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标准价

官方:合理制定、调整保障性住房价格或租金标准

来源:中国新闻网滚动新闻 20:54

  中新网3月1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在基本住房保障方面,规划提出,建立健全基本住房保障制度,更好保障住有所居。要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建设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调整保障性住房价格或租金标准。

  规划指出,国家建立健全基本住房保障制度,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加快解决城镇居民基本住房问题和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问题,更好保障住有所居。该领域服务项目共3项,具体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农村危房改造。


资料图: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向社会公开轮候供应,符合条件的市民满怀期待,候选房。 马义恒 摄   

规划提出如下三个重点任务

转变公租房保障方式,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推进公租房货币化。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完善租赁补贴制度,结合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应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提高公租房运营保障能力,健全准入退出管理机制。


――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

。围绕实现约1亿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目标,实施棚户区改造行动计划和城镇旧房改造工程,基本完成城镇棚户区和危房改造任务。将棚户区改造与城市更新、产业转型升级更好结合起来,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有序推进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危旧住房和非成套住房改造,棚户区改造政策覆盖全国重点镇。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加强工程质量监管。

合理确定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和标准,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的住房安全问题。加快推进贫困地区危房改造,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重点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基本住房安全问题。

  在保障措施方面,规划指出:


――保障必要用地需求。

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需要,单独列出,做到应保尽保。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具备净地出让条件的储备土地和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应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用地需求。


――实施财税优惠政策。

统筹运用政府财力,加大对基本住房保障的支持力度。继续落实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含土地出让收入)以及相关税收减免政策。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比例不低于10%。


――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融资,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作用,加大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开发适合住房租赁业务发展需要的信贷产品。


――合理确定住房价格。

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建设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调整保障性住房价格或租金标准。



摘要:9月25日,记者从贵州省人民政府网获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省以下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八大类18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贵阳网讯 9月25日,记者从贵州省人民政府网获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省以下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八大类18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全面落实中央要求。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决策部署,从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现有管理体制和政策比较清晰、需要优先和重点保障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着手,将国办发〔2018〕6号文件明确的八大类18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确定为省与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进一步明晰各市(州)、贵安新区和各县(市、区、特区)(以下统称市县)支出责任,全面承接和完成好改革任务。

合理确定保障标准。中央已明确国家基础标准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要确保国家基础标准落实到位。中央暂未明确国家基础标准的,考虑基本民生政策的可持续性,兼顾省以下各级财政承受能力,由省级确定保障标准。省级暂未明确省级保障标准的,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由各市县因地制宜、结合实际确定保障标准。

清晰划分支出责任。省与省以下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支出责任分担方式由省级决定。依据中央改革精神,充分体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公共性、普惠性。在保持现有各级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和上移省级支出责任,加大对市县的补助力度。根据各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受益范围和均等化程度等因素,分别明确省市县三级分担比例,理顺各级支出责任。

1.公用经费保障。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资金中央与地方按8∶2比例分担,地方应承担的20%部分按如下比例执行:省属学校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市(州)所属学校由市(州)财政全额承担;集中连片特困地区65个县(市、区、特区)和黔东南自治州、黔南自治州、黔西南自治州的非集中连片特困县(市、区)所属学校由省、市(州)、县(市、区、特区)按8∶1∶1比例分担;其他县(市、区)所属学校由省、市(州)、县(市、区)按6∶2∶2比例分担;贵安新区所属学校由省与贵安新区按6∶4比例分担。

2.免费提供教科书。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执行中央制定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省级地方课程免费教科书由省级制定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5∶5比例分担,地方应承担部分,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

4.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国家试点补助标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地方试点由中央和省级给予定额奖补:中央补助每生每年400元,省级按照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营养改善计划中央补助标准(每生每年800元)的30%(即每生每年240元)进行奖补。

5.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资金中央与地方按8∶2比例分担,地方应承担的20%部分按如下比例执行:省属学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各市(州)所属学校由市(州)本级财政承担,县级所属学校根据当地财力分别确定省市县各级财政分担比例,其中: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的县级学校由市、县(市、区、特区)各负担一半;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黔东南自治州、黔南自治州、黔西南自治州的县级学校由省、市(州)、县(市、区)按6∶2∶2比例分担。

6.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执行中央的测算补助标准,所需资金中央与地方按8∶2比例分担,地方应承担的20%部分按如下比例执行:省属学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各市(州)所属学校由市(州)本级财政承担,县级所属学校根据当地财力分别确定省市县各级财政分担比例,其中: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的县级学校由市、县(市、区、特区)各负担一半;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黔东南自治州、黔南自治州、黔西南自治州的县级学校由省、市(州)、县(市、区)按6∶2∶2比例分担。

7.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执行中央平均资助标准,所需资金中央与地方按8∶2比例分担,地方应承担的20%部分按如下比例执行:省属普通高中学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各市(州)所属普通高中学校由市(州)本级财政承担,县级所属普通高中学校根据当地财力分别确定省市县各级财政分担比例,其中: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的县级学校由市、县(市、区、特区)各负担一半;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黔东南自治州、黔南自治州、黔西南自治州的县级学校由省、市(州)、县(市、区)按6∶2∶2比例分担;贵安新区所属学校由省与贵安新区按4∶6比例分担。

