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5月买了份保险,给小孩买保险投保人填谁合适和被保险人都不是本人签字,已交了10年,现在能全额退款吗?

我爱你,你爱他,这种狗血的三角恋是无聊肥皂剧中永远不可或缺的剧情之一。在保险法中,也有这样的一个复杂的三角关系: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这篇文章就来谈一谈这三者之间的故事。

《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翻译成大白话就是,投保人是签合同缴保护费的人;被保险人是被保护的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既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在保险实务中,基本上每个保险产品都会在投保规则中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进行规范和限制,包括健康状况、经济状况、职业和年龄等,购买之前必须详细了解以免产生理赔隐患。

在这里插一个小故事。前段时间有一个热门新闻,无锡的一个医生凭借助自己的专业经验感觉甲状腺出现了问题,于是自己偷偷拍片检查并判断可能患有了甲状腺乳头状癌症,然后一口气在13家公司狂买了790万的保险,观察期过了之后做了切除术,同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一方面发现投保额与被保险人的经济收入明显不相符合,另外也发现了其他种种可疑,于是向警方报警,最后作为骗保案侦破。所谓城市套路深,保险水不浅啊!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相对比较简单,法律上只是明确要求双方要有保险利益,这个在之前的《无利益,不保险》的文章里已经详细论述了。在这里,我想再介绍下重疾险中经常用到的小技巧——夫妻互保;

所谓的夫妻互保,就是夫妻双方各以自己为投保人,对方为被保险人购买一份重疾险(主险须自带被保险人重症、轻症豁免),每份保险附加投保人重症、轻症豁免。这样夫妻两人之间只要有一方患了重症、轻症,两份保险合同的后期保费就都可以豁免,两份合同也继续有效,这样就有了更好的保障效果

(夫妻互保示意图。注意:主险必须自带被保险人重症、轻症豁免,另外每份保险附加一份投保人重症、轻症豁免。还有看不明白的可以私信)

受益人是《保险法》和保险合同中非常重要的概念,《保险法》第十八条对受益人是这样定义的: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同时,《保险法》中第三十九条到四十三条专门讲受益人及受益权。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到第十七条也是专门讲受益人及受益人权利的。由此可见,受益人概念之重要性。具体的法律条文不在这里赘述,下文主要从保单包含资产属性及所有权的变化来理清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复杂关系。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

首先说明一下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的人身关系,有以下两种情况:

1、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非身故保障的受益人都是被保险人(特殊情况除外,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如重疾险中的重疾保障,医疗险中的门诊、住院保障;

2、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不是同一人:这种情况包含所有的身故保障,如意外险、寿险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可以指定受益人,但是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需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合同既是合同,也是一种资产,其包含的资产属性和资产所有权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转化;

1、 保险合同在理赔之前包含的资产主要体现为现金价值,所有权归投保人。投保人有权对合同进行变现、质押、撤销和变更;这些权利通常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无关。

2、 保险合同在理赔之后体现的资产就是理赔金,所有权归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有。受益人又可分为指定受益人法定受益人。当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时(主要存在于身故保障中),又有以下三种情况:

1) 受益人为指定受益人:理赔金直接归指定受益人所有;

2) 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理赔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属于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所有;

3) 受益人是指定受益人,但是指定受益人丧失受益资格(如受益人加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无法受益(如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理赔金参照上一种情况作为遗产属于法定继承人所有。

我们知道,保险除了有保障的功能外,还有资产隔离资产传承的功能。而资产隔离和资产传承的功能实现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通过设置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三者之间的人身关系,保险资产属性和所有权的变化来实现的。

上面这些文字对于缺乏专业知识的人而言理解起来困难较大,还是以案例来说明吧。

当妈的心疼闺女,想给闺女多置一些嫁妆,但是又担心闺女看错人找了一个负心的女婿。于是当妈的以自己为投保人,以女儿为被保险人买一份大额的保险(如重疾险),指定受益人为母亲本人。如前所叙,保单资产在理赔之前所有权归投保人,所以即使女儿婚姻出现危机,这份保单资产也不会因此而分割,可以一直守护女儿;如果保单发生理赔,理赔金的所有权属于女儿,按照《婚烟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这笔资产也是属于女儿个人资产,不会因为婚姻变化而被分割;如果女儿不幸人生半途身故,身故收益金所有权属于母亲,母亲有全部处置权,既可以留给自己,也可以选择分给女婿;这就是保险的资产隔离功能。

当爹的心疼儿子,赚下的家产希望能继承给儿子,又担心以后开征遗产税或者是债务风险;于是父亲以自己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购买一份大额的寿险,指定受益人为儿子。这样父亲过世之后保单的理赔金就直接归儿子所有。如前所述,当受益人为指定受益人时,理赔金并非被保险人的遗产,所以也就无须担心可能开征的遗产税,也不用偿还父亲生前可能欠下的债务(转移资产恶意避债除外,如欠下债务后购买巨额保险);同时按照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也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这就是保险的资产传承功能。

