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货币资金会计分录常用业务的核算会影响什么报表的什么项目?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与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和《与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1.《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2.《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目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行政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1)“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受托代理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受托代理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其中,还应当将原账的“库存现金”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库存现金”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

(2)“银行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原制度设置了“银行存款”科目。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银行存款”科目中核算的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其他货币资金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将原账“银行存款”科目余额减去其中属于其他货币资金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银行存款”科目。其中,还应当将原账“银行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银行存款”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

(3)“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途物品”科目,单位在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了已经付款、尚未收到物资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中已经付款、尚未收到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在途物品”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物品”和“加工物品”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存货”科目。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存货――委托加工存货成本”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加工物品”科目;将原账的“存货”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委托加工存货成本余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库存物品”科目。

单位在原账的“存货”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的政府储备物资的,应当将原账的“存货”科目余额中属于政府储备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政府储备物资”科目。

(5)“固定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科目。单位在原账“固定资产”科目中只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内容的,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余额全部转入新账的“固定资产”科目。单位在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记入“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科目内容的,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余额中相应资产的账面余额,分别转入新账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科目,并将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余额减去上述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固定资产”科目。

(6)“累计折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累计折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单位已经计提了固定资产折旧并记入“累计折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的,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折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累计折旧――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单位已经计提了公共基础设施折旧并记入“累计折旧――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科目的,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折旧――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科目。

单位在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记入“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科目的内容,且已经计提了固定资产折旧并记入“累计折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的,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折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余额中属于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的金额,分别转入新账的“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科目。

(7)“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和“预付账款――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基建“并账”后的金额,下同)中属于工程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工程物资”科目;将原账“在建工程”科目余额中属于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的金额,转入新账“预付账款”相关明细科目;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减去工程物资和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在建工程”科目。

(8)“累计摊销”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累计摊销”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单位已经计提了无形资产摊销的,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摊销”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

(1)“应缴财政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政府补贴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缴财政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政府补贴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2)“应缴税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交增值税”、“其他应交税费”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应缴税费”科目。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应交增值税”科目中的相关明细科目;将原账的“应缴税费”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应交增值税余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交税费”科目。

(3)“应付账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账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应付账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但是不再核算应付质量保证金,应付质量保证金改在新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应付账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尚未支付质量保证金的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将原账的“应付账款”科目余额减去其中属于尚未支付质量保证金的余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应付账款”科目。

(1)“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该科目的余额包含了原账的“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的余额内容。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2)“资产基金”、“待偿债净资产”科目

依据新制度,单位无需对原制度中“资产基金”、“待偿债净资产”科目对应的内容进行核算。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资产基金”科目贷方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贷方,将原账的“待偿债净资产”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借方。

由于原账中收入类、支出类科目年末无余额,单位无需进行转账处理。自2019年1月1日起,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类、费用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单位存在其他本规定未列举的原账科目余额的,应当比照本规定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新账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当对原账中对应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单位在进行新旧衔接的转账时,应当编制转账的工作分录,作为转账的工作底稿,并将转入新账的对应原账户余额及分拆原账户余额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二)将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1.在途物品、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

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在途物品、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在途物品、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初始入账成本,分别借记“在途物品”、“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单位对于登记新账时首次确认的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应当于2019年1月1日以后,按照其在登记新账时确定的成本和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摊销)。

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受托代理物资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受托代理物资成本,借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盘盈资产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盘盈资产及其成本,分别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照盘盈资产成本的合计金额,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按照新制度规定确认的预计负债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单位存在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其他事项的,应当比照本规定登记新账的相应科目。

单位对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补记未入账事项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补充登记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三)对新账的相关财务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规定的核算基础进行调整

单位在原账中尚未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摊销)的,应当全面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的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按照新制度规定于2019年1月1日对尚未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补提折旧,按照应计提的折旧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科目。

单位在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记入“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科目内容的,应当比照前款规定补提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摊销)、保障性住房折旧,按照应计提的折旧(摊销)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科目。

