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阳的汝阳扫黑除恶恶包裹骗子吗?骗子害得我家债台高筑,然而骗子却悠然自得这次的汝阳扫黑除恶恶政府一定要帮帮我

  2018年8月17日至18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狄治民等19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

  8月22日,偃师市人民法院、宜阳县人民法院、汝阳县人民法院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了一批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件。

  2018年8月22日,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苏占武、孙海报、任元生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三起案件。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7年以来,以狄治民(另案处理)为首的犯罪团伙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逐步发展壮大为集抢劫、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强迫交易、强迫劳动、殴打他人等多种违法犯罪于一身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在洛宁县兴华镇董寺村一带,长期欺压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一、被告人苏占武涉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一案

  2000年8月,被告人苏占武担任洛宁县兴华乡(后更名为兴华镇)党委副书记期间,在明知狄治民及其团伙多次违法乱纪的情况下,未经村民选举,建议兴华乡党委、政府任命狄治民为董寺村村委会副主任,并到董寺村宣布该项任命。2015年,苏占武担任洛宁县扶贫办主任期间,违规审批狄治民团伙成员狄治江的大鲵繁育养殖项目为科技扶贫项目,导致狄治江骗取科技扶贫资金29.4万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30万元)。2016年,苏占武在明知狄治江的养殖项目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仍未予纠正。

  2011年至2017年,被告人苏占武利用其担任洛宁县扶贫办主任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28名行贿人所送现金100万元、3000元购物卡,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被告人孙海报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贪污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

  被告人孙海报在任洛宁县兴华镇党委书记期间,曾借检查工作之机接受狄治民的邀请到其家中吃饭,趁过节之机多次收受狄治民所送土特产及狄治民、狄治江所送2条娃娃鱼,并受狄治民之托,帮其外孙解决就学问题,二人关系不断密切。同时,多次包庇、纵容狄治民黑社会性质组织,对其实施的多起违法犯罪活动未依法处理。

  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孙海报在担任洛宁县马店乡党委书记、洛宁县兴华镇党委书记、洛宁县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洛宁县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5.4万元、购物卡0.88万元,为相关人员在工程承揽、款项结算、环评手续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

  2012年至2016年期间,经被告人孙海报决定,以税收完成奖的名义,按每人每年1万元的标准,给其本人及时任兴华镇镇长、财政所所长、国税所长发放年终奖,共侵吞公款20万元。

  2011年,在兴华镇危房改造工作实施过程中,原兴华镇党委书记韦晓乐安排他人伪造档案,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共计46.5万元。2012年,时任兴华镇党委书记孙海报安排他人采取同样手段,套取危房改造补助款共计31.5万元。以上共计78万元,经被告人孙海报决定后全部用于兴华镇政府开支。

  2012年至2016年期间,经被告人孙海报决定,兴华镇政府违规将国有资产34.695万元以发年终奖的名义私分给镇机关工作人员。

  三、被告人任元生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一案

  2011年至2017年,狄治民将兴华镇董寺村70亩种粮补贴骗取。被告人任元生任该镇党委书记后,村民程七龙等多次向任元生反映,但其不依法履行职责,不进行彻查、追款。

  2015年,狄治民团伙借“大鲵繁育养殖科技扶贫项目”骗取扶贫资金29.4万元。该项目规定每年应给参与养殖的贫困户分红,但在2016年10月,狄治民、狄治江团伙扣取30家贫困户分红款每户1700元。被告人任元生对此知情,但未履行相关职责处理此事,也没有追回贫困户损失。

  2016年5月, 任元生担任兴华镇党委书记后,收到狄治民侵占董寺村小学操场的举报,不依法履行职责,也未让狄治民归还学校操场用地。

  2016年7月,任元生收到洛宁县纪委信访室转来的由中纪委批转的关于狄治民举报件后,不仅没有要求兴华镇纪委进行彻查,而且以不出现负面情况为由,让停止调查;在狄治民提出辞职后没有同意。

  被告人任元生与兴华镇班子成员共同商定, 于2017年、2018年春节前两次违规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镇机关工作人员,共计18.16万元。

