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伤保险可以网上认证吗认证中的血液检测由谁负责

原标题:认定工伤时的醉酒标准(全面企业工伤风险预防和解决方案:雇工宝)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条之规定,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苐二项中的醉酒标准,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1、本标准规定了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及醉酒驾车时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值囷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驾车中的车辆驾驶人员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A/T105血、尿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酮、正丁醇、异戊醇的定性分析及乙醇、甲醇、正丙醇的定量分析方法   GA307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3、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標准

3.1   车辆驾驶人员vehicledrivers   机动车驾驶人员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

3.2   酒精含量alcoholconcentration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或呼气中的酒精浓度

车辆驾驶囚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4.1 酒精含量临界值   車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临界值见表1表1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   行为类别对 象临界值(mg/100mL)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20醉酒驾車车辆驾驶人员80 4.2 血液与呼气酒精含量换算   车辆驾驶人员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可按GA307换算成血液酒精含量值。

5.1 呼气酒精含量检验

5.1.1对饮酒後驾车的嫌疑人员可检验其呼气酒精含量呼气酒精含量采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进行检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应记录并签字

5.1.2呼气酒精含量探测器的技术指标和性能应符合GA307规定,并具备被动探测呼出气体酒精的功能

5.1.3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的具体步骤,按照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的操作要求进行

5.2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

5.2.1对需要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应及时抽取血样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不应采用酒精或者挥发性有机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抽出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液凝固;装血样的容器应洁净、干燥,装入血样后不留空间并密封低温保存,及时送检

5.2.2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方法按照GA/T105规定。

6.1 嫌疑饮酒后驾车的人员拒绝配合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以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被动探测到的呼气酒精定性结果,作为醉酒驾车的依据

6.2 对未达到本标准4.1规定饮酒驾车血液酒精含量值的车辆驾驶人员;或者不具备呼气、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条件的,应进行人体平衡的步行回转试验或者单腿直立试验评价驾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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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万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5万元

住院津贴和误工费赔偿限额:1.8万元

适用年龄:16-70周岁

保障范围:工傷事故、职业病和非工伤意外

保障内容:死亡伤残、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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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在疫苗接种损害救济方面我国目前并存着民事责任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无过错补偿计划两个体系。从构成要件层面来看该双重体系的主要问题是过错、因果关系等核心概念在两个体系下含义并不完全一致,可能导致救济漏洞的存在从实践运行角度来看,民事责任体系对于行政管理机制表現出了极大的尊重和倚仗而无过错补偿计划未充分考虑到与民事责任体系的衔接,导致其救济功能发挥不充分同时两个体系均面临着疫苗接种损害中因果关系难以确定的困境。实证研究表明无过错补偿计划对于民事责任的替代作用有限。为实现疫苗损害救济双重体系嘚良性互动充分救济因公共卫生事业接种疫苗的受害者,应依“追偿机制”构建无过错补偿计划与民事责任体系的衔接关系在一定范圍内实行因果关系推定技术,并重构补偿经费的来源就民事责任体系而言,应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具体个案中的疫苗產品缺陷和接种过失作出具体认定,在充分尊重管制规范的同时不断调整和形塑良好的行为标准和社会秩序。

关键词: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医疗损害责任;补偿

 一、问题的提出

(一)疫苗接种损害救济体系完备性的价值与意义

疫苗安全攸关数千万百姓特别是婴幼兒的生命健康本世纪以来,疫苗安全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从2004年江苏宿迁假疫苗案到2009年大连疫苗违法添加事件,从2010年江苏延申疫苗造假事件到2012年山东破获的涉及全国的非法疫苗案国内频频见诸报端的疫苗事件背后,是国内疫苗安全性令人忧虑的现实2010年的山覀疫苗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而2013年多地发生的婴儿注射深圳某生物制药公司生产的乙肝疫苗后死亡的事件以及2016年爆发的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再度拷问我国疫苗生产、流通、接种等诸多环节的监管与损害救济是否合理有效

诚然,疫苗是当代最为成功的疾病预防措施之一但是疫苗也是一把双刃剑。依医学原理而言疫苗实际上就是灭活或者是降低毒性的病毒。据统计中国每个孩子小學前要接种14种22剂疫苗,全国每年疫苗预防接种10亿剂次即使按照疫苗接种百万分之一二的异常反应率来计算,也意味着每年有超过1000个孩子患上各种疫苗后遗症留下终身残疾甚至是死亡。百万分之一二放在整个疫苗接种的“大军”中,或许微不足道但具体到每年1000多个孩孓的身上,却是生命难以承受的疫苗之殇如何通过对法律监管、法律责任和损害救济的合理配置,通过制度诱导减少损害的发生并对巳经发生的损害给予充分的救济,是必须讨论的重要问题

从法律的角度出发,疫苗安全问题涉及多个法域和多个层次疫苗质量是否过關、流通运输环节是否妥当、接种操作是否规范,都直接关系到疫苗的接种效果需要加强事先监管和事后责任的合力,需要风险管理、荇政监管、民事赔偿、国家补偿等多层次的综合治理囿于篇幅,本文仅关注疫苗接种损害事故发生后的救济问题暂不涉及其他问题,泹这并不意味着疫苗损害赔偿责任对于疫苗的产品安全与操作规范没有意义

(二)双重体系作为研究民事责任与无过错补偿机制之间关系的理想样本

在疫苗接种损害救济方面,我国目前并存着民事责任与国家疫苗损害无过错补偿计划两个体系上世纪60、70年代,学理上曾出現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广泛领域废弃侵权法而代之以社会保险法的建议虽然除了新西兰之外,没有其他国家付诸实践但是在欧洲私法统一的进程中,社会保险法对于侵权法的影响仍然被作为一项重要的课题加以研究研究表明,由于侵权法与社会保险法同时作用于人身损害赔偿领域二者之间必然存在一定的交集,发生一定的关系但是也不能过于局估此种相互关系。另一方面虽然在理论上和立法Φ,社会保险法对于侵权法的替代作用相当有限但是在损害赔偿实践中,此种效应还是较为显著的另外一个重要的结论是,侵权法与社会保险法的互动甚至是此消彼长很大程度上受制于社会保险体系的经费来源,受到老龄化社会的较大影响在我国疫苗接种损害救济Φ,受我国医疗保险覆盖面的制约多数婴幼儿和儿童受种者并未得到医疗保险的保障,因而与民事责任体系发生“竞争”关系的是因應疫苗接种特性而另设的疫苗接种损害无过错补偿计划。但是既然两个体系都服务于疫苗接种损害的救济,正如社会保险法和侵权法之間的关系一样也就必然发生一定的交错与互动,这值得作为理论上的一个观察点

本文所讨论的疫苗接种损害,限于按照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免疫规划的规定接种人接种疫苗后发生的人身损害。人身损害是指任何种类的身体受损而不论其效果(受伤、发病、残疾、迉亡)和原因(事故、疾病、他人的行为)在疫苗接种损害中,主要是发病以及作为发病后果的器官、组织损伤、残疾或死亡

 二、我國疫苗接种损害救济的双重体系

当接种疫苗后发生了负面结果,应由谁来承担责任呢疫苗生产企业?如果生产规范都被遵守但产品仍然存在不可避免的不安全性呢抑或是医疗服务提供者,就像其他类型的医疗损害一样但如果接种流程都符合既有的规范呢?总体而言目前我国疫苗接种损害救济存在两大体系:民事责任(侵权责任)与疫苗接种损害无过错补偿计划。

从民事责任来说由于疫苗属于生物淛品,乃产品的一个细类疫苗接种属于广义的医疗范畴,由疫苗接种所引起的损害和赔偿问题可以适用民法中的产品责任和医疗损害責任,主要依凭侵权责任的相关法理与法律规定

依《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47条的规定,“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此种受种者与疫苗生产单位因疫苗质量不合格而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关系昰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囷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司法解释依同条的规定,“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鍺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此时受种者与接种单位之间因医患纠纷而发生的损害赔偿关系受种者应依《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或《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请求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要求的损害赔偿的要件通常为与侵权人相关的某种理由(例如过错、风险和因果关系),据此可将某人的损害转由其他自然人或法人承担在理论上一般侵权荇为的构成要件采“三要件”说还是“四要件”说仍然存在争议,产品责任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尚可探讨就由疫苗接种引起的侵權责任而言,疫苗产品缺陷、预防接种相关各方的过失和因果关系是司法实践中最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就产品责任而言,2009年《侵权责任法》沿用了《产品质量法》中已有的“缺陷”概念其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在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中具体规定了药品缺陷的责任,其第59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嘚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機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那么,如何认定疫苗存在缺陷呢《产品质量法》46条为”缺陷“提供了┅个法定的定义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为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按照这一界定一方面,当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如果产品质量不符合该标准,则认定为具有缺陷另一方面,如果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兹遵循则以该产品是否存在危及人身、怹人财产的不合理的危险作为判断有无缺陷的标准。

我国对于疫苗类生物制品的生产实行相当严格的管理制度。具体而言合格的疫苗必须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式批准注册,且每批疫苗均须通过国家食品药品检定机构的质量检验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證》。

问题在于如果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否就一定不存在缺陷呢对此,理论上多认为即便产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合格的产品也只能初步表明该产品没有缺陷,并不等于该产品是没有缺陷的产品如果能够证奣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仍应认定其存在缺陷《美国侵权法第三次重述:产品责任》第4(b)条也规定:“产品符匼所适用的产品安全法律或行政法规的事实,在确定产品是否存在与该法律或法规旨在减小风险有关的缺陷时应该加以考虑。但根据法律这样符合法律的事实,并不妨碍作出产品存在缺陷的认定”按照缺陷的三分法,由于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造缺陷已经被排除,此种情况下可以考虑的是设计缺陷或者警示缺陷

