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出入口多级台阶与建筑出入口没有安装扶手护拦和无障碍通道,老人摔伤了应该物管和开发商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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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宜居社区建设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老年人宜居社区建设相关的术语和定义、选址与布局、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筑 设计、建筑设备、室内装饰的要求。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具有舒适的适老居住环境、完善的养老服务设施,能够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社区。老年人宜居 社区根据性质不同可分类一类和二类:一类老年人宜居社区:配备基本的公共养老服务设施,能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文体 娱乐、居家服务等基本养老服务的居住社区;

二类老年人宜居社区:专为老年人规划建设,养老设施完善,并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医疗救助、文体娱乐等专业服务的综合性养老社区。

按照我国通用标准,将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称为老年人。

专为老年人设计,供其起居生活使用,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要求的居住建筑,特指按套设计的老 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及其附属建筑等。

供以老年人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专用住宅。老年人住宅以套为单位,普通住宅楼栋中可配套设 置若干套老年人住宅。

供老年夫妇或单身老年人居家养老使用的专用建筑。老年人公寓以居住单元为单位,配套相对完整 的服务设施。一般集中建设在老年人社区中,也可在普通住宅区中配建若干栋老年人公寓。

4.1.1 老年人宜居社区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4.1.2 基地选址位于交通便利、日光充足、通风良好、基础设施完善、临近相关服务设施,远离噪声 和污染源的地段。

4.1.3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 2 h 的标准。

4.2 一类老年人宜居社区

4.2.1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医疗急救、体育健身、文化娱乐、供应服务、管理设施组成健全的生 活保障网络系统。

4.2.2 新建普通住宅区无障碍套型比例不应小于社区总户数 5%。

4.2.3 既有住宅改造为老年人居住建筑时,应不低于原有日照标准。

4.3 二类老年人宜居社区

4.3.1 二类老年人宜居社区宜设在气候适宜的地区;空气质量 API 指数不应大于100;社区卫生环境 条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

4.3.2 二类老年人宜居社区距离二级综合医院不宜超过 20 km。

4.3.3 社区规划应根据养老设施的不同类别进行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动静分区应明确,交通组织应 便捷流畅,标识系统应明晰、连续。

4.4.1 社区内道路应实行人车分流,除满足消防、疏散、运输等要求外,还应保证救护车辆通畅到达 所需停靠的建筑物出入口。

4.4.2 社区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或步行道路。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 1.5 m,纵坡不应大于 2.5%。步行道路应采用防滑铺装材料。

4.4.3 社区机动车道路应设置限速行驶标识和路面减速设施。

4.5.1 社区应为老年人提供健身和娱乐的活动场地。场地内应设置健身器材、座椅、阅报栏等设施, 布局宜动静分区。场地位置应采光、通风良好,并避免烈日暴晒和寒风侵袭。

4.5.2 场地坡度不应大于 3%,坡度超过的场地之间应以台阶连通,台阶处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及扶手;

4.5.3 社区无障碍机动车位宜设置在地面临近建筑出入口处,无障碍机动车位数量应不少于总机动车 停车位的 5%。

4.5.4 场地内应形成完整、连贯、清晰、简明的标识系统;场地设施应配置满足老年人照度要求的照 明设施。

4.5.5 老年人集中的室外活动场地附近应设置公共厕所,且应配置无障碍厕位。

4.6.1 一类老年人宜居社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 30%;二类老年人宜居社区绿地率不应低于 35%。

4.6.2 社区绿化种植以乔木为主,不应种植带刺、有毒及根茎露出地面的植物。

5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

5.1 一类老年人宜居社区

5.1.1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保证满足社区内十五分钟服务响应要求。

5.1.2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每处最小面积不应低于 750 m 2。

5.1.3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养老床位数不应低于社区老年人口数的 3.5%。

5.1.4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应根据社区性质、规模及老年人口情况综合确定;其功能应包括基本的居家养老服务、日间照料、医疗服务、老年文体娱乐服务。

5.1.5 当养老服务设施共用其他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如社区医疗站、社区服务中心),可不再单独设 置相应的功能用房。

5.1.6 当社区内或周边已建有老年公寓、养老院、老年护理院等养老机构,且其服务半径满足规定, 该社区可不再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5.1.7 对于老旧社区改造,养老服务设施规模不应低于相应指标的 70%。