单位在原账中尚未计提无形资产摊销的,应当全面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按照新制度规定于2019年1月1日对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补提摊销,按照应计提的摊销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

单位对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期初余额进行调整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调整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三、预算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一)“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单位按照新制度规定将原账其他应收款中的预付款项计入预算支出的,应当对原账的“财政拨款结转”科目余额进行逐项分析,按照减去已经支付财政资金尚未计入预算支出(如其他应收款中的预付款项等)的金额后的差额,登记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按照原账的“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余额,登记新账的“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

单位应当按照原账的“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按照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方余额合计数,减去新账的“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余额后的差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的借方。

(二)“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单位按照新制度规定将原账其他应收款中的预付款项计入预算支出的,应当对原账的“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项目结转”科目余额进行逐项分析,按照减去已经支付非财政拨款专项资金尚未计入预算支出(如其他应收款中的预付款项等)的金额后的差额,登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借方。

(三)“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1.登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单位应当按照原账的“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非项目结余”科目余额,借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2.对新账“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资金结存”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单位按照新制度规定将原账其他应收款中的预付款项计入预算支出的,应当对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预付款项的金额(将来很可能列支)和非预付款项的金额,并对预付款项的金额划分为财政拨款资金预付的金额、非财政拨款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和非财政拨款非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按照非财政拨款非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借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四)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

由于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年初无余额,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单位无需对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进行新账年初余额登记。

单位应当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新制度设置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单位存在2018年12月31日前需要按照新制度预算会计核算基础调整预算会计科目期初余额的其他事项的,应当比照本规定调整新账的相应预算会计科目期初余额。

单位对预算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登记和调整,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期初余额登记和调整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四、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新旧衔接

(一)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单位应当根据2019年1月1日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仅要求填列各项目“年初余额”)。

(二)2019年度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

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编制2019年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在编制2019年度收入费用表、净资产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和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单位应当根据2019年1月1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填列2019年净资产变动表各项目的“上年年末余额”;根据2019年1月1日新账预算会计科目余额,填列2019年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的“年初预算结转结余”项目和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的“年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项目。

(一)截至2018年12月31日尚未进行基建“并账”的单位,应当首先参照《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库〔2013〕219号),将基建账套相关数据并入2018年12月31日原账中的相关科目余额,再按照本规定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相关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相应科目。

(二)2019年1月1日前执行新制度的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工作。?

行政单位原会计科目余额明细表一

总账科目 明细分类 金额 备注

其中:受托代理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 在途物资 已经付款,尚未收到物资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

应付账款 应付质量保证金 购置固定资产、完成在建工程等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行政单位原会计科目余额明细表二

总账科目 明细分类 金额 备注

其他应收款 预付款项 如职工预借的差旅费等

其中:财政拨款资金预付

非财政拨款专项资金预付

非财政拨款非专项资金预付

需要收回及其他 如支付的押金、应收为职工垫付的款项等

行政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

序号 新制度科目 原制度科目

编号 名 称 编号 名 称

3 1021 其他货币资金

4 1011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1011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5 1201 财政应返还额度 1021 财政应返还额度

1801 公共基础设施

1811 政府储备物资

17 1802 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

18 1832 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

3002 财政拨款结余

3101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

3502 待偿债净资产

39 8201 非财政拨款结转 3101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

3002 财政拨款结余

3101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目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参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会计科目(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1)“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其中,还应当将原账的“库存现金”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库存现金”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

(2)“银行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原制度设置了“银行存款”科目。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银行存款”科目中核算的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其他货币资金的金额,转入新账“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将原账“银行存款”科目余额减去其中属于其他货币资金余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银行存款”科目。其中,还应当将原账的“银行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银行存款”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

(3)“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途物品”科目,单位在原账“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了已经付款或开出商业汇票、尚未收到物资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中已经付款或开出商业汇票、尚未收到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在途物品”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物品”、“加工物品”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存货”科目。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存货”科目余额中属于在加工存货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加工物品”科目;将原账的“存货”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在加工存货的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库存物品”科目。

