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房屋漏水房屋受损鉴定,造成承租方的设备受损,应怎样主张赔偿

漏水条文如下:受漏水损害的一方应首先请房屋质量检验部门对房屋漏水原因和如何补漏作出鉴定报告;鉴定出来后,如果是相邻方的原因,可凭报告要求相邻方立即或及时给予修补,并可向相邻方提出对修补期间造成的损害作出赔偿的要求。如果相邻方不配合,受损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到法院。其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83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假若相邻方不履行法院的判决,受损方可自请施工队从楼下维修,发生的费用可向法院提出要求楼上业主赔偿。如果楼上的不赔偿,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般漏水了,都是楼上责任,从上面就知道了,如果楼上不承认,楼下可以找有资质的机构来检测,一般房屋管理局或所站之类的都有下属检测机构,他们可以做相关检测,社会上也有,不过检测评估费有些也不低,可以自己去咨询当地的费用

着重查查热水管,看一下水表或做个水压试验,希望你能找出漏水点.

租赁房屋维修责任有哪些

一、出租人有修缮义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明确规定,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出租人修缮义务的履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需注意的是,当房屋修缮已经明显不可能,承租人则可通过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等方式进行权利救济。

三、出租人的修缮义务是建立在承租人无过错的前提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也就是说,承租人故意损毁租赁物或者对租赁物损坏存有过错,不仅无权要求出租人进行修缮,反而有可能要赔偿出租人的损失。

有关住宅维修责任适用什么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房地产经营开发管理条例》

【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维修责任应如何划分

网友提问: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的维修责任应如何划分? 专家回复:业主作为物业的所有权人,应对其所有的物业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因此,房屋的室内部分,即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线和自用阳台,由业主负责维修。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公用天线和消防设施等房屋主体共用设施,由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定期养护和维修。住宅区内的水、电、煤气、通迅等管线的维修养护,由有关供水、供电、供气及通迅单位负责,维修养护费由有关业务单位支付。但是,物业管

理公司与有关业务单位另有约定的,按双方约定确定维修责任。 物业所有人可以自行维修养护其自用部分和自用设备,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专业维修人员代修。由于业主拒不履行维修责任,致使房屋及附属设施已经或者可能危害毗连房屋安全及公共安全,造成损失的,业主应当赔偿损失。人为造成公用设施损坏的,由损坏者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租赁房屋维修责任有哪些

防水、水电暖燃气等管道器具线路的维修,室内装饰家具的维修,及其他维修项目。具体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业主发现的房屋质量问题应由谁承担保修责任

房屋质量问题,肯定是开发商负责的。

不能推诿。建议你向媒体反应这个事情吧。

引发相关部门的关注。否则,各部门推诿,解决问题也就遥遥无期了。

房屋所有人的房屋在维修中发生了安全问题责任谁负??

商品房住宅保修责任里面需要交维修费用吗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了相应的保修期限,

具体为: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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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外出期间,出租房水管突然断裂并引发漏水,导致房客的物品及楼下邻居受损,此责任应由房客还是房主承担... 房客外出期间,出租房水管突然断裂并引发漏水,导致房客的物品及楼下邻居受损,此责任应由房客还是房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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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责任应当由房主承担。《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显然,房主对出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水管,负有维修的法定义务,如果因水管本身的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责任应当由房主承担,除非该水管断裂是因为房客的原因造成的。

本回答由法律法规分类达人 赵婧推荐

按照租房的一般规定,非租住者使用不当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房东承担全部责任。

出租人应当对出租的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养护,保证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因未及时修缮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承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房屋.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属于房屋自然损耗的,承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认定,如不是房客使用不当导致的这起事故,应由房主承担

在租房的过程中,由于意外造成的损失应该由房主来承担,但是有一点就是你必须能够证明是自然的断裂,而不是人为的。

转租合同的出租人因提前收回租赁房屋致使次承租人装修损失,次承租人如何主张权利?