5.2 二类老年人宜居社区

5.2.1 二类老年人宜居社区社会养老床位规模应大于 500 床。单间套型每间设置床位数不应大于 2 床, 多房套型每间卧室设置床养老位数不应大于 2 床。

5.2.2 社区医疗服务设施规划应符合卫生医疗相关规定。

5.2.3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应小于社区总建筑面积的 20%。主要包括老年文体娱乐、医疗服务、商业服务、综合管理等 4 大部分,其配置应符合表 1 规定。

5.2.4 二类老年人宜居社区容积率不应小于 1.0;绿地率不应低于 35%;建筑密度不应大于 35%;机动车位配比不应低于 0.3 个/养老床位。

5.2.5 社区养老床均建设用地面积不低于 50 m 2,床均建筑面积不应小于 50 m 2。

6.1.1 一类社区普通住宅中应对失能、失智老人以及对有伤残老年人家庭进行生活设施改造。与老年 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建筑公共部分应配备无障碍设施。

6.1.2 老年人建筑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防火、防灾标准,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3 老年人建筑所选用的各种设备应满足功能适用、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建筑设计应 为户内可能采用的机电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条件。

6.1.4 新建老年人居住建筑应根据老年人的生理特点一次装修到位。

6.1.5 老年人卧室、起居室、休息室和亲情居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室,不应与电梯井道、有噪 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贴邻布置。

6.1.6 建筑建筑物出入口、走廊、楼梯、电梯厅、居住空间的墙、柱、设施、家具等表面不应有尖锐 突出物,阳角应做成圆角或者圆弧切角,或安装护角。

6.1.7 轮椅坡道、出入口台阶、公共走廊、楼梯梯段两侧应设有扶手,扶手设计应满足相关规定。

6.1.8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超过 18 层。

6.2 建筑物的出入口

6.2.1 首层主要出入口应按无障碍出入口设计,地面应平整、防滑,门前平台与室外地面高差不宜大 于 0.30 m,宜采用平坡出入口。

6.2.2 建筑主出入口门净宽不应小于 1.50 m,门应采用平开门,净高不应小于 2.1 m,门扇开启端的 墙垛宽度不应小于 0.40 m。出入口内外应有不小于 1.50 m×1.50 m 的轮椅回转空间。

6.3.1 老年人居住建筑公用走廊的净宽不应小于 1.50 m。

6.3.2 老年人公共建筑通过式走道净宽应不小于 1.80 m。

6.3.3 公用走廊内部以及与相邻部位间的地面应平整无高差。走廊地面应选择耐磨、防滑、防反射的 材料。

6.3.4 墙面应设明确的标识,说明楼层、房间号及疏散方向等信息。

6.3.5 墙面 1.80 m 以下不应有影响通行突出物。

6.4.1 老年人建筑不应采用螺旋楼梯或弧线楼梯。

6.4.2 老年人居住建筑楼梯踏步踏面宽度不应小于 0.28 m,踏步踢面高度不应大于0.16 m。同一楼梯 梯段的踏步高度、宽度应一致,不应设置非矩形踏步或在休息平台区设置踏步。

6.4.3 楼梯起终点处应采用不同颜色、材料加以区别楼梯踏步和走廊地面。

6.5.1 2 层及 2 层以上老年人建筑应配置有无障碍电梯,其中老年人居住建筑应配置可容纳担架电梯 或病床专用电梯。

6.5.2. 2 层及 12 层以上的老年人居住建筑,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 2 台,其中应设置 1 台可容纳 担架电梯或病床专用电梯。

出入口、公用走廊、楼梯间、候梯厅和门厅等公共空间均应设置疏散导向标识、应急照明装置、音频呼叫等辅助逃生装置,并与消防监控系统相连。

6.7.1 建筑中设有观众席和听众席应设轮椅席位,应按照不少于总席位 5%比例设置,并不少于 1 个。

6.7.2 轮椅席位应设在便于到达的疏散通道附近。轮椅席位的地面应平坦,在边沿处应安装栏杆或栏 板。每个轮椅席位面积不应小于 1.10 m×0.8 m 。

6.8.1 老年人居住建筑应按套型设计,套型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 间。当老年人公寓统一提供集中餐饮服务时,套型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卫生间和电炊操作间等 基本功能空间。各功能空间应按照无障碍设计,满足轮椅通行。

