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城乡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坚持农民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政府共同负担,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
被征地农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补充养老保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经依法批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导致被征地农民全部失去或大部分失去土地的人员。城市规划区内,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2亩;城市规划区外,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为大部分失去土地。
第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征地时年满16周岁以上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应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人员,不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
本办法实施前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的农民,自愿按本办法规定补缴保险费,可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由统筹资金和个人帐户资金组成,纳入财政管理,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来源:
(一)提高的安置补助费按每平方米30元收取,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每季度末,市国土部门将对应资金划转到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抄送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二)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个人缴费不足以支付年度养老金时,差额部分由市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资金中安排。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个人帐户资金来源:
(一)符合《淮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淮府[2006]69号)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不再按照土地补偿费的70%部分核算缴费标准,统一按每人7000元一次性定额参保缴费。对于达到或超过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按年龄分段递减,男年满60周岁不足65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不足60周岁的缴纳6000元;男年满65周岁不足70周岁、女年满60周岁不足65周岁的缴纳5000元;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缴纳4000元。
(二)《淮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前,即2007年1月1日前被征地农民参保个人缴费均按上述标准执行。
(三)本着自愿原则,被征地农民可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分为3000元、6000元、9000元,被征地农民可任选其中一个标准缴费。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集体和个人缴纳的保险费资金实行银行代扣,及时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计入个人帐户。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资金按同期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及其增值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税、费。
第十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之次月领取养老保险金。
本办法实施后征地时,已达到或超过上述规定年龄的,养老保险金从参保并领取《淮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登记证》的次月起发给。
本办法实施前被征地的农民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已达到或超过上述规定年龄的,养老保险金从参保并领取《淮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登记证》的次月支付。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按下列标准发放:
(一)被征地农民未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每人每月发给基础养老金285元;
(二)被征地农民参加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3000元的,每人每月发给养老保险金315元,其中基础养老金285元,补充养老金30元;
(三)被征地农民参加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6000元的,每人每月发给养老保险金345元,其中基础养老金285元,补充养老金60元;
(四)被征地农民参加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9000元的,每人每月发给养老保险金385元,其中基础养老金285元,补充养老金100元。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先从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支付完后,由统筹资金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在参保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亲属应在当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减员等有关手续,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有余额的,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四条 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后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本息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五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农民,被征地前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继续保持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关系,待遇同时享受。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实行领取资格认证年审制度,对于虚报、冒领者,除追回养老金多领的款项外,并按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县区各级政府要确保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
第十九条 寿县、凤台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根据本地区实际,可参照本办法另行修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施行。
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军民
周边冶金矿产 周边酒店 周边景点
淮南矿业集团公司社会保险统筹中心最新评论
我要对【淮南矿业集团公司社会保险统筹中心】进行点评: |
问:2016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费2016交多少 答:属于地方政策,要咨询当地社保局或打12333社保服务热线进行电话咨询。
问: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如何 答:参加吧,对你工作没有什么影响,这也算是对征地农民的一点补偿,如果你不参加能得到一笔资金补偿也好,很多地方都是这算现金补偿的。
问: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没有领完可以退吗 答:如果是商业保险,要看合同条文。 如果是社保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有这方面规定的。也就是说由继承人拿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