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服务企业海外上市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构有哪些?

中国教育培训热,燃到大洋对岸。北京时间11月9日凌晨,纽约证券交易所结束又一交易日。当天,品牌创立仅10年的上海四季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在纽交所敲响上市钟,开盘价为10.2美元。

美国首次公开招股IPO市场也迎来今年来的最忙一周,本周11家赴美上市公司中有3家中国企业,另两家是搜狗和拍拍贷。尽管与两家互联网企业相比,四季教育预计募集资金规模最小,仅亿元美金级别,却成为中国教育培训机构海外上市浪潮的又一波。

近一阶段,在美市,继学前教育机构“红黄蓝”在纽交所挂牌上市,瑞思学科英语与四季教育同批赴美递交了招股书;同样,港市也频现教育培训类企业申请上市,在作为民办教育集团的中教控股之后,21世纪教育集团约两周前也向港交所提交主板上市申请。

来自德勤中国的最新数据表明,迄今赴海外上市的国内民办教育机构已达17家,市值合计约400亿美元。


专一数学的上海“学而思”

没有学龄儿童的家庭未必知晓行事低调的四季教育,但更多“局内人”在今年春节后、开学前“四大奥数杯赛”更名或停办的新闻中又发现了它。当时,上海四季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的最新公告显示,该公司将不再协办上海地区2017年第28届“亚太小学数学奥林匹克邀请赛”新加坡第一回合及第二回合比赛,并将2月19日(本周日)的比赛更名为“52数学能力测评(亚太杯)”。

事实上,教育主管部门此间重申,明令严禁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将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在教育培训市场监管中,即便是证照齐全的教育培训机构,也会从人员资质、场所安全、培训内容、广告宣传、跨区设点等方面进行进一步规范。

在民办教育法新出台的同样背景下,非学校系统的社会培训市场仍方兴未艾。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了解到,四季教育2010年在上海开设了第一个教学点,目前教学点主要分布在华东地区,包括上海、苏州、南昌、蚌埠、常州5座城市。

而且有意思的是,比起其他综合类教培机构,四季教育的定位似乎非常专一,那就是“数学”。可以说,它与总部在京的学而思是同行,也具有同样的学科特色。

其官网公开资料显示,“四季教育创立于2007年”,“现已成为沪上数学教育培训的高端品牌”,“目前公司全国有30多家分校,全年学习人次超10万,且已辐射整个华东并正在走向全国”。企业方表示,专注于学生数学学习兴趣的培养,独立开发设计一系列思维训练课程,“让孩子们从此不怕数学”,共同促进中小学数学学科发展。

作为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数据显示,四季教育2017年第二季度营收为7739万元,较上一季度的6873万元增长13%,较上年同期的5862万元增长32%。今年二季度,其运营利润为2203万元,运营利润率为28.5%;净利润为1551万元,净利润率为20.1%。

田培庆在母校。图片来源:华东师范大学对外联络处


自视为师范生的创始教师

“四季教育”的基因来自于原本的学校教育工作者。一位高校教授告诉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在四季教育的核心高管层中,70%拥有教师工作经历,平均从教年限在20年左右。目前,四季教育创始人田培庆持有公司50%多的股权,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在校友面前,田培庆一直自视为“师范生”,而且正是数学专业科班。

这位1980年考入华东师范大学的本科生,在志愿书上全部填报师大数学系。那时,我国数学竞赛刚恢复不久,作为学霸的他遇到了全上海最好的一批奥林匹克数学教练员,其中不少是华东师大教授,于是他也顺理成章考入心仪的大学。当年师大的桥牌队清一色全是数学系男生,田培庆时任桥牌队队长,每次带队都横扫沪上各大高校,蝉联四年高校桥牌赛冠军。

1984年毕业时,根据师范生毕业后的规定,田培庆先在上海市宁武中学开启教书生涯。但5年后,他就跳出象牙塔,成功竞聘上海百事可乐公司经营部主任。一年后,在从教期间有过丰富兼职导游经历的他又转战旅游业,从衡山国旅干到中旅上海。时至今日,四季教育集团未上市的板块中仍有旅游业务。

