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社部关于退休人员加艰苦边远津贴补贴边远艰苦地区津贴按有关国家规定执行。请问是哪个规定?文号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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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史上最全的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值得收藏)

为进一步满足大家对军转干部相关安置政策规定的全面了解,现推出《史上最全的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政策》,谨供广大战友学习参考。

1、什么是军转干部计划分配安置方式?

计划分配是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批准符合法定条件的军队干部退出现役,由地方党委、政府依据安置政策以及军队转业干部的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来安排他们工作和职务的一种安置方式。

文件链接:《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 号)

2、关于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政治待遇有何规定?

计划分配军转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

军转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转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文件链接:《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 号)

3、关于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去向有何规定?

对于今年的计划分配军转干部而言,可选择的安置去向有以下几类情况:

第一类 中发〔2001〕3 号文件中规定的安置去向条件

(1)军转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转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①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②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③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④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闲云提示:军队干部配偶随军后,一般应将其配偶的常住户口迁移到部队所在地,因此规定中“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实际上就是指可以在军队干部部队所在地安置。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转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军转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①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②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5)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6)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转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文件链接:《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 号)

第二类 中发〔2007〕8 号文件中规定的安置去向放宽条件

(1)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

(2)未婚或者离异的军转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文件链接:《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 号)

第三类 中发〔2016〕13 号文件中规定的军改期间安置去向放宽条件

(1)对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其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不受现行政策规定的随军落户年限限制,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在服役地安置;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2)军改期间,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年的军转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文件链接:《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

4、关于党政机关接收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增编比例有何规定?

军改期间,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以近三年各省(区、市)计划分配数的平均数作为改革期间计划分配基数,各省(区、市)在基数内安置仍按照计划分配数的25%增加行政编制;高于基数的部分按照40%增加行政编制。

文件链接:《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

5、关于政法部门接收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有何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政法部门接收安置军转干部工作,国家在畅通军转干部进入政法部门通道上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其中主要有以下四项:

(1)科学编制政法部门接收安置军转干部计划。军改期间,政法部门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计划数,原则上不少于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计划数的30%。

(2)建立军事法官、检察官转任地方法官、检察官衔接制度。对列入军转安置计划的军事法官、检察官,根据其在军队从事的工作和担任的法官、检察官职务,按照有关规定转任地方法官、检察官,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对具备法律职业资格和曾任军事法官、检察官的军转干部,按照有关规定择优安置到法官、检察官岗位或者安置到司法辅助和司法行政岗位。

(3)探索建立选调制度。政法部门要把师团级职务军转干部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根据工作需要和军转干部的德才条件,有计划地选调到政法部门领导班子任职,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对个人有意愿且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调配,合理安排使用,必要时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选调安置。

(4)鼓励军转干部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政法部门工作。明确对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政法部门工作的军转干部,要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特别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随调配偶和子女可在原符合安置条件的地区安置。

文件链接:《关于加强政法部门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6〕139号)

6、关于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职务落实有何规定?

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应当根据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含非领导职务);岗位安排以工作需要为主,兼顾本人意愿,确保军转干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1)军改期间,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预留职数、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转干部的工作和职务。安排军转干部增加的非领导职数实行单列、专用。

(2)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转干部,应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转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但应有一定比例安排领导职务。其他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转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3)要把师团级职务军转干部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根据工作需要和转业干部的德才条件,有计划地选调到市(地)、县(市)级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任职。

(4)对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转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 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 年的军转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

(5)对专业技术军转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转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7、关于计划外选调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有何规定?

(1)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计划外选调军队干部,经大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核并报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转业后,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审批。

文件链接:《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 号)

(2)中央和国家机关在京外的直属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不计划外选调军队转业干部,特殊需要计划外选调的,亦按照上述规定精神办理。军队各单位不得擅自商地方办理计划外选调转业干部事宜。

文件链接:《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外选调军队转业干部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政干发字第458 号)

8、刑满释放军队干部是否可以选择计划分配?

刑满释放的军官和文职干部,除犯过失罪并在服刑期间表现好适合继续担任干部职务的可安排转业外,其余一般作复员处理。

文件链接:《关于刑满释放干部安置问题的通知》(〔1989〕政干字第258 号)

9、关于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退休待遇有何规定?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转干部)。

文件链接:《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 号)

10、关于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工龄待遇有何规定?

军转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文件链接:《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

11、关于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工资待遇有何规定?

