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代理业务资金 扣除,扣除亏损获利200万的情况下,甲方以亏损为由要求赔偿损失后,才退还借乙方的钱,这是敲诈吗

方兴红与重庆硕展商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锐思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方兴红与重庆硕展商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锐思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兴红。

委托代理人王天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硕展商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9号石桥广场四、五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林恩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中华,重庆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锐思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9号石桥广场五层,组织机构代码-X。

委托代理人龚中华,重庆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方兴红因与被上诉人重庆硕展商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硕展公司)、成都锐思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锐思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3)九法民初字第06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3日审理了本案。方兴红的委托代理人王天强、朱华惠;硕展公司和锐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龚中华到庭参加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8日,方兴红与硕展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硕展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高新区石桥广场裙楼(赛博数码广场)五楼8-8号铺位租赁给方兴红,租赁期为2009年6月8日到2010年6月7日,每月交纳租金2017元、物业管理费577元、整体推广费288元。其中物业管理费和整体推广费包括如下费用支出:1、卖场公共区域及公共设备的清洁费;2、卖场公共区域的保险费;3、卖场保安、消防、给排水等系统费用;4、一般垃圾、废物清理费用;5、卖场整体对外宣传广告费用;6、卖场整体统一广告及卖场整体装饰、装潢费用。合同第7.4条约定:甲方(即硕展公司)负责卖场整体保安、消防及公共区域清洁卫生。第10.1条约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间,除法律规定和本合约规定的情形外,双方均不得中途终止合约。任何一方违反合约,违约方依照法律规定和本合约规定承担责任外,违约方还应就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进行赔偿。合同附件《管理公约》第二部分甲方的义务、责任、权利第3条约定:甲方应保持建筑物的屋顶、墙面、电源、下水道和电缆以及乙方责任外的其他公共部分终处于完好状态;第5条约定:甲方应保持所有电梯、电动扶梯、消防及安全设施、空调设备及其他营业所需设备处于正常运转状态(正常维护及故障维修除外)。第10条约定:除甲方及其雇员过失,在发生下列情况下,甲方对乙方和其他人不承担责任;10.1条:由于电梯、自动扶梯、防火和安全措施、空调及营业场地的其他设备的自身故障或停止运行而造成对乙方或其他人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损坏。

方兴红、硕展公司签订合同后,硕展公司向方兴红交付了商铺,方兴红取得商铺后用于电脑器材销售,并与硕展公司租赁经营的第4-6层其它铺位一并成为赛博数码广场的一部分。

2009年7月1日,硕展公司与锐思公司签订《物业租赁经营合同》,合同约定硕展公司将包括方兴红租赁铺位在内的石桥广场4、5、6楼三层房屋物业及对应的广告位使用权出租给锐思公司,租赁期限为十年,自2009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1日,锐思公司按20元/月/㎡的标准向硕展公司支付租金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将物业对外分零转租经营。对硕展公司已出租给方兴红等经营户的铺位的租金,由锐思公司以自己名义按照原合同向方兴红等经营户收取。经查,方兴红2010年3月7日至6月6日的租金由锐思公司收取。

2010年4月24日,石桥铺赛博数码广场发生特大火灾(以下简称:424火灾)。方兴红商铺在此次火灾中大量财物受损。后重庆市公安消防局针对本次事故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如下:“2010年4月24日零时左右,重庆市北部新区石桥铺石杨路9号赛博数码广场大楼发生火灾,火灾过火面积为1.5万平方米,烧毁了大量电脑、手机、照相机等数码产品,无人员伤亡。现查明,起火部位位于该大楼第二层西面北端外墙广告牌与商场玻璃幕墙之间的平台上,起火原因为重庆方舟广告有限公司在切割建筑面西北墙外墙的广告牌时,违章焊割作业,掉落的高温焊渣引燃二层平台上的可燃物成灾。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调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1、火灾发生后,现场人员用灭火器并用水桶提水进行补救,但未能将火扑灭。2010年4月24日零时19分,消防总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迅速调集灭火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扑救,共搜救被困群众231人。

