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为什么不能以自营银行储蓄资金借道入市资管计划发放委托贷款,并将贷款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呢?

原标题:【金融行业】最全金融产品架构分析(银行、券商、信托、公募、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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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有理财业务监管规则有哪些?

2.理财业务都有哪些模式?

1.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有哪些?

2.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有哪些分类?

3.证券公司资管计划案例

2.基金专户及其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

3.案例:中信华夏苏宁云创资产管理专项计划-来自网络

4.平安大华专户理财案例

2.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

五、投资人保护-合格投资者、产品销售规则与穿透规则

六、金融产品合规性的综合考量

来源:IPO案例库(d8lawyers) 作者:李冰、何明亚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快速发展及人们投资理财意识日益增强,传统的理财方式遇到变革,人们不满足于稳健型的银行储蓄存款,各种创新型的理财产品以其高回报率吸引投资者的目光,加大了投资风险。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给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增加了强大动力,促进金融市场格局的转变和人们投资理财方式的转变。互联网金融天生具有成本低、覆盖广、效率高、发展快、管理弱、风险高等特点。创新性的金融产品加上互联网化的销售模式,使得人们越来越难看透所投资的产品的真实面目。本文试图从监管机构角度出发分类分析产品的合规性,并结合券商、基金、信托、银行自行发行或代理销售的产品案例加以总结分析,以期为大家后续学习打开思路。

1、现有理财业务监管规则有哪些?

1.1根据民生证券研究院的整理,从2004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诞生以来,银监会共出台29部相关文件/征求意见稿对其进行监管,内容囊括理财业务的资格准入、投资方向、风险管理、操作规范等各个方面。具体列表如下:

1.2银行理财的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

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发放信托贷款;公开或非公开市场交易的资产组合;金融衍生品或结构性产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参与新股申购;境外金融市场(《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

2.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

3.不得使用理财资金直接购买信贷资产;

4.禁止商业银行个人理财资金投资劣后受益权;

5.非《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所指合格投资者的理财客户的理财资金,不得投向房地产信托产品;

6.不得投资于可能造成本金重大损失的高风险金融产品,以及结构过于复杂的金融产品;

7.代客理财资金要与自有资金分开使用,不得购买本银行贷款,不得开展理财资金池业务,资金来源与运用一一对应;

8.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9.禁止银行理财产品之间的嵌套,但目前有放开嵌套的趋势。

(1)禁股令:银信合作资金原则上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

(2)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如信托贷款、受让信贷或票据资产、附加回购或回购选择权的投资、股票质押融资等类资产证券化业务;

(3)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

(4)可投资于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或政府项目;

(5)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均不得设计为开放式。

(1)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

(2)不得将委托资金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

1.3根据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系统统计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理财年度报告(2015)显示,上述三种最终资产将近占据了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余额的90%。

1.4关于银行理财的最新监管规则

2016年7月27日,《2016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此次征求意见稿吸纳了原有28个关于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文件的重要内容,并提出一些创新性管理措施,从而形成一个更为全面的监督管理文件。

新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对银行理财业务进行分类管理:基础类业务和综合类业务。

基础类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等资产。

综合类理财业务是指在基础类业务范围基础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还可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商业银行从事综合类理财业务的要求:除公司治理、监管评级良好等基本要素外,资本净额不能低于50亿人民币。资本净额达不到要求的将无法从事非标业务。商业银行首次开展理财业务的,应当首先开展基础类业务,超过3年且符合综合业务相应条件后,方可开展综合业务,需向银监会报告审批。

  • 商业银行不得发行分级理财产品。

分级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本金和收益受偿顺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划分为不同等级的份额,不同等级份额的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而是由合同另行约定、按照优先与劣后份额安排进行收益分配的理财产品。

分级理财产品通过分层设计,容易为劣后资金输送利益。劣后资金利用资金杠杆撬动更高的利益,也会面临更大的损失。

  • 商业银行不得投资各类资产受益权

其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银行面向非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及其受(收)益权,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仅面向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私人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除外。

  • 银行理财计提风险准备金

商业银行应当按季从净利润中计提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其中,除结构性理财产品外的预期收益率型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 50%计提;净值型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和其他理财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低于理财产品余额1%的,商业银行应当继续提取,直至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1%。

  • 商业银行每只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40%

“银行资管业内多名资深人士表示,近两年来,资管行业发生了较大变化,金融混业趋势下,资金通道丛生,边界模糊,而监管层的共识逐渐明朗,去影子银行、去通道,加强表外监管,是愈发明确的大方向。”---经典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全文解读》

2.理财业务都有哪些模式?

2.1银信合作-银行理财+信托公司信托计划

2.1.1如(图1)银行理财+信托计划--信托贷款:银行通过银行理财产品募集投资者资金投资某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通过信托贷款发放贷款给某融资企业。通过上述模式,将表内贷款业务转化为表外业务。

2.1.2银行理财+信托计划--购买商业银行表内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银行通过银行理财产品募集投资者资金投资某信托计划,信托计划购买银行表内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从而实现扩大信贷规模的目的。

2.1.3上述模式已经被银监会叫停。

为避免商业银行借助银信合作业务将信贷资产移出表内,隐藏贷款规模,自2009年开始,银监会下发了一系列规范银信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号、银监发[2010]72号和银监发[2011]7号),银信合作业务逐渐被叫停。

“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界定为“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即信托计划委托人仅限定为商业银行,以第三方非银行机构为主体发起设立信托计划的操作模式(如券商资管)则不在监管范围之内;其次,要求将理财资金通过信托计划发放信托贷款、受让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三类表外资产转入表内,而银行受让信托受益权并不在上述要求转表的资产范围之内。在传统银信合作产品中引入更多的过桥方和改变理财计划投资标的设计形成了银行对银信合作规定的监管套利。

2.2 银证合作-银行理财+证券公司资管计划

2.2.1银行理财+证券公司资管计划--直接债务融资工具(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债券产品)

在此模式下,投资人经认购银行理财产品汇入理财资金,理财资金再购买证券公司发起的集合资管计划或定向资管计划,用来购买标准化的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的债权类资产。此模式无监管禁止。

2.2.2 银行理财产品+资管计划--货币市场工具

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在此模式下,投资人经认购银行理财产品汇入理财资金,理财资金再购买证券公司发起的集合资管计划或定向资管计划,用来购买流动性高,风险小的货币市场工具。此模式无监管禁止。

2.2.3 银行理财产品+资管计划--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或者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2.2.3-4应收账款/资产收益权