(1)分配到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到地方所任职务低于原军队职务的,职务工资执行相应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在军队担任师、团级领导职务的,执行相应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工资标准)。按专业技术干部移交的,如到地方所任职务低于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应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上述办法,不涉及职务确定等问题。

(2)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按专业技术干部移交的,被聘用到管理岗位的,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被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如基本工资低于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的基本工资,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绩效工资按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规定执行。上述办法,不涉及岗位(职务)确定等问题。

(3)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待遇,按同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规定执行。

(4)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等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5)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在军队的服役年限、任职年限、应计算军龄的在校学习时间以及到地方后正常晋升工资考核年度的计划,按照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的规定执行。

(6)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在服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且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可适当高定级别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最多不超过两个工资档次或两个薪级。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工资档次或薪级。

文件链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国发〔2008〕8号)

(1)分配到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师、团级领导职务,分别享受正(副)厅级、正(副)处级领导职务工资待遇;师、团级非领导职务或同级别的专业技术干部,分别享受正(副)厅级、正(副)处级非领导职务工资;营职、连职、排职分别对应正(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工资、科员级、办事员级工资待遇执行(上述办法,不涉及职务确定等问题)。

(2)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聘任到相应的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岗位和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按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规定执行(上述办法,不涉及职务确定等问题)。其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待遇,按同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规定执行。其在军队的服役年限、任职年限、计算军龄的在校学习时间以及到地方后正常晋升工资考核年度的计划,按照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的规定执行。

(3)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文件链接:《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59号)

12、关于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生活补助费有何规定?

师职(含技术六级)以下干部,军龄八至九周年的,发给三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以后军龄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军龄不满一年的,按满周年的标准发给,但最高不得超过十六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连续军龄不满八年的干部和执行地方工资标准的干部,转业时只发给安家补助费,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计发生活补助费的军龄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至下达转业命令时止。二次入伍的干部,第一次入伍的军龄不计发生活补助费。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得按军龄计发生活补助费。

文件链接:《关于干部转业生活补助费的规定》(〔1985〕政干字第488号)

闲云提示:此规定适用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以后批准转业的干部。

13、关于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安家补助费有何规定?

(1)对服现役14周年以下的,仍按现行标准发给4个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资)。

(2)对服现役超过14周年的,从第15年起,服现役每满一年再增发半个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资);服役时间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份可按满周年的标准计发。

计发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安家补助费的服役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到下达转业命令时止。

(3)二次入伍的干部,第一次入伍的军龄不计发安家补助费。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得按军龄计发安家补助费。

(4)转业被分配到艰苦边远地区三至六类区工作的干部,凡原籍和入伍地不属这类地区的,增发安家补助费。其中,到三、四类地区工作的,增发8个月本人工资;到五、六类地区和西藏地区工作的,增发10个月本人工资。

文件链接:《关于调整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安家补助费的规定》(〔1989〕政干字第242号)、《关于调整转业干部安家补助费增发标准对应类别的通知》(财薪〔2010〕771号)

14、关于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社会保险有何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同保险缴费年限。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15、关于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基本养老保险有何规定?

(1)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军队复员干部,以及由人民政府安排到企业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参加企业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计算办法为: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按本人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20%的总和计算;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按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缴费工资起点标准的20%乘以服现役月数计算。(其中,12%作为单位缴费,8%作为个人缴费。)

(2)计划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计算办法为: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按本通知施行后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20%的总和计算;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按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缴费工资起点标准的20%乘以本通知施行后服现役月数计算。其中,12%作为单位缴费,8%作为个人缴费。

(3)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月缴费工资,本通知施行前,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为本人月工资数额,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为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工资起点标准;本通知施行后,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为本人月工资数额乘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调整系数,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为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工资起点标准乘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调整系数。养老保险缴费工资调整系数确定为1.136。

(4)计算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月工资项目,本通知施行前包括:基本工资、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和奖励工资;本通知施行后包括:基本工资、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高山海岛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和奖励工资。

(5)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军队复员干部,以及由人民政府安排到企业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其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安置地负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计划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其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安置地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6)军人退出现役时,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依据军人退役命令,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或者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报到通知,以及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军务部门或者政治机关干部部门的审核认定意见,开具《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缴费凭证》《信息表》,见附件1、2),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通过银行汇至退役军人安置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凭证》《信息表》和银行受理回执一并交给本人。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同时向退役军人安置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邮寄《缴费凭证》和《信息表》。

(7)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军队财务部门邮寄的《缴费凭证》和《信息表》,核实到账资金无误后,为退役军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退役军人应及时到安置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8)军人退出现役后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企业职工或者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9)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本通知施行前的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10)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军人退役时首次安置地企业职工或者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限。

文件链接:《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

闲云提示:(后财〔2015〕1726号)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2〕547号),劳动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2002〕后联字第3号)同时废止。

16、关于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军人职业年金有何规定?