  2016年5月至案发前,被告人任元生利用担任兴华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之便,为他人在承揽工程、施工协调、拨付资金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2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三被告人苏占武、孙海报、任元生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依法追究被告人苏占武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贪污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依法追究被告人孙海报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追究被告人任元生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审判长主持下,围绕指控事实开展举证、质证、辩论,并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苏占武、孙海报及任元生分别作了最后陈述,均表示认罪悔罪。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被告人近亲属及各界群众5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2018年8月22日,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张红武等3名被告人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7年以来,以狄治民(另案处理)为首的犯罪团伙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逐步发展壮大为集抢劫、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强迫交易、强迫劳动、殴打他人等多种违法犯罪于一身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在洛宁县兴华镇董寺村一带,长期欺压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被告人张红武在担任洛宁县兴华乡原党委书记期间,知晓狄治民恶行,却不履行职责,包庇、纵容狄治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破坏选举、强占董寺村小学操场,违规批准狄治民及多名团伙成员入党、授予荣誉、任命狄治民在村委会和党支部担任相关职务。

  被告人韦晓乐在洛宁县兴华镇、洛宁县森林公安局任职期间,知晓狄治民恶行,却不履行职责,在收到多名干部群众反映狄治民及其团伙犯罪线索、信访举报和网上举报信息后,在洛宁县纪委调查狄治民期间,应狄治民所托为其说情,阻扰案件查处,多次包庇、纵容狄治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被告人郭江涛在兴华镇任职期间,知晓狄治民犯罪团伙恶行,反与之交往,在狄治民犯罪团伙殴打竞争对手、破坏选举秩序后,未坚持追究,反予以纵容,向领导推荐使用狄治民。后明知狄治民被群众举报,仍接受狄治民宴请,为狄治民逃避调查出谋划策,进行包庇。

  另,被告人张红武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被告人韦晓乐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挪用搬迁扶贫工程款。被告人郭江涛为谋取获得承包工程款、承揽绿化项目等不正当利益,给予洛宁县兴华镇党委原书记孙某、洛宁县市政管理局原局长崔某、洛宁县下峪镇原镇长柴某等人财物。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三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张红武应当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晓乐应当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江涛应当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审判长主持下,围绕指控事实开展举证、质证、辩论,并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充分发表意见,3名被告人分别作了最后陈述,均表示认罪悔罪。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被告人近亲属及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2018年8月22日,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付建伟、蒋小军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受贿、单位受贿两起案件。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7年以来,以狄治民(另案处理)为首的犯罪团伙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逐步发展壮大为集抢劫、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强迫交易、强迫劳动、殴打他人等多种违法犯罪于一身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在洛宁县兴华镇董寺村一带,长期欺压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付建伟、蒋小军在担任洛宁县公安局兴华派出所所长期间,不依法履行职责,多次包庇、纵容狄治民黑社会性质组织,对其实施的多起违法犯罪行为未依法处理,为其充当保护伞。

  被告人付建伟利用担任洛宁县公安局赵村派出所所长、兴华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4.6万元,用于个人开支,并为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帮助。被告人蒋小军利用担任洛宁县公安局兴华派出所负责人、洛宁县公安局西山底派出所所长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1.6万元。

  此外,被告单位洛宁县公安局赵村派出所、洛宁县公安局兴华派出所,索要他人财物25.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单位洛宁县公安局西山底派出所非法收受他人财物6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建伟、蒋小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辨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围绕指控事实展开举证、质证、辩论,并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充分发表意见,被告人付建伟、蒋小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被告人近亲属及各界群众近50人旁听了庭审。

犯罪嫌疑人彭某某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鱼窝头一带以暴力、威胁、“软暴力”等手段,通过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高利放贷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牟取利益,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018年8月8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彭某某等24人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等人恶势力团伙长期盘踞在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启东路与高信一路交界处某工地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对周边群众实施抢劫、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2018年8月2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等4人以涉嫌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等人恶势力团伙以在广州市海珠区成立的两间公司,有预谋、有组织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骗取被害人巨额财产;并以淋红油、堵塞家门钥匙孔、贴大字报、播“大声公”滋扰、恐吓被害人及其家人等手段追债,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2018年7月27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等9人以寻衅滋事罪、诈骗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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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治理基层贪官腐败先打掉幕后保护伞

  吉林省梨树县刘家管镇刘家管村农家民女郭利网上曝光镇霸,乡匪(共产党员)民政干部贾文义利用职权以权谋私,非农业户口,城镇居民,有住宅楼民房多处,一户多建又通过各种关系手段,授权霸占我承包耕地违法占地改变农用地使用用途违法建房,不给任何补偿。被举报人贾文义买通镇、县政府大小贪官,相互包庇袒护,有关部门为其办理假证照违法手续。刘家管镇是黑恶势力的天下,在梨树县境内我无处喊冤告状无门,在扫黑除恶与反腐败相结合专项治理的今天。请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广泛关注严厉查处地方政府官员侵害百姓利益问题。