银行理财资金通过资管计划投资非标准化的产品风险过高,建议投资人在购买此类产品时,需谨慎阅读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银行作为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也应披露最终资金所投资的底层资产的情况及运营模式,披露投资风险。

A.禁止分公司、营业部独立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B.禁止开展资金池业务;

C.禁止将委托资金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

D.对合作银行要求最近一年年末资产规模不低于300亿元,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1)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放开银行理财产品嵌套趋势。

(2)未来可能禁止非标银行理财嵌套除信托外的其他资管计划。

√非标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投资非标:允许

×非标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外的资管——投资非标:禁止

2.3 银证信合作-银行理财+券商资管计划+信托计划

2.3.1银行理财+券商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委托贷款

因银信合作被叫停,资管计划不能进行直接放款,此模式是对上述情况变通。

2.3.2银行理财+券商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

甲公司为A银行的高端授信客户,甲公司向A银行申请28亿元人民币贷款。A银行决定满足其资金需求,但A银行的贷款总量不足300亿元。A银行的放贷的考量:

(a)《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规定:“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为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10%。”A银行若直接放贷28亿元,则触犯该红线;

(b)贷款资产的风险权重高,直接发放贷款将大幅降低资本充足率;

(c)表内贷款移至表外的需要,实现避饶监管套利;

A银行:形式上投资,实际上贷款;B银行:形式上理财,实际上过桥;券商:形式上资产管理,实际上过桥;信托公司:形式上信托,实际上过桥;甲公司:形式上使用信托资金,实际上使用银行资金。

此模式嵌套多个金融产品,是银行规避监管套利的途径,实质通过多个层级金融产品的包装,模糊掉最终银行资金的流向,逃避监管规则。如未来监管收紧,有违规嫌疑。

除上述途径外,规避监管套利的模式还有如下几种:

过桥企业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信托公司向融资企业发放信托贷款,过桥企业获得信托受益权。过桥企业与银行A、银行B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约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银行A,银行B以买入返售方式买入银行A的信托受益权,银行A承诺在信托受益权到期前无条件回购;该模式下,银行A为信托贷款的出资方。

B.银行理财计划对接过桥企业模式

过桥企业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信托公司向融资企业发放信托贷款,过桥企业获得信托受益权;过桥企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银行A,A将该信托受益权包装成保本型理财产品;银行B与银行A签订《资产管理协议》,购买银行A发行的上述保本理财产品。

在该模式下,银行A为过桥方,银行B是信托贷款的实际出资方。

C.银行理财计划对接融资企业

融资企业将自有财产权(如正在出租的商业物业)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受益人是自身的财产权信托计划;银行成立理财产品,向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购买融资企业的信托受益权。

3.1银行理财产品+基金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购买自有信贷资产

通过上述模式,银行表内资产进行了表外化操作。

3.2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购买他行的信贷资产并回售

4.1南京银行理财产品-银行间市场金融产品及货币市场工具

4.2汉口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收益权、定向资管计划、专项资管计划

此案例的理财产品投向中包含信托收益权、定向资管计划、专项计划,可能会存在银信证合作,银证合作、银信合作等模式。

4.3中国光大银行阳光理财资产管理类理财产品-范围多样化(债券类资产、货币市场工具、收益类资产、另类资产)

4.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债券类资产

1.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有哪些?

投资银行业务,目前国内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主要是证券承销业务,即证券发行代理业务,指证券公司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借助自己的经营网点和信誉,按照与发行人约定的方式与价格,在规定的期限内代理发行有价证券的活动。

证券经纪业务,也即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指证券公司接受投资人委托,代理投资者买卖有价证券的行为。代理买卖证券的风险均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证券自营业务,指证券公司利用自己的资金和名义买卖有价证券的行为,买卖证券的风险由证券公司自行承担。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即资产管理业务,指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作为受托投资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委托人的的投资意愿,与委托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把委托人委托的资产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以实现委托财产收益最优化的行为。

2.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有哪些分类?

2.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将客户资产交由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资产托管机构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1)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2)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

(1)不得违规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2)不得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单只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40%

(4)未经许可不得投资票据等规定投资范围以外的投资品种;

(5)不得以委托定向资产管理或设立单一资产信托等方式变相扩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

(6)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资产管理计划;

(7)证券公司不得以直投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形式开展直接投资业务

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20%,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

(1)单个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集合计划投资于指数基金的除外。

(2)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1)以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20%,持有期不得低于6个月

(2)在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不得收回所投入的资金。

2.2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针对多个或单个客户的特殊要求和基础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主要是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是进行其他业务类型的一个通道和平台,如高速公路、水利发电、租赁资产等创新型产品。

2.3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具体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和客户通过合同约定:股票、债券、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融资融券等。

(1)不得将委托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2)不得将委托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银证合作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或将委托资金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

3.证券公司资管计划案例

3.1集合资管计划-以招商证券产品为例

3.1.1招商证券智融宝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伞形信托计划优先级、现金管理类资产(银行间市场金融产品,货币市场基金)

本产品为分级结构,最终投资范围为伞形信托计划的优先级,资金闲置期间配置现金管理类资产等其他金融产品,分为优先级份额及风险级份额,资产管理人(招商证券)以集合计划全部份额的10%比例的自有资金认购风险级份额。初始杠杆倍数为10倍,运作期间的杠杆倍数不超过20%,如风险级比例低于5%,资产管理人以自有资金追加份额到5%,并承担有限补偿责任。同时对所投资的伞形集合信托计划约定了基本要求,如投资比例限制,杠杆比例等。

3.1.2招商智远新三板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多元化

主要投资范围包括权益类资产(新三板股票、上市A股新股配售、增发)、基金类资产(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等)、固收类(银行间市场、证券市场交易品种)、金融衍生产品、债券回购等。封闭运营,无分级设置。

招商智远新三板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交易的证券、国内依法发行的A 股股票、新股配售与增发、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金融衍生工具、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债、债券逆回购、银行存款、其他现金类资产,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1)权益类资产: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100%,权益类资产包括新三板挂牌股票、A股股票(含新股配售与增发)等。

(2)基金类资产:占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0%-100%,基金类资产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基金类资产等。

(3)固定收益类资产:占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0%-100%,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政府债券(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债券逆回购、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申购)、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含申购)、债券型基金等。

(4)现金类资产:占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0-100%,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到期日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政府债券、期限在7天以内(含7天)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现金管理类工具。

(5)金融衍生工具: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资须依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个股期权、ETF期权、股指期权等。本集合计划投资的金融衍生工具以套期保值和对冲风险为目的。

(6)债券正回购: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40%。

委托人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以上关联方发行证券包括管理人母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时也为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顾问)提供主办推荐、持续辅导等服务的公司所发行的新三板股票及转板后在主板上市的A股股票。