以上的两个案例针对的都是指定受益人,如果指定受益人换成法定受益人。那么结果就差别很大了。

在第一个案例中如果是法定受益人,那么女儿身故后,保险理赔金就作为女儿的遗产由父母亲和丈夫一起继承;在第二个案例中父亲去世后,保险理赔金就是作为父亲的遗产首先要偿还父亲及家庭所负债务,剩余部分再由母亲和儿子一起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分配和继承,同时可能会缴纳遗产税。两种不同处理结果一比较,就能看出指定受益人对于保护保险收益的重要性。

另外《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对于指定受益人还有一条很重要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存在争议,按照以下情形处理: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这个条款是什么意思了?比如说:丈夫为自己投保一份意外险,身故保险金指定受益人为:妻子 王某某。几年之后,丈夫与妻子离婚;再过几年,丈夫身故离世。那么虽然当时的保险合同上指定受益人是王某某,但是很可能王某某最终拿不到这笔保险理赔金,因为两人的关系已经发生变化了,这笔理赔金很有可能作为丈夫的遗产进行分配。所以各位女士看到这里,以后老公的保险单上的指定受益人该怎么写,自己看着办吧(声明:本人对以上言论不承担超过一元钱以上的法律责任)。

本文虽然已经写了这么多,但是《保险法》及司法解释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三者的规范内容远远不止这些,例如指定受益人的变更、指定多名受益人的受益顺序及份额、受益人对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等等,为了避免读者的阅读疲劳就不一一展开论述了,有兴趣的可以自己查询了解,也欢迎留言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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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郑书宏律师团 刘艳律师

  2009年1月13日,朱某为其新购的奔驰ML-350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保险以及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09年1月14日零时起至2010年1月13日二十四时止。2009年1月14日18时10分,朱某驾驶该车从营山县返成都行至204线86㎞+900m处时,因避让不当行人不当,造成交通事故。蓬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当日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承担事故全责。事故发生时该车尚未至车辆管理机关领取机动车牌照,朱某也未为该车办理临时牌照或临时移动证。

  事故发生后,受损奔驰轿车被拖至成都仁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2009年6月2日,原告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某保险公司于2009年6月11日出具《拒赔通知书》,认为本案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2009年6月22日,朱某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某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并要求某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247500元。

  法院最终认定朱某与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合法成立并生效,本次事故属于保险公司保险责任范围,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朱某247500元。

  1、本案中的保险合同已合法成立且生效。

  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投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根据以上规定,保险合同成立是要约与承诺的过程,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并在投保单上签字属要约,保险人在收到投保单后,经过必要的审查或调查,决定是否承保。如保险人审查合格,将签发正式的保险单,这一行为即为承诺,此时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投保人并未在投保单上签字(投保单为业务员代签),是否就意味着保险未成立呢?

  本案中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投保人根据保险人签发的保单交纳了保险费,就可以视为投保人以自己积极的默示行为确认了业务员(或保险代理人)代签投保单的行为,投保人即不能以投保单非本人签字而简单地否认投保单甚至是保险合同的效力。

  2、关于本次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另外,根据某保险公司车损险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除非另有约定,未办理注册登记;……在事故发生时,本案保险标的车未经交管部门登记,也未办理临时牌照,不具备合法的上路条件,根据保险条款之规定,属于保险人免责情形。

  但由于在本案中,投保人未在投保单中签字,此点对于判断某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是否尽到解释说明义务非常不利。若某保险公司在诉讼中提出自己已尽到免责条款解释说明义务的观点,从目前司法判例来看,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3、本案是否能通过启动刑事程序来减损?

  我们认为,根据我国《刑法》之规定,本案未达到刑事报案受理条件。

  要启动刑事程序,必须先确定客户朱某的行为所涉及罪名。根据我们了解到的案情,本案所涉罪名为一般诈骗罪(朱某以虚假的临时牌照来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属于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不符合保险诈骗的特征)。

  根据《刑法》第266条之规定,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客体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要件为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从本案来看,朱某不具备诈骗主观方面的要件。理由:事故发生后朱某在向某保险公司报案时,未以本案所涉假临牌报案,而事实上某保险公司也知晓事故发生时朱某的确未取得该临牌;另外,龚朱某的诉状中我们可以看出,其要求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理由并非是“保险标的车在事故发生时已取得川A66160临时牌照,具有合法的上路条件”,而是其认为双方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据此来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因此,朱某并未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编造虚假理由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起不符合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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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分别是保险中常用术语,但是一些消费者不是很清楚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这三者的区别。通俗来说人是负责交钱的这个人,被保险人是受保护的人,受益人分生存受益人和身故受益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是同一人,投保人和受益人也可以是一个人,就是给自己给自己交钱买保险。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区别是什么?

投保人是交钱的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是同一人,投保人和受益人也可以是一个人,就是给自己给自己交钱买。被保险人是受保护的人,受益人是被保险人身故了,保险金的被受与人。这是只有被保险人身故才会发生的。

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时受益人可以是投保人,但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时,则受益人不可以是投保人了。一般来说当医疗报销、重疾等发生理赔时被保险人才是受益人。

被保人,就是受保障那个人。也就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分生存受益人和身故受益人。生存受益人就是活着的时候,可以领钱那个人,一般是投保人或是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就是指定的配偶,子女父母,人走了后,这笔钱给的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是同一个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分别是什么意思?

(1)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2)被保险人是指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3)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都可以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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