或许是数学师范的情结,让田培庆在他的旅游事业顶峰时选择回归教育。2007年起,他本人在奥林匹克竞赛教学方面,担任“哈佛-麻省理工数学竞赛(HMMT)”、“普林斯顿大学数学竞赛(PUMaC)”的上海队领队,“日本算术奥林匹克”南中国赛区总领队,以及“亚太小学数学奥林匹克邀请赛(APMOPS)”上海赛区总领队。

在美国上市之前,四季教育(集团)今年春天曾向他的母校华东师大捐赠1亿元人民币,据说董事会对此无人异议。“在师大度过的四年,是我回忆里最快乐的时光,”捐赠仪式上,田培庆直言,“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得到了母校及校友的很多帮助,四季教育创业团队也基本由师大校友组成,因而回馈母校是分内之事。”根据安排,亿元捐款的80%将被用于母系数学系,其中主要用于数学核心实验室建设和发展,为数学教学、科研服务。

海外上市VIE 结构企业的税收监管问题

来源:《税务研究》2015年第7

内容提要:VIE结构以隐性的“协议控制”渠道,规避了“股权控制”模式下政府对企业海外上市融资的政策限制。该结构一方面为我国企业海外上市融资带来了新机遇,另一方面也给税收监管带来新挑战。为此,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完善VIE结构下的税收监管框架,遏制企业的“税收套利”行为。通过与“红筹模式”的比较分析,本文揭示了VIE结构下税收监管框架的特征,并分析了“协议控制”行为对现有税收监管体系带来的冲击,最后从完善关联企业认定、缩小税收套利空间和配合资本流动监管三个方面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协议控制税收监管关联交易海外上市

资本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要素。受国内金融生态、金融理念等因素的影响,企业的融资需求受其缺乏抵押资产和收益不确定等因素的制约,很难获得银行授信和资本融资。因此,在产业发展初期,企业迫于生存压力普遍采取向海外市场寻求资金,以获得外资风险投资,特别是在互联网行业表现尤为突出。自2000年以来我国企业历经了多轮海外上市热潮,一般都是通过协议控制(VariableInterest EntityVIE)的交易结构在海外上市进行境外融资。截至2012年底,以在美国上市(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市场和美国证券交易所)的230家中国企业为例,采取协议控制的企业为97家,占比达42%。由于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禁止外商涉足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简称ICP许可证)的经营活动,只能由内资公司持有ICP牌照,因此,海外上市的我国互联网企业,例如,百度、腾讯、阿里巴巴、新东方、网易等,几乎全部采用VIE结构进行海外上市。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至2014年,我国互联网企业在纳斯达克、纽交所、香港地区上市融资的总家数为35家,总融资额为311亿美元。此外,很多创业公司设立VIE结构接受外资美元基金的融资,需要在以美元计价的交易所上市,帮助风险投资(Venture EquityPE)退出。因此,可以预期,将来会有更多企业利用VIE结构赶赴海外上市。

在此过程中,我国法律对VIE结构的合法性尚缺乏明确界定,由于VIE结构中协议双方普遍存在隐性的关联关系,“明公允、实关联”的交易协议常会被利用进行避税。VIE结构下,对于企业海外上市与税收监管关系的研究,国内外文献呈现两种不同的研究脉络。国外研究主要集中在会计领域,主要关注“控制”概念的扩展,协议控制信息的披露、运用以及“报表合并”问题,这些研究意在促使VIE结构的透明化,将表外信息纳入表内,增加VIE信息在企业财务报表中的有效披露。针对1959年美国第51号《会计研究公报》提出的“控制”是基于持股比例的多少,持股比例大则享有更高的控制权的概念,CruzCAShafer JR2000认为新的控制判断标准应体现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应仅仅局限于股权控制领域,还应包括协议控制的形式。2003年,美国FASB先后发布了《FASB解释第46号—变动权益实体的合并》和解释第46R)号,规定变动权益实体的主要受益人应对其所有会计要素进行计量,并公开说明企业合并是否处于同一实体控制。AlanReinstein 2010)发表“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并—财务杠杆和税收筹划”一文,明确指出虽然按照FIN46的规定,披露VIE信息会加大企业的财务成本,但却大大提高了财务信息的披露质量,并可以有效限制利用计提管理租金进行税收筹划的行为。