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3.1.3招商智远海能达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海能达股票及货币市场工具

本资管计划的投资目标为海能达股票,为本金流动性及安全性考虑增加货币市场工具作为投资标的。

本资管计划进行了分级设置,有优先级A类份额,中间级B类份额,次级C类份额,且计划成立时的配比比例不高于1:2:1。计划持有的股票将根据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管理制度设置有12个月的锁定期。计划成立后封闭运作,设立临时开放期,各类份额退出均需另两类份额持有人同意。在本集合计划终止或清算时,在扣除应在集合计划列支的相关费用后,各类份额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则和顺序如下:

(1)若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则退回差额补足承诺人追加的资金;若不符合,则直接进入下一分配顺序;

(2)优先级A份额的本金及预期收益;

(3)中间级B份额本金及预期收益;

(4)剩余资产再支付给次级C份额。同时设置差额补足承诺人(海能达控股股东),对优先级A的本金及预期收益以及次级的本金承诺差额补足。

专项管理计划作为资产证券化的特殊载体,针对资产证券化的相关内容请见作者的《房地产+互联网+金融-房地产企业金融产业布局与案例分析》一文中的详细论述。

3.3定向资管计划-中航证券?伟星房产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金信托计划

3.3.1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单一信托计划

3.3.2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禁止性规定(投资范围最宽泛)。

(1)不得将委托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2)不得将委托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银证合作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或将委托资金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

3.3.3解决方案:信托计划进行委贷: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的资管计划以及私募基金仍然可以通过嵌套一层信托计划,认购单一信托计划并发放信托贷款的方式将募集的资金向融资方发放。

2.基金专户及其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

2.1投资范围-全能通道

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基金子公司可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

子公司不得向母公司或其兄弟公司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

母子公司、兄弟公司之间关联交易限制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得进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经营行为不得存在利益冲突。”

母公司专户不得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不得发放贷款,也不得借道银行进行委贷,但仍可借道信托计划进行委贷。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不得接受以“筹集的他人资金”对外发放委托贷款。

2.3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分类——基金公司或者其子公司的专户理财

合同期内可以追加和提现

每季度至多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

基金子公司资管业务也可分为“一对一业务”和“一对多业务”,类似于信托计划中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而个人投资者一般接触到的是“一对多业务”。

3. 案例:中信华夏苏宁云创资产管理专项计划-来自网络

这款产品计划募资规模达44亿元。其设立的独特之处在于,以苏宁11家门店为基础,但又并非直接持有苏宁云商的门店物业等资产,而是通过私募基金持有这些物业后,把私募资金的份额作为基础资产来设立资产支持证券。

3.1基础资产的“转化”路径

中信证券联合苏宁云商创设的这项计划的规模接近44亿元,其中A 类证券规模约为 20.85 亿元,期限为18年,每3年开放申购/回售。 类证券规模约为23.1亿元,期限为3+1年。A类的预期收益率约为7.0%-8.5%,B类的是固定+浮动收益,固定部分约为8.0%-9.5%。

本款REITs产品的载体是由华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华夏资本”)设立的中信苏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华夏资本角色是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管理该专项计划。投资者通过华夏资本认购后,成为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该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并非直接是苏宁旗下11家门店等资产,而是经过一系列复杂的设置,通过私募基金的收益权等间接的方式进入基础资产池。

此11间门店分别为其旗下的北京通州世纪联华店、北京刘家窑店、常州南大街店、武汉唐家墩店、重庆观音桥步行街店、重庆解放碑店、昆明小花园店、成都春熙路店、成都万年场店、成都西大街店和西安金花路店等自有门店,目前已分别设立了11家项目公司来持有。中信证券的子公司中信金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信金石”)又设立了专门的中信苏宁私募投资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成立后,中信金石以私募投资基金的名义来收购苏宁云商持有的这11个项目公司的100%股权,同时给项目发放委托贷款(包括优先债和次级债),且将持有的优先债前18年的利息收益权通过实物分配方式转让至苏宁云商。

这就意味着通过债券和股权方式,私募基金获得这11家门店的控制权。同时,苏宁再通过认购私募投资基金全部份额的方式来实现对这11家门店的间接控制,相当于苏宁云商“自卖自买”。

设计这样的交易结构,主要目的是将资产支持证券,也就是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从物业等固定资产变为基金份额。

通过这样的结构,计划管理人华夏资本代表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享有或代表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通过私募投资基金享有基础资产的所有权,原始权益人对基础资产不再享有任何权利,资产即与苏宁云商的固有财产相分离。

3.2私募基金和专项计划的对接

华夏资本根据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与苏宁云商签订债权收益权转让协议,受让苏宁云商所拥有的债权收益权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份额。至此,专项计划便可间接以私募投资基金所持目标资产的权益发售资产支持证券。

专项计划资产收益构成包括基础资产产生的净租金收入、苏宁集团的优先收购权权利对价、苏宁云商的流动性支持款、基础资产收入在专项计划账户中的再投资收益及计划管理人对专项计划资产进行投资所产生的收益等。

对于B类的资产支持证券,苏宁云商的股东苏宁电器还拥有“优先收购权”。这个优先收购权,名为权利,实为约束或兜底。

4.平安大华专户理财案例

4.2汇通安富专享1期

信托业可以经营的业务项目依《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法可分为如下:

(1)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2)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3)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4)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5)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权、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

(6)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

(8)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9)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10)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

(1)投资范围广,如券商资管产品、基金资管产品和信托产品本身

(2)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运用信托资金

(2)管理方式: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

(1)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2)银行合作产品的限制(见上文)

(3)不得向房地产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等;

(4)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5)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

(6)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

(7)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8)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9)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

(10)集合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3.信托分类3.1资金端分类:单一信托、集合信托、 3.2项目端分类 3.2.1债权型-信托贷款

3.2.2股权型-真实股权型、名股实债

3.2.3收益权型-普通受益权、结构化受益权

3.3结构化信托及信托收益权的拆分转让

3.3.1《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通[2010]2号)“结构化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根据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按照分层配置中的优先与劣后安排进行收益分配,使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投资者通过投资不同层级的受益权来获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

3.3.2集合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限制目的:防止信托受益权转让给合格投资者以外的人

3.4信托计划产品案例-以中信信托产品为例

3.4.1中信信托-中信融汇4号山西恒大华府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债权型信托贷款

本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不分层级,分为A类、B类和C类(或有),各类可分期募集,总额不超过50,000万元,期限为18个月。本次发行优先级A类信托受益权,募集金额约为30,000万元,期限为12个月。