2、火灾时,大楼的室内消防栓系统阀门被关闭,防火卷帘和自动喷淋系统故障未能正常启动,初期火灾未能得到有效控制,致使火灾迅速蔓延扩大。

3、商场内堆放了大量可燃、易燃物品,火灾荷载大,火势发展迅猛,同时,起火建筑外墙设置了大量坚固的金属广告牌,严重影响了灭火扑救。”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高新区公安消防支队统一对火灾损失进行统计,按户形成火灾事故调查卷。具体程序是由受灾商户首先对自己的财产损失进行申报。消防部门根据商户的申报资料进行现场实物清理,并作出每户的统计报告。该统计报告有消防、物价、街道、税务、工商等部门工作人员签字审核。经查,本案方兴红申报损失金额为66.9720万元,消防核查统计直接损失为23.0316万元。损失统计完毕后,相关部门对现场进行了清理,对受损货物实物进行了处理。2010年7、8月份前后,锐思公司为方兴红等经营户提供了临时场地营业。2011年7月2日,赛博数码广场重新营业。

为维护稳定,九龙坡区4.24火灾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组办公室(签章单位为重庆市九龙坡区商业委员会)作为甲方,与各受灾户作为乙方,签订资金垫付协议,约定由甲方按照为乙方向市场经营者支付三年租金的形式,对乙方在火灾中所受财产损失进行资金补助。甲方在垫资的范围内取得向事故责任主体追偿的权利。本案方兴红依据此协议获得租金补偿共计10.4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硕展公司和锐思公司主张方兴红已获得的租金补偿部分按其补偿协议已由第三方获得追偿权,应在其损失总额中扣除。方兴红认为该补偿协议系其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与本案无关,其所获得的租金补偿不应在其损失总额中扣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方兴红认为,消防部门所作的直接损失统计仅是消防部门的内部单方核定结论,非技术鉴定行为和行政证明行为、行政确认行为,仅为用于宏观火灾统计数据的职权行为,不能作为方兴红的实际损失并作为方兴红进行民事赔偿的依据。方兴红据此申请对其火灾损失进行司法评估,并提供现场照片、库存移交单、租赁合同、代理协议、派送签收单、送货单、出库单、出货单等证明其实际受损财产范围及价值。硕展公司和锐思公司对方兴红为证明其实际财产损失的各项证据均不予认可,认为上述证据均系方兴红的单方证据,其真实性、关联性均无法认定,并认为消防部门所作财产损失统计经街道、工商部门、国税部门、价格认证中心等多部门审核,其结论真实有效,应作为认定方兴红实际财产损失的依据。

2013年5月,一审法院依据方兴红申请,依法委托重庆启利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方兴红因本次火灾所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进行司法评估。2013年8月,方兴红申请增加对其因火灾停止营业或非正常营业期间的营业损失进行评估。2013年10月,重庆启利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本案作退函处理,理由为无法清查核实受损物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及新旧程度,无法收集到相关财务资料以核实营业损失,故无法对委托事项进行评估。一审法院收到退函后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方兴红对此持有异议,要求再次重新委托另外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另方兴红提供律师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各一份,根据租赁合同约定要求硕展公司承担律师费66000元。硕展公司和锐思公司对证据及费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方兴红的律师费应由自己承担。同时律师费按标的额收费,方兴红主张损失过高导致了律师费过高,不合理部分应由方兴红自行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已依据方兴红申请,委托有资质的司法评估机构对其直接财产损失及营业损失进行了司法评估,评估机构已以无法查清核实受损物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及新旧程度,无法收集到相关财务资料以核实营业损失为由作退函处理。方兴红再次申请重新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一审法院认为,审查方兴红为评估所提供的库存移交单、租赁合同、代理协议、派送签收单、送货单、出库单、出货单等证据,其与本案的关联性均无法认定,亦即各项证据所指向的物品是否在火灾中受损无法证明。重庆启利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退函也已表明在方兴红现已提供的证据基础上,司法评估条件并不成就,在此基础上,一审法院不再同意方兴红所提出的重新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司法评估的申请。

对方兴红的直接财产损失,一审法院认为,方兴红为此所提供的各项证据的关联性无法认定,且无法与消防统计报告相互印证,亦无法推翻消防统计报告中对财物价值的认定。在方兴红无相反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先行参照重庆市公安消防局高新区支队所作的火灾直接损失统计报告,认定其统计的方兴红直接财产损失金额为方兴红实际所遭受直接财产损失,为23.0316万元。