单位在原账的“存货”科目中核算了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工程物资、政府储备物资、受托代理物资的,应当将原账的“存货”科目余额中属于工程物资、政府储备物资、受托代理物资的金额,分别转入新账的“工程物资”、“政府储备物资”、“受托代理资产”科目。

(5)“长期投资”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原制度设置了“长期投资”科目。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股权投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及其明细科目;将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债券投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及其明细科目。

(6)“固定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科目。单位在原账“固定资产”科目中只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内容的,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余额全部转入新账的“固定资产”科目。单位在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记入“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科目内容的,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余额中相应资产的账面余额,分别转入新账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科目,并将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余额减去上述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固定资产”科目。

(7)“累计折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累计折旧”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单位已经计提了固定资产折旧并记入“累计折旧”科目的,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折旧”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和“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科目,单位在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记入“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科目的内容,且已经计提了固定资产折旧的,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折旧”科目余额中属于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的金额,分别转入新账的“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科目。

(8)“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和“预付账款――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基建“并账”后的金额,下同)中属于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的金额,转入新账“预付账款”相关明细科目;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减去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在建工程”科目。

单位在原账“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记入“工程物资”科目内容的,应当将原账 “在建工程”科目余额中属于工程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工程物资”科目。

(9)“累计摊销”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累计摊销”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单位已经计提了无形资产摊销的,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摊销”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

(10)“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1)“短期借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短期借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这些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2)“应缴税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交增值税”和“其他应交税费”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应缴税费”科目。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应交增值税”中的相关明细科目;将原账的“应缴税费”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应缴增值税余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交税费”科目。

(3)“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缴财政款”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应缴财政款”科目。

(4)“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其中,单位在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了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受托代理负债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受托代理负债的余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1)“事业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事业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事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2)“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

依据新制度,无需对原制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对应内容进行核算。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3)“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专用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专用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专用基金”科目。

(4)“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该科目的余额包含了原账的“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的余额内容。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5)“经营结余”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本期盈余”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经营结余”科目的核算内容。新制度规定“本期盈余”科目余额最终转入“累计盈余”科目,如果原账的“经营结余”科目有借方余额,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经营结余”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借方。

(6)“事业结余”、“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

由于原账的“事业结余”、“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年末无余额,这两个科目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由于原账中收入类、支出类科目年末无余额,无需进行转账处理。自2019年1月1日起,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类、费用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单位存在其他本规定未列举的原账科目余额的,应当比照本规定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新账的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对应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单位在进行新旧衔接的转账时,应当编制转账的工作分录,作为转账的工作底稿,并将转入新账的对应原账户余额及分拆原账户余额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二)将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1.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在途物品

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在途物品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入账金额,分别借记“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在途物品”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2.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

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初始入账成本,分别借记“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单位对于登记新账时首次确认的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应当于2019年1月1日以后,按照其在登记新账时确定的成本和剩余折旧(摊销)年限计提折旧(摊销)。

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受托代理资产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受托代理资产入账成本,借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盘盈资产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盘盈资产及其成本,分别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照盘盈资产成本的合计金额,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按照新制度规定确认的预计负债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应付质量保证金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未入账的应付质量保证金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扣留期在1年以内(含1年)]、“长期应付款”科目[扣留期超过1年]。

单位存在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其他事项的,应当比照本规定登记新账的相应科目。

单位对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补记未入账事项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补充登记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三)对新账的相关财务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基础进行调整

新制度要求对单位收回后无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提取坏账准备。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单位应当按照2018年12月31日无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余额计算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

2.按照权益法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对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单位应当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设置“新旧制度转换调整”明细科目,依据被投资单位2018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余额,以及单位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比例,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制度转换调整”科目,贷记或借记“累计盈余”科目。