8.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执行省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所需资金中央与地方按8∶2比例分担,地方应承担的20%部分按如下比例执行:省属普通高中学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各市(州)所属普通高中学校由市(州)本级财政承担,县级所属普通高中学校根据当地财力分别确定省市县各级财政分担比例,其中: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的县级学校由市、县(市、区、特区)各负担一半;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黔东南自治州、黔南自治州、黔西南自治州的县级学校由省、市(州)、县(市、区)按6∶2∶2比例分担;贵安新区所属学校由省与贵安新区按4∶6比例分担。

(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类。

9.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各市县结合实际确定具体补助标准。省级按现行办法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主要依据常驻人口、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人数、新增就业人数等因素分配。

(四)基本养老保险类。

1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中央制定的国家基础标准部分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省级统一出台政策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按7∶1∶2比例分担。对城乡居民按年及时缴费的,由省市县给予缴费补贴,对选择1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按每人每年30元给予补贴,省市县三级各负担10元;对选择500元至9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按每人每年60元给予补贴,省市县三级各负担20元;对选择1000元至20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按每人每年90元给予补贴,省市县三级各负担30元。

(五)基本医疗保险类。

1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资金中央与地方按8∶2比例分担,地方应承担的20%部分按如下比例执行:贵阳市按省、市、县(市、区)6.5∶1.4∶2.1比例分担;遵义市、六盘水市、安顺市按省、市、县(市、区、特区)7∶1.2∶1.8比例分担;铜仁市、毕节市、黔东南自治州、黔南自治州、黔西南自治州按省、市(州)、县(市、区)8.5∶0.6∶0.9比例分担;贵安新区按省与贵安新区7∶3比例分担。

12.医疗救助。市县结合实际制定补助标准。省级按现行办法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根据市县财力状况、保障对象人数等因素分配。

(六)基本卫生计生类。

1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资金中央与地方按8∶2比例分担,地方应承担的20%部分由省市县按6.5∶1.4∶2.1比例分担。

14.计划生育扶助保障。

(1)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在中央制定的国家基础标准上适度提高省级标准。国家基础标准部分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应承担的20%部分和提标部分由省市县三级按5∶2.5∶2.5比例分担。

(2)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独生子女死亡)。在中央制定的国家基础标准上适度提高省级标准。国家基础标准部分中央与地方按8∶2比例分担,地方应承担的20%部分和提标部分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

(3)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资金中央与地方按8∶2比例分担,地方应承担的20%部分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

(七)基本生活救助类。

15.困难群众救助。省级制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各市县按现行政策结合实际确定特困人员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标准。省级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根据市县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工作绩效等因素分配。

16.受灾人员救助。省级确定测算补助标准,各市县结合实际确定具体救助标准。对遭遇重特大自然灾害地区省级按规定启动应急相应,省级财政按省级标准给予适当补助,对遭遇一般自然灾害地区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

17.残疾人服务。各市县结合实际制定补助标准。省级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按照各市县财力状况、保障对象人数等因素分配。

(八)基本住房保障类。

18.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城镇保障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等)。省级制定测算补助标准,省级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主要依据市县财力状况、年度任务量等因素分配。(贵阳网记者 朱永娣)

日前,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兰州市农村危房改造攻坚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全市紧紧围绕决战脱贫攻坚、同步全面小康总体目标,今年全面消除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四类重点对象存量危房,同步完成其他农户危房改造。

《方案》要求,重建住房的建筑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4人及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不低于13平方米。对于兜底改造的房屋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同时,根据全市脱贫攻坚工作安排,建档立卡贫困户户均补助2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4万元,财政扶贫专项资金0.6万元。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户均补助2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4万元,省级财政资金0.6万元。其他农户户均补助1万元,其中,省级财政资金户均补助0.8万元,市级配套补助0.2万元。各区县根据任务计划,按市政府2018年第4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的方案进行配套补助,4类重点对象户均补助不低于2.5万元,其他农户户均补助不低于2万元,并且根据农户贫困程度、改造方式等,制定分类补助标准,实行差异化补助。

《方案》强调,各区县要对农村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等涉及农村住房补助项目进行统筹安排,根据群众意愿确定住房安全保障方式,避免同一农户重复申报,导致项目频繁调整。对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及其他住房补助项目的,连续2年且每年外出8个月以上、又无建房意愿的,自愿放弃政府补助不愿建房的,子女分户拆户拒不履行赡养义务、且子女有安全住房并能满足居住需求的,可不列入危房改造补助范围。对长期无人居住、异地有安全住房、自愿放弃政府补助不愿新建改造等情况,要进行造册登记,实行特例备案制度。闲置农房能拆除的尽量拆除,无法拆除的逐户标识并合理划定警示范围。

《方案》要求,要加强项目调度,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督查和年终绩效评价,建立工作落后区县通报约谈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畅通农户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加强资金监管,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以及索要“建房保证金”、“回扣”、“手续费”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加大问责追责力度,对作风不扎实、进度滞后、弄虚作假和“数据危改”的,要从严追责、从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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