优先级某类某期信托受益权的核算日为该类该期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的预计终止日。自核算日起10个工作日内的任意一日为信托利益分配日。

优先级信托受益权认购资金交付给临汾市紫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将用于开发建设临汾恒大华府项目。

委托人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设立资金信托计划,受托人通过信托贷款的方式向临汾市资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50,000万元,贷款资金用于支付临汾恒大华府项目工程款。

1.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为本信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恒大地产(03333.HK)为本信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3.临汾恒大华府的50%销售回款纳入监管账户;4.太原俊恒公司为本信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5.太原名都房地产开发公司100%股权为本信托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在本信托计划期限内,受托人按季制作《信托事务管理报告》,并于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信金融网进行信息披露。

3.4.2中信?佳源分拆上市重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C3期)-债权型信托贷款

本信托计划已于2015年7月28日成立,信托受益权不分层级,分A、B、C、D四类,可分期募集,募集金额不超过300,000万元。其中A类信托受益权已于2015年7月28日募集完成,募集信托本金为人民币80,000万元,以现金形式认购;B类信托受益权已于2015年7月29日募集完成,信托本金为人民币50,000万元,以现金形式认购;C1期信托受益权已于2015年7月30日募集完成,信托本金为人民币20,300万元,以现金形式认购。C2期信托受益权已于2015年8月10日募集完成,信托本金为人民币39,820万元,以现金形式认购。本次募集C3期信托受益权。

信托期限:预计不超过26个月,其中C类各期信托受益权预计于2017年7月30日同时终止。

1.C3期信托受益权的信托利益核算日为信托项目成立之日起每自然年度的12月5日、C类信托受益权终止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如因还款人提前清偿部分信托本金及对应的利息,受托人有权将提前还款日作为临时信托利益核算日,向各受益人提前分配该部分信托本金及相应收益。

2.各核算日后10个工作日内任一天,在支付应付信托费用后,向信托受益人分配相应信托利益。

本信托计划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信托资金加以集合运用。本信托计划所募集资金用于向南京新浩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贷款资金将专项用于:

1、浙江佳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全国房地产五十强企业,最新一期排名为44位)江苏片区项目公司上市前重组,支付交易对价及清理往来款;

2、因上市及获取抵押物需要,进行债务重组;

1、南京紫金华府项目在建工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泰兴威尼斯项目现房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泰兴新天地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本息抵押率不超过50%;

2、浙江佳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全国房地产五十强企业)、实际控制人沈玉兴夫妇及拟上市境内重组主体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在本信托项目期限内,受托人按季制作《信托事务管理报告》,并于信托项目成立日起每满三个月之日的15个工作日内通过中信信托官网进行信息披露。

3.4.3中信信托—石家庄中嘉信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真实股权型

本信托计划总规模为45,550万元,采用分层结构,其中募集优先级资金30,000万元,中间级资金5,000万元,次级以股权认购,价值 10,550万元;信托期限24个月,满12个月后可提前终止;信托计划优先级受益权公开募集,预期收益率为固定+浮动,其中: 固定部分,认购金额300万元(不含)以下10.5%/年,300万元(含)~600万元(不含)11%/年,600万元(含)以上11.5%/年,浮动部分根据项目住宅售价不同,为0.5%/年(以上已含认购费)。

信托期限:信托期限24个月,满12个月后可提前终止。

本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全部投资于石家庄中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用于开发建设石家庄市“御珑湾”项目。

本信托计划募集资金35,000万元人民币以增资的方式对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嘉信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中嘉信是河北天阳泰富集团旗下经营房地产开发的子公司,增资款将用于其御珑湾项目的补缴土地出让金及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增资后,中信信托持有中嘉信90%股权,达到绝对控股。该项目属于石家庄市为鼓励市内污染企业外迁,而实施的“退二进三”政策支持的旧城改造项目。根据石家庄市政府部门批复的规划要点,未来该地块将用于住宅、写字楼、保障房等商业开发,预计总建筑面积44万m2。信托计划将通过分红以及股权转让实现退出。

1.土地使用权抵押及公司股权质押,跟据戴德梁行的评估,上述抵押物价值合计约97,400万元,初始抵押率43%。

2.保证担保:母公司天阳泰富集团公司提供信托本金及收益保证、实际控制人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天阳泰富持有10%中嘉信股权。

在本信托计划期限内,受托人按季制作《信托事务管理报告》,并于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信金融网进行信息披露。

3.4.4万达商业地产发展基金I号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名股实债

预期年化收益:6.30% 发行机构:中信信托

收益说明:认购金额在300 万元(不含)以下的信托受益权年预期固定收益率为6.3%;

认购金额在300 万元(含)以上的信托受益权年预期固定收益率为7.0%

投资说明:收购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长沙开福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49%股权,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回购,并将长沙开福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51%股权质押给我司作为对其回购及支付义务的担保,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风控措施: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回购,并将长沙开福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51%股权质押给我司作为对其回购及支付义务的担保,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4.5中信·桃花源居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收益权型普通受益权

中信·桃花源居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发行规模2亿元。信托期限2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至第18个月末,预期收益率10.5%/年-13.0%/年,信托计划成立满18个月后,预期收益率13.0%/年-15.5%/年,信托收益每6个月分配一次。

资金运用方式:信托计划资金由受托人集合运用,以自己的名义与云南桃园屋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桃园屋业”)签订《桃花源居项目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及相应担保文件,以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投资于桃园屋业拥有的桃花源居项目特定资产收益权。

信托计划方案简介:桃花源居项目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主城区之一的西山区马街上村花果山,属城市中心区的低密度住宅项目,占地面积88,786平方米,容积率低于1.1,主要由花园洋房、叠层别墅以及联排别墅构成。项目比邻昆明宝珠生态公园,部分住宅能够俯瞰滇池。本信托计划的主要还款来源为特定资产在信托期限内预计可产生的销售收入。

1.土地抵押:桃园屋业已将桃花源居项目用地抵押至中信信托,该土地经北京中企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价值为5.08亿元,投资本金抵押率低于40%;

2.股权质押:桃园屋业股东陈桂林、殷勇、王丽萍将桃园屋业100%股权质押至中信信托;

3.全体股东连带责任保证:桃园屋业全体股东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

4.中信信托向桃园屋业派驻董事,参与日常运营管理。

在本信托计划期限内,受托人按季制作《信托事务管理报告》,并于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信金融网进行信息披露。

五、投资人保护-合格投资者、产品销售规则与穿透规则

通过上述几部分的讨论,我们基本浏览了券商、基金、信托、银行这些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所需要遵守的监管规则、操作模式、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及相关实际案例。在上述基础上,我们最后需要了解一下合格投资者规则、产品销售规则及穿透原则。