3.确认长期债券投资期末应收利息

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于2019年1月1日补记长期债券投资应收利息,按照长期债券投资的应收利息金额,借记“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或“应收利息”科目[分期付息、到期还本],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单位在原账中尚未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应当全面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于2019年1月1日对尚未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补提折旧,按照应计提的折旧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单位在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记入“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科目内容的,应当比照前款规定补提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摊销)、保障性住房折旧,按照应计提的折旧(摊销)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科目。

单位在原账中尚未计提无形资产摊销的,应当全面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于2019年1月1日对前期尚未计提摊销的无形资产补提摊销,按照应计提的摊销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

6.确认长期借款期末应付利息

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于2019年1月1日补记长期借款的应付利息金额,对其中资本化的部分,借记“在建工程”科目,对其中费用化的部分,借记“累计盈余”科目,按照全部长期借款应付利息金额,贷记“长期借款”科目[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或“应付利息”科目[分期付息、到期还本]。

单位对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期初余额进行调整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调整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三、预算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一)“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单位应当对原账的“财政补助结转”科目余额进行逐项分析,加上各项结转转入的预算支出中已经计入预算支出尚未支付财政资金(如发生时列支的应付账款)的金额,减去已经支付财政资金尚未计入预算支出(如购入的存货、预付账款等)的金额,按照增减后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按照原账“财政补助结余”科目余额,登记新账的“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

按照原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按照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方余额合计数,减去新账的“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余额后的差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借方。

(二)“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单位应当对原账的“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余额进行逐项分析,加上各项结转转入的预算支出中已经计入预算支出尚未支付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如发生时列支的应付账款)的金额,减去已经支付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尚未计入预算支出(如购入的存货、预付账款等)的金额,加上各项结转转入的预算收入中已经收到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尚未计入预算收入(如预收账款)的金额,减去已经计入预算收入尚未收到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如应收账款)的金额,按照增减后的金额,登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借方。

(三)“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1.登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单位应当按照原账的“事业基金”科目余额,借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2.对新账“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资金结存”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1)调整短期投资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单位应当按照原账的“短期投资”科目余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2)调整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单位应当对原账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发生时计入预算收入的金额和没有计入预算收入的金额。对发生时计入预算收入的金额,再区分计入专项资金收入的金额和计入非专项资金收入的金额,按照计入非专项资金收入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3)调整预付账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单位应当对原账的“预付账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由财政补助资金预付的金额、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和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按照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4)调整其他应收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单位按照新制度规定将原账其他应收款中的预付款项计入预算支出的,应当对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预付款项的金额(将来很可能列支)和非预付款项的金额,并对预付款项的金额划分为财政补助资金预付的金额、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和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按照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5)调整存货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单位应当对原账的“存货”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购入的存货金额和非购入的存货金额。对购入的存货金额划分出其中使用财政补助资金购入的金额、使用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购入的金额和使用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购入的金额,按照使用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购入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6)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单位应当对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股权投资的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用现金资产取得的金额和用非现金资产及其他方式取得的金额,按照用现金资产取得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7)调整长期债券投资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单位应当按照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债券投资的余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8)调整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单位应当按照原账的“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科目余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9)调整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单位应当对原账的“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发生时计入预算支出的金额和未计入预算支出的金额。将计入预算支出的金额划分出财政补助应付的金额、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应付的金额和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应付的金额,按照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应付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10)调整预收账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单位应当按照原账的“预收账款”科目余额中预收非财政非专项资金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四)“专用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单位应当按照原账“专用基金”科目余额中通过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形成的金额,借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新账的“专用结余”科目。

(五)“经营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经营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如果原账的“经营结余”科目期末有借方余额,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单位应当按照原账的“经营结余”科目余额,借记新账的“经营结余”科目,贷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六)“其他结余”、“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结余”和“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由于这两个科目年初无余额,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单位无需对“其他结余”和“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进行新账年初余额登记。

(七)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

由于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年初无余额,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单位无需对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进行新账年初余额登记。

单位应当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新制度设置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单位存在2018年12月31日需要按照新制度预算会计核算基础调整预算会计科目期初余额的其他事项的,应当比照本规定调整新账的相应预算会计科目期初余额。