对方兴红所主张的营业损失,因方兴红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依法不予认定。

又因事故发生后,方兴红依据与政府部门的租金补偿协议已获得租金补偿10.4万元,依据租金补偿协议,九龙坡区4.24火灾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组办公室(重庆市九龙坡区商业委员会)取得该部分财产损失对事故责任方的追偿权。对已获得补偿的财产损失部分,方兴红无权再作为自身损失要求过错方赔偿,应在方兴红的总损失额中直接予以扣除。故在认定方兴红直接火灾财物损失为23.0316万元的基础上,方兴红已获得赔偿10.4万元。现方兴红直接财产损失为12.6316万元。

对合同主体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方兴红与硕展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后,在合同期内硕展公司与锐思公司签订租赁经营合同,将赛博数码广场4-6楼的物业经营权整体租赁给锐思公司,并约定由锐思公司按照硕展公司与方兴红等各经营户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以锐思公司自己的名义收取租金及管理费。该合同在对待硕展公司与方兴红之间的租赁合同的问题上属于合同的概括性转让。虽硕展公司和锐思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将其二者之间的租赁事宜告知方兴红等经营户,但随后锐思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按硕展公司与方兴红之间的租赁合同向方兴红收取租金及管理费的行为,证明方兴红等经营户是知晓或应当知晓的该合同转让事宜的。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硕展公司和锐思公司之间的合同概括性转让行为有效,本案租赁合同出租方主体为锐思公司,对方兴红要求硕展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对于锐思公司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消防部门的火灾认定书认定,火灾的发生及扩大由多方原因造成,其中重庆方舟广告有限公司的违规操作直接导致火灾的发生,另外锐思公司及其他市场经营者、物管公司的管理不善、各经营户堆积货物过多、整幢大楼的消防系统失灵及广告牌设置过多等诸多原因造成了火灾的延误扑救和扩大。故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方兴红财产受损是多方过错导致,锐思公司在合同履行中管理不善的违约行为仅是原因之一。本案租赁合同第10条约定:除甲方及其雇员过失,在发生下列情况下,甲方对乙方和其他人不承担责任;10.1条:由于电梯、自动扶梯、防火和安全措施、空调及营业场地的其他设备的自身故障或停止运行而造成对乙方或其他人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损坏。从合同约定来说,出租方不对其自身过失之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的承租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参照过错程度,故一审法院酌情认定由锐思公司针对其管理不善的违约行为对方兴红因本次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综上,锐思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管理不善的违约行为,造成方兴红损失,应赔偿方兴红财产损失共计25263.2元。对方兴红关于其直接财产损失的其余部分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方兴红对其所主张的营业损失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评估机构已明确评估条件不成立,一审法院对其有关营业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当事人双方租赁合同约定若一方违约,违约方应赔偿一方包括律师费在内的经济损失。本案中锐思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方兴红有权要求其承担律师费。但方兴红起诉标的额过高,导致其律师费过高,不合理部分应由方兴红自行承担。且鉴于锐思公司违约行为仅系方兴红财产损失的原因之一,一审法院酌情认定由锐思公司赔偿方兴红律师费损失共计2000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成都锐思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方兴红经济损失25263.2元。二、成都锐思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方兴红律师费2000元。三、驳回方兴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诉讼费用9800元,由方兴红承担8000元,成都锐思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承担1800元。