国内学者大部分从企业海外上市融资、VIE结构对税收监管带来的冲击等现实问题出发,研究VIE架构的风险问题,探讨VIE模式的合法性以及政府应如何对这种上市模式进行合法监管和避免税收流失。刘超群(2014)阐述了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前景及其面临的挑战,详细介绍了互联网产业的形成对税收征管的影响以及VIE结构下对税务管理的影响,提出了我国互联网产业的未来税收政策选择及建议。王若曦、王淑增(2014)分析了企业上市前后的税收事项,对海外上市企业涉税管理难点进行分析,最后提出应对措施和建议。孟毅、蒋敏(2008)通过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形式进行分析,提出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税收筹划方法以及在转移定价反避税的前提下开展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综上所述,意在促使VIE结构信息透明化的会计准则研究和对国内企业利用VIE结构海外上市融资所衍生的税收监管问题的探讨,构成了本文的研究基础。

二、VIE 基本结构及其税收监管框架

(一)VIE 结构产生于“红筹模式”

从历史上看,在我国风险投资机构欠缺,企业只能借助外国资本投资的年代,VIE结构是我国企业应对融资困局和产业资本限制的适应性安排,是对“红筹上市”模式的发展与创新。2006年出台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文”),以及《外商投资行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基本封锁了在之前未完成红筹架构搭建的公司海外上市路径,“10号文”框架下标准的红筹结构搭建工作基本停止,此后鲜有企业完成新规定下的红筹结构搭建(见图1所示)。

(二)“协议控制”是VIE 结构的关键要素

“协议控制”机制的建立,为境外企业控制境内企业以及境内企业海外上市建立了资金的通路,使创业型企业能够及时到海外资本市场募集资金。

境外非居民企业利用VIE结构与国内居民企业签订隐性合同,实质性取得居民企业的控制权,却不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上留下任何痕迹。

具体而言,VIE 结构通过五个步骤进行构建

第一步:国内个人股东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设立离岸公司(The BritishVirgin Islands BVI)。成立BVI公司的目的主要是在股息、红利等利润分配环节享受免税待遇。但全球主要的交易所鉴于其法律制度不严谨,信息不透明,一般不接受BVI公司作为上市的主体。

第二步:以境外公司、风投、公众为股东,在BVI公司下面控股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CAYMAN 公司)作为境外上市的主体。由于CAYMAN 公司法律严格,信息公开,全球主要的交易所都接受CAYMAN 作为上市的主体。

第三步:上市主体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鉴于香港国际转港贸易和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与中国政府签署过双重征税协定(DoubleTaxation AgreementDTA),香港地区常被选为SPV公司的注册地。

第五步:离岸公司与境内子公司签订一系列转移利润的协议,并使之达到美国公认会计师协会VIE会计准则的标准。这些协议控制合同的最终目的是使得离岸公司能够通过协议控制取得境内VIE实体的实际控制权,并把境内VIE实体的资产负债和利润纳入其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这种做法对在国际资本市场挂牌和取得跨境贸易的税收效益都非常重要。具体结构如图2所示。

从“红筹上市”模式和VIE结构的对比中可以看出,协议控制绕开了股权置换与收购这个环节,隐性、间接地联通了公司创始人直接控制的境外A1公司和境内C公司。并且VIE架构要复杂得多,公司创始人在整个结构中更为隐蔽。公司创始人所直接控制的境外A1 公司与境内经营C 公司之间不存在显性关系,在实际运作过程中,VIE 结构的层级更加复杂,可以在图2所显示的四层基础上进一步扩展。

(三)VIE 结构下现行税收监管框架

VIE结构中涉及最为复杂的是所得税。因此,对VIE结构下现行税收监管框架的分析,主要遵循利润转移这条主线进行梳理。区分不同的收入类型,有助于理解VIE结构中现行税收监管框架背后的设计理念和监管原则。现行税收监管框架主要针对股息、技术服务费和股权转让三项收入进行重点避税监管。

首先,针对股息收入出台了两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前者就中国政府与香港特区的双边税收协定(DTA)对境外公司股息分红收入适用所得税率给予了明确说明;后者对A2B1收购B2股权获取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为给予了限制,这本是针对“红筹上市”模式中的相关设置的限制,却直接导致了B1公司在VIE结构中不再体现(见图3)。

其次,针对技术服务费收入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该文件规范和加强了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转让定价管理,明确指出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这对VIE结构中WFOE企业向境外SPV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达到转移利润目的的行为给予了限制。