1.合格投资者1.1合格投资者

综合目前的监管法律法规,针对各类金融产品未有统一的监管要求。在不同产品的监管法则中,对投资者的资质要求一般围绕两个方面进行规定:一是风险承受能力,一是风险识别能力。针对风险承受能力方面主要是考察投资者的资产状况,包括可投资资产和财产收入情况;风险识别能力主要是考虑投资能力,包括投资知识和经验。

1.2不同产品对合格投资者的规定-来源网络

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

普通类单一资金信托对合格投资者没有法规要求

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产品(QDII)

集合资金信托单个委托人的资金数额不低于100万人民币或按信托成立前一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相应汇率中间牌价计算的等额外汇;

《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7号文)

单一资金信托投资者单笔委托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QDII)适用报告制内部审核口径

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自然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计划。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当向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未提供证明文件的,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不得接受其参与集合计划。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3修订)》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各证券公司可在该最低限额基础上,提高本公司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最低限额;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作为本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九条

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修订)第十一条

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合计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但不得超过50亿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修订)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针对高资产净值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的理财产品

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

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客户:(一)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二)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业务开展初期只有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进行了电子化报告和信息登记,并取得产品登记编码的银行资产管理计划才能参与投资债权直接融资工具份额。

试点阶段,相关文件为征求意见稿,暂未向社会公开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八条

根据华西证券研究所整理的各类金融产品销售相关各类活动的详细要求见下图

穿透原则包括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从资产端考虑,穿透识别底层资产,即产品的最终投资范围应该符合监管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将相关的底层资产的信息充分向投资者披露,如果将金融产品进行多层包装,模糊实际最终投向,规避监管规则,需要通过穿透原则来识别最终投向;二是从资金端考虑,投资资金应该来自相关监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识别最终的风险承担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以防止风险承担和资产类别错配,防止私募产品公募化。

公募产品与私募产品的重要区别指标之一就是投资者人数(200人),这个限制人数在《证券法》《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中均有规定。

关于合格投资人限制,需要穿透计算的相关规定:

3.1信托产品穿透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银监会2016 58号文)

3.2券商基金资管产品穿透要求: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

不被穿透核查的: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3.3上市公司定增穿透要求:上市公司定增,需要穿透识别合格投资者人数

2016年5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或者投资者人数累计超过200人,若同一资产管理人的多个同类型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标的完全相同,应合并计算投资人人数。

六、金融产品合规性的综合考量

综合上面几部分的总结与分析,针对金融产品合规性的考量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做综合分析。

通过上述一到四部分的具体分析,可以总结出来各类金融机构发行金融产品的监管规则,包括投资范围、规模限制、比例限制、嵌套限制、产品结构限制、穿透规则等。一个符合金融监管要求的金融产品才能更加充分的保护投资者权益,实现投资人资产运用的最大优化。

图 华西证券研究所整理

除了在产品设计层面应符合监管规定外,各金融机构在销售或代销金融产品时,应注意销售行为也要符合相应销售管理规定,不能夸大或过度宣传金融产品的收益,而忽视向投资者披露金融产品的风险,尤其是在多个金融产品互相嵌套过程中,要充分揭示底层资产信息。投资者在选择金融产品的过程中也要保持冷静的态度对待风险与收益。

任何产品的设计及销售都依托于合规合法经营的金融机构,如果各类金融机构本身就存在重大合规风险或违法监管规则设立的李鬼机构,只能让金融产品合规设计与销售成为空谈。对相关机构合规性的关注应更先于对本身金融产品的关注。

地 址:大连市中山区港兴路6号万达中心3A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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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阅读量:9604

【“影子银行”整顿继续 银监会严格限制委托贷款】多位银行业相关人士对财新记者指出,银监会于昨日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对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做了严格限制,对市场影响较大。一是券商、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等非标通道难以为继,二是房地产、地方融资平台等以往委托贷款的重点投向领域,此次会受到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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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有过辉煌的过去,也有过严监管的低谷,但历史上从未有任何时刻,能让市场对非标的未来抱有如此悲观的预期。在如今新一轮的监管浪潮下,作为影子银行与广义基金好“伙伴”、传统银行融资重要补充的非标,可能正处于最为艰难困顿的时期。

银监会是第一个对非标做出定义的监管机构。在其定义前的很长时间里,非标一直都是一个模糊的概念,金融机构与各级银监对于标与非标的判断具有很强的主观性。

直到13年3月,银监会在《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文)中首次提出非标债权是“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再往后,在2016年1月中债登登记系统资产模块中,银监又将非标扩展到了券商两融收益权和收益凭证以及保理、融资租赁等资产,做了进一步的完善。

到了2016年底,银监会在14年《理财业务统计表》(G06表)的版本上进行全面修订。新修订的17版G06表资产端由原来的9项扩展为16项,其中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含11项。

在对非标认定的细节上,17版的G06表有几个重点变化。一是将股票质押式回购从原权益类资产转为非标类资产,被纳入“带回购条款的股权型融资”;二是新增“可投资资产”项目,明确该项目即信贷资产流转项目,主要包括在银登中心挂牌的项目,表明在银登中心登记转让的信贷资产不被认定为非标资产项目。

此外,在银监管辖的信托行业内,银监也以另一种方式对非标给出了定义。

在2014年下发99号文(《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中,银监指出“信托公司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业务指信托资金投资于资本市场、银行间市场以外没有公开市价、流动性较差的金融产品和工具,从而导致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不能一一对应、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期限不匹配(短期资金长期运用,期限错配)的业务”。从而从信托业务资金池的角度出发,对信托语境下的非标做了定义。

与银监(理财角度)不同 ,证监对非标的定义不局限在债权领域。

在2016年的八条底线征求意见稿中,证监会定义“非标类资产管理计划”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于未在公开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资产权利的资产比例大于等于80%的资产管理计划”。这种定义下,非标不存在公开证券交易场所,包含“股权、债权及其他资产权利”,指的是场外金融产品。

2018年2月,证监会修订资管产品备案月报,在报表ZGYB1_2产品类别中增加了非标类,指投资于非标准化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委托贷款、银行理财、资产收益权、票据、股票质押、非上市股权,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产品,管理人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也计为非标类。

根据备案月报体系,证监会对银行理财和信托计划不穿透识别底层,一律按照非标资产认定,对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私募基金等归证监会监管的资管产品,穿透看资金最终投向和使用主体。