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军人职业年金补助。

(1)军人职业年金补助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在军人退出现役时一次算清记实。军人职业年金补助的计算办法为: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按本通知施行后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12%的总和计算;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按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缴费工资起点标准的12%乘以本通知施行后服现役月数计算。(其中,8%作为单位缴费,4%作为个人缴费。)

(2)军人职业年金补助的月缴费工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为本人月工资数额乘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调整系数;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为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工资起点标准乘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调整系数。养老保险缴费工资调整系数确定为1.136。

(3)计算军人职业年金补助的月工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高山海岛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和奖励工资。

(4)计划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依据军人退役命令,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或者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报到通知,以及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军务部门或者政治机关干部部门的审核认定意见,开具《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见附件1),将军人职业年金补助资金通过银行汇至退役军人安置地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年金银行账户,并将《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和银行受理回执一并交给本人。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同时向退役军人安置地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邮寄《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军人退出现役到接收安置单位报到后,将《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和银行受理回执交给接收安置单位,由接收安置单位负责办理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手续。

(5)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军队复员干部,以及由人民政府安排到企业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依据军人退役命令、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的报到通知,开具《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将军人职业年金补助资金交给本人。军人退出现役后,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本人应将《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资金交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相关转移接续手续。

(6)军人退出现役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按照国家规定参加职业年金或者企业年金的可享受相应的待遇。文件链接:《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7号)

闲云提示:(后财〔2015〕1727号)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17、关于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医疗保险有何规定?

(1)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四级以下文职干部和士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工资收入1%的数额缴纳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军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的同等数额,给予军人退役医疗补助。

(2)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四级以下文职干部、士官退出现役时,其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资金和利息,由本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结清。

(3)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退出现役时,接收安置地区已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填写《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并将本人退役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通过银行汇至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军人退出现役后,应将本人所持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或者《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交给接收单位,由接收单位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落户手续。

(5)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接收单位或者退役军人个人提供的转移凭证后20天内,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有关规定,为退役军人建立(或续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6)军人服役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7)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根据接收安置单位情况享受医疗保障。

文件链接:《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国办发〔1999〕100号)、《关于军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办法的通知》(〔2000〕后财字第184号)、《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 号)

18、关于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住房保障有何规定?

(1)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2)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本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3)转业干部因配偶无住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超过家庭合理负担的部分,个人支付确有困难的,安置地政府应当视情给予购房补助或者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4)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军队团(含)级以上财务部门在军队转业干部离队时计发给个人。其中,租住军产住房的,退还军产住房时计发给个人。

(5)夫妇均为军队干部,一方转业需要购买住房的,留队一方可以申请住房补贴。

(6)符合借住军队住房的转业复员等地方人员并符合享受地方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住房租金减免条件的,可由承租(借)人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等提供证明,住房管理单位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租金减免。

文件链接:《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 号)、《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国办发〔2000〕62号)、《关于调整军队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后营〔2008〕289号)

19、关于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教育培训有何规定?

(1)教育培训对计划分配军转干部主要是按照“先培训后上岗”、“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岗前适应性培训不少于5天;专业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部门或者专业编班集中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干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2)选送计划分配军转干部进高等学校,进行为期一年融入式的带薪脱产教育培训,培训中有意愿取得所学专业学历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可申请相应学历。培训费用由中央财政根据各地实际参加人数按每人1万元标准核拨,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根据当地情况予以补助。

文件链接:《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 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国转联〔2008〕5号)、《关于探索开展军队转业干部进高等学校专项培训的指导意见》(国转联〔2017〕1号)

闲云提示:(2)中的培训政策为今年刚刚实行的优惠政策。

20、关于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家属随调随迁有何规定?

国家实行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家属的随调随迁政策。

(1)军转干部配偶或未婚的子女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或企业的合同制工人,需要随本人转业跨县安置的,可以办理随调;没有工作的配偶和子女可以办理随迁。

(2)如果军转干部随调配偶为公务员的,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专业相应合理安排;如果随调配偶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仍安置到事业单位工作;配偶为企业职工的,一般在企业妥善安排。

(3)如果军转干部随调配偶不愿由安置地政府指令性安置,也可选择自谋职业,并采取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费等措施进行安置。自谋职业的随调随迁配偶,可享受随军家属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4)如果军转干部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并且不准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随迁子女在干部转业当年升学、报考军队和地方各类院校时,与现役干部子女同等对待。

文件链接:《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 号)、《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

原标题:河南信阳固始县全科医生特设岗位招聘15人|18-10-16前报名

我县2018年计划特设全科医师15名(详见岗位表),为确保本次特岗全科医师招聘工作规范有序的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全科医生特设岗位主要职责要求如下:

(一)承担预防保健、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病人康复与慢性病管理、健康教育与管理等连续性、综合性、一体化服务。

(二)承担专科******的识别、转诊以及危重情况的应急处理任务。

(三)作为全科医生团队的领头人,帮助和指导团队其他医务人员提高业务水平。

(四)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设置在县级公立医疗机构,派驻到乡镇卫生院工作,聘期4年。