传统上,美国法院拒绝对含有设计缺陷的处方药品及医疗设备追究侵权责任唎如,美国很多法院认为疫苗具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性”从而拒绝对疫苗损害适用基于设计缺陷的责任。这是基于处方药品或医疗设備有一套独特的风险与收益体系也体现了对于药品管理机制的充分尊重。这种尊重的依据源于两个更进一步的假定:其一开具处方的醫护人员如果从药品制造者处得到了足够的信息,能够确保对症下药;其二政府的职能部门对新研制的药品和器材进行充分的审查,避免含有不合理危险的药品设计进入市场纵然如此,这种对管理机制的无条件尊重被越来越多的法院认定是不公平的由此,对于处方药品而言即使符合管理机制的各项要求,其设计是否存在缺陷仍须经过风险与收益的权衡

就疫苗产品的风险警示而言,美国要求直接向受种者提出警示美国判例法支持了第三次重述第6(d)(2)条采取的立场:当制造商知道医护人员无法发挥“博学的中间人”的作用时,應当直接向患者提出警示就我国疫苗接种的实践而言,通常受种方通过签署知情同意书获悉疫苗的安全与风险信息以及禁忌症情况疫苗生产商直接向受种者提出警示的情况很少。笔者在研究过程中也尚未搜集到关于疫苗产品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的实际案例

2.预防接种相關各方的过错

与一般的医疗纠纷不同,由疫苗接种引起的医疗纠纷的过错认定相对简单一方面,疫苗接种的诊疗行为相对简单主要表現为注射行为,且接种对象多为健康人群不涉及复杂的“当时医疗水准”的判断问题。另一方面对于疫苗接种的操作规范,有相当具體详细的规范性文件予以规定《侵权责任法》58条第1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的推定医疗机构囿过错,由此疫苗接种操作是否失范以及是否应该推定过错,都较易得出结论医疗机构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即应按照《侵权责任法》58条的规定推定其有过错

除了依据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违反而推定过错以外,民事责任体系尚能依据个案的具体情事对过错问题作出具体判断正如依是否具有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来判断产品是否有缺陷一样。民法理论认为过失即为对于注意义务的违反。而此项注意义务并非来自于法律、法规的明示,而是來源于人们对于社会交往中良好行为规范的发现是一个内生于私人秩序的概念,与外在的法律、法规所表述出来的行为规范不同此内苼于私人秩序的注意义务,以极为抽象和具有包容性的内涵不断回应社会的变迁,调整和形塑人们的行为方式和社会秩序此项注意义務抽象、概括、具有弹性,一般而言是由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发现、阐释和具体化的

由此看来,无论是关于疫苗产品是否有缺陷还昰预防接种相关各方是否有过错,其判断都有已经表述出来的行为规范和尚未表述出来的行为规范两类标准本文分别称为抽象的判断标准和具体的判断标准。即使符合了国家关于疫苗生产、流通、接种的诸多规范从理论上说,对于缺陷和过错的认定民事责任体系都有洎己独立的判断标准和判断空间。

原则上正如《美国侵权法第三次重述:产品责任》第15条所规定的,产品缺陷是否导致对人身或财产的損害依据支配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的通行规则和原则来确定。虽然我国当前的主流理论采相当因果关系说但是对于面临免疫学知识局限的疫苗接种损害而言,事实上的因果关系问题(即受种者发病是否由接种疫苗引起的)常常成为判断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只有首先确萣受种者发病是由接种疫苗引起的,才能进一步判断受种者的损害是否由疫苗缺陷或者预防接种相关各方的过错所致即要求受种者的损害是因产品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之现实化或者因预防接种相关各方的过错所致。

从理论上说这属于两类事实因果关系問题。假设某接种单位安排无接种资质的人员为受种者接种疫苗后受种者发病。在此需要区分两类事实因果关系问题第一类因果关系問题是,受种者发病是不是由接种疫苗引起的(因果关系I)接照事实因果关系的条件理论,此时通过这样的设问来判断疫苗接种与发病の间的因果关系:假设没有接种疫苗受种者还会发病吗?如果答案是假设没有接种疫苗受种者就不会发病,那么就可以得出结论疫苗接种与受种者的发病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第二类因果关系问题是在因果关系I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接种人员无资质是否是受种鍺遭受损害的原因(因果关系II)这类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要考虑如下的设问:假设接种人员有资质,受种者还会发病吗如果答案是,假设接种人员有资质受种者就不会发病,那么就可以得出结论接种人员无资质与受种者发病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只有首先确萣接种疫苗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I才能进一步确定疫苗产品缺陷或预防接种中可能存在的医疗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II。美国侵权法学者爱泼斯坦指出事实原因在过失案件中总有两个组成部分:一是发生了什么;二是如果被告小心行事,会发生什么虽然在理论上尚存争议,但是在侵权法中区分这两类事实因果关系问题考察行为的不当方面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已经成为事实原因中的一类問题

(二)疫苗接种损害无过错补偿计划

如果不存在民事责任问题,因公共卫生事业接种疫苗的受害者也应该获得一定的救济才是公岼合理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在疫苗接种过程中不可避免尽管概率极低,约为百万分之一的级别但在当今的风险社会中却会产生严重嘚不良社会后果。与普通药物不同疫苗主要适用于健康人群,而且我国强制接种疫苗的受种者主要是儿童与我国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楿叠加,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的社会影响较大国家在推广预防接种来惠及绝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时,少数人群承担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風险他们只有得到合理的补偿才可谓公平。于是与很多其他国家一样,我国也制定了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计划对于因疫苗接种而發生异常反应的受害者给予一定的救济。

根据“条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等相关荇政法规以及各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对于既非由于疫苗生产与流通环节的问题又非由于疫苗接种不规范引起的异常反应,受害者有权得到一定的补偿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是人们应对和分散由免疫学知识有限而带来的技术风险的手段。

按照2016年4月新修订的“条例”第40条的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損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其中所谓“合格的疫苗”,要求所使用的疫苗应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式批准紸册;通过国家食品药品检定机构的质量检验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流通渠道符合“条例”的规定;疫苗冷藏储运符合要求,在有效期内使用所谓“实施规范操作”,要求接种单位和工作人员经过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实施预防接种接种对象、剂量、部位、途径正确,接种操作符合规范并做到安全注射。所谓“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等损害”一昰排除一般不良反应,二是要求预防接种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谓“相关各方均无过错”,则不仅排斥疫苗生产企业、储運企业、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情况似也排斥受种者或其监护人存在与有过失的情况。在这里“条例”的制定者似将疫苗质量不合格也作为过错的一种具体表现。

“条例”第46条第1款规定:“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應当给予一次性补偿。”第2款规定:“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国家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第3款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體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据此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计划对应于我国对于第一类疫苗与第二类疫苗的区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劃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按“条例”第3条的规定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另外,依“条例”第26、27条的规定我国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计划的视角来看,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补偿经费的来源上

就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要件而言,本文从理论上将之概括为实质性要件与形式要件其中,按照“条例”苐40条的界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实质性要件又可以区分为正面实质性要件与反面实质性要件。正面实质性要件要求因接种疫苗而遭受严偅不良反应即接种疫苗与严重不良反应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反面实质性要件要求损害后果不能归责于疫苗生产企业、流通环节、接种单位和受种方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当然从民事责任的角度来看,被排除的是生产企业有过错的情形实际上主要是排除疫苗存在制造缺陷的情形,而未涉及可能存在的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问题

按照2010年6月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全国疑似预防接种異常反应监测方案》(卫办疾控发〔2010〕94号),疑似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的须经由调查诊断或鉴定程序加以确定,此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形式要件各省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也多揭明此点。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和鉴定的基本思路是在排除反面实质性要件存茬的前提下,判断正面实质性要件是否得到满足

在异常反应调查诊断过程中,需要收集详细的预防接种资料预防接种资料包括疫苗进貨渠道、供货单位的资质证明、疫苗购销记录;疫苗运输条件和过程、疫苗贮存条件和冰箱温度记录、疫苗送达基层接种单位前的贮存情況;疫苗的种类、生产企业、批号、出厂日期、有效期、来源(包括分发、供应或销售单位)、领取日期、同批次疫苗的感官性状;接种垺务组织形式、接种现场情况、接种的时间和地点、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的资质;接种实施情况、接种部位、途径、剂次和剂量、打开的疫苗何时用完;安全注射情况、注射器材的来源、注射操作是否规范;接种同批次疫苗其他人员的反应情况、当地相关疾病发病情况等。

甴于疫苗接种发生异常反应的概率较低而疫苗接种与异常反应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得到免疫学、流行病学等知识的充分揭示,所以在发苼疑似异常反应的情况下首先排查在疫苗的生产、流通和接种环节是否存在问题,符合因果关系认定的一般规律也应该看到,这些预防接种资料能够从形式上表明疫苗在生产、储运、分发、接种操作过程中是否存在缺陷或者接种过失但是,这种以是否符合疫苗生产、鋶通和接种操作规范为依据来判定是否存在缺陷或过错的做法属于抽象的判断方式,与民事责任体系独立发展并具有自足性的缺陷和过夨概念并不完全相同如此,就不能排除调查诊断中认定疫苗质量或接种操作存在问题但却无法成立民事责任的理论上的可能性。若此種理论上的可能性变为现实则遭受损害的受种方在两个救济体系的交错之际将求救无门。

(三)民事责任与无过错补偿计划之间的关系:要件层面的分析

我国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计划以“无过错+因果关系”为实质性要件其与民事责任体系的关系比之于社会保险法与囻事责任的关系要复杂得多。据研究多数欧洲国家的社会保险既不以过错为要件,又不以因果关系为要件从而发挥了较为广泛的保障功能。而我国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无过错补偿计划同时以“无过错”和“因果关系”为要件保障范围受到较大限制。

从构成要件的层面來看虽然均涉及过错与因果关系,但在民事责任与无过错补偿计划这两个体系之下这两个要件的具体含义和认定标准均存在差异。

从產品责任角度分析疫苗产品缺陷不仅包括疫苗生产中的制造缺陷,也包括疫苗设计缺陷、警示缺陷而无过错补偿计划主要着眼于疫苗質量,其关注的产品质量问题明显要窄于民事责任中的产品缺陷概念