(三)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定义

五部委联合起草的资管新规对非标同样提出了定义。不过和银监证监列举式定义的逻辑不同,资管新规以白名单方式区分标与非标,即给出标准化债权范围,其余均为非标债权。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交易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债权性资产,具体认定规则由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其他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与8号文相比,不仅界定方式变了,而且对标准化债权的认定标准更严格,在考虑交易场所的基础上,还新增了公允价值和流动性的要求。

纵观上述各个机构与文件的定义,虽然出发点与角度不一,但从我们下划线强调突出的部分来看,这些定义都不约而同的指向了同一个标准:能否在监管认定的交易场所中进行交易。如果可以,则满足了标准化资产的最基本的条件,再行认定,否则便为非标资产。

对这种区分,我们可以分两层来理解。

第一,非标与标是针对交易而言,在特定情形下的区分,并非是属于某一项金融资产的特定本质。比如说,同样是信贷资产,机构私下转让,算是非标,但在银登中心挂牌,就不算非标了。同样的一个资产类别,只因在交易时的“情形与舞台”不一,其标与非标的范畴便不一样了。

第二,之所以强调“监管认定的交易场所”,是因为能够获得监管认证资格的交易场所,一般都会在参与者准入(发行投资等)、登记备案、结算、信息披露、交易流程、托管等方面制定详细的标准。这种标准的设计便于相关机构进行监管,也便于获得资产供给方与需求方的信任,最大程度的吸引双方加入,发挥出平台的作用,创造更好的条件进行交易,以增强资产的流动性。

基于这样一个认定标准,我们将在下文对现存规模较大且符合要求的几类非标业务,包括信贷类资产(信托、委托贷款及各类收/受益权)业务、票据业务、股票质押式回购等分别进行解析。

信托贷款模式一开始只有银行和信托两方参与。具体是银行用理财资金投资信托公司的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公司为特定融资者(一般为银行客户)发放信托贷款,项目到期后,融资者归还信托贷款,信托公司向银行分配收益。

此种模式大概兴起于06年和07年,此后两年由于金融危机和股市暴跌,理财投资风险偏好下滑,标的越趋保守。加之09年的四万亿经济刺激计划后,监管开始严控表内信贷资金流向,银行大量发行融资性理财产品,借助信托公司对房地产企业和地方平台等间接放贷,银信合作开始快速发展,信托贷款规模也在高速增长。

但这样一来,银行将表内信贷资产表外化,突破了贷存比、贷款规模等约束,实体融资规模越来越难以掌控,同时资金多数流向“两高一剩”领域,违背行业信贷政策。所以在2010年开始,银监会下发多项文件规范银信合作。

到了2012年,证监会鼓励券商、基金公司创新改革,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债权开始有了新的渠道。一种是银证或银基合作,券商和基金公司没有发放贷款的资格,所以只能以委托贷款的形式投资非标,详细内容在委托贷款部分展开,另一种是银证信或银基信合作,是传统银信合作的拓展,加了通道后,可以绕开众多银信合作法规约束。

此后,银行、券商和基金等层层嵌套投资非标的业务日益火爆。在分业监管模式下,银监会的穿透监管面临挑战,银行理财投资非标的规模难以实质性的管控。

为了防止非标投资扩张过快而引发的风险,银监会13年3月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8号文),规定非标债权占比不得高于理财总余额的35%与上一年总资产的4%,从总量上对理财投资非标的规模做了规定。

随后,银监办又发布了39号文,强调“解包还原”和“穿透原则”,非标债权理财要穿透到最后一层来核算8号文的监管指标。

这些文件对于理财投资非标施加了较强的限制,利用表外对接非标难以进一步扩张。

于是银信合作开始转向监管尚未完全覆盖的表内同业项目。最常见的是三方协议模式,具体交易结构是银行A委托信托公司设立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约定资金用于对特定融资企业发放信托贷款,然后银行B作为实际出资方,以同业资金受让信托受益权,最后银行C承诺在信托计划到期前无条件受让银行B持有的信托受益权,真正承担风险。银行A是资金过桥方,除了银行,还可以由券商或基金公司担任。

好景不长,没过多久,银监在14年又下发了规范银行同业业务投资的127号文,里面提出买入返售项中的资产只能是具有公允价值计价、具有较好流动性的标准化资产,把这种三方协议模式堵住了。

同时,在金融创新浪潮,可担当通道机构增多的背景下,信托贷款受到了一定的冲击,增速受到一定影响。

但随着证监会在16年陆续出台《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等一系列文件,收紧了券商资管和基金子公司的通道业务(比如基金子公司新开展的业务需按照最高3%计算风险资本,并且要根据资管业务收入费计提风险准备金)资金部分回流至信托,信托贷款规模在16年底开始又得以大幅增加,再次出现了一轮小高潮。

监管最早对委托贷款的定义来源于1996年的《贷款通则》,里面说到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近年来,委托贷款发展迅速,一方面是由于企业融资需求更加旺盛、融资渠道更多元化,另一方面传统信贷的额度和流向受监管约束较多,委托贷款缺乏具体法规约束,因此银行不断创新委托贷款的业务模式实现间接放款。

证监会放开券商和基金设立资管计划后,银证、银基合作成为理财资金投资非标的一种新渠道,操作方法是理财资金投资资管计划,资管计划委托具有委托贷款资格的银行发放贷款。

接下来举个例子具体说明一下。

E公司是A银行的客户,但受监管限制A银行无法直接对其发放贷款。于是委托证券公司B成立定向资管计划,资管计划作为委托方委托D银行对E发放委托贷款。A银行与D银行通常是有联系的,D是A银行的分行或者两者属于同一家银行的分支机构。

在委托贷款模式的基础上,如果银行A将资管计划收益权直接转让或签订远期卖断协议的方式转让给银行C,则可以实现再次嵌套,这样银行A实际上只是资金过桥方,C作为实际出资人承担信用风险,但在非标链条中完全不出现。

在以上介绍的委托贷款模式中,融资者是委托银行的客户资源,委托银行起主导作用,对资金的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确定融资方案,实质承担信用风险,券商或基金仅是资金通道。与信托贷款类似,委托贷款实际上是银行逃避信贷投放监管的工具,造成大量资金流向限制性或禁止领域,与宏观调控政策相违背。

2015年1月,银监会起草《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禁止用募集所得的资金发放委托贷款,遏制通过银证银基通道发放委托贷款。正式文件时隔三年在18年1月正式下发,颠覆了非标和通道格局,下文详述。

