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昨天买的地下车位合同章合同字迹不清楚有效吗,还可以补盖吗

地下人防车位购买原发票丢失,去开发商那补一份复印件盖章的是否有效是否可以买卖?

您好!地下人防车位购买原发票丢失,去开发商那补一份复印件盖章的是否有效,是否可以买卖?

你好,正规途径补办的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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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补办。如需法律帮助可电话咨询或来所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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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只要出证单位有公章就和原件一样,但是有些单位不认,但是法院在诉讼中一般都会承认

你好,地下人防车位开发商无权出售。

车位销售代理合同(共8篇) 美丽·悦城车位代理合同 美丽·悦城房地产营销代理合同 车位销售补充协议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牡丹江市美丽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江海 住所地:牡丹江市新城区祥云路明天庄园办公楼 代理方(以下简称乙方):吉林省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连海 住所地:上海市南京路226号21层2112号 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全程代理营销“美丽·悦城”项目车位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代理期限 代理期限自年 月 日至 年月 日,乙方在此期限内应完成双方约定的销售目标。 二、顾问策划、销售代理佣金标准、付款方式 1、乙方承诺免费为该项目提供策划和广告设计等相关工作,甲方承担该项目代理过程中营销推广所需费用。 2、根据市场和项目情况甲方确定月度销售任务额,乙方完成月度销售额95%以上,代理佣金按当月总销售额的1.5%计取;乙方完成月度销售额的80%-95%,代理佣金按当月总销售额的1.3%计取;乙方完成月度销售额的60%-80%,按当月总销售额的1%计取。 3、如果乙方未完成当月销售任务额的60%(即60%以下),当月佣金不予结算,当月销售任务额与下月销售任务额累计计算,乙方完成累计销售任务额的60%后,开始计取佣金。未完成销售任务额的月度的佣金在完成销售任务额后计算比例为1%,不与下月累计计算,其余部分按照上述标准计取。 4、在整个营销过程中,乙方可以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有关营销项目做出必要的调整。但是乙方拟定的价格、付款方式等资料,必须以书面形式报甲方签字认可。未经甲方书面认可,由乙方自行承担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5、乙方不得超越甲方授权向客户作出的任何承诺,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6、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前,乙方须提供税务局认可的有效正规发票。 三、佣金结算方法 甲方按已签约销售合同总额(不包括其他代收费用),每月月底结算一次,次月5日前以转账形式支付于乙方,乙方提供当地税务部门认可的正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任何佣金。 四、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有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牡丹江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五、本合同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其他未尽事宜另行协商,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牡丹江市美丽置业有限公司乙方:吉林省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日期: 年月日 日期: 年月日 篇二:车位销售合同(范本) 车 位(库) 预/现 售 合 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方: 甲方: 住所: 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买受方: 乙方姓名: 国籍: 证件名称: 证件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法定代理人: 姓名: 国籍: 证件名称: 证件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第一条 背景 1.1 购房情况 □乙方已向甲方购买了项目(以下简称本商品房小区)房屋(以下简称“在先房屋” ),双方已签订了《 》,合同编号 □乙方系甲方开发的坐落于项目(以下简称本商品房小区)房屋(以下简称“在先房屋” )业主,详见号《房屋产权证》。 第二条 车位情况 2.1“车位”): □预售车位:该车位销售时所示车位布局图(见合同附件)仅为位置示意,车位实际情况及具体位置以最终实际交付状况为准。 □现售车位:鉴于该车位是现售,故平面图(见合同附件)仅为位置示意,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对该车位及整个车库的现状(包括位置、尺寸大小、高度、平面、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等)进行了实地考察,对该车位现状满意并确认车库现状与本合同约定一致,同意按现状购买。 □现售车位:鉴于该车位是现售,不再提供平面图作为位置示意,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对该车位及整个车库的现状(包括位置、尺寸大小、高度、平面、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等)进行了实地考察,对该车位现状满意并确认车库现状与本合同约定一致,同意按现状购买。 2.2 该车位对应的使用期限为 2.3乙方在该车位停放的车辆及其荷载物合计长宽不得超过甲方划定的该车位外边界限,高度不得超过2.20米;同时在使用该车位时不得影响相邻车位的正常使用,不得占用地下车库公共部位或通道停车。该车位仅作为停车用途,且仅限于停放微型车和小型车。 2.4 违约责任 双方商定对质量标准的认定产生争议时,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若该车位规格不符合相关设计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不

如果按照被告的说法,那么房屋买卖双方在尚未签订合同前已付款超过百万,且高于合同上的购房款总额——一份自作聪明制作的购房“阴阳合同”就这样露出了马脚。除了为了几十万购房款扯皮,也许原告和被告不知道的是,他们这样的行为如达到情节严重则可能构成犯罪,或将面临刑事处罚。

2009年10月18日,夏某、刘某签订《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夏某将一处房屋出售给刘某,转让价款为153.8万元。10月20日,刘某向夏某支付定金78000元,后刘某陆续支付购房款达到113万元。

第二年4月,夏某、刘某就这处房屋又签订了另一份《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转让价款为96万元,刘某支付定金2万元。双方依据上述合同文本到房管部门将房屋权属登记至刘某名下。而在这之后,刘某仍然继续支付购房款,截至2014年9月16日,付款共计130.22万元。

夏某要求刘某继续支付房款,而刘某认为已支付完毕,双方产生纠纷,夏某遂诉至秦淮法院,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购房款36万余元及利息。

被告刘某则辩称,第二份合同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已支付完毕且超付。双方当时约定价格是153.8万元,但该价格并非真实交易价格,签合同目的是被告拿合同给父母看,索要钱款。

法院认为,被告在签订第二份合同之前,累计付款达到113万元。如按被告陈述第二份合同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签订买卖合同前即付款超过百万,明显不符合通常交易习惯。如按被告主张的购房款总额96万元,双方在签订该份合同并办理过户时,被告的付款总额已超过该价款,被告在房屋过户后仍继续付款,不具有合理性。且从市场交易行情来看,被告所称96万元明显低于当时这处房屋所在小区的市场交易行情。

法院认定双方关于涉案房屋约定的真实交易价格为第一份合同约定的153.8万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30.22万元,被告还需支付购房款23.58万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鉴于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并不十分明确,且双方在签约后并未完全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故法院认定被告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支付未付购房款的利息。

购房签阴阳合同可构成犯罪

法官提醒,签订两份购房合同的行为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一旦涉及到阴阳合同,双方做低房价少缴税的行为是法律上明令禁止的逃税违法行为。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将面临的是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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