答:您单位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该商铺的买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按照规定,从销售额中扣除买价应以发票作为合法有效凭证。您发票遗失了,可向原商铺出售方或主管税务机关调取发票存根联,凭发票存根联复印件申请办理转让不动产适用老项目的简易计税政策。

【大连国税】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的通知 6月5日
43.房地产企业5月1日后,将自建房屋(老项目)转作固定资产后用于出租,是否能选择简易征收?
44.园林绿化企业,将自产苗木销售给客户后,再利用上述苗木施工,能否认定为甲供工程选择简易征收?
答:若分开签订合同或在合同内分别注明金额的,则分开核算,销售苗木免税,苗木施工认定为甲供工程简易征收;否则应按照混合销售原则执行。

【宁夏国税】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专题 6月15-16日
一、 请问高速公路行业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是按照简易征收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1%。同时,根据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明确,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宁夏国税】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专题 6月21日2. 停车场停车收费是否有简易征收政策?


答:车辆停放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算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吉林国税】生活服务业问题解答 7月6日
5.一般纳税人出租房屋,可否选择简易征收?
答: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广州国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问题解答 6月3日1.同一房地产开发公司,既有新项目也有老项目,老项目选择简易征收,相应的共同成本进项税额如何划分?因为房地产开发产品销售周期一般比较长,按销售额划分实际操作比较困难,还有一些新建的公建配套,成本分摊到新旧项目,进项如何划分?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三十四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若同一房地产开发公司,既有新项目也有老项目而分别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应将进项税额进行划分。对于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第三只眼解读:这个问题小编最近刚与税务部门的同事进行交流,对于建筑服务企业、房地产企业,小编认为还是按照预算进行适当的分摊。当然如果当月无法分清,那只能用比例法,至于比例法之中的操作手段,那就需要自己去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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