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地人防费是否以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条件时间为准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人防办关于

加强人防结建工程建设管理和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陇南各单位:

    市人防办《关于加强人防结建工程建设管理和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人防结建工程建设管理和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市“结建”工程(“结建”工程指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建设管理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和《甘肃省物价局、甘肃财政厅、甘肃省人防办、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甘价服务〔2002〕193号)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城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及建制镇新建民用建筑(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按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立项后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经人防部门审批并办理相应审批手续。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和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本实施意见所称人防审批包括人防“结建”工程审批和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审批。

     市、县(区)两级工程项目人防审批权限参照投资项目审批权限执行,即由省、市审批的项目,该工程项目人防审批由市人防办负责;由县(区)审批的项目,该工程项目人防审批由县(区)人防办负责。

     民用建筑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竣工验收,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人民防空工程属国防基础设施,享受国防设施建设的优惠政策;人民防空设施建设和开发利用按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1.民用建筑项目立项后,须报经人防部门专项审查。人防部门根据《陇南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提出“结建”或易地建设审批意见。

     2.民用建筑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时,人防部门参加审查,出具防空地下室建设书面审查意见。

     3.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审批和专项审查制度。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专项审查,由人防部门审批。

     4.“结建”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承担防空地下室设计、建设、监理的单位应具有与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

     5.防空地下室建设实行行政监督、社会监理、施工单位管理相结合的质量管理机制。人防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市人防办委托相应资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6.防空地下室实行专项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结建”工程的设计审批、质量监督、造价审查及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专业审查。

     7.防空地下室平时开发利用坚持有偿使用、用管结合原则。人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防空地下室开发利用工作,实行审查、备案、登记和审验制度,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收取平战结合管理费用,履行检查监督职责。

    民用建筑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按下列程序办理人防“结建”工程审核审批手续。

     1.民用建筑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向人防部门报送该项目总体建设计划和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人防部门审查办理《人防工程结建审查意见书》。

    2.初步设计审查时,人防部门参加会审,出具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建设单位申报相关文件资料,办理《建设项目人防工程设计条件书》。

     3.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审批时,向人防部门申报相关文件资料,办理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审批。提出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监督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4.建设单位持批准后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表》等法定文件办理施工许可证,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放验线。

     5.“结建”工程进行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时,人防部门审查招投标单位资质,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对中标单位进行审查备案。

     6.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向人防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人防部门提出专业审查意见,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7.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防空地下室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责成建设单位整改,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按规定补缴易地建设费。

     8.以上所有法定程序审核合格后,人防部门出具《人防工程办结通知书》。房管部门须凭《人防工程办结通知书》,办理房屋预售和产权登记手续。

     9.开发利用防空地下室的,有关单位须将装修方案、施工图纸和开发用途报人防部门审查,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人防部门对防空地下室开发利用进行监督检查。

     民用建筑,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向人防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人防部门批准,按照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人防易地建设费需减免时,由市人防办报经省人防办签署意见后,报省物价(发改)、财政部门核准。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不足一个防护单元或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5.采用与防空地下室防护技术不相容的隔震等技术的。

    人防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收取。具体标准为:市区规划区域内每平方米1250元,县(区)及建制镇每平方米850元。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核算:

     1.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大于三米(含三米)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2.除此以外的民用建筑,市区规划区域内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修建防空地下室,县(区)及建制镇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

     1.建设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书面申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及相关资料,填写《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表》,人防部门审批办理。

    2.建设单位持“易地建设费缴费通知书”到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足额缴纳费用后;人防部门凭“缴费凭证”办理《人防工程办结通知书》。

     3.建设单位持《人防工程办结通知书》到规划部门办理手续,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放验线。

     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予以免收;结合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部分予以免收;

     2.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的单位或个人自用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3.政府直接实施的“科教城”示范项目,予以免收;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

     4.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5.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但根据“人防工程规划”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必须按规定修建。

     (1)2010年1月之前已经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但没有竣工验收的在建项目,必须补缴易地建设费。