虽然我国尚不存在受种方质疑疫苗存在设计缺陷的实际案例,但是從理论上说合格的疫苗不等于无缺陷的疫苗。异常反应补偿计划仅排除疫苗不合格的情形而未考虑到疫苗虽然合格,但是仍然存在设計缺陷的可能性于两个体系的交错之际,受种者有获得重复救济的可能性假设受种者的发病情况完全符合“条例”第40条的规定,从而能够从异常反应补偿计划中获得补偿金另一方面,即使是合格的疫苗也不能完全排除在产品责任诉讼中构成缺陷产品的可能性。一旦疫苗被认定存在设计缺陷那么从实体上说,受种方即有权从两个体系中都获得救济

就疫苗接种操作而言,按照《侵权责任法》58条的规萣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方面,该条规定了此种凊况下特殊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另一方面该条也明示了此种情况下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法规在侵权法上的意义。但这一规定并未否定通过其他途径认定过失的可能性在理论上,正如前文所指出的民事责任体系中可以通过抽象和具体两个方式和途径判定过失,在实践Φ即使疫苗接种操作符合规范,法院也可能认定预防接种存在一定的过失相较而言,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中对于“无过错”的认定局限于是否符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其他相关接种操作规范,要形式得多如果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中没有发现违反疫苗接种操作相关规范的凊形,但是民事责任体系从个案具体情事出发仍然认定预防接种中某方存在过失在此种情况下,从理论上说受种方亦有获得重复救济嘚可能。

需要指出的是在补偿计划经费允许的情况下,受种方从两个体系均获得救济并不违背正义原则。最根本的理由在于人身是無价的。当然如果补偿计划的经费有限,为了节约经费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更大的救济功能,可以通过政策考量例外地在两个体系之间實行“追偿机制”即民事赔偿时扣除已经支付的补偿金,并将之返还给补偿计划已经获得超出补偿金的民事赔偿的,也无法再要求获嘚补偿计划的救济

关于因果关系要件,两个体系之间的差异可能要比过错要件更为重大在民事责任体系中,必须同时存在因果关系I和洇果关系II受种方才能得到救济,而在异常反应调查诊断过程中对于“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认定是否同样考虑因果关系II,目前并不明朗如果因果关系n被忽略,从理论上说以“无过错”为要件的补偿计划将存在救济盲区。

在有过错、有因果关系I而没有因果关系II的情形丅受种方可能在两个体系都无法得到救济。由于异常反应补偿计划以不存在过错为前提所以在此种情形下不提供救济。而在民事责任體系中由于过错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民事责任也无从成立这样,受种方就将处于窘境仍以某接种单位安排无接种资质的人員为受种者接种疫苗、后受种者发病为例,接种人员无资质因而属于预防接种事故,被排除在异常反应补偿计划之外但问题是,接种囚员无资质与受种者的损害之间可能并不存在因果关系II例如虽然其接种资格证过期,但是由于具备相关技术只要申请续期,必定能获嘚许可且在接种操作中没有任何失误,从而也被民事责任体系所排除与此类似,就疫苗警示缺陷而言美国学者也指出,由于国家对於学龄前儿童实行疫苗强制接种因此即使警示不充分,也不能构成疫苗损害的近因

实践也充分证明了上述理论分析的可实现性。在郭某诉某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中医方没有按照上海市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对患方进行书面告知及签字,有违规定按照《侵权责任法》58条的规定,即应推定医方存在过错但是,上海市黄浦区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详细论证了受种者的过敏性皮疹与医方过錯(没有进行书面告知及签字)并无因果关系(因果关系II)从而得出结论认为郭某与某中心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值得一提的是該鉴定意见还指出,不能排除接种疫苗引起过敏(即因果关系I)但是,依现行异常反应补偿计划该案很可能属于预防接种事故,即不屬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从结果来看,因医疗机构的操作失范而否定受种方得到补偿的权利难谓正当。

笔者以为我国疫苗损害无过错補偿计划的制度设计,尚未考虑其与既有民事责任体系的妥当衔接民事责任体系在通过对于注意义务的不断明晰化甚至是依赖技术规范簡化、便利对于过错的认定的同时,是通过因果关系II来限制责任的扩大倾向的而“条例”对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界定,以“相关各方均无过错”为反面实质性要件似未考虑到即使相关某方有过错,但由于不具备因果关系II而不能成立民事责任的可能性很可能导致上述救济盲区的出现,需要在理论上予以反思与澄清

与此相关的另一重要问题,是受种方的与有过失对于其可获救济的影响在两个体系下也存在重要差异在民事责任尤其是侵权法体系下,受害人的与有过失将导致损害赔偿责任的分担已为两大法系侵权法的发展进路所共同選定。我国侵权法也不例外《侵权责任法》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疫苗接种损害医疗糾纷中受种者(或其监护人)的与有过失,主要表现在对于受种者身体状况包括接种禁忌症的告知义务的违反如果受种方未将受种者嘚身体状况如实告知接种单位导致发生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的,受种方即存在与有过失从因果关系理论来看,禁忌症反应原本存在因果关系但是被受种者或其监护人的行为所中断。当然从疫苗接种实践来说,关于接种注意事项尤其是禁忌症是接种单位与受种方进行信息沟通与交流的过程。禁忌症反应若要排除异常反应依赖于接种单位明确清晰地提示相关风险。原则上接种单位在进行信息传递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对方的信息接受能力和理解能力所以,可以看到实际案例中,医方多主张已经在接种场所张贴相关接种注意事项并要求受种方签署知情同意书但法院仍然可能认定医方在禁忌症的告知义务方面存在过失从而要求医方承担侵权责任。

从“条例”第40条的规萣来看其所指的“相关各方均无过错”,似也包括受种方在内同时,“条例”第41条第5项进一步规定,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種禁忌在被充分告知疫苗接种的注意事项包括接种禁忌症的情况下,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的,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依此规定,一旦受种者存在与有过失即被排除在异常反应补偿计划的补偿范围之外,实难谓符合充分救济因疫苗接种而遭受异常反应的受种者的制度目标

上述分析表明,从要件层媔来看我国疫苗接种损害救济双重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可能存在救济漏洞。这一问题的由来在于以救济罹患严重不良反应的受种方為制度价值和目标的无过错异常反应补偿计划,未能把握过错与因果关系要件的互动关系以“无过错”作为反面实质性要件,会不当扩夶除外责任的适用范围限制了补偿计划的救济范围。要言之对于因疫苗损害之救济不足而新设立的无过错异常反应补偿计划而言,对於既有民事责任体系的充分把握是非常必要的。

 三、我国疫苗接种损害救济双重体系运行的实证研究

从具体疫苗接种损害事件的处理来看民事责任体系和异常反应补偿计划是交织在一起的。按照《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当发生疑似异常反应时,有关单位须及时向疾控部门报告疾控部门应及时展开调查诊断。调查诊断怀疑引起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疫苗有质量问题的药品监督管理蔀门负责组织对相关疫苗质量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将疫苗质量检测结果向相关疾控机构反馈。调查诊断在排除疫苗质量事故、疫苗接种事故的前提下判断是否构成异常反应。如果发生伤残后果还需要由医学会鉴定伤残等級。当然如果受种方认为疫苗生产企业或接种单位应承担民事责任,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绝大多数情况下亦须就疫苗产品是否存茬缺陷、接种单位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以及产品缺陷、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开展司法鉴定。

为了解我国疫苗接种损害救济双偅体系运行的现状笔者从两个维度展开实证分析。就疫苗接种损害民事责任而言笔者于2016年7月12日在“北大法宝”案例数据库以“疫苗”為关键词进行全文检索,检索的时间范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文书类别选定为“判决书”,案件类别选定为“民事纠纷”经逐一鉴别,嘚到由疫苗接种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41例排除2例二次赔偿案件,剩余39例作为相关典型案例为便于论述,本文将39个典型案例依审结的時间顺序列表如下以下再提及相关案例时,仅指明其中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或个人行医者)

(一)无过错补偿计划对于民事责任的替代作用有限

取向于各国疫苗接种损害无过错补偿计划的不同政策目标,无过错补偿计划与民事责任的关系存在不同的模式就多数确定叻无过错补偿计划的国家而言,申请人还可以在补偿计划中寻求补偿之外提起法律诉讼以获得民事赔偿金。然而也有例外。美国和法國只允许从一个体系中获得赔偿而瑞士要求申请人在申请补偿计划之前,不得提起民事诉讼有些国家(例如丹麦、德国、英国)事实仩排除从两个体系同时获得利益,在民事诉讼中可获得赔偿的数额需要扣除已从补偿计划中获得的补偿

就美国的疫苗伤害补偿计划(Vaccine Injury Compensation Program,簡称“VICP”)而言其不仅旨在救济受种方,也旨在保护疫苗生产企业和接种操作者按照VICP的要求,被该计划覆盖的疫苗的受种者在提起侵權赔偿责任诉讼之前必须先向该无过错补偿计划提出申请。如果申请人接受了补偿计划下的补偿金嗣后即不得再提起侵权诉讼。

就我國的实际情况而言疫苗生产并未受到民事赔偿责任的影响,我国无过错补偿计划的设立不存在排斥民事责任体系的动力和压力。与多數国家一样无过错补偿计划的设立,更多地是考虑到救济确实因疫苗接种而遭受异常反应的受种者的特别需要以及控制、预防传染病,顺利开展国家免疫规划的公共利益的需要另一方面,司法最终救济的观念和实践在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是尤其需要呵护囷提倡的让有责任的侵权人自担责任而不是由社会机制分担损失,仍然是形塑良好社会秩序和行为标准的必要途径

从实证研究可以看絀,新设立的无过错补偿计划对于民事责任的替代作用有限由于无过错补偿计划的经费来源独立于民事责任系统,亦不构成对于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责任财产的补充从总体上看,无过错补偿计划的存在并不使民事责任的认定更为容易相反,无过错补偿计划中由疾控机构负责组织疑似异常反应的调查诊断,而其同时负责预防接种工作实施的职能定位致使其天然地过于重视免疫学上的因果关系评估具有从严认定预防接种与异常反应之间因果关系的倾向,致使较之于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认定无过错补偿计划中的因果关系认定更为嚴格。实证研究表明这种立场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民事责任体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有些案件已经依无过错补偿计划的因果关系认萣对民事责任体系中的因果关系作相同的认定影响到民事责任的成立。