票据业务也是一种常见的非标业务。对于票据的投资,银证合作下的票据资管计划是目前市场的主流,资管新规出台前存量约2万亿。

所谓票据资管业务,指银行通过投资资产管理计划,受让并持有票据资产或者票据收(受)益权资产的业务,是一种“中国式”的银行创新业务,相当于此前银信合作中的信托计划被替换成资管计划,是票据信托模式的简单翻版。

从动机上讲,银行之所以通过资管计划或信托计划受让自身票据,是因为一方面票据贴现业务为银行带来了不少利润,另一方面该业务在财务处理上等同于贷款,会挤占信贷额度。所以需要与券商或信托合作,将票据资产出表,在不占用信贷规模、降低资本占用的前提下,维护贷款客户资源,获得收益。

最简单的模式是银行直接委托券商成立资产管理计划,资管计划买断银行贴现票据,持有票据收(受)益权,银行再持有资管计划收益权。

在实际业务中,还可以引入一家或多家过桥银行,由过桥银行委托券商成立资管计划买断已贴现的票据,然后将资管计划的收益权转让给原票据持有银行。

2016年4月,银监会下发《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表明在银登中心登记过的票据收(受)益权将不再计入非标,但不能带有显性或者隐性的回购协议,票据收(受)益权转让给资管计划的模式被正名,成为票据交易结构调整的方向。

根据2017年新修订的G06理财业务月度报表中披露,场内股票质押式回购已经正式被确认为非标资产,而场外质押式回购由于其结构非标准化,早已被确认为非标资产。因此,无论场内场外,股票质押式回购都已成为非标资产的一部分。由交易所发布的数据,2017年末的沪深两市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待回购金额,达1.62万亿元,数额庞大。

股票质押式回购是什么业务呢?简单来说,就是个人、企业等用股票作为抵押品,向券商银行等借钱,待到期后还钱,解冻质押的股票。因此股票质押式回购本质上是一种“抵押贷款”。

2013年前,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以场外模式为主,银行与信托是主要的资金融出机构。具体业务开展时,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融资人以股票为抵押物,银行或信托直接为融资人提供贷款;另一种是采取股票质押收益权买入返售方式,银行和信托共同参与,有多种交易结构,其中最典型的是三方协议模式,具体模式与上文介绍过的信托受益权三方协议类似。

场内股票质押回购在开展时,也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先由券商自营资金出资,然后打包成股票质押受益权,由银行出资购买;另一种是银行认购券商资管产品,资管产品再投资股票质押式回购项目,主要包括“一对一”与“一对多”两种交易结构。

在2016年10月下旬,证监会提出股票质押式指引征求意见稿,对股票质押业务的约束加强,控制股票质押式回购的规模的扩张。18年1月,股票质押新规正式下发,靴子终落地。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新规从资产、融资方和融出机构三方面对股票质押业务提出更严格的要求。

从资产角度,要求“单一证券公司、单一资管产品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比例分别不得超过30%、15%,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超过50%,同时明确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这些限制对于市场整体影响有限,但质押比例超过上限的高风险标的需要进行调整。

新规发布后,行业将逐渐恢复良性竞争,股票质押业务风险将回落。

“明股实债”是一种在实务中形成的新型投资方式,从字面理解,即投资方对融资方的投资表面上是股权投资,实质上是债权投资,融资方对投资及其收益实质承担偿还责任。

明股实债的详细定义在不同监管体系中略有差别。在银监体系指的是“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在G06报表中属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在中基协监管要求中,明股实债是“投资回报不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不是根据企业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分配,而是向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承诺,根据约定定期向投资者支付固定收益,并在满足特定条件后由被投资企业赎回股权或偿还本息,常见形式包括回购、第三方收购、对赌、定期分红等”。这个定义比银监会的更加全面,将回购、对赌、定期分红等形式也纳入明股实债。

明股实债早期的业务模式是融资方抵押股权从出资方获取贷款,后来演变成规避监管的创新投资模式,多用于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PPP项目融资中。

采用明股实债模式,房企可以规避众多常规贷款政策的约束。

从投资机构角度来讲,明股实债模式能帮助投资方绕开监管约束,获取高额投资回报。具体来看,不具有经营贷款业务的机构能利用该模式通过各种SPV对目标企业放款,绕开放贷资质要求,银行自有资金或理财资金能借助通道间接放贷,规避非标投资众多限制。

根据SPV主体的不同,明股实债模式在实践中有多种交易结构,接下来介绍常见的两种交易结构,分别为一般明股实债交易结构和间接明股实债交易结构。

在一般明股实债交易中,投资人通过资管机构获得标的公司股权,约定固定分红比例,到期后由融资方或者其关联方回购股权实现退出。

间接明股实债交易结构的设计实际上是在一般明股实债交易结构中加了一层有限合伙公司架构。在此交易结构中,一般由融资公司或实际控制人作为GP,享受基金劣后收益,投资方通过资管计划作为LP,享受合伙基金优先级收益。此后有限合伙基金投资标的公司,以特殊分红条款或回购等方式来进行退出。

三、非标受到的监管冲击

非标在理财、券商资管、信托等广义基金持仓中非常重要。2016年券商资管总规模中非标投资占比为67.4%,规模约11.7万亿,主要是定向资管计划投资非标;16年基金子公司资产总规模里高达86.9%投资非标,投资规模为9.12万亿;信托的投向也以非标为主,17年3季度约10.8万亿;保险资管中非标投资规模约4.8万亿;非标在理财配置所占比例相对较低,17年底理财配置非标比例约16.14%。

非标产品是特定历史背景下的产物,它的存在对现实经济有许多益处。

首先,非标丰富了投融资体系。单一银行信贷难以满足企业和地方政府的融资需求,而非标正好可以补充这个融资缺口,增加了实体融资渠道,丰富了我国投融资体系,有利于引导闲散资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其次,促进了利率市场化的进程。非标一般由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机构提供,交易过程按市场利率定价,较好地反映了市场利率,加速了利率市场化进程。

此外,银行、信托、券商等各机构参与非标业务,有利于鼓励金融机构互相竞争,打破垄断,促进金融创新。

当然,非标业务高速增长也存在众多弊端。一方面,非标使实体融资规模过大且难以控制,同时大量资金流向房地产行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违背行业信贷政策,宏观调控政策作用被削弱。另一方面,非标资产期限长,负债端期限相对较短,在流动性宽裕情况下能通过期限错配获得高额收益。但非标流动性差,一旦理财产品的续发出现问题,则有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