     (2)2010年1月之前竣工验收的项目(包括分期建设的竣工部分),易地建设费可予以部分减免。

     (3)项目分期实施的,按项目具体分期时间,按照“应建必建,应收必收”的原则补办人防相关手续。

     除国家和省上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易地建设费。

     1.全市易地建设费统一上缴到市财政局非税管理局“非税汇缴专户”,由市人防办实行集中管理。易地建设费属人防建设专项经费,任何部门不得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不得截留挪作他用,年终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人民防空建设。

   2.易地建设费的分解。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省委发〔2002〕33号)和《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综〔2011〕46号)文件精神,参照其他省市关于对县区人防部门收取的易地建设费的管理办法,全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总额集中10%统一上缴省级财政;各县(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市、县(区)两级按照40%、50%的比例进行分解。

     3.易地建设费的使用管理。全市易地建设费的13%用于保障市、县(区)两级人防工程管理、指挥、通信和人防业务开支。其余部分用于人民防空建设,各县(区)人防部门提出项目和资金使用计划,报上级人防、财政部门审核审批后,方可使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法律规定,对下列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不修建或者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应建防空地下室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因主体工程完工无法修建或者逾期不修建的,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建设项目先开工,后办理审批手续的,要限期补办完善人防手续;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按照政策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

     (三)“结建”工程未按程序办理人防手续,易地建设工程未办理《人防工程办结通知书》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预售和产权登记。否则对相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四)人防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收缴易地建设费。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对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省市机构改革方案,我市九县区人防职责由建设部门负责履行,要求九县区在建设局内设人防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开展工作。陇南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人防规划、建设和管理等职责由市人防办负责履行,城市规划区外的由武都区建设部门履行。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明确事项,参照有关法规政策执行,有效期为5年。

(一)具备人民防空工程(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二)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新建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个人)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1.具有规划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批复;

2.具有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建筑方案批复。

  (一)《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九条、第十条。

(一)10层(不含)以下、基础埋深3米(不含)以下且地面建筑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民用建筑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提交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一)建筑工程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报建申请(原件纸质1份);

(二)湛江市建设工程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表(原件纸质2份);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纸质1份);

(五)授权委托书(原件纸质1份);

(六)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纸质1份);

(七)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纸质1份);

(八)发改部门批准的项目立项批复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纸质1份,需提供原件进行核对);

(九)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纸质1份,需提供原件进行核对);

(十)工程勘察、设计评估报告(原件或复印件纸质1份。因管线、地质、地形、结构和施工条件等限制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需提供,单位盖章,项目负责人(建筑、结构或岩土)签名盖执业章)

(十一)(以下两项均获得批复的,只需提供项目建筑方案批复)

提供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批复的:

1.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批复(含总平面图、经济技术指标)(复印件纸质1份,需提供原件进行核对);

2.报建工程单体建筑情况表(原件纸质1份);

3. 经设计单位盖出图章确认的设计方案图(总平面蓝图,各单体建筑平面图、立面、剖面图)(原件纸质1份及电子文档(CAD文件)刻盘);

提供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建筑方案批复的:

1.项目建筑方案批复(复印件纸质1份,需提供原件进行核对);

2. 经审查通过的建筑、结构施工图(原件纸质1份)。

法定办理时限:20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8工作日。

(一)收费项目名称: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收费依据:《关于公布取消和降低部分收费的通知》(湛价[2013]9号)、《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湛价函[2015]32号)

1.新建10层以上(含10层),或基础埋置深度大于3米(含3米)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43.5元收取。

2.新建10层以下,且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65.3元收取;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按地面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18.7元收取。

1.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方式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申请材料”的要求。

2.申请人也可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窗口人员依据“申请材料”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出具《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审查要求做好配合工作。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查询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查询方式与申请方式一致。

经实施机关审查通过并予以许可的,根据决定制作《建筑工程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批复》,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窗口名称:湛江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人防办窗口。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窗口地址: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北路15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328、329窗口。

   交通指引:912路、805路到体育北路行政中心站下车或22022路到海滨大道会展中心站下车,西行400米或101112163843路人民大道北体育中心站下车,东行400米。

九、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 湛江市法制局;

地址:赤坎区跃进路67号;

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乐山西路13号;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规划许可证办理条件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