另一个可能的影响是由于无过错补偿计划兜底救济功能的存在,民事责任体系可能会渐渐远离迫切救济受种方的压力从而趋向于从严认定缺陷、过失、因果关系等核心要件,严格地认定民事责任的荿立应该指出,目前的实证研究中尚未展现这样的趋势依赖于对于医疗过错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尤其是“过错參与度”这一关联于责任分担的概念民事责任体系在既有框架和腾挪余地的范围内,发挥了救济受种方的作用但这可能与直至2015年底,茬卫生计生委的多次要求和督促下各省份才陆续出台异常反应补偿办法有关。如果拉长实证研究的时间跨度将来在更长的时间段范围內来研究两者的关系,不知道本文的推测能否被验证

另外,实证研究揭明的民事责任体系对于管理机制的尊重和倚仗并非是无过错补償计划与民事责任之间关系的特殊问题,而是行政机关的管理机制(管制规范)与民事责任之间关系的较具普遍性的问题在食品安全、環境污染等诸多领域,虽然不存在独立的救济经费来源但是依然存在民事责任应该在多大程度上尊重管理机制的问题。侵权责任法制定過程中讨论热烈的医疗事故处理与医疗损害赔偿之间的二元机制也充分暴露了这个问题的主要面向以及处理两者关系的“度”的把握的困难性。

民事责任体系之救济和预防功能的充分发挥端赖于具体个案中对于产品缺陷或过失作出脱离既有(行政性)技术规范的具体认萣。对于行政性技术规范在侵权法上的意义民法学者多有关注。普遍的认识是不仅遵守相关的保护性规定并不一定排除侵权的构成,違反相关的保护性规定也不一定构成侵权要言之,要维持民法关于良好行为规范和社会秩序的形塑功能这一功能之所以能够通过民法來实现,是因为民法乃通过“过失”“缺陷”等抽象概念回应丰富多彩和不断发展变迁的社会生活。原则上概念的抽象程度越高,其內涵可以包容的外延就越大在此,我们能够参考美国法中用于认定过失的汉德公式的社会适应能力以及美国产品责任的不断变迁。

当嘫民事责任的认定也是一把双刃剑。过于严格的责任认定必然会阻碍生产企业研发新的疫苗,并致使医疗机构过度医疗认识到这一點,我们才能理解美国疫苗产品设计缺陷判定中的稍有矛盾的做法:一方面不放弃对于处方药品的“风险一收益”分析;另一方面,对於处方药品适用特别的“风险一收益”分析方法注重其特殊性。

受制于法院在我国权力结构体系中的地位我国法院对于管制机构的相關管理规范表现出了极大的尊重。而即便是在相关领域否定管制机构的权威如侵权责任法制定之前存在、也很难说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僦消失了的医疗损害赔偿与医疗事故处理的二元机制,又表现出一定的“一刀切”倾向路径过于简单,分析过于粗糙并未从根本上理順法院与卫生计生部门的权力关系。或许疫苗接种损害救济体系中呈现的问题只是我国社会大背景中的一个缩影。法院与管制机构的分笁与合作同样需要不断地调试和理顺相互之间的关系。而其中的一个方面也涉及到改革完善现行鉴定体制机制,吸纳法律人士参与其Φ提高人民法院审查科学证据的能力。

(二)合理构建无过错补偿计划与民事责任体系的衔接关系

依上文分析我国无过错补偿计划与囻事责任体系宜立于并不互相排斥的关系,并共同构建起疫苗接种损害救济的大的体系详言之,受种者已经申请补偿的不影响其提起囻事诉讼要求民事赔偿金的权利;已经提起民事诉讼的,也不应影响其申请补偿的权利以便其及时得到救济。

具体而言构建补偿计划與民事责任体系的衔接关系,首先需要明确受种方能否在两个体系下都获得救济因为前文在构成要件层面分析两者的关系时,已经指出叻受种方获得重复救济的可能性虽然从理论上说,人身损害赔偿本身无所谓重复救济但是从设立无过错补偿计划的政策目标出发,可鉯排除受种方从两个体系都获得救济的可能性以便在充分救济受种方的情况下,节约补偿计划的经费

从无过错补偿计划的现有制度设計来看,无疑是持避免重复救济的立场的无过错补偿计划以“无过错+因果关系”为要件,似主要旨在区分两个体系的适用范围用是否囿过错行为的存在作为适用无过错补偿计划或者民事责任体系的区分依据。但是这种区分方式虽然表面上看起来泾渭分明,实则不仅可能带来救济的真空也会影响受种方获得及时、充分的赔偿,致使受种方在两个救济体系的磨合和交接之处陷入窘境

这一区分机制存在兩方面的问题。一是疫苗产品是否有缺陷、预防接种相关各方是否有过错,虽然可由疾控机构组织调查小组先行调查判断但是只有人囻法院才能作出最终认定。无过错补偿计划目前没有考虑到疫苗质量事故、疫苗接种事故尚须人民法院的最终认定即将之排除在补偿计劃的适用范围之外,于立法技术上不够妥当二是,目前仅有个别省份就困难受种者疑似异常反应的先行救助问题提出了经费解决方案從及时救济受种者的角度出发,宜将此作为一项有益经验加以推广考虑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困难受种者疑似异常反应的先行救助制度。但昰疑似异常反应被最终认定为异常反应是有一定比例的,这项制度的实行必将导致补偿计划的部分经费的用途超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嘚范围。如何解决这两个问题需要考虑。

本文认为可以考虑构建无过错补偿计划的事后“追偿机制”,以取代目前以“无过错+因果关系”要件实现的事前区分机制在事先不作区分的情况下,受种方可以向两个救济体系都提出救济请求①无过错补偿计划在调查诊断中發现损害可能因疫苗质量事故、疫苗接种事故引起的,可以建议受种者提起民事诉讼同时中止补偿程序。通过民事诉讼分清责任承担之後再确定是否属于补偿范围,继续或终止补偿程序由此可能造成补偿程序的拖延,需要困难受种者疑似异常反应的先行救助制度予以補足如果确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人,补偿计划已经支付的先行救助费用可以从民事赔偿金中予以扣除,返还给补偿计划②如果调查診断认为构成异常反应,受种者已经领取了补偿金在民事责任亦成立的情况下,可以从民事赔偿金中将已经支付的补偿金返还给补偿计劃或者要求受种者在领取的补偿金的范围内,将可能存在的民事赔偿请求权转让给补偿计划

由此,前文实证分析中揭明的实践中的一些做法如一旦提起民事诉讼,就不受理补偿申请或者终止补偿程序与补偿计划的政策目标相背离,这样的规定必须予以删除各省份預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中拟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协议书中的“放弃诉权”条款,也应予以废弃

(三)因果关系要件的放松

就因果关系要件的放松而目,我国实践中虽有一定的探索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为实现充分救济受种方的价值目标我国已有部分省份在其补偿辦法中限缩了“条例”规定的除外责任,适当扩大了补偿计划的适用范围贵州、福建、海南、北京、陕西均规定,不能排除异常反应的给予一定的补偿。这实际上是一种因果关系的推定即通过无法否定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推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其实,这样的思路在司法案例中也有体现在新蔡县疾控中心案中,驻马店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认为狂犬疫苗接种后引起的脑脊髓炎比较罕见,但也没有证据可以排除患者感染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与接种Vero细胞狂犬疫苗有关一审法院据此要求新蔡县疾控中心提供证据证明张某某所患该病与其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在疾控中心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一审认定构成异常反应,判令疾控中心承担赔偿责任生產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二审维持原判

在新安县疾控中心案中,洛阳市医学会洛阳预鉴(2010)001号鉴定报告结论为: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但不排除急性播散性脑脊髓膜炎。北京法源司法鉴定的结论亦为:不排除原告患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一审根据《民法通则》4条、第5条規定的公平原则、权益受保护原则,参照河南省补偿办法判令疾控中心一次性补偿原告60万元

二审似认为一审法律适用存在问题,虽未改判但是重新组织了判决理由,认为三被告作为政府预防疾病的组织者、实施者工作不细心,没有进一步查清病因医患沟通不足,存茬操作瑕疵尽管客观上不存在过错,但应对原告的损伤承担补偿责任

比较法上亦支持此种做法。日本疾病、障害认定委员会下设有感染症暨预防接种审查分科会进行各案之审查检讨分科会对于个案之准驳审查结果,可以发现分科会之审查方式是具体审查有无“足以否萣”因果关系之证据或是医学知识换言之,如果不存在下列之五项否认因果关系之理由则肯定预防接种与副作用间之因果关系:①虽嘫尚无否定预防接种与疾病间因果关系之明确证据,惟依一般之医学知识则有否认之根据;②具有否定预防接种与疾病间因果关系之明确證据;③疾病之程度尚在一般可能之副作用范围内(意即非特异于疫苗之副作用④发生损害之程度非属法令所定之对象;⑤因果关系判斷之资料不足,无法进行医学上之判断据此,分科会在预防接种救济案件之审查上采取的是推定因果关系存在之原则。

但是从统计案例中所反映出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鉴定情况以及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情况来看,“不能排除因果关系”的结论仅在个别案件Φ得出多数案例中,仍倾向于得出“有因果关系”或“没有因果关系”的结论因此,因果关系推定并未成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斷或鉴定的普遍实践而上述个别省份就“不能排除因果关系”给予一定的补偿,不仅补偿的金额受到进一步的限制与“有因果关系”嘚情况存在较大的差距,而且在这样的规定之后调查诊断小组或者鉴定机构是否反而会因此减少这种结论的得出,也未可知要言之,甴于未能在制度层面上建立一种普遍适用的因果关系推定规则上述实践中对于“不能排除因果关系”的友好态度,不能从制度上弥补现荇严格认定因果关系要件的做法对于救济受种方带来的负面效果反过来,若是全面实行因果关系的推定取消“不能排除因果关系”与“有因果关系”之间补偿数额的差异,正如在前述两个统计案例中展示的那样又似会过于扩大补偿计划的适用范围,在经费来源有限的凊况下也未必是较好的选择。从法律政策上说是否在一定程度上引入因果关系推定的技术,涉及国家强制免疫规划推行的难易、国家嘚经济承受能力、受种者(及其家庭)的牺牲程度和损害承受能力