网友热心网友给出的答案是:打

租赁房屋装修租赁到期怎么算

网友四川琅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出的答案是:首先看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话,可以协商解决
看原来的合同里有没有约定,按照约定协商解决。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 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何处理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的装修纠纷

网友wgq_9898给出的答案是: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的装修费用处理问题:

1、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的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2、如果合同对房屋出租后的用途有明确约定,装修是一种必需,且装修时出租方既不阻拦,也未在合同期内提出异议,应视为对承租方装修行为的同意或默许。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添附,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的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4、承租的店面房经过装修,装修物的所有权归承租方,而房屋的所有权仍归出租方,两者可以辨别,但已连为一体,不可分割。若强行将装修物拆除,则会造成财产上的损失。可见装修物的性质系民法理论中的附合,系添附行为的一种,即将不同所有人的物紧密结合起来,成为一个新物。其特点在于所有人的物虽可区分,但难以分离。

5、装修系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按照民法主物所有人取得从物的原则,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装修物的所有权应由不动产人即出租人取得。然而确定添附物归属后,必然会产生受益一方对受损一方的经济补偿问题。

6、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应满足两个前提:一、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装修行为明确表示同意,或者知悉而未表示反对;二、房屋因装修而增值,且在租赁关系结束后,仍然存在。出租方取得装修物的所有权,应当补偿承租方所支出的装修费用,但不应超出房屋增值的部分。

7、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侧重强调承租人有保持租赁物原状的义务,目的在保障出租人的利益,但对承租人的费用返还请求该条并无规定。本着最大限度发挥装修物价值的原则及公平原则,对装修物补偿的问题,应当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执行。

承租方在装修期间房屋漏水租赁方可以解除合同吗?

问题描述:具体情况:我是承租人 在装修期间漏水一事和出租方发生争执 承租方要求出租方把漏水问题修好 在这期间拖到房费到期 出租方要求把房费交上然后解决漏水一事 承租方要求把漏水修好后再交房费 在这期间 承租方已经将房屋装修了百分之90 出租方没有征得承租方同意的情况下把房屋转租给他方 出租方算不算违约
如果算违约 那么出租方应赔偿哪些 房费能全部返还吗

网友草民学法给出的答案是:1、租赁期间,因不可规则于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损毁、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租赁期间,因不可规则于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损毁、灭失,尚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不构成单方依法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未经出租人同意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因出租人或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租赁物损失,承租人应赔偿损失,第三人有过错的,承租人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23条、231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06条、117条、130条

提前解除租房合同,装修免租期的租金如何认定?

问题描述:我于今年一月租下陈某一处门面,合同约定,租期三年,租金半年支付一次,前两月为装修免租期,从三月开始计租。一月底我按期付给陈某4.75万元(三月到八月的半年租金3.75万元及保证金1万元)。由于情况变化我并没有装修经营,至四月提出解除合同,陈某未回应退还房租,而是要求我找好下一个租户后,返还我届时房租以外的余款。此后我多方努力,找来几个租户达成意向,至六月,有一骆某向陈某交了承租押金,我再次提出返还房租时,陈某却以之前免租期未计租为由,要我多承担两月房租,只答应退返我1万元保证金。由于合同并未写明解约时免租期如何认定,我的理解是免租期是房东给租户的优惠,不应计租。请熟悉合同法的朋友指点,应如何解释?

网友南京胡志丹律师给出的答案是: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2、承租人因为自己原因要求提前退租的,属于履行租赁合同违约,出租方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要求损失赔偿。
3、对于装修免租期的租金计算,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的违约责任来主张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房东恶意涨房租逼走我,我可以向房东要求赔偿装修损失吗?

问题描述:本人在本地一建材商场租赁一处160实用面积的店铺,租房合同只有只有8 个月,从8月到来年4月17号。8 个月以后再续签,商场规定的日期,以每年4月17号也商场内所有租户统一签约期。此商场内店铺均出售给私人,并收回管理权统一经营。按每年4万余元的租金出租。 我8月开始装修,到10月1日正式开张,6个半月后的来年4月17号,购买本人店铺的房东不肯继续和商场管理者签订委托代管协议,绕开了商场管理者,直接来找我大幅涨房租,从原来的4万涨到12万,并称我不愿意就马上搬走,他有朋友进来开店!期间商场管理处,房东和我本人三方商谈多次未果。最后在拖延了3 个月后,我搬出该商场,从上期合同截至日4月17号至我搬走当天7月17号。期间3 个月房租我未曾支付,我想让房东来赔偿我的装修损失,店铺装修总共花费5万左右。现在房东说要去法院告我,叫我支付3个月房租给他。请教律师先生:我装修好总共经营半年多的时间就被房东逼走,我可以向他索要我总装修款的一定百分比的金额吗?证据补充:没有补充

网友刘建伟给出的答案是:暂时看不出房东有过错;建议持相关合同面询律师以判断是否能主张部分装修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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