最后,针对股权转让收入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这两个文件均对非居民企业利用境外离岸公司(低或者“零”所得税率地注册)充当“管道公司”,通过转让境内居民公司股权将利润转移出境,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目标的避税行为给予了限制。

综上所述,“协议控制”是外资在投资和产业准入严密监管大环境下,进出国内产业的关键节点。“协议控制”的出现,撞击了中国在所有经济领域的监管,原因就在于“协议控制”不仅颠覆了我国政府监管企业行为的“股权控制”基础,而且通过表外的隐性协议隐藏了企业财务报表中的财务信息,进一步破坏了监管的信息基础。加之“互联网+”的异军突起,税收监管的“属地原则”也在逐步削弱。在此大环境下,我国现行税收监管效力锐减,监管体系出现漏洞,便不难理解。

三、VIE 结构给我国税收监管带来新挑战

VIE结构中,各企业之间借助关联企业定义中的股权基础,以协议控制方式巧妙地绕过法律界定,利用隐性的协议约定甚至口头约定,实际开展关联交易,利用“税收洼地”效应,有效地进行避税活动。VIE模式的复杂性不仅放大了传统关联交易汇总基于销售定价调节的转移定价行为,而且创新技术服务协议实现利润向境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企业以及境外所得税低税率企业的转移,这些做法给我国的税收监管带来新挑战。

(一)“协议控制”突破了税法对关联企业的界定

所谓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这种关系的形成通常借助于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实质上的控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关于企业“关联关系”的认定中,判定“控制”的主要标准就是股权比例或者基于“同股同权”原则的公司重大事务的投票权以及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控制。

VIE结构的核心就是打破了“控制”的股权基础,采取的是以表外的“协议合同”为基础的控制,这种控制模式非常隐蔽。尽管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VIE结构中的海外上市公司与国内运营实体企业肯定是“实质上”的关联方,但是这种“实质”尚未明确地纳入我国税法对于“关联企业”的认定,这就给税收稽查中关联交易的确认带来了麻烦。需要指出的是,VIE结构下的利益相关方经常会出于税收筹划目的安排关联交易,关联企业间的复杂而频繁的关联交易,必然会引发税务部门的强力监管。如何处理VIE企业涉税问题,对税企双方来说,无疑是巨大的挑战。

(二)VIE 结构的复杂性放大了转移定价效应

传统的关联企业之间多运用比较利润法、成本加价法等转移定价方式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的国家或者实体,借助“税收洼地”效应降低整体税负。VIE结构下,处于结构内部的企业之间存在税率差异,税率差异是转移定价行为存在的税制基础。转移定价行为所形成的资金流按照税率从高到低的顺序在VIE结构中进行流转,利润最终停留在税率最低的企业当中。利润的流动顺序是从VIE实体流向境内WFOE公司,然后再通过“分成”流向境外的SPV公司。

尽管税务部门可以按照“独立原则”调整转移定价,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VIE结构的复杂性,税务部门对交易价格的调整很难及时、有效地跟进。例如,境内WFOEVIE实体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关联公司从而审查双方之间的交易价格。如果交易价格不是依据公允的原则计算得出,那么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境内关联公司的交易价格或应税所得。但是,由于协议控制的隐蔽性和复杂性,税务部门往往缺乏认定实质性交易和公允定价标准的参照系,对企业自行报备的交易材料往往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调整依据,这就给实际工作的开展设置了障碍。

(三)VIE 结构创新技术服务协议实现利润转移

VIE结构中,境内的WFOE企业和VIE实体之间基于“独家技术服务协议”,通过人为调高VIE实体的技术成本将利润转移到WFOE企业。其中,技术服务协议成为利润转移的主要工具。例如,阿里巴巴集团与浙江阿里巴巴通过代理协议、贷款协议、股权抵押协议、中国市场合作协议、认购权协议、独家技术服务协议共六项协议形成了前者对后者协议控制的关系。此种税收规避已经不同于传统意义的转移定价概念,即利用产品销售价格的关联交易将产品销售利润转移。在协议控制模式下,境内VIE实体出于税收考虑并没有直接向境外投资者分配利润与红利,而是由VIE实体把“利润”以技术服务费转移给WFOE公司,再由国内WFOE公司按照技术服务贡献向境外SPV公司支付费用,最后上市公司获得利润并向自然人股东实际控制的BVI公司(免税)分红。这种分配结构组成了VIE结构中各企业间的所得税分配结构,即“高税率企业(VIE)低利润,低税率企业高利润(WFOE),特别税率企业(享受DTA待遇)归集利润,零税率企业沉淀利润(BVI)”(见图3)。