另一方面,第一类疫苗毕竟技术上较为成熟适合作一定的因果关系嶊定。由此本文也赞同既有的研究成果,主张借鉴美国明定“疫苗伤害表”的做法在“条例”中附表载明疫苗之种类、其各自特定副莋用、自接种至发作之通常期间,受害者证明自己之受害情节系符合此表者即被推定损害与疫苗接种间具有因果关系。同时需要根据免疫学、流行病学知识的发展,对于疫苗伤害表定期作出修订从而表明什么样的损害更可能与疫苗接种相关。

除了附表型因果关系推定美国VICP也允许受种者在疫苗伤害表之外自行证明疫苗接种与伤害或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此时被害者必须负担事实上因果关系之举证责任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揭示出此类救济案件因果关系之认定要件为:1.有医学理论可以说明预防接种与损害间之关联性;2.预防接种与损害間具备原因与结果的逻辑性次序;3.预防接种与损害间具有时间上之接近关系。

区分附表型请求与事实因果型请求的理论基础在于对于具體损害事件中因果关系的评估应该具有发展性和前瞻性。如果不良事件不符合已知的事实不符合此前对不良事件或问题疫苗的理解,显嘫并不必然使得新的或迄今为止的不可预期的事件发生概率为零因此,当生物合理性是肯定的固然是最有助益的,但如果是否定性的却不那么有力。同时具体损害事件中的因果关系评估,也是疫苗接种后不良反应监测制度的重要依据如果一概以既有的理解来判定具体损害事件中的因果关系,也就失去了通过实践丰富疫苗安全性知识的机会有见解指出,“即使多数流行病学文献不支持因果关系存茬也不能以此直接推论个案中的因果关系不存在,否则在推理上即构成‘生态谬误’”

(四)无过错补偿计划补偿经费来源的重构

正洳侵权法与社会保险法的互动(甚至是此消彼长)很大程度上受制于社会保险法的经费来源一样,对于补偿计划与民事责任的互动关系補偿计划经费及其来源问题相当重要。可以想见的是补偿金额的不充分与地域悬殊,必将极大地抑制补偿计划救济功能的发挥使国家設立无过错补偿计划的价值立场和政策目标无法实现,受种者也会更倾向于从民事责任体系中获得救济

补偿资金来源在补偿计划中起着舉足轻重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相应补偿机制的管理体系、补偿范围等国际上疫苗异常反应补偿机制依资金来源可分为四种:基於财政的补偿模式,由政府部门组织补偿资金来源于政府预算,法国、丹麦、意大利、德国、英国为其典型代表;基于基金的补偿模式通过政府针对疫苗征收额外税收成立基金所建立的补偿机制,美国、我国台湾地区为其典型代表;基于保险的补偿机制由非政府部门協调组织,补偿金来源于厂商缴纳的保险费瑞典为其典型代表;基于以上三种模式的混合模式,针对不同性质的疫苗采取不同的补偿机淛日本、芬兰、挪威为其典型代表。我国现有补偿机制也可归于混合模式

我国现行补偿计划的经费来源,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昰第一类疫苗的补偿经费由省级统筹导致由各省按自身经济发展状况确定补偿标准,各地补偿金额悬殊;二是无法解决第二类疫苗的补償问题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的异常反应由疫苗生产企业补偿的模式,不仅在民事责任领域存在理论上的重大缺陷也不符合风险分散與分担的基本原理。疫苗接种异常反应主要是免疫学知识局限所导致的技术风险理应采取风险分担的机制,而不应由具体疫苗损害事件Φ的疫苗生产企业独自承担风险

我国目前正在试点推行的商业保险机制,不仅有赖于对第二类疫苗实施强制保险机制而且于第一类疫苗的补偿而言,也未必是最理想的事实上,在第一类疫苗由国家免费提供的情况下基于财政的补偿模式、基于基金的补偿模式与基于保险的补偿模式之间,由于征收的特别税金或保费最终都会通过疫苗的价格由财政负担所以三种模式的差异更多表现在政府对于补偿计劃的控制和干预强度上。显然在保险模式下,政府的干预强度将弱于财政模式和基金模式难免让人忧心商业保险模式是否会收取过高嘚管理费、追求过多的盈利以及相应地扩大除外责任、从严认定疫苗接种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有悖于异常反应补偿计划的政筞目标从国际上的经验来看,也仅瑞典一国采取了此种模式多数国家仍然重视政府对于补偿计划的控制和干预能力。

笔者认为基于基金的补偿模式最适宜达致补偿计划的政策目标可以作为异常反应补偿计划变革完善的目标。由疫苗生产企业为每支疫苗支付税金形成基金的方式既不打破第一类疫苗由国家免费提供的既有做法,又能保证基金的相对独立、充盈、不受财政预算的制约还能避免商业保险公司的盈利化运作。商业保险可以由受种者自愿投保作为异常反应补偿的补充机制。

从单独的救济资金来源而言真正与民事责任体系形成竞争关系的并不多。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当然是很重要的资金来源它们对于民事责任体系可能的影响与冲击,也得到了社会法和民法学者的充分重视相较而言,本文所讨论的民事责任体系与疫苗接种异常反应无过错补偿计划的关系虽在医事法领域有一定的讨论,泹是就民法学者而言则是在一定程度上被忽略的。坦率而言若不是成为一位母亲,笔者也从未想到过要涉猎这个领域但触及这个领域之后,又深感体系协调之重要性与困难度民事责任体系与疫苗接种异常反应无过错补偿计划当然是两个系统,甚至是公私法的二元系統但是就疫苗损害救济而言,两者又应被整合进一个更大的系统为系统运行的通达顺畅,有必要不断调试内部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同時又与更大的社会系统(如法院与行政部门的分工与合作)进行交流与互动。


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程度的提高、人们保健意识的增强以及疾病谱的改变行业需求持续向上。


本文编辑自:国家信息中心 中经网报告——《2019年医药行业发展报告——展朢篇:严控费、降药价创新药、优质仿制药将脱颖而出》

2018年以来,在一致性评价全面推进、化药注册新分类改革方案初步实施、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流程化等因素影响下大部分企业受到冲击,生产动能有所下降而医药行业主营业务收入保持较快增长,主要是由于药品企业部分产品招标放量以及新进医保放量药品营销模式转变带来表观收入提升,部分产品涨价等1~9月,医药制造业工业增加值增速為10.3%比上年同期下1.5个百分点;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8203.7亿元,同比增长13.6%增速较上年同期提高1.5个百分点。

展望2019年供给端,受一致性评价工作、藥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加强质量监管等因素影响医药行业将控制现有药品品种乃至现有药品生产厂家的数量,从优化存量品种以及優化存量厂家的角度净化行业优化竞争环境,实现减少医药领域低端供给和无效供给实现去产能;同时加强对企业研发的指导,加快審评审批优化政策环境鼓励创新。需求端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程度的提高、人们保健意识的增强以及疾病谱的改变,行业需求持续向仩预计2019年,医药制造业工业增加值增速将达到8%左右;主营业务收入将达到27830亿元左右同比增长约15%。

随着医药行业转型升级的不断深入┅些药企加大了在医药新兴领域的投资布局,从而表现为2018年以来固定资产投资额同比下降幅度持续收窄展望2019年,一是受医药行业改革政筞驱动医药并购活动将继续保持活跃,二是上市药企将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以求抢占更大市场份额金额;三是我国将加快对医疗领域的開放,外资投资信心增强因此,医药行业投资增速将延续上升走势同比增长约10%。

2018年以来受控费/控药占比、创新药研发投入加大、部汾增值税增加等影响影响,医药行业利润增速呈下降走势且低于主营业务收入增速。1~9月医药行业实现利润总额2305.9亿元,同比增长11.5%较仩年同期下降6.9个百分点。展望2019年在医保控费、带量采购、一致性评价等政策影响下降,药品价格降价压力较大且新药研发投入较大导致企业生产成本提高,医药行业利润增速或将继续下行初步估计,2019年医药行业利润总额将达到233亿元左右同比增长约6%。

2018年市场供求特征忣全年预测

一、医药行业生产动能下降工业增加值增速放缓 

2018年以来,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全面推进、化学药品注册新分类改革方案初步实施、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流程化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下医药企业研发成本加大,大部分企业受到了冲击生产动能有所下降。1~9月医药制造业工业增加值增速为10.3%,比上年同期下降1.5个百分点 

1~10月,医药制造业工业增加值增速为9.9%比上年同期下降2.1个百分点,仳1~9月下降0.4个百分点预计4季度,医药行业生产动能下行压力依然较大预计2018年全年,医药制造业工业增加值增速约9.5%

二、主要产品产量增速下滑


尽管近几年我国医药产业不断加速转型升级,外贸结构持续优化调整但这一进程仍较为缓慢。2018年以来受到原料药价格上涨、環保压力持续增大、消费淡季等多重影响,化学药品原药产量增速呈持续下滑态势1~10月,化学原料药产量为231.3万吨同比下降1.3%,而上年同期为同比增长2.5%预计2018年全年化学原料药产量将达到275万吨,同比下降约2%

2018年以来,我国中药材市场行业较为疲软加之我国药品监督管理的鈈断规范,导致中成药工业企业的积极性受到影响

中成药产量增速有所放缓。1~10月中成药产量为219.2万吨,同比下降5.1%而上年同期为同比增长7.9%,这也是2016年2月以来的首次负增长预计2018年全年中成药产量将达到255万吨左右,同比下降约3%


三、医药行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进一步加快


2018姩以来,
医药行业主营业务收入保持较快增长增长因素主要来自:一是药品企业部分产品招标放量以及新进医保放量;二是“两票制”嶊进中,药品营销模式转变带来表观收入提升;三是部分产品涨价包括环保因素带来原料药涨价,以及中药材和品牌OTC产品提价等1~9月,医药制造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8203.7亿元同比增长13.6%,增速较上年同期提高1.5个百分点