  请新的记者网友社会各界予以评论为百姓主持公道和正义。
  举报人:郭利,女,195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梨树县刘家馆子镇刘家馆子村四社,身份证号:252927,电话:.
  被举报人:贾文义,男,汉族,现居住地:吉林省梨树县刘家馆子镇内,职务行政干部。
  被举报单位:梨树县刘家馆子镇政府党政一、二把手,法定代表人镇长。
  被举报单位:梨树县刘家馆子镇房产管理所。

  1、请求有关部门指令吉林省纪委督促梨树县纪检监察机关严厉查处被举报人梨树县刘家馆子镇民政干部镇霸贾文义以权代法,利用县镇政府各部门关系网,违反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定,侵犯我个人承包经营权,强行违法占用我个人承包耕地,在承包地上建设住宅,违反乡村规划法,不给我任何补偿,侵犯我的合法财产权,要求县规划局,行政执法局强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排除妨碍,将被占耕地恢复原状,或返还被占原承包耕地。
  2、要求被举报人贾文义承担赔偿占地损失或补偿补偿的依据,根据四平市人民政府文件四政发(2010)3号【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四平市城区及建制镇新一轮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孤家子镇、刘家馆子镇住宅占地为二等地,每平方米规定为220元x524.5平方米占地面积,应得补偿115,390.00元。

  一、1997年农村落实第二轮土地延包,稳定完善承包关系政策,我家当时按户籍所在地人口,依法获得承包经营权五口人共分22.12亩,其中宅基地1.49亩,家前是12.6亩,家西是8.52亩,此承包地是基本农田耕地,从1998年1月1日开始户主王洪奎,与发包方村委会签定了承包合同确立了双方权利和义务,承包日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由政府部门 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证书中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2、被举报人贾文义违法占用的承包地块建房位置是家西地旱田,于2005年我们家流转承包给原来刘家馆子镇粮库主任贾国忠,期限十年。
  3、此人贾国忠承包期间,2008年被举报人贾文义依仗与镇政府,县政府土地局关系网,职务和权利方便条件,没通过与我原承包人协商和同意,没签订任何协议手续,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擅自在我承包地强行占地建房,违法批地,侵犯了我的承包经营权霸占我承包地,不给任何补偿。
  民女维权好几年时间,地方政府从镇到县市各有关部门,讨说法,要求解决处理,都层层包庇,互相推拖,无处喊冤,刘家馆子镇政府2018年6月26日作出的刘政发【2018】19号《关于对刘家馆子村四组村民郭利上访承包地被贾文义宅基地占用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本人对此处理决定不服,该处理决定颠倒黑白,明明是被举报人将房宅建在我承包地中间,是掩盖不了的事实,却硬说没占我应分面积,【该房不属于违法建筑】,“既是合法的”。为什么不履行占地手续,互相协商,暗箱操作,也合法吗?对此不服,我向梨树县政府复议机关提出复查复核申请,要求县政府作出新的公正的处理决定,梨树县政府不受理,我坚决不服。
  以上事实,乡霸、镇霸,侵权乱政霸财,欺压百姓,这就是地方村官害虫的腐败黑暗的典型。
  4、适用国家文件和法律依据:
  根据农经发【2007】14号中央七部委文件,农业农村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民政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纠风办,国家信访局《关于开展全国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
  第1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规定,土地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2条、依法纠正地方政府官员侵害农民利益问题。
  第3条、依法纠正属地管理责任不落实,职能部门不作为,干部作风简单粗暴问题。
  第4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批地用地问题,以各种名义征占土地问题。
  第5条、检查其他侵害农民权益问题,依法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要求被举报人贾文义依法承担以下责任: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拆除违法建筑;3、返还承包耕地,恢复原状,占地赔偿损失,依法补偿。
  以上举报控告事实千真万确,无有虚构,实事求事,请求上级纪委监察机关高度重视,体贴民情,关注民生,同情民女一家人的痛苦,为民除害,伸张正义,从严从快查处镇霸,侵害村民利益的事实,真正实施依法治国从严治党,还社会安宁,要求各级政府督办解决举报人的投诉事项,达到民女一家的心里平衡。

  吉林省梨树县刘家馆子镇刘家村四社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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