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税务需要什么资料负责人变更后税务也需要变更吗

如何办理税务登记证变更?需要带哪些资料?

1、企业纳税人申请一般税务登记变更,除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务登记变更表》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涉及纳税人名称变更的,应提供:

①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②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③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2)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提供:

①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②公司股东会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任职书复印件;

③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④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3)涉及注册地址变更的,应提供:

①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如何办理税务登记证变更?需要带哪些资料?

1、企业纳税人申请一般税务登记变更,除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务登记变更表》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涉及纳税人名称变更的,应提供:

①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②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③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2)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提供:

①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②公司股东会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任职书复印件;

③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④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3)涉及注册地址变更的,应提供:

①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②新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出租方为个人的,须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需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涉及经营范围变更的,应提供:

①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②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5)涉及登记注册类型、单位性质变更的,除应提供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外,应视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如企业改制变更,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改制批复。

2、个体纳税人申请一般税务登记证件变更,除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务登记变更表》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涉及纳税人名称变更的,应提供:

①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②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2)涉及注册地址变更的,应提供:

①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②房产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出租方为个人的,须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需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3)涉及经营范围变更的,应提供:

①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②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四)办理时限: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本文列举了分公司变更为子公司的三种主要操作方法:净资产投资法、公司分立法和资产划转法,并详细分析了三种方法设立予公司分别适用的所得税政策及承担的所得税税负。

境内生产企业长江公司在某地设有独立核算的分公司A,后经长江公习董事会决议,在分公司A所在地设立全资子公司黄河公司,并将A分公司的相关资产、负债及人员全部转移至黄河公司。A分公司的相关资产负债为:厂房账面价值800万元,公允价值1 200万元;机器设备账面价值400万元,公允价值500万元;存货账面价值200万元,公允价值300万元。负债500万元。假设长江公司5年内不对外转让黄河公司的股权,长江公司和黄河公司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不考虑所得税外的其他税费。长江公司应采取哪种方式设立子公司?一般来说,分公司变更为子公司存在三种操作方式:一是以分公司净资产投资设立子公司;二是将分公司分立为子公司,三是先行设立子公司,再由母公司向子公司划转资产,从而达到变更目的。三种方式会导致不同的股权结构,进而影响所得税税收政策的适用。

一、净资产投资方式设立子公司
 
该种方式是将A分公司的资产负债全部从长江公司剥离,投入到新成立的全资子公司黄河公司,A分公司资产与负债的差额构成黄河公司的净资产。


1.长江公司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的确认。根据财政部、国家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长江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该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将评估后公允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案例中,A分公司的全部资产公允价值合计2 000万元,对应计税基础1 400万元。若不考虑其他税费,长江公司该项投资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600万元,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50万元(600X 25%)。同时,根据上述文件,长江公司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将600万元所得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长江公司可选择每年纳税30万元。
2.黄河公司计税基础的确认。根据财税[号文规定,黄河公司取得A分公司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由于黄河公司承受A分公司资产的同时,亦承担了A分公司的负债,所以黄河公司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2 000万元,负债计税基础500万元,实收资本1 500万元。
该种操作方式下,长江公司共须缴纳企业所得税150万元,不能产生节税效果,但可获得递延纳税的好处。

二、公司分立方式设立子公司  


公司分立分为新设分立和存续分立两种基本类型。将被分立企业的分公司变更为子公司,属于典型的存续式分立。根据财政部、国家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59号)规定,企业存续分立所得税有两种处理方式: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一般性税务处理不能取得避税效果,若想达到避税目的,必须使分立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1.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根据财税[2009l-59号文,本案例的分立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长江公司所有股东必须按原持股比例取得黄河公司的股权,使交易符合权益连续性原则;二是长江公司股东在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因分立的实质是被分立企业的减资分配,所以长江公司股东以减少长江公司股本为代价换取黄河公司股权,属于全额股权支付且权益连续,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2.设立子公司的两个步骤。如前所述,新设立的黄河公司的投资人是长江公司的股东,而非长江公司本身。因此,若使黄河公司从法律形式上最终成为长江公司的子公司,须分两个骤实现:

第一步是企业分立。将A分公司的所有资产及负债,整体从长江公司剥离,成立独立法人黄河公司,完成存续式分立。根据财税[2009]59号文,黄河公司接受长江公司剥离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其在长江公司原有计税基础确定。黄河公司确认资产1 400万元( 800+400+200),负债500万元,实收资本900万元。长江公司与黄河公司皆不确认分立所得或损失,分立业务无须缴纳。同时,长江公司的全部股东按其在长江公司的持股比例拥有黄河公司的股权,但各股东在长江公司的股本按比例减少,减少的金额共为900万元。


第二步是股权收购。12个月后,长江公司向黄河公司的股东收购股权,最终成为黄河公司的母公司。根据财税[2009] 59号文,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所以,股权收购的操作应在企业分立手续完成之日满12个月之后。
3.税负的承担。第二步的股权转让环节须缴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股权转让所得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如果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该项收入。该文件同时规定,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等资产的,若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该项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本案例中,由于黄河公司拥有厂房,其股东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不能低于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黄河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 500万元(1 200+500+300-500)。黄河公司股东应以该限额申报股权转让收入。因黄河公司分立时取得的实收资本为900万元,所以,其股东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600万元(1 500-900),股权转行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120万元(600X 20%)。
上述两个步骤共计纳税120万元.如果长江公司不直接对黄河公司控股,而是由其股东控股,便无须进行二步的操作,亦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达到避税效果。

三、资产划转方式设立子公司  


该种方式亦分为两个操作步骤:第一步先由长江公司以A分公司的少量资产投资设立黄河公司,第二步再由黄河公司向长江公司增发股份,以此为代价购买A分公司的净资产。
1.初步设立黄河公司。假设长江公司以A分公司的机器设备100万元先行投资成立黄河公司,该步操作的所得税处理适用财税I号文规定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500-400)X 1/4X 25%=6.25(万元)。
2.向黄河公司划转资产及负债。即黄河公司向长江公司增发股份,购买A分公司的净资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100%直接控股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向子公司划转其持有的资产,如果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其计税基础以划转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本案例中,A分司机器设备100万元先行投资后,剩余资产账面价值为1 300万元,负债500万元。将A分公司剩余的资产负债整体划转至黄河公司,黄河公司得到的净资产账面价值只有800万元(1 300-500)。黄河公司仅需向长江公司增发公允价值为800万元的股份。税务处理上,根据前述公告的规定,长江公司增加对黄河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为800万元;同时,长江公司减少A分公司各项负债,计税基础为500万元;减少A分公司各项资产,计税基础为1 300万元。长江公司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3.税负的承担。该种操作方式仅须在第一步骤缴纳企业所得税6.25万元。如果要彻底规避该项所得税,就要避免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一是分公司拥有现金资产的前提下,应以现金资产投资先行设立子公司;二是可以长江公司的少量现金资产先行设立子公司,再将分公司的资产负债整体划转至子公司。
上述三种操作方式中,净资产投资方式设立子公司不能产生节税效果,如果分公司各项资产评估增值与账面价值差异不大,可采用此种方法;以公司分立方式分立出新公司,若仍由原股东持股,可以彻底实现所得税的避税,若使分立公司成为被分立公司的子公司,原股东股权转让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资产划转方式设立子公司的避税效果最好。

"按规定,纳税人办理营业执照后应在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登记的税务资料在经营过程中有变化,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税务机关如实变更,逾期办理者第一个月内将被处罚款200元,两个月后罚款600元,三个月后罚款900元。纳税人逾期变更的主要现象有:不用发票就不去税务机关,需要购买发票时再办理税务登记,错过申报时间被处罚款;更换经营地址、联系电话、法人名称等税务资料后,不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户主跨区营业,未申报;工商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到期,但纳税人未申请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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