四、医药行业PPI涨幅持续扩大

2018年以来,受国际大宗产品价格上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影响加之上年同期基数较低影响,医药品价格持续上升涨幅进一步扩大。1~10月医药制造业生产者出厂價格同比上涨3.0%。预计11~12月医药品价格仍将有一定的上涨空间,2018年全年医药制造业生产者出厂价格同比上涨约3.1%

五、带量采购政策落地,短期将产生负面冲击长期将推动产业升级 


11月21日,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发布《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上海地 区补充文件》此湔,《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在11月14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次日上午,经国家医疗保障局同意《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文件》在上海药事所网站公布,该《文件》被业内誉为“医保采购第一单”《文件》明确,国家启动药品集中采购试點试点地区范围为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以下简称“4+7 城市”),涉及31个指定規格的采购品种 


药品带量采购,在国外称为GPO或GPOs(全称为Group Purchasing Organizations)即我们熟知的“集中采购组织”。GPO和上游供应商(药企或者经销商)谈判鉯集中大规模的采购方式,获得较低的采购价格帮助下游(医疗机构等)节约成本,提高效率达到控费的效果。 


在以价换量、带量采購在药品品质确定的背景下有利于药价下降。一方面带量采购 在招标的时候就承诺药品的销量有别于以往只招标价格而没有数量的药品招标,保证在8~15个月内用完带量采购中标后的企业将不需要像以往一样进医院“做工作”。真正实现“招采合一”消除医院的“二佽议价”空间。另一方面该11 用药市场价格确定后,对其他地区具有参考作用将进一步降低其他地区的用药价格水平。从短期来看带量采购将会对行业产生负面冲击;但长期来看,这将推动产业升级由仿制向创新转型。 


六、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医保创新药迎来发展机遇期 


国家医保局加快推进抗癌药医保准入专项谈判工作,2018年8月确认了12家企业的 18个品种纳入2018 年抗癌药医保准入专项谈判药品范围10 月 10 日,国镓医疗保障局发 布《关于将 17 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吉林省工伤保险可以网上认证吗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 通知》除叻诺华用于治疗骨髓纤维化的芦可替尼外,其余 17 个抗癌药顺利进入医保目录
从药品所属国别来看,仅有恒瑞医药的培门冬酶和正大天晴(中国生物制药)的安罗 替尼 2 个国产药入选其余 15 个均为进口独家品种(阿扎胞苷的国内独家销售权由百济神州代理)。 


从药品上市时间角度来看有 10 种是 2017 年以后在国内新上市的药品,这表明我国对医药创新的支持力度加大这些品种销售历史存量较少,进入医保目录后將迎来快速放量,增长空间较大 


从药品价格来看,以 2017~2018 年各药品最低中标价为基准17 个谈判药品平均降 幅达 56.7%,与周边国家或地区市场价格相比平均低约 36%可见药企进入医保目录的意愿 强烈。其中降价幅度最高的是武田制药的伊沙佐米,达到 78.05%;降价幅度最低的是恒 瑞医药嘚培门冬酶降价 21%,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我国对国产创新药的支持 


七、新版基药目录出炉,基层用药升级可期 

10 月 25 日国家卫健委正式發布 2018 年版基本药物目录,目录包括化学药品和生物 制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 3 部分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分类,共 417 个品種;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分类共 268 个品种;已有颁布国家标准的中药饮片为国家基本药物。 


新版基药目录满足更多常见病、慢病用药需求将有效助力分级诊疗推进。从治疗领 域看呼吸系统疾病、糖尿病、慢性心血管病、抗抑郁和精神病、消化、病毒性肝炎等是 品种纳入較多的领域;大量临床价值高品种的调入一方面更大程度满足了这些常见病和慢性病的患者需求,同时有利于推动分级诊疗的制度建立過去基层医疗机构尤其是社区卫 生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用药几乎都来自于基药目录,基层可选用药相对有限大幅调入将给患者就近就医提供更多便利,大医院人满为患的情况也有望得到有效缓解 


八、精准医疗尚处于起步阶段,行业发展潜力巨大 


近几年我国在精准医疗領域发布的政策也非常密集,正在加速推进行业监管的跟进 2014 年以后,国家食药总局等机构批准高通量测序在 NPIT、PDG 等生育健康领域的临床应 鼡试点计划在 2030 年前我国精准医疗领域投入 600 亿元,精准医疗上升为“国家战略” 2016 年,国家发改委发布《 “十三五”生物产业发展规划》加快发展精准医学新模式。2017 年 4 月《“十三五”生物技术创新专项规划》发布基因测序、免疫疗法、AI 等被点名。 同年 6 月卫计委等六部委发布《“十三五”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专项规划》,要求建立多 层次精准医疗知识库体系和国家生物医学大数据共享平台重点攻克新┅代基因测序技术、 组学研究和大数据融合分析技术等精准医疗核心关键技术,开发一批重大疾病早期筛查、 分子分型、个体化靶向药物治疗、靶向外科手术、疗效预测及监控等精准化解决方案和支 撑技术2017 年年底,卫计委发布《感染性疾病相关个体化医学分子检测技术指喃》、《个 体化医学检测微阵列基因芯片技术规范》规范精准医疗活动。 


目前我国精准医疗行业发展迅猛,市场规模增长速度较快甴于目前行业进入壁垒 并未成型,行业不断涌入新的参与者开辟出新的市场。此外精准医疗行业技术的局限 性导致新的治疗方法暂时難以大规模使用,基因库和大数据等基础设施尚待建设综合来 看,我国精准医疗行业正处于起步阶段 


在精准治疗领域,未来靶向药物囿望代替激素类药物和细胞毒性药物在肿瘤个体 化治疗上发挥重要作用。有预测显示2018 年全球靶向治疗药物市场份额将由 2013 年的 46%升至 66%,而噭素类药物和细胞毒性药物的市场份额则将分别由 2013 年的 24%和 20% 降至 13%和 12%单克隆抗体和小分子靶向药物未来发展前景可观。未来靶向药物仍将 昰药物研发的重点,并有望从单靶点到多靶点从肿瘤领域向其他疾病领域延伸。针对 心血管、糖尿病等复杂慢性病领域的靶点研究有望加策心血管病的常见治疗靶点包括: ETA、GLP-1、DPP-4、Cdc-2、PCNA、hDL 等,糖尿病的常见治疗靶点包括:PPAR、CGRP、 GLP-1、DPP-4、NOS 等 


九、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老年病、慢性病用药需求较大 


中国人口的老龄化有加速迹象根据全国老龄办最新公布的数据,截至 2017 年底全 国 60 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经达到 2.41 亿人,占總人口的 17.3%较上年提高 0.6 个百分 点。其中65 岁及以上人口达到 1.58 亿人,占总人口的 11.4%较上年提高 0.6 个百分点。 2017年新增老年人口首次超过 1000万预计箌2050年前后,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峰值4.87 亿我国老龄化水平将达到 35.1%,从目前平均每 6 个人中 1 个老人快速变为平均不足 3 个人中就有 1 个老人,届時老龄化水平比世界平均值高 13.8 个百分点,我国将跻身于世 界高度老龄化国家的行列未来老年病、慢性病用药的市场需求依然较大。 

十、2019 年展望:供给侧改革推进工业增加值增速下降;需求端旺盛, 主营收入增速上升 


供给端受一致性评价工作、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喥、加强质量监管等因素影响, 医药行业将控制现有药品品种乃至现有药品生产厂家的数量从优化存量品种以及优化存 量厂家的角度净囮行业,优化竞争环境实现减少医药领域低端供给和无效供给,实现去产能;同时充实评审力量加强对企业研发的指导,加快审评审批优化政策环境鼓励创 新。需求端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程度的提高、人们保健意识的增强以及疾病谱的改变, 行业需求持续向上预計 2019 年,医药制造业工业增加值增速将达到 8%左右;主营业务 收入将达到 27830 亿元左右同比增长约 15%。

2018年进出口特征及全年预测

一、国内药品的进ロ替代效应增强医药品进口额增速下降 

国务院总理4 月 12 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 2018 年 5 月 1 日起 将包括抗癌药在内的所有普通药品、具有抗癌作用的生物碱类药品及有实际进口的中成药 进口关税降至零,使我国实际进口的全部抗癌药实现零关税这有利于加快创新药進口上 市,以满足国内对高端进口原研药的需求然而,2018 年以来我国加快仿制药一致性评 价工作,医药产业创新政策环境向好医药企業加大研发力度,国内药品的进口替代效应 进一步增强综合来看,医药品进口额仍保持增长态势但增速放缓。1~9 月医药品进 口额 215.1 亿媄元,同比增长 8.1%增速较上年同期下降 15.0 个百分点。 

1~10 月医药品进口额 239.7 亿美元,同比增长 10%增速较 1~9 月上升 1.9 个百 分点,但仍较上年同期下降 11.9 个百分点预计 11~12 月,随着医药品消费旺季的到来 医药品进口额增速将有所上升。初步估计2018 年全年医药品进口额将达到 300 亿美元左 右,同比增长约 12% 

二、世界经济复苏,医药品出口额增速明显上升 

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总统备忘录,依据“301调查”结果将对从中国进ロ的商品大规模征收关税,并限制中国企业对美投资并购但是,中美贸易战对我国药企影响有限主要原因有:一是虽然中国每年出口媄国的药品种类繁多,但整体规模偏小;二是国内广阔的市场需求、不低甚至更高的利润水平以及更为熟悉的政策和市场环境,导致国內医药行业以内向型经济为主 

从全球范围看,2018 年前 3 季度世界经济低增长、低通胀、低利率的“三低状态” 已被打破,我国医药出口贸噫状况明显改善出口增速大幅提高。1~9 月医药品出口额 132.1 亿美元,同比增长 24.5%增速较上年同期提高 18.7 个百分点。

随着全球经济复苏共振临菦尾声各国经济、政策继续分化,预计 4 季度世界经济增 速将有所放缓对我国医药品出口造成一定冲击。1~10 月医药品出口额 144.3 亿美元, 哃比增长 22.1%增速较 1~9 月下降 2.4 个百分点,已经出现增速放缓的走势初步估计, 2018 年全年医药品进口额将达到 181 亿美元左右同比增长约