四、完善VIE 结构税收监管的政策建议

VIE实体之间通常存在关联交易问题,协议控制模式下多层架构的复杂性不仅放大了传统的转移定价效应,而且带来了重复征税问题,增加了企业的税负成本。VIE结构中利益相关方通过“协议交易”实现利润转移进行国际避税的行为,为税收监管提供了新的挑战。为完善对VIE结构中涉税行为的税收监管,建议从在税法中明确VIE结构中企业间的关联关系、逐步缩小VIE结构中企业间的“税收套利”空间和对离岸金融中心SPV企业及其跨境资金流动配合专门监管三个方面着手解决问题。

(一)在税法中明确VIE结构中企业间的关联关系

从实践来看,美国会计准则FIN46的出台,对于VIE结构的会计处理方式给出了明确的处理意见,使得VIE结构的透明度大大增强。根据美国会计准则,如果离岸的SPV公司能够控股境内的VIE实体,其适用的会计准则为美国公认会计准则关于企业合并的FASB141;如果离岸公司对境内VIE实体没有实际的股权控制而是采取协议控制的模式,其适用于可变利益实体合并的FIN46.尽管会计信息披露改进对于VIE结构的监控起到了一定效果,但是这还不够。为应对避税问题,不仅在会计处理上确认VIE实体的合并报表处理原则,更应在税法中明确规定利用“协议关系”相互依存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应等同于股权控制下的关联企业认定。这种认定是对关系企业和关联企业的明确区分,意在解决在实际税务操作中将关联方与关联企业模糊、混淆甚至等同的弊端,是“实质控制”概念在税法中的完善和补充。这种延伸将会对VIE结构中企业之间关联交易落实交易价格“独立原则”,以及为税务部门调整VIE结构中企业之间利用转移定价避税的行为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明确VIE结构中企业关联关系后,税务部门可事先与企业签订“预约定价协议”,作为向企业征税的核算依据,或引入国外“正常交易准则”概念和衡量标准等具体操作手法继续完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中的管理措施,规范VIE模式下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进行的转移定价行为。未来,还可以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做法,进一步将关联主体和关联关系的认定范围拓展到自然人。

(二)逐步缩小VIE结构中企业间的“税收套利”空间

在前文的分析中可以清晰地看出,VIE结构中协议关系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转移定价方式降低税负的举动,实际上是充分利用境内与境外税制差异,以及境内WFOE企业和VIE实体之间的税收优惠差异而进行的一种“税收套利”活动。可以说,只要有所得税税率差异就存在税收套利空间,就会出现避税行为。因此,逐步平抑所得税税率差异,缩小VIE结构中不同企业间的税负成本,才是应对避税行为釜底抽薪的做法。其中涉及两个环节的平抑。一是境内WFOE企业与VIE实体之间的税率平抑。建议在企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税务部门要求申请企业书面提交具有协议控制企业的相关资料。二是境外SPV企业与境内WFOE企业的税率平抑。建议一方面在国际税收协定中积极进行双边和多边谈判,降低双重征税对企业造成的额外负担;另一方面应当重点关注以“高额支付费用”渠道转移利润的避税行为。应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6号公告基础上,及时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认定标准和操作规范。

(三)对离岸金融中心的SPV企业及其跨境资金流动配合专门监管

VIE模式不仅突破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对外资在相关产业准入的限制,并且通过境内实体和关联企业之间大量的资产交易实现利润转移,离岸公司、实际投资人、境内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十分隐蔽复杂。VIE架构下的关联企业由于其信息的非充分披露,加之其海外离岸公司的背景,外界很难了解到其实际的运作情况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这就形成了关联企业借此规避政府管制进行违规避税行为的土壤。因此,应加强国际税务合作对离岸金融中心的跨境资金流动实施专门监管,加大违规处罚力度,配合税务稽查加强对避税行为的实际控制力。值得指出的是,应用VIE结构的企业其主要目的是赴海外资本市场筹集资金,避税只是其附带性问题。我国在打击VIE结构下企业的避税行为时,也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解决我国民营企业“国内上市难”的问题。可以说,VIE结构是特定市场环境与特定政策背景下的产物,也将是一个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一旦民营企业“国内上市难”的问题解决了,VIE结构就会自然消失,在此结构中的税收规避问题也会迎刃而解。