方兴红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一、消防部门就本案火灾事故作出的财产损失统计严重偏离客观事实,因此要求对火灾损失金额重新进行鉴定;二、一审错误扣除政府支付的补偿款,属对政府补偿款性质的错误认定,应当予以纠正;三、错误认定合同权利义务概括性转让的条件,为外商重庆硕展公司开脱责任;四、出租人应当保持租赁物适合使用或瑕疵担保的法定义务,无论其对于火灾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均应依法承担对上诉人的赔偿责任。一审混同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明显滥用司法裁量权;五、律师费用认定错误,诉讼费用分摊不当。请求二审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硕展公司和锐思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据方兴红申请,委托有资质的司法评估机构对方兴红的直接财产损失及营业损失进行了司法评估,评估机构已以无法查清核实受损物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及新旧程度,无法收集到相关财务资料以核实营业损失为由作退函处理。二审中方兴红就财产损失和营业损失未提供新证据,鉴定所依据的客观基础并未发生变化,故方兴红在二审中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对于方兴红财产损失中是否应当扣除政府补偿的租金损失10.4万元的问题。方兴红依据其与政府部门的租金补偿协议已获得租金补偿10.4万元。根据租金补偿协议,九龙坡区4.24火灾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组办公室(重庆市九龙坡区商业委员会)取得该部分财产损失对事故责任方的追偿权。对已获得补偿的财产损失部分,方兴红无权再作为自身损失要求过错方赔偿,应在方兴红的总损失金额中直接予以扣除。故方兴红要求10.4万元租金补偿不在其损失总额中予以扣除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方兴红与硕展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后,在合同期内硕展公司与锐思公司签订租赁经营合同,将包括方兴红铺位在内的物业经营权整体租赁给锐思公司。随后锐思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按硕展公司与方兴红之间的租赁合同向方兴红收取了租金及管理费。据此可以认定硕展公司将其与方兴红之间的租赁合同(包括合同附件)进行了整体转让,锐思公司作为合同的承继者应当享有和承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锐思公司作为赛博数码广场4-6楼市场经营管理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管理不善的违约行为,造成方兴红财产损失,锐思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方兴红的实际财产损失根据消防部门的损失统计为23.0316万元,扣除其已获得的租金补偿10.4万元,其损失12.6316万元应当由锐思公司予以赔偿。一审认定锐思公司承担方兴红损失20%的赔偿责任属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方兴红要求赔偿律师费66000元,因律师费用交纳标准原则上是依据起诉标的确定,方兴红起诉标的较高,导致其支付的律师费用过高,一审酌情主张方兴红律师费用损失2000元并无不当。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故方兴红认为一审诉讼费分摊不当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3)九法民初字第06846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3)九法民初字第068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成都锐思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方兴红经济损失12631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疑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方兴红负担5600元,成都锐思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4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方兴红负担5600元(本院予以免收),成都锐思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4200元。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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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丙方是互联网金融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所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等价有偿的原则,在丙方的居间促成下,就乙方通过平台与甲方合伙,共同出资买卖股票,由丙方提供居间服务及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相关服务事宜,经三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合伙及出资数额

1.1 甲、乙双方通过在平台的合买任务(邀请合伙炒股/参与合伙炒股),竞标组成合伙。合伙由甲、乙双方共同出资,甲方为执行合伙人,乙方为合伙人。合伙的账户为甲方在丙方指定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或银行)开立的监管账户(此账户为第三方监管账户,同时丙方有权根据需要变更指定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或银行,甲方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开立监管账户)。

1.2 合伙中,甲方出资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

乙方出资金额分别如下:

2.1 本合同项下的出资用于甲方作为合伙执行人通过丙方指定的交易账户买卖股票以获取收益。

3.1 合伙期限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3.2 如因合伙购买的股票发生停牌等不能在约定合伙期间内卖出的情形的,该不能卖出的股票在合伙期限届满后仍然属于合伙资产,并应当在能够卖出时的第一时间予以卖出,按照本合同约定分配。

3.3 若合伙任务注明可延期,执行合伙人可以在合伙期限届满之前3日内有权选择延期。但任务单次延期上限为20个交易日,次数最多不能超过两次。

3.4 合伙执行人发布合伙延期任务时须要向居间人缴纳合伙延期管理费。

4.1 本合同项下的合伙收益,根据任务情况分列如下:

甲方的利润所得以股神注册协议为准

投资金额*操盘利润率*(1-股神佣金)

5.1甲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丙方有权不发放本合同项下合伙出资或提前终止合伙,且乙方、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1.1 甲方未取得本合同和丙方要求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5.1.2 甲方未按丙方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5.1.3 甲方出现影响合伙资金安全的不利情形。

6.1 甲方、乙方应当将合伙出资划入甲方在丙方指定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或银行)开立的监管账户中。

第七条 合伙收益分配时间

7.1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合伙收益。

甲方与乙方约定本合同项下合伙的收益分配方式为:

合伙期限届满之日,甲方应当根据协议约定的任务设定的合伙收益分配条件等向乙方分配合伙利润。

7.2 甲方不得提前终止合伙,否则其在合伙中的出资转做违约金,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归乙方所有。

8.1 有权按合同约定使用全部合伙出资。

第九条 甲方声明与保证

9.1 甲方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所需的授权。本合同构成对甲方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并根据合同条款对甲方执行。

9.2 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合伙出资。

9.3 甲方应当谨慎操作,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合伙收益和向丙方支付相关费用。

9.4 甲方提供的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均真实、完整、有效,不含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9.5 当发生以下事件时,甲方须在事件发生后五日内书面告知丙方:

9.5.1财务状况恶化。

9.5.2住所地、通信地址、通讯方式等发生变化。

9.5.3 涉及债权债务转让、对外投资以及重大诉讼或仲裁。

9.5.4出现其他不利于合伙实现的事项。

9.6 接受并积极配合丙方检查了解甲方合伙事务执行等情况。

9.7 甲方谨此承诺:其将以善意、谨慎方式完整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且若未取得乙方、丙方事先书面同意,其不会做出任何行为(包括其应作为而不作为,或其不应作为而作为)危及本合同项下合伙事务的执行。

9.8 甲方谨此确认:

其已经认真审阅、充分知悉和理解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内容,签署本合同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10.1 有权通过平台要求甲方提供与合伙有关的资料;

10.2 有权通过平台要求甲方按时分配合伙收益;

10.3 有权了解甲方的交易账户操作情况;

10.4 有权通过平台监督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合伙出资;

10.5 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乙方有权通过平台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要求提前终止合伙、归还合伙出资及其收益;

10.6 在甲方发生重大资产转让、债权债务转让行为时,乙方有权通过平台要求甲方提前终止合伙、归还合伙出资及其收益。

11.1 按本合同约定通过丙方指定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或银行)向合伙出资;

11.2 应当对知悉的丙方、甲方的财务、生产、经营状况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关另有要求者除外。

11.3 严格按照平台发出的指示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二部分 分配劣后及保护

第十二条 甲方分配劣后

12.1 甲方作为执行合伙人,发起任务时可以选择分配劣后,即合伙发生亏损时根据任务条件优先分配其他合伙人的合伙出资及其收益,最后有剩余时才分配甲方的出资和收益。

13.1甲方选择劣后的,其缴纳的合伙出资应当优先用于弥补甲方操作丙方指定交易账户买卖股票发生的亏损。

13.2当甲方操作丙方指定交易账户买卖股票发生的亏损数额达到其缴纳的合伙出资数额的90%时,丙方有权对该账户强制平仓,因此产生的亏损及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13.3甲方选择劣后的,其有权在任务发布时选择较高的合伙收益分配比例。

第十四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

14.1.1 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甲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14.1.2 甲方向乙方、丙方提交的有关证明和文件或其所作出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4.1.3 甲方隐瞒真实的重要情况,不配合乙方、丙方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14.1.4 甲方通过关联交易或其他方式,有意损害乙方、丙方的权益。

14.1.5 甲方婚姻家庭状况出现重大问题,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发生重大财务亏损、资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其对外担保而发生资产损失),或其他财务危机。

14.1.6 甲方发生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制裁或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制裁。

14.1.7 甲方所处行业发生不利变化,乙方、丙方认为已经或者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合伙执行的。

14.1.8 与甲方相关的其他危及或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合伙执行的情形。

14.2 发生14.2所述违约事件时,乙方或丙方有权采取下列任一种或同时采取多种措施:

14.2.1 主张合伙提前终止,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合伙出资及其收益、居间服务费用,并要求甲方支付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与本合同有关的资信调查、检查、公证等费用,以及为实现合同权益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仲裁)费、保全费、差旅费、公告费、送达费、执行费等所有实现合同权益的费用】。

14.2.2 停止或终止发放本合同项下尚未支付的任何款项。

14.2.3 依法向甲方的债务人主张代为求偿权,甲方需按照乙方、丙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配合与协助,乙方、丙方行使代位权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4.2.4 乙方、丙方依法及依约有权主张的其他救济措施。