单位对预算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登记和调整,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期初余额登记和调整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四、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新旧衔接

(一)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单位应当根据2019年1月1日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仅要求填列各项目“年初余额”)。

(二)2019年度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

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编制2019年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在编制2019年度收入费用表、净资产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和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单位应当根据2019年1月1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填列2019年净资产变动表各项目的“上年年末余额”;根据2019年1月1日新账预算会计科目余额,填列2019年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的“年初预算结转结余”项目和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的“年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项目。

(一)截至2018年12月31日尚未进行基建“并账”的单位,应当首先参照《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3〕2号),将基建账套相关数据并入2018年12月31日原账中的相关科目余额,再按照本规定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相关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相应科目。

(二)2019年1月1日前执行新制度的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工作。

事业单位原会计科目余额明细表一

总账科目 明细分类 金额 备注

其中:受托代理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 在途物资 已经付款或已开出商业汇票,尚未收到物资

长期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

其他应付款 受托代理负债 因接受代管资金形成的应付款

事业单位原会计科目余额明细表二

总账科目 明细分类 金额 备注

应收票据、应收账款 发生时不计入预算收入 如转让资产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

预付账款 财政补助资金预付

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预付

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预付

其他应收款 预付款项 如职工预借的差旅费等

其中:财政补助资金预付

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预付

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预付

需要收回及其他 如支付的押金、应收为职工垫付的款项等

其中:使用财政补助资金购入

使用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购入

使用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购入

非购入存货 如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的存货等

长期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

用非现金资产或其他方式取得

应付票据、应付账款 发生时不计入预算支出

其中:财政补助资金应付

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应付

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应付

预收账款 预收专项资金

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

序号 新制度科目 原制度科目

编号 名称 编号 名称

3 1021 其他货币资金

4 1011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1011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5 1201 财政应返还额度 1101 财政应返还额度

25 1802 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

26 1832 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

2103 应缴财政专户款

3101 非流动资产基金

3301 财政补助结转

3302 财政补助结余

3401 非财政补助结转

3002 财政补助结余

3101 非财政补助结转

开立国内信用证,会计账务处理方法是:

借: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保证金

财务报表体现在货币资金项目中。

(1)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

(2)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

(3)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受益人。

(4)受益人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妥单据并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

(5)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把货款垫付给受益人。

(6)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偿。

(7)开证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8)开证行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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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报表项目之间基本勾稽关系。

会计报表项目之间基本勾稽关系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现金流入-现金流出=现金净流量;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分别与其附表、附注、补充资料等相互勾稽等。在会计报表基本勾稽关系中,前三项勾稽关系,分别是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的基本平衡关系,一般没有问题。但是从调查程序上还是应予以必要的关注。

二、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间勾稽关系。

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复核、匡算利润表中“投资收益”的合理性。如关注是否存在资产负债表中没有投资项目而利润表中却列有投资收益,以及投资收益大大超过投资项目的本金等异常情况。

根据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金额,复核、匡算利润表中“管理费用—折旧费”的合理性。结合生产设备的增减情况和开工率、能耗消耗,分析主营业务收入的变动是否存在产能和能源消耗支撑。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未分配利润”项目与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项目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恰当。注意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本年累计数”栏的数额应等于“未分配利润”项目“上年数”栏的数额,应等于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项目的期初数。

三、现金流量表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相关项目的勾稽关系。

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项目期末与期初差额,与现金流量表“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勾稽关系是否合理。一般企业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所包括的内容大多与“货币资金”口径一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现金≈(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1+17%)+预收账款增加额-应收账款增加额-应收票据增加额;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现金≈(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存货增加额)×(1+17%)+预付账款增加额-应付账款增加额-应付票据增加额。

据资产负债表中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复核、匡算利润表中“投资收益”的合理性。如关注是否存在资产负债表中没有投资项目而利润表中却列有投资收益,以及投资收益大大超过投资项目的本金等异常情况。