  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到海外上市,海外资本市场对中国企业关注和追捧,是近年来国际国内经济舞台持续上演的精彩好戏。5月17日,由本报作为主办方之一的“赢在2008———中国企业在英国上市融资及收购兼并高峰论坛”在北京举行。再度高调唱响2007年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旋律。

  据会上资料显示,中国企业海外上市公司2003年45家,2004年82家,2005年70家,2006年迎来了硕果累累的丰收之年,共有99 家企业奔赴世界各地资本市场,融资额度总计达约440亿美元,比2005年的204.41亿美元激增120%。工商银行更是以“A+H”股的形式在沪、港两地上市,融资219亿美元,一跃成为全球资本市场市值最大的商业银行之一,被称为“羊群里的骆驼”。

  中国企业在从海外资本市场获取巨额资本满载而归的同时,也为海外各资本市场创造了神话,书写了辉煌。2005年香港在全球主要资本市场的募集资金排名还在前十名之外,但依靠祖国内地的强大优势,2006年香港首次超过伦敦和纽约,一举成为全球最大的资金募集市场。而在其他的市场,无论是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及纳斯达克交易所,还是英国伦敦交易所和新加坡交易所等,无不津津有味分享中国企业这块大蛋糕。去年中石油就为海外一个大客户仅资本利得一项,就提供了118亿港元的收益。国际资本市场对中国企业表示出前所未有的热情和追捧。

  在这个美丽的光环笼罩下,不少中国企业认为赴海外上市简单得如同提款机上取钱,殊不知,目前中国企业海外上市并非坦途,在一些老的障碍依然存在的情况下又增加了新问题。那么,目前中国企业海外上市主要面临什么问题呢?

  嘉富诚国际资本有限公司董事长郑锦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国家6部委于去年9月8日实施的10号文件《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成为中国企业海外上市政策上的障碍,令民营企业的“红筹之路”变得崎岖。郑锦桥说:“首先,红筹需要国家商务部和中国证监会的双重批准,审批程序较为繁复;其次,境内机构以换股收购为目的在海外设置SPV(特殊目的公司),要在成立一年内完成海外上市,否则批准将被撤销;第三,就算是新规中允许的跨境换股,也要求境外公司的股权最近一年交易价格稳定。”

  公司治理结构仍然是困扰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重要问题。郑锦桥说,中国企业在海外上市面临两个飞跃,一个是由封闭企业变成上市公司,另一个是从中国公司变成国际公司。从封闭企业变为公众公司,治理结构要符合上市公司的标准,要有董事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要有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从中国公司变成国际公司,要认识到中国商业实践和国际商业实践的差别、文化的障碍。中国有一家在纳斯达克上市的环保类企业,就是因为大股东违反了美国“144”的内部规定,即关联交易,就被取消了上市资格,并且受到好几家律师事务所的集体诉讼。作为一个上市公司,从事非法关联交易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错误。

  随着2007年1月中国人寿和2月平安保险分别在内地进行IPO,专家和业内人士预言未来两年海外上市企业的回归将成为主流。5月15日大型H 股公司交通银行在上交所挂牌上市,中国移动、中海油、中国远洋等都已经跃跃欲试,做好年内登陆上海的准备。因此,会上专业人士一致认为,预计2007年上海股市的筹资规模很可能追上甚至超越香港。

  首都经贸大学教授、著名资本运营专家刘纪鹏在会上指出:“最近中国资本市场异常火爆,这是海外交易所面临的巨大挑战!”