也正是如此,中央为了去杠杆,防风险,从去年年底到今年1月,频发监管文件,整治非标业务,非标业务也因此受到了极大的挑战与冲击。

(一)原则性文件:资管新规

资管新规是五部委对资管行业进行规范的原则性纲领文件,其中对于非标业务的影响也主要是大面上的影响,对整个非标行业的影响。

首先,既然要针对非标这样一个特定的资产类别进行监管规定,那必然要对其进行定义。

在资管新规中,监管颠覆了8号文的观点,改以白名单方式区分标与非标,即给出标准化债权范围,其余均为非标债权。在标准化债权的认定标准上,较以往更为严格,在考虑交易场所的基础上,还新增了公允价值和流动性的要求。目前很多没有被认定为非标的资产未来可能被纳入其中。

其次,在明确了对象后,资管新规对非标投资进行了限制,主要体现为禁止非标资产池业务,禁止非标做期限错配,要求非标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封闭式产品的到期日或开放式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至于禁止两层以上的嵌套对非标的作用和禁止通道相类似。现如今的非标业务,为了规避愈发科学与严密的监管,往往会把结构设计的十分复杂,中间嵌套多个资管或信托计划,就如最为简单的多层嵌套模式——银证信合作,便是为了规避银监对银信直接合作的比例规定。

如果说禁止两层以上的嵌套规定发挥作用,那么现有以复杂的结构规避监管做业务而产生的非标资产将会重新受到固有监管文件的制约,规模也将缩减。

(二)细分文件:委贷新规、银信55号文等

银信55号文:55号文首先扩大了银信类业务的定义,将表内外资金、收益权以及各类信托形式同时纳入了银信类业务(此前对于银信合作业务的监管主要针对的是理财资金与信托公司合作),并着重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明确了银信业务的穿透监管,堵住了银信通道规避监管的口子。

同时,55号文要求商业银行不得利用信托通道掩盖风险实质,规避资金投向、资产分类、拨备计提和资本占用等监管,不得通过信托通道将表内资产虚假出表;还强调不得将信托资金委托投向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产能过剩等限制或禁止性领域。

如果55号文严格执行,信托通道业务将会受到严格限制,利用信托投资的非标规模将面临萎缩。此后各家信托公司也纷纷发文要求旗下业务团队暂停通道业务,由信托主导的非标受到了较为严重的冲击。

委贷新规: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对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资金投向双向堵截,要求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其他债务性资金和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等发放委托贷款。

按照此规定,银行不能接受任何资管产品募集的资金发放委贷,券商资管、基金专户、信托计划、私募基金等都不能担当委托贷款的委托人,同时资金不得投资资管产品和国家禁止领域,结合资管新规禁止多层嵌套,银信合作55号文等,众多资管计划投资非标的重要渠道进一步被堵。

保监会:保监会主要针对明股实债。在2018年年初下发《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禁止保险资管投资明股实债,具体模式包括设置明确的预期回报,且每年定期向投资人支付固定投资回报或者约定到期、强制性由被投资企业或关联第三方赎回投资本金。

大额风险暴露:1月5日,在大额风险暴露新规中,监管要求对于资管产品,银行需要穿透至基础资产的最终债务人来计算风险暴露额,这样银行借资管计划作为通道规避表内授信、风险暴露额和集中度等限制基本失效,非标通道的需求大幅收缩。

中基协窗口指导:要求券商集合类资管不得投资信贷类资产,以信托贷款为标的的产品暂停备案,券商资管如果想继续投资信贷类非标,只能采用定向的模式,且资金必须为自有资金,无法是银行理财等资管资金。

综合来看,监管对于非标资产与非标业务的管控约束已然形成多条道路封堵的局面。非标投融资在严监管环境下困难重重,多数非标资产可能会在未来逐渐转回银行表内。

利用公募ABS实现非标转标的模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增量模式,将原本属于委托、信托贷款等非标资产形式转为公募ABS,达成向企业融资的目的。二是存量模式,即资管机构在交易所市场上直接认购由存量非标形成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份额。该模式包括两种方法,第一种是直接将存量非标资产证券化,资管机构认购相应份额;第二种是先引入信托设立财产权信托,以信托受/收益权为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资管机构认购相应份额。

利用公募ABS进行转标,银行可以实现非标资产的期限错配,获得较高息差,而且更重要的是在当前对“非标转标”方式认定仍存在较大分歧的背景下,公募ABS是最为稳定、合规的形式,可谓一举多得。

但这种模式也有很多局限性。首先,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要想在交易所挂牌上市,先要取得交易所的无异议函,等待时间较长,会影响发行效率。此外,出于审慎考虑,交易所会对上市流通产品的基础资产的安全性要求更高,需要遵守《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原本有些能够直接投资的非标资产事实上也无法借助公募ABS来进行投资。

(二)银登中心的两种模式

银登中心是实现非标转标的一个重要平台。在2016年82号文中得到了银监的官方认可。

在业务模式上,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直接进行信贷资产的登记转让,另一种是设立财产权信托,将非标资产转为信托受/收益权,在银登中心平台上登记流转。

不过82号文所认可的“不纳入非标统计口径”所指的“非标”针对的是银监8号文给出的列举法下的非标概念。资管新规改以白名单方式区分标与非标,且对流动性与公允价值有要求,在银登中心登记流转的资产仅满足交易场所要求,流动性和公允价值均没有保障。

但考虑到银登中心有助于盘活存量信贷资产,未来监管层很有可能会单独豁免银登中心,同时引入第三方估值机构来对银登中心的流转资产进行估值,毕竟这也是在未来走净值化道路时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

(三)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

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也是讨论得比较多的转标渠道。

北金所是“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的简称,与银登中心做存量非标转标不同,北金所做的是增量的非标转标,从发行模式上看,债权融资计划是以非公开方式挂牌募集资金的债权性固定收益类产品。

北金所作为央行批准的债券发行、交易平台,也是银行间市场交易协会指定的交易平台,在某种程度上讲,在北金所上市的债权融资计划已脱离了“非标”的范畴,但是否属于标准化债权,并没有相应的定论,目前地方监管当局的处理方式也不统一,未来有待《资管新规》做进一步详细的规定。

二是不改变非标资产的性质与期限,而是选择在产品端下功夫,比如仍然发行长期限的封闭式或定开式的资管产品来对接长期限的非标资产,但建立流转平台使长期限的理财产品流转起来,从而便于投资者的及时变现与退出。在某种程度上讲,这是变相缩短期限的方法,能够满足银行、融资方与投资者三方的要求。

但要实现资管产品流转平台,对规模、客户群体、估值定价等方面都有着较高的要求,中小机构可能很难推行,更适合大机构来展开。

(文章来源: 网络。本文作者:联讯证券董事总经理、首席宏观研究员李奇霖;联讯证券研究院宏观组钟林楠。感谢作者辛勤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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