根据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金额,复核、匡算利润表中“管理费用—折旧费”的合理性。结合生产设备的增减情况和开工率、能耗消耗,分析主营业务收入的变动是否存在产能和能源消耗支撑。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未分配利润”项目与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项目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恰当。注意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本年累计数”栏的数额应等于“未分配利润”项目“上年数”栏的数额,应等于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项目的期初数。

三、现金流量表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相关项目的勾稽关系。

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项目期末与期初差额,与现金流量表“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勾稽关系是否合理。一般企业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所包括的内容大多与“货币资金”口径一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现金≈(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1+17%)+预收账款增加额-应收账款增加额-应收票据增加额;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现金≈(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存货增加额)×(1+17%)+预付账款增加额-应付账款增加额-应付票据增加额。

本回答由科学教育分类达人 任纪兰推荐

这里探讨三张表的勾稽关系,特别是现金流量表在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之间的衔接关系。

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 现金流量表

编制方法 权责发生制 权责发生制 收付实现制

反映区间 时点存量 时区增量 时区增量

(一)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间勾稽关系

1、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复核匡算利润表中“投资收益”的合理性。如关注是否存在资产负债表中没有投资项目而利润表中却列有投资收益,以及投资收益大大超过投资项目的本金等异常情况。

2、根据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金额,复核匡算利润表中“管理费用—折旧费”的合理性。结合生产设备的增减情况和开工率、能耗消耗,分析主营业务收入的变动是否存在产能和能源消耗支撑。

(二)现金流量表与利润表的勾稽关系

现金流量表是表面上是说明现金的流转状况,但实质上是从另外一个角度简介反映损益问题,因此可以上现金流量表最主要的作用还是论证和辅助说明损益表。具体关系可以通过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方法上看出。

直接法是通过现金收入和支出的主要类别反映来自企业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一般是以损益表中的营业收入为起算点,调整与经营活动有关的项目的增减变动,然后计算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间接法是以本期净利润为起算点,调整不涉及现金的收入、费用、营业外收支以及有关项目的增减变动,据此计算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剔除非经营性损益,恢复到经营性项目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减:收益)+固定资产报废损失+财务费用+投资损失(减:收益)

调整账务对非付现的处理 +计提的坏帐准备或转销的坏帐+当期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其他不减少现金的费用、损失

调整时间性差异 递延税款贷项(减:借项)+存货的减少(减:增加)+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减:增加)+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减少)+增值税增加净额(减:减少净额)

如: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现金流量表中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账款”等项目之间存在勾稽关系;(可以简单估算:营业收入--应收账款=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当然,还要考虑应交税费中的有关税金的变动数)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成本”、现金流量表中的“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账款”等项目之间存在的勾稽关系。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现金≈(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存货增加额)×(1+17%)+预付账款增加额-应付账款增加额-应付票据增加额。

(三)现金流量表与资产负债表的勾稽关系

资产负债表同现金流量表之间的关系,主要是资产负债表的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等项目的期末数减去期初数,应该等于现金流量表最后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流量。

1、公司经营现金流的各个组成部分反映了现金流量的质量,以现金纯收入和非现金收入表费用(如折旧)调整为基础的现金流通常是最受到欢迎的,而延长应付账款,或者大量提前吸收预付账款,或税收优惠增加的现金流量最终会损害上下游产业链关系,从投资者面前不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表现。

2、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职工薪酬期初期末余额数字为企业已计提尚未支付给职工的现金,现金流量表中的数字为企业本期支付给职工薪酬总额,单纯从资产负债表中看不出两者的钩稽关系,但是目前企业财务报表附注中都要求对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进行详细披露本年发生额,本年计提额。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职工薪酬本年发生额除了支付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人员的现金外,还包含本年支付给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因此,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额应小于或等于应付职工薪酬中的本年发生额,即应付职工薪酬借方发生额。

3、如: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一般与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年末数年初数之差相等,前提是企业不存在现金等价物。同理的,现金流量表中的“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就分别等于资产负债表中的“货币资金”的年初余额、期末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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