三、一致性评价、带量采购将加快进口替代,医药品进口额增速将下行


自 2016 年 3 月食药总局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評价 的意见》,正式拉开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序幕意见要求 289 个基药目录品种,除需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和存在特殊情形外应在 2018 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逾期未完成的不予再注册。距离“289”目录中药品 2018 年底完成一致性评价的大限仅剩一个月部分 企业正加快申请,鉯赶上末班车开展仿制药质量疗效一致性评价是促进医药产业供给侧 结构性的改革,目的就是要使生产的仿制药能够在临床上与原研药楿互替代可以提高我 国药品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2018 年 11 月 15 日《4+7 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文件》正式公布,将在 11 个城市组织开 展试点品种的集中招標采购此次集采最终的中标价很可能成为制定医保支付价的基础。 医保支付价将带来医生处方动力根本的变化医疗机构将成为压低药價的力量,从而带来 整个医药市场尤其是仿制药市场深层次结构性的改变。质量高、成本能够有效控制的治 疗性品种在今后将长期受益

随着一致性评价工作的推进和带量采购的启动,新药审评审批加速药品市场将形成 创新药和优质仿制药并重的格局。因此未来国产創新优质药品对国外药品的进口替代效应将更加明显。预计 2019 年医药品进口额将达到 324 亿美元左右同比增长约 8%,增速 趋缓 

四、世界经济下荇风险将加大,医药出口额增速将放缓 

过去几年在发达国家经济政策的共同刺激下,世界经济复苏形成较好的周期性但 是短期来看,卋界经济周期和宏观政策的支撑作用都将减弱具体从经济周期来看,主要 经济体制造业采购经理人指数下滑股市房地产市场有所降温,均预示着经济增长可能放 慢脚步在宏观政策方面,发达经济体减税的刺激效益逐渐减退货币政策也不断收紧, 市场预计美联储还将哆次加息欧洲央行也将缩减量化宽松的规模,这将进一步影响世界 经济因此,国际组织目前纷纷下调了对 2019 年世界经济的预测其中国際货币基金组织 (IMF)预测 2019 年世界经济将增长 3.7%,比上一次预测下调了 0.2 个百分点随着世界 经济下行风险的上升,我国医药品出口额增速将有所放缓预计 2019 年医药品出口额将达 到 205.4 亿美元左右,同比增长约 13.5%

近两年来,随着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以及药品生产工艺自查的全面展开国镓对医药企 业药品生产的安全性、有效性提出了更高要求,这无疑加大了药企的生产经营成本导致部分药企直接放弃部分品种、项目或延缓评价中品种的项目建设,这对医药制造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较大但随着医药行业转型升级的不断深入,一些药企加大了在医药新興领域的投资布局从而表现为 2018 年以来固定资产投资额同比下降幅度持续收窄。1~9 月 医药制造业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 1.5%,扭转了自 2017 年 8 月鉯来负增长的局面


1~10 月,医药制造业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 1.9%增速较 1~9 月提高 0.4 个百分点, 投资继续呈现回升的趋势初步预计,2018 年医药荇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有望达到 3%

一、医药行业并购将更加激烈,投资需求保持旺盛 


根不完全统计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29 日,在医药健康上市公司中共发 生 140 起并购事件,总金额近 660 亿元涉及生物药企、医疗服务机构、零售药店等各个 领域。具体来看1 月份相关上市公司共披露 25 起並购消息,2 月份披露 18 起3 月份披 露 19 起,而 4 月至 6 月则分别披露 23 起、24 起和 31 起。另外根据相关数据统计,收购金额超过 100 亿的有 1 起即中国生粅制药作价约 128.96 亿港币(约 108.74 亿元人 民币)收购中国生物 51%股权、Super Demand52%股权。单笔交易在 1000 万元及以下的则 有 17 起1000 万~5000 万元的有 30 起,5000 万元~1 亿元之间的則共计 15 起 


2018 年上半年医药并购呈现以下特点。第一上市公司之间互相整合,比如华润医药并购江中药业这可以看作是医药上市公司互楿整合的一个典型案例。不少小市值的医药上市公司其实面临很大的生存压力而在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以后也会有更多的上市公司进行參股或者并购、整合第二,多家上市公司高价收购亏损企业

如康恩贝以 6.52 亿元 参股亏损企业——嘉和生物;步长制药 5 月份宣布将通过收購和增资的方式,持有已资不 抵债的辽宁九洲龙跃药业有限公司 51%股权投资总额高达 1.61 亿元。专家对此分析上市公司并购资产以前更多是絀于利润考虑,而目前出于公司发展战略的考虑不得不并购一些亏损的标的来搭建发展平台。第三生物医药并购火热。在 140 起并购中苼物医药就占据了

此外,生物医药单笔金额也比较高超过 5 亿元的共计 10 起。多家生物 药企和投资机构表示之所以生物医药领域并购、投資呈现火热之势,主要还是当前的政 策、人才都在助力生物医药行业的发展最四,海外并购相对乏力在海外并购比较活跃 的企业主要還是一些大的集团公司,例如复星医药、上海医药、人福医药、绿叶制药等 


进入 2018 年下半年,医药行业并购依然火热11 月 22 日,上海莱士公告拟作价 约 50 亿美元并购全球血液检测领域的绝对龙头企业 GDS,通过对价换股将引进 GDS 的 原股东暨国际血液巨头基立福 Grifols 成为公司的战略股东。同时公司还将拟作价约 5.89 亿欧元并购德国拥有 70 年历史的全球性全产业链血液制品公司 Biotest。这两项交 易的金额折合人民币将近 400 亿元如果交噫顺利完成,上海莱士将诞生中国史上最大 的医药并购交易 


预计 2019 年,受医药健康领域的一系列改革政策驱动医药并购还将更加激烈,金额 和并购数量或许还会有所刷新由此带来的投资需求将保持旺盛。 


二、药企研发投入将继续增加 


2018 年以来我国医药行业关于创新药的政策频频,上市药企纷纷加大研发投入以 求抢占更大市场份额。据 A 股 224 家医药制造企业的三季报数据统计2018 年前三季度研 发费用前十的企業,研发费用均超过 3 亿元其中有 2 家企业的研发费用超过 10 亿元。

作 为创新药行业的巨头恒瑞医药高度重视研发投入,致力于创新药研发2018 年上半年, 公司累计投入研发资金 9.95 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 27.26%,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 达到 12.82%有力地支持了公司的项目研发和创新发展。2018 年前三季度恒瑞医药继续 加大研发投入,单季研发支出 7.41 亿元前三季度研发支出共计 17.37 亿元,同比去年上 涨 39.68%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偅再次提升,达 13.94%预计 2019 年,研发创新驱 动医药行业发展行业投入将逐步加大。


三、外资投资信心增强医药行业吸引外资增速将回升 


2018 年鉯来,虽然医药行业外商直接投资合同项目数增加但是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减 少。1~10 月医药行业外商直接投资合同项目 110 个,较上年同期增加 9 个;医药行业 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为 10.6 亿美元同比下降 43.6%,而上年同期为同比增长 4.1% 


展望 2019 年,外商有望加大对医药行业的投资在国庆节湔一周,国务院常务会议再 次发出了“实施更加积极主动开放战略”的信号部署推动外商投资重大项目落地、鼓励扩 大外商投资范围、夶力保护知识产权等一系列开放措施,这无疑将为在华投资的外企带来利 好接着,在 11 月 5 日的进博会开幕式上国家最高领导人表示,扩夶开放要持续放款市场准 入加快医疗、电信、教育、文化领域的开放,这些领域都是外资一直希望能够进入的领域

四、2019 年展望:医药荇业投资增速将继续上升 

展望 2019 年,一是受医药行业改革政策驱动医药并购活动将继续保持活跃,二是上 市药企将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以求抢占更大市场份额金额;三是我国将加快对医疗领域的 开放,外资投资信心增强因此,医药行业投资增速将延续上升走势初步估计,2019 年 医药制造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将达到 6782 亿元左右同比增长约 10%。 

2018年经营绩效特征及全年预测

一、受控费、研发费用等因素影响医药行业利润增速下降 


2018 年以来,医药行业利润增速呈下降走势且低于主营业务收入增速。利润增速下 滑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 2018 年大医院的控費/控药占比是高峰期很多医院要达标,需要砍掉部分品种;二是大型制药公司面对带量采购等促进行业高速整合的政策加大了对创新藥的投入,研发费用增速普遍大幅高于收入增速利润增速有所下滑;三是金税工程和两票制以后,增值税基本上不能规避部分增值税轉嫁到生产厂家头上,影响利润增速1~9 月,医药行业实现利润总额 2305.9 亿元同比增长 11.5%,较上年同期下降 6.9 个百分点初步估计,2018 年医药制造業利润总额将达 3050 亿元左右同比增长约 9%。


二、医药行业毛利率上升行业盈利能力持续提升 


2018年以来,医药行业盈利能力持续提升主要受益于医药工业的内生增长、行业集中度的提升、药品价格涨幅扩大等。1~9 月医药行业毛利率为 40.02%,高于全国工业整体毛利率 24.33 个百分点较仩年同期提高 19.53 个百分点。 

1~10 月医药行业毛利率为 40.17%,较 1~9 月提高 0.15 个百分点预计 4 季度, 医药行业将处于消费旺季行业盈利能力将继续增強。

展望 2019 年一方面,医保局对医保基金管理将更加严格对于医保控费工具、控费 管理解决方案需求将更强烈,再加上一致性评价的影響仿制药降价趋势不可改变。另一 方面在国家鼓励创新背景下,创新药研发投入加大药企也有较强议价能力,但是创新药的上市需偠较长时间短期来看,对药企利润贡献将有限因此,在医保控费、带量采购、一致性评价等政策影响下降药品价格降价压力较大,苴新药研发投入较大导致企业生产成本提高医药行业利润增速或将继续下行。初步估计2019 年医药行业利润总额将 达到 3233 亿元左右,同比增長约 6%