6.8.2 老年人居住建筑户门应采用平开门,净宽不应小于 1.1 m,高度不应小于 2.1 m。

6.8.3 老年人居住建筑户内过道的净宽不应小于 1.20m。

6.8.4 阳台出入应满足轮椅通行的需求,阳台与室内地面的高差不应大于 15 mm。

6.8.5 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10 m。

7.1.1 设有市政给水管网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应充分利用市政水压直接供水。当不具备市政供水条件时, 应自备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

7.1.2 老年人居住建筑热水供应系统的选择,应根据使用要求、耗热量及用水点分部情况,结合热源 条件确定。具备可再生能源资源的应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

7.1.3 老年人居住建筑热水供应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有防烫伤措施,冷热水管道应有明显标识。用水点的热水供水温度不宜大于 50 ℃; b) 水龙头和淋浴器宜采用杠杆式单把龙头,应采用恒温阀; c) 宜采用软管淋浴器,与莲蓬头相连的金属软管长度不宜小于 1.5 m。

7.1.4 选用节水型低噪声的卫生洁具和给排水配件、管材。

7.1.5 公用卫生间宜采用触摸式或感应式便于操作的水嘴和便器冲洗装置。

7.1.6 排水立管应采取降低噪音的措施。

7.2 采暖与通风空调

7.2.1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宜采用供暖设施。

7.2.2 老年人居住建筑宜配置冷暖空调。

7.2.3 当设置集中空调系统时,应设置新风系统。

7.3.1 建筑的出入口雨篷板底或门口侧墙应设灯光照明。

7.3.2 宜每套(间)单独设电度表和配电箱,配电箱内宜设电源总开关且带自恢复欠压、过压保护功能。

7.3.3 各部位电源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普通插座高度宜为 0.60 m~0.80 m。

7.3.4 照明开关应选用带夜间指示灯的宽板防漏电式按键开关,安装高度宜离地 1.10 m。

7.3.5 卧室至卫生间的过道应设嵌装脚灯,脚灯距地宜为 0.40 m。

7.3.6 建筑内公共走道宜设置清扫插座,间距不宜超过 15 m。

7.3.7 老年人居住建筑户内厨房应设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7.4.1 筑建筑物出入口、走廊、楼梯、电梯厅及活动室等相关老年人公共活动空间应设安全监控设备 终端和紧急求助报警装置,呼叫信号直接送至监控中心。

7.4.2 老年人居住建筑起居室、卧室、卫生间及公共卫生间厕位旁应设紧急报警求助按钮,紧急报警 求助按钮宜有明显标注且宜采用按钮和拉绳结合的方式,拉绳末端距地不宜高于 0.30 m。

7.4.3 各楼栋或单元应设访客对讲系统。对讲系统应与小区内监控中心主机联网。

7.4.4 一、二类老年人宜居社区应有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平台,并能提供上门服务功能。

8.1.1 色调应用高明度低纯度的亮暖色。

8.1.2 不应使用色彩过重、复杂、引起错视的图案。

8.1.3 交界处色彩应界限鲜明、协调统一。

8.1.4 空间内应进行连续色彩与标识设计,且色彩柔和温暖,标识应字体醒目、图案清晰、易识别。

8.1.5 大小便器、洗漱盆颜色应使用纯白色。

8.2.1 不应采用易燃、易碎、化纤及散发有害有毒气味的材料。

8.2.2 地面材质应平整、防滑、耐磨、易清洁、安全、舒适,居室地面宜用硬质木料或富弹性的塑胶 材料。

8.2.3 墙面、洁具、灯具等材质应耐脏、易清洁、安全。

8.3.1 天花、墙面、灯具、家具等造型应简单大方。

8.3.2 门扇采用推拉式时,下部轨道应嵌入与地面平整。

8.3.3 把手部件应选用“棒状式”,不应使用球型式。

8.3.4 台盆下部留空时,高度不小于 650 mm,深度不小于 300 mm,台面应设挡水边。

8.4.1 老年人居住建筑装修材料的有害物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严格控制室内装修污染。

8.4.2 老年人居住建筑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 GB 50340—2016 表 7.5.3 的规定。

内容提示:《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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