14.3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一条款,或不及时、不充分地承担本合同项下其所作出的陈述、保证和承诺及应承担的各项义务时,即构成违约,乙方、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该违约行为,采取充分、有效和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乙方、丙方因该等违约行为而遭致的一切损失。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乙方、丙方有权就其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15.1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重庆仲裁委员会依照其简易程序裁决。

15.2 在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16.1 甲方承诺本合同载明的地址(包括其在淘股神网注册的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为其唯一联系的地址,若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居间人;否则,乙方、丙方及仲裁机构按上述载明的地址给其送达的任何文件均视为其已经收到并自发出之日即生效。

本合同自通过平台甲方发布任务、乙方接受任务并被选择中标时生效。

本合同属于电子合同,经甲乙双方在平台通过自己的会员账号和密码登录后,发布和参与任务并形成电子合同,对甲乙丙三方具有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

丙方(平台方/居间方):环球国盛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KFLK1W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高技路655号3幢10层

1、丙方是依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运营管理三佰汇网络借贷平台【包括三佰汇网站()及其移动应用APP、微信客户端等,以下简称“三佰汇平台”或“平台”】,并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甲方和乙方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维护甲方和乙方的合法权益;

2、甲、乙双方均为三佰汇平台自愿实名注册用户,并承诺所提供给平台的信息均真实、有效;

3、甲方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拥有闲余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自愿并希望通过三佰汇平台向不特定的借款人出借资金;

4、乙方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并希望通过三佰汇平台寻求借款;

5、本协议采用电子协议形式,甲方和乙方在操作之前已仔细阅读并确认同意本协议各条款,且根据有关规则和约定等签订电子协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各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丙方向甲方和乙方提供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及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协议,供各方恪守履行。

2、借款期限: 个月 。

4、借款用途:乙方将本协议项下的借款用于   。乙方承诺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用于约定用途以外的事项。

5、还款方式:到期还本付息。

1、甲方、乙方同意并确认,双方通过自行或授权其代理人根据三佰汇平台有关规则和说明,通过点击三佰汇网站或其移动客户端的相关按钮确认本协议范本以及各自承诺借入/出借金额、利率、期限进行借款申请和投标操作的方式来签署本协议,且并不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即使在签订时本协议并没有文首所列各甲方以及乙方的各项信息和本协议第一条项下的信息;且甲方、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授权丙方根据最终撮合结果自主生成前述信息,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否认本协议项下债权债务关系或以任何方式撤回、撤销本协议。

2、乙方通过三佰汇平台发布借款申请,甲方可选择通过自行投标或自动投标的方式进行资金出借。乙方与甲方通过三佰汇平台完成资金匹配。

3、乙方与甲方资金匹配完成并通过丙方审核后,乙方、甲方与丙方签订本协议。

4、协议签订后,丙方根据授权(具体约定详见本协议第六条)向平台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资金存管银行发送指令,将资金从甲方在平台开立的电子账户(以下或简称“甲方电子账户“)划转至乙方在平台开立的电子账户(以下或简称“乙方电子账户“),资金发放完成。

1、借款期限内,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第一条的约定按期及时足额完成还款。

2、乙方的还款时间应不迟于当期还款日 24:00 之前,如果还款日遇到法定假日或公休日,还款日期不进行顺延。若还款日为每月30日,则遇到天数不足30天的月份,还款日为应还款当月的最后一日。

3、根据授权(具体约定详见本协议第七条),由丙方向平台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资金存管银行发送指令,在本协议约定的还款日将乙方当期应还款项从乙方电子账户划转至甲方电子账户,以完成协议项下部分或全部还款。

4、乙方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若乙方提前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则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利率和借款实际使用天数收取利息;若乙方提前偿还部分借款,则仍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月还款本息额向甲方支付本息,直至清偿全部借款之日止。

5、乙方的每期还款均应按照如下顺序清偿:

(1)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催收、诉讼等全部费用;

6、乙方保证严格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偿还当期应还款金额,并支付其他各项费用。

 第四条 逾期还款

1、乙方应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还款日24:00前清偿应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如有),如乙方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付款项的,则视为乙方逾期,并应根据三佰汇平台的规定和本协议之约定承担如下责任:

(1)若乙方出现逾期还款,除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标准向甲方支付利息外,还应每日按照全部借款本金万分之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罚息。 