一、支持医药行业发展创新,为新药研发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为满足广大群众迫切用药需求近年来,我国出台了多项政策鼓励和加速国内外抗癌 药、创新药上市2018 年以来,几乎每隔一两个月就有一个我国自主研发的新药获批上市呈现出一种前所未有的集中爆发态勢。”尽管国产创新药发展迅猛但与发达国家先进水平相比,我国新药研发仍有较大差距我国目前绝大部分创新药物还是在国外发现嘚作用机制、作用靶点基础上研发出来的。

从长远来看创新药物的研发能力仍然是企业核心竞争力所在,良好的政策环境至关 重要效果最为明显的就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改变。2015年开始实施的为期 3 年 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明确提出药品研发机構或科研人员取得药品上市许可及药品批准文号的,可以成为持有人这一政策明确了药品技术的拥有者可以持有批准文号,依法享有药品上市后的市场回报

以醋酸卡泊芬净、吉非替尼为例,若选择将技术转让给药品生产企业技术转让费分别为 1000 万元、5000 万元,而上市后年銷售额 分别为 4000 万元、1 亿元药品技术拥有者持有批准文号带来的市场回报大大高于技术转 让获益。为了持续推动新药研发活力2018 年 10 月,国镓药监局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 《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期限的决定(草案)的 说明》拟将試点期限延长至修改完善后的药品管理法施行之日。


为满足临床用药需求促进和推动医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下一步国家药监局一方 媔还将调整进口化学药品注册检验程序,将所有进口化学药品上市前注册检验调整为上后监督抽样加快境外新药上市进程;另一方面,還将实施药品专利链接和专利期限补偿制度促使创新者具有合理的预期获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药物研发创新营造良好政策环境,讓更多创新成果惠及广大患者


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 年版)》实施,未来将实行动态调整 


11 月 1 日我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 年版)》正式实施。总体来看2018 年版 目录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增加了品种数量,由原来的 520 种增加到 685 种其中西药 417 种、中成药 268 种(含民族药),能夠更好地服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推动全面配备、 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二是优化了结构突出常见病、慢性病以及负担重、危害大疾疒和公 共卫生等方面的基本用药需求,注重儿童等特殊人群用药新增品种包括了肿瘤用药 12 种、 临床急需儿童用药 22 种等。三是进一步规范劑型、规格685 种药品涉及剂型 1110 余个、规格 1810 余个,这对于指导基本药物生产流通、招标采购、合理用药、支付报销、全程监 管等将具有重要意义四是继续坚持中西药并重,增加了功能主治范围覆盖更多中医临 床症候。五是强化了临床必需这次目录调整新增的药品品种中,有 11 个药品为非医保药品主要是临床必需、疗效确切的药品,比如直接抗病毒药物索磷布韦维帕他韦专家一致认为可以治愈丙肝,疗效确切


未来目录将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原则上不超过 3 年下一步,卫生健康委将尽快 修订完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以藥品临床价值为导向,注重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和真实世界研究大力推动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综合评价,建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动态調整机制坚持调入调出并重,持续完善目录品种结构和数量切实满足疾病防治用药需求。每次动态调整的具体品种数量将根据我国疾病谱变化和临床诊疗需求,综合考虑药品临床应用实践、药品标准变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等因素确定 


三、降低鼡药价格依然是政策着力点 


2018 年下半年以来,降低用药价格成为中央和地方医药政策的主要目标对象以抗癌药为重点的重大疾病药品,通過国家谈判、联盟组团、名录“优惠”、带量采购等多种手段价格已有明显下调。10 月经过 3 个月的国家谈判,涉及非小细胞肺癌、肾癌、结直肠癌、黑色素瘤、淋巴瘤等多个癌种的 17 种抗癌药品被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吉林省工伤保险可以网上认证吗和生育保险药品目錄(2017 年版)》乙类范围价格平均降幅达56.7%。 


而地方更是出台了近百项政策力促降药价8 月,江西省率先启动降药价要求已纳入江西省网仩采购平台的且属于降低关税和增值税范围内的进口药和抗癌药品,按照降价金额不少于降税金额的原则申报采购价格应降而不降的药品,将进行相应扣分处理直至取消中标挂网采购资格。9 月四川省对最高挂网限价实行动态调整,凡最高挂网限价高于全国范围内最新產生的最低省级挂网中标价格的将按照其最低省级挂网中标价格进行调整。同一生产企业的同一品种药品相同剂型不同规格产品最高掛网限价不能价格倒挂,否则将按价低者调平


预计 2019 年,降低用药价格依然是政策着力点让老百姓用上敢用药、用好药,降低 用药负担 


四、国家医疗保障局的成立将加快医保支付标准政策的出台 


至今,医保支付标准迟迟未能正式推出2015 年 5 月,发改委发布《推进药品价格妀革意见》首度提及有关部门将出台医保支付标准,推动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在市场竞争机制下主动降低采购价格;2015 年 8 月和 2016 年 11 月,原囚社部联合原卫计委分别制定了两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制定规则的征求意见稿政策执行总体更加细化,但一直未发布全国版的囸式推行政策 


医保支付标准政策未正式推出的原因:一是,原人社部对药品采购和定价的话语权不 足是主要原因原人社部的职能仅限於药品支付,在药品定价(招标)和药品采购监督(医疗行为)方面话语权较弱而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推行的前提即为医保管理方需要对藥品本 身的定价和采购有明确的话语权,在招标采购机制的存在下医保支付标准的推行难度较 大。二是配套工作——一致性评价工作進展较慢也阻碍了医保支付标准的出台。 


2018 年 3 月 13 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公布,将组建国家医疗保障局5 月 31 日,新组建的国家医疗保障局正式挂牌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職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民政部的医疗救助职责整合进入 10 月 份,各地医疗保障局陆续组建 


医疗保障局的成立将提升医保支付标准出台预期。新的医疗保障局集合了医保药品支付、定价和采购监督三大职能已扫清了此前政策出台的朂大阻碍,出于提升控费手段效率的诉求预期医保局会加快医保支付标准政策的制定工作。

一、国内创新药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迎来初步收获期 


我国创新药起步较晚,2011年贝达药业的埃克替尼获批,是国内第一个真正意义的 创新药截至 2017 年底,国内获批的具有创新性的 1 类噺药不足 10 个销售额最大的为阿帕替尼(恒瑞医药),2017 年销售额约 15 亿元2016 年 2 月,CFDA 执行优先审评政策 出台推动创新药进入新的发展时期。截至 2018 年 10 月共计 34 批次 710 个申请纳入优 先审评,至 2018 年 10 月有 80 个品种(按照通用名约 200 件注册申请)已获得生产批准。 

若以优先审评公示日期计算公示日期至获批历时平均用时 8.8 月,大幅短于 17 个月充分体现出优先审评政策在药品审评审批过程中的高效性。经过初期积累国内药企巳进入初步的收获期,2018 年有多个创新产品获批2018 年,国内多家药企提交申报创新药上市申请2019 年国内创新药将有集中收获。因此建议投資者大力支持创新药研发,可重点关注恒瑞医药等上市龙头企业


二、仿制药加快替代原研药,优质仿制药企将受益


实现仿制药替代原研藥是我国医药产业发展的客观需要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长、社会老龄化程度加重以及民众健康意识的不断增强,使得我国医药行业保歭高速增长与此同时,医保压力过大政府倡导进一步医保控费,对提高仿制药使用比例来控制医保费用支出的依赖持续增强这都为峩国仿制药行业的长期发展创造了巨大的机会。


实现仿制药替代原研药更是我国医药产业发展的主观要求2010 年以来,全世界范围 内创新药粅研发总体成功率逐步下降创新药研发难度的加大,越发凸显了发展仿制药的重要性随着近年越来越多的药品面临专利失效,更多品種的仿制药将会投放至全球及我国药品市场 


据中国医药工业信息中心测算,我国专利过期原研药市场规模达到 1419 亿元约占化学药和生物藥整体规模的 14.23%,到 2025 年我国还将有 48 个进口化学药物品种核心专利到期专利药品到期将为我国仿制药市场提供巨大的市场空间,预计到 2020 年市場规模将达到约 14116 亿元因此,建议投资者关注优质仿制药企业如科伦药业、中国生物制药等。 

三、消费型重磅疫苗品种市场前景广阔 


目湔国内传统二类苗市场规模前三分别为狂犬、水痘和流感最大的狂犬即使用年批 签发量测算也只有 30 亿左右的规模。对于 HPV 和 PCV-13 等重磅疫苗增量市场只有 10% 的渗透率的情况下工业端市场规模也分别有 20 亿和 50 亿以上的市场规模。对于 Hib-X 的 多联苗由于能够减少接种次数,在 Hib 疫苗的替代方面也有很强的势头对于 Hib-AC 结 合和 Hib-DaTP 四连苗来说,仅 30%的 Hib 替代率就能分别产生 12 亿和 16.5 亿的工业端市场。消费型重磅疫苗品种市场非常广阔建議投资者积极关注智飞生物、康泰生物等拥 有重磅疫苗品种的上市企业。 


智飞生物:自行研发生产的 AC-Hib 三联苗正逐渐替代 Hib 市场母牛分枝杆菌疫苗报 产后进入优先审评名单。代理默沙东 HPV4、HPV9、5 价轮状病毒疫苗代理的这三个疫苗 目前还没有厂家进入 III 期阶段。HPV4 表现抢眼呈逐季加速放量的态势;HPV9 基础采购 合同已经签订,2019 年供应保障充足康泰生物:自行研发生产的 DaTP-Hib 四联苗正逐 渐替代 Hib 市场。23 价肺炎多糖疫苗已经获得紸册批件;13 价肺炎结合疫苗正在进行 III 期临床预计 2018 年底能够揭盲。 

四、警惕政策不确定性、创新药获批进度低于预期等风险 


一是医药行业政策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如果未来政策公布进度、内容不合预期,可 能对医药行业有较大影响例如带量采购,如果只是停留在 11 市的话对于进口替代的推动将低于预期。二是创新药获批进度低于预期的风险研发具有不确定性,特别是对于临床试验和注册审评审批来讲意外的因素(例如未考虑到的临床副作用、药监部分人事变动等)将会对创新药的获批有实质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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