二、招聘范围和报考条件

参加招聘人员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行为;有强烈的事业心,愿意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做出贡献;身体健康,能够方便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且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且执业范围注册为临床类别全科医学专业或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的医务人员。

(二)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过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认可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转岗培训或者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务人员。

(三)具有二级以上医院工作经历和执业医师资格,多年从事临床医疗工作,能够胜任全科医生岗位的医务人员。

(四)乡镇卫生院在编在岗的执业(助理)医师不列入招聘范围。

三、报名时间、方法和要求

2.报名地点: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地址:固始县蓼城大道南段)。

1.资格审查时,报名者需符合以下三种情况并提交相关证件:

(1)符合资格条件第1种情况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医师资格证、全科医生执业证;

(2)符合资格条件第2种情况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医师资格证、执业证、省相关部门培训合格证;

(3)符合资格条件第3种情况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医师资格证、执业证、个人档案。已退休人员还须携带退休证。

2.报名时填写《固始县2018年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报名登记表》一式一份。报名表在报名点现场领取或公告网站下载打印,通过现场资格审查人员进行信息采集。

3.报考人员须按岗位表要求报名,每人限报一个岗位,多报者取消考试、聘用资格,报名与参加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对伪造虚假信息,骗取考试或聘用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资格。报考信息填写错漏或根据考生报名时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考生本人造成后果的,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4.报名人数与拟招聘人数的比例原则上应达到3:1,达不到比例要求的,对于我县急需、紧缺人才的岗位,在确保竞争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

5.本次公开招聘资格审查贯穿于考试聘用的全过程。凡发现应聘者与拟聘用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以及招聘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应聘资格。

6.报名资格审查合格者,于2018年10月26日(正常上班时间)持本人身份证到现场报名地点领取面试通知单。逾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招聘方式分面试、体检、考核、聘用等几个程序。整个过程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做到招聘程序、名额指标、结果等公开透明,阳光操作。

面试按照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应试者综合分析、言语表达、求职动机以及胜任岗位工作所具备的基本知识和能力。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当场宣布。面试设合格分数线,达不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不得进入下一程序。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

1.体检人员。依据考生成绩,按各岗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体检人员。在体检过程中,若有考生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人员,按考生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2.体检标准。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2010年修订)的规定执行。

对体检合格人员,由县纪检监察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部门联合进行考核,重点审查报名资格条件及遵纪守法等方面情况。

考核阶段因考核不合格出现招聘岗位缺额的不再递补,因考生自愿放弃出现招聘岗位缺额的,按考生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进入体检、考核环节。

特设岗位全科医生上岗前必须注册为全科医师,由县卫生计生部门协调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进行管理。

(一)户口。户口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或原单位管理。

(二)个人档案。人事档案可以由县级公立医疗机构管理,也可由服务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才服务机构代理。

(三)党团关系。党团关系转至派驻的乡镇卫生院。

(四)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特岗全科医生的日常管理、绩效考核(平时考核)工作由所在乡镇卫生院负责,年度考核工作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成绩突出、考核优秀者,须在绩效工资分配时予以考虑;对于考核不合格者,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工作岗位,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五)聘用期满人员去向。聘用期满后可回原单位工作;鼓励特岗全科医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愿意留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乡镇卫生院可按有关规定将其优先聘任到领导岗位或纳入编制内常设岗位管理。考核优秀的,可进入县级医院工作,纳入编制内常设岗位管理。参加其他医院招聘时,招聘单位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招聘的特岗全科医生在乡镇卫生院服务未满4年的,不享受本方案相关政策。

(六)特岗全科医师在基层服务时间不少于4年,服务期间内,不得擅自离开服务岗位,否则视为违约,违约者要退回补助费用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在医师注册和职称晋升等方面给予限制,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一)特岗全科医生在服务期间享受所在乡镇卫生院同等岗位职工的工资和绩效,并按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特设岗位全科医生按国家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二)为特岗全科医生发放岗位津贴,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按年人均4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三)服务的乡镇卫生院要为特岗全科医生提供相应的周

转住房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四)特设岗位全科医生在乡镇卫生院的工作时间,计算为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前,到基层累计服务的时间。

(五)可提前一年申请职称晋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放宽外语要求,论文不作硬性规定,将服务数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评价等作为特设岗位全科医生晋升职称的重要因素。

(六)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到全科主治医师岗位。

(七)积极开展全科医学继续教育活动,为特设岗位全科医生提供具有全科医学特点、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特设岗位全科医生按规定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八)正式工作人员经批准,在进修学习期间,工资及有关福利待遇仍可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可由派出单位给予相应的生活补助。

1.信阳“招才引智”固始县2018年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明细表.xlsx

2.信阳“招才引智”固始县2018年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报名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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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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