(2)若乙方出现逾期还款,甲方可委托丙方对乙方进行逾期欠款还款提醒及催收。丙方可自行催收,亦可转委托第三方进行逾期催收。乙方应向丙方或丙方转委托的第三方支付催收费用。经催收实现的债权款项,丙方在扣除实现债权款项的相关费用后,支付给甲方。

(3)若乙方任一期逾期还款超过60个自然日,或出现逃避、拒绝还款、转移资产、信用降低等情形,则甲方有权或授权丙方要求乙方一次性提前偿还全部借款及应付利息。

1、丙方因提供本协议项下约定服务,有权向乙方收取或代为收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居间服务费、分期手续费、提前还款管理费、逾期还款管理费、催收费用、资金存管服务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居间服务费:见《咨询服务协议》

(2)分期手续费:暂无。

(3)逾期还款管理费:逾期本息和×0%。

(4)催收费用:暂无。 

(5)资金存管服务费(代为收取):暂无。

2、丙方可从乙方电子账户、与乙方电子账户绑定的银行账户或乙方指定的其他账户中扣收以上费用。

第六条  委托授权

1、甲方在此同意并确认,授权丙方作为其代理人,代理其行使在本协议项下之各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委托并授权丙方或丙方指定的第三方审核乙方的借款申请手续。

(2)甲方委托并授权丙方及丙方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资金存管银行等通过三佰汇平台将出借款项从甲方电子账户中划付到乙方电子账户。丙方及丙方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资金存管银行划转款项至乙方的电子账户,即视为甲方已经完成出借款项交付。

(3)甲方委托并授权丙方或丙方指定的第三方代为办理担借款保手续(如有)、发放借款、催收款项等事宜。

(4)甲方委托并授权丙方或丙方指定的第三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第1款第(3)项之约定宣布乙方未偿本息全部到期、向乙方进行借款的违约提醒及催收等。

(5)甲方委托并授权丙方代为办理本协议项下与出借款项相关的其他事宜。

2、乙方在此同意并确认待丙方及丙方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资金存管银行将甲方出借款项划转至乙方的电子账户,即视为乙方已经收到了所借款项,并确认开始计息。同时,乙方授权丙方作为其代理人从事如下之行为:

(1)乙方委托并授权丙方及丙方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资金存管银行,从乙方电子账户、与乙方电子账户绑定的银行账户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还款账户中扣划本协议项下其应还款项。

(2)乙方委托并授权丙方可代表乙方受领甲方、第三方向乙方发出之各项通知(包括债权到期通知、债权转让通知等),丙方受领后可向乙方在平台预留的联系方式转交或转通知。但丙方并不承担因为乙方未及时更新其通讯信息、恶意逃避丙方发送的通知而导致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该等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概与丙方无关。

(3)乙方委托并授权丙方代为办理本协议项下与其借款相关的其他事宜。

3、 各方在此同意并确认,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丙方对于甲方、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付之任何款项,均不承担偿付责任。当甲方或乙方发生违约时,守约方应当直接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

第七条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向丙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并保证其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2)甲方在三佰汇平台点击“立即抢购”并输入相应出借金额后,即视为甲方授权丙方及丙方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资金存管银行可将甲方已存入平台电子账户内的相应资金冻结,此后甲方不得提现或转账。同时,甲方的前述操作亦视为甲方已不可撤销地确认并授权丙方及丙方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资金存管银行在本协议涉及的借款标的成立后,可将甲方电子账户内的冻结资金划付至乙方电子账户,甲方实际出借本金以丙方及丙方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资金存管银行实际划付至乙方电子账户的资金数额为准。

(3)甲方有权收取本协议出借款项所带来的利息收益,并自行承担因出借款项而可能产生的本息损失。

(4)甲方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自行且主动地缴纳因获取本协议项下收益所应缴纳的相关税费。

(5)甲方有权在乙方出现违约还款时,要求丙方披露乙方信息,并委托丙方对乙方进行还款提醒与催收。

(6)甲方确认其已经了解资金出借的风险,确认其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甲方承诺自行承担因出借款项而产生的本息损失。如乙方还款金额不足以涵盖其在三佰汇平台上所借之全部应付款项的,则甲方同意与其他出借人按照其借出款项本金数额占乙方在平台总借款本金数额的比例收取还款。