  回归A股的热潮是否预示海外上市的退潮或放慢了脚步?郑锦桥明确予以否认,强调“这是公司募集资本平台的扩充”。

  郑锦桥说:“如国美电器在香港红筹股上市后,又同时在国内A股上市,但它并没有退出香港的红筹股市场,只是多了一个融资渠道,因为国美的竞争对手苏宁是在国内上市的,而A股的价格普遍高于H股1/3。”

  为什么A股的价格普遍较高呢?郑锦桥认为,这源于中国股市股指较高,而股指较高一部分则源于中国股市的泡沫,“快接近4000点了,股民还在疯狂地进入股市,这之间有很大的炒作和泡沫的成分,而香港的股市则相对理性。”郑锦桥说。

  为什么大量的海外上市企业回归A股?郑锦桥认为,A股价格高应是一个主要原因,同时回归国内A股市场对于其公司形象、销售等都有益处。在国际上,一个企业同时拥有3至4个融资市场不足为奇,所以A股回归并不是海外上市企业从海外抽身退回,只是增加一个新的融资平台,A股回归更不意味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热潮在减退。

  刘纪鹏亦对这一观点表示赞同,他在发言中说:“虽然我们的A股市场正在完善和成熟,但和国外一些大的交易所相比还是存在差距,我们做不到国外交易所那么好的服务,像今天有伦敦交易所的代表到会,这就是从伦敦到中国寻找上市资源。中国企业需要资本和产品两个市场实现国际化进程,走出去再回来的趋势不可逆转。”

  在这股海外上市热潮的涌动下,随之泛起了异样的浪花。近来,不少经济学家对中国企业境外上市融资的隐患发出警告。

  经济学家认为,国内企业纷纷海外上市,资金大量内流的同时隐含着长期剩余利润外流的风险,这样不利于国家整体经济的循环持续发展,而境外上市企业通过在境外设立壳公司,其资金运行暂时虽然避开了我国外汇制度的监管,但是所承担的远期结售汇制度的法律风险却在慢慢向这些企业靠近。另外,从境外融资来的外汇换回本币时,企业将承担巨大的汇兑风险。

  财经法专家也指出,大量企业勇赶境外上市热潮带来诸多的法律、汇率、经营等风险产生的“蝴蝶效应”会使国内银行业也暴露在风险之中。因为当海外市场出现危机时,转嫁到上市企业的风险需要占用国内企业的运营资金,造成国内企业资金周转不灵。

  国资委企业改革发展局官员在会上指出:“1992年我们外汇储备不到280亿美元,所以当时提出要到国外吸引外资,选了青岛啤酒等9家国企海外上市。但去年年底,我们的外汇储备达到一万二千多亿,如果再有很多大企业走出去势必增加汇兑风险。另外,我们A股市场在股权分置后取得了成功,此时如果我们不能解决流动性过剩问题,长期下去,容易积聚泡沫和风险。”

  目前内地企业海外上市利弊争端持续升温,为数众多的中国企业应该如何选择?将会如何选择?

  “对于这个问题,我认为更应该看到海外上市能为中国企业带来些什么。”郑锦桥说。

  “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中国企业具有良好的业绩和较高的成长性,更迫切需要通过融资实行技术设备改造、提高生产规模、提高整体竞争力;同时国有企业通过进入海外资本市场,可以推动其进行业务和资产重组,调整内部组织和管理结构,并引入国际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会计制度和激励制度,加之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对中国企业表现出的前所未有的热情,所有这些因素都促成中国企业积极在境外上市。”

  另一方面,郑锦桥认为,虽然目前国内市场资本比以往充裕,但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缺乏多层次融资机制,中小企业融资仍然非常艰难,途径和方法很少。这一点引起不少参会中小企业的共鸣。从事煤炭行业的河南超越企业集团执行总裁张晓东告诉记者,他们目前正准备去海外上市,因为他们无法在国内上市,而企业又急需资金进行技改项目,煤炭业的巨大风险也需要分摊开。

  “一个强大的经济,必然有一个强大的金融体系的支持;一个强大的金融体系,又必然有一个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的支持。我国的经济总量在全球排第4 位,而资本市场的市值在全球排16至17位。所以,我们并不是资本已经足够充裕,不再需要从海外募集资本了。”郑锦桥的判断掷地有声。

  国内企业纷纷海外上市,资金大量内流的同时隐含着长期剩余利润外流的风险,这样不利于国家整体经济的循环持续发展,而境外上市企业通过在境外设立壳公司,其资金运行暂时虽然避开了我国外汇制度的监管,但是所承担的远期结售汇制度的法律风险却在慢慢向这些企业靠近。另外,从境外融资来的外汇换回本币时,企业将承担巨大的汇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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