(1)乙方确保自身具有与借款金额相匹配的还款能力,并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还款方式按期足额偿还相应款项,该等相应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月偿还本息、罚息(若有)、违约金(若有)等其他相关费用。在本协议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2)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丙方及丙方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资金存管银行在其应还款当日(包括提前还款)(不得迟于24:00)从乙方电子账户、与乙方电子账户绑定的银行账户或乙方指定的其他账户中扣划与其当期应还款金额相等的款项至甲方电子账户或其他有权收款主体账户,以协助乙方完成向甲方借款及利息等费用的偿还,或协助乙方完成向其他有权收款主体应付费用的支付。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丙方及丙方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资金存管银行,在乙方未按本协议之约定及时足额地向乙方电子账户存入相应款项或非因丙方原因导致第三方支付机构/资金存管银行无法扣划该等款项时,有权随时划扣乙方电子账户、与乙方电子账户绑定的银行卡或乙方指定的其他账户内资金,直至乙方偿付完毕所有本金、利息、违约金等乙方于本协议项下应付款项止。

(4)乙方承诺:若其为自然人的,则其通过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总额未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包括本次申请的借款在内);若其为法人主体或其他组织的,则其通过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总额未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包括本次申请的借款在内),且本次借款仅用于本协议第一条明确约定的用途,不得用于任何违法活动或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出借、支付购房首付款、房地产开发、股票和理财产品等权益性投资或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否则甲方或丙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提前清偿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

(5)乙方应如实提供其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在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偿还借款信息等),并同意丙方将相关信息向第三方披露,以完成关于乙方的信用风险审核、逾期款项催收、纠纷解决等。

(6)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丙方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其权益变动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职业及收入变化、经营变化等。

(7)乙方不得通过故意变换身份、虚构融资项目、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形式的欺诈借款。

(8)乙方不得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本协议项下借款项目进行重复借款融资。  (9)乙方不得在三佰汇平台或其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本协议项下借款项目的信息。

(1)丙方应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之规定向甲方、乙方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

(2)丙方有权对乙方的借款申请予以审核,并根据其自身风控规则作出通过或不通过的决定。

(3)丙方有权根据甲方及乙方的授权,向平台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资金存管银行发送款项划转的指令,以完成款项出借及偿还。

(4)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授权,自行或转委托第三方对乙方逾期款项进行还款提醒及催收。

(5)就甲方、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提供的个人/企业信息及丙方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与其相关的个人/企业信息,丙方有权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自行管理并使用,但丙方应对甲方和乙方的个人/企业信息及交易信息和本协议内容保密。如因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法院、仲裁机构、金融监管机构等)或其他丙方认为必须披露的情形发生,则丙方有权披露。

(6)各方同意,丙方对于本协议项下所享有的受托/代理权限享有转委托权。

(7)丙方有权就履行本协议服务向甲方、乙方收取居间服务费等约定的费用。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的出借的资金应来源合法,如因违反此项约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甲方自行负责解决。因此而致乙方或丙方产生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若乙方将借款用于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则甲方或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并要求乙方一次性提前偿还全部借款。

3、甲方及乙方确认,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至协议履行完毕前,甲方或乙方的信息如发生变更的,应当在相关信息发生变更三日内将更新后的信息提供给丙方。变更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银行账户信息、联系地址、紧急联系人等。若因任何一方不及时提供变更信息而带来的损失或额外费用应由该违约方自行承担。

4、若乙方在任一还款日(不得迟于当日24:00前)未足额还款(包括当期借款本金、利息、平台管理费、罚息、违约金等乙方一切应付款项的,下同),则视为逾期还款,构成违约。乙方自应还款之次日起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等相关之约定向甲方支付罚息或向丙方支付逾期管理费、催收费用等。

5、各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出现其他违反协议之约定并造成其他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1、各方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解决,同时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实现权利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1、本协议在三佰汇平台上以电子协议的形式体现,形成并存在一份或多份,每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协议保存在丙方的专用服务器上备案和保管,各方均认可电子协议的法律效力。各方同意,如有争议,以丙方所保留文档版本及丙方解释为准。

2、在乙方将本协议项下的应付款项全部支付完毕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3、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则该条款将被视为无效,但该无效条款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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