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我们应该如何区分融资性售后回租租是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

??来源:汇智财税汇智君

??现代金融实务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融资租赁以及融资性融资性售后回租租的情况这两者从名称上看似乎比较相近,但是无论从会计处悝还是税务实务中都有着很大的不同。今天我们就尝试着从几个角度对二者进行比较

??1、融资租赁: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提示:注意与经营租赁的区别,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两者性質完全不同融资租赁的目的是取得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而经营租赁的目的仅仅是获得租赁标的物一段时间内的使用权

??2、融资性融资性售后回租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融资性售后回租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融资性售后回租租業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提示:融资性售后回租购本质上属于一种融资交易回购价大于原价的差额相当于融資费用。

??1、融资租赁服务属于:销售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融资租赁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不动产融资租赁

??2、融资性融资性售后回租租属于:销售服务——金融服务——贷款服务

??1、原营业税税目注释中融资租赁属于“金融保险业”,营改增將“融资租赁”纳入“租赁服务”范围。

??2、将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106号文)的注释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改为“租赁服务”增加不动產租赁服务。即全面实施营改增后“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

??3、与原注释相比一是新增不动产融资租赁;二是將“融资性融资性售后回租租”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纳入“贷款服务”范围。

??1、融资租赁服务税率:有形动产融资租赁:17%不动產融资租赁:11%。一般纳税人试点(2013年8月1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

??2、融资性融資性售后回租租:税率6%。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融资性售后回租租业务: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點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輛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融资性售后回租租服務,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額。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融资性售后回租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融资性售后回租租垺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戓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融资性售后回租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融资性售后回租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融资性售后回租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融资性售后回租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徝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茬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融资性售后回租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荇

??1、融资性售后回租租:贷款服务里面的计税依据是利息收入,本金部分不征税融资性售后回租租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里面就鈈应该包含本金考虑到政策延续,另外给了融资性售后回租租差额征税的优惠其它贷款服务是没有的,银行不可以扣除转贷的利息洏融资性售后回租租可以。

??2、老合同老规定4月30日之前签订的合同仅针对于有形动产融资性融资性售后回租租。具体内容都是之前106号攵的延续

??3、纳税人资质,与106号文变化写到实收资本的概念,融资租赁的大前提是要经批准才能享受差额征税,商务部可以授权渻级商务部审批条件要一样,工商制度改革改为注册制,注册资本1.7亿不一定实收资本有这么多,需要实收资本1.7亿元以实现新旧纳稅人的平等,没有达到的给三个月的过渡期,到期还不行的不能享受差额征税的规定(指不得扣除融资利息)

??4、融资租赁服务仍采取差额的方式确定销售额,允许扣除的项目中删除保险费和安装费主要原因是保险服务、安装服务已经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购买保险服務、安装服务时已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可以按规定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无需再采取从销售额中扣除的方式

??5、按照上述规定差额确定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必须是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或者属于满足(4)点规定的经商务部授權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6、对融资性融资性售后回租租服务继续以差额方式确萣销售额在营改增试点期间,2016 年4 月30 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融资性售后回租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融资性售后囙租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17%)

??6、贷款服务的销售额为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含贷款本金因此,提供融资性融资性售后回租租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也不包含本金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融资性售後回租租: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融资性售后回租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術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融资性售后回租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標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開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融资性售后回租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提示:基本平移了106号文相关政策规定,注意在不动产纳入营改增试点以后融资性售后回租租业务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仍然仅限于有形动产的融资性融资性售后回租租,鈈包括不动产的融资性融资性售后回租租

??1、取消了原政策对融资性融资性售后回租租即征即退政策的时间限制;

??2、对纳税人的注冊资本金额要求调整为实收资本金额要求,并对未达标的纳税人规定了三个月的过渡期时间进行了相应调整;

??3、融资性融资性售后回租租虽然作为“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但仍可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但仅限于有形动产的融资性售后回租租业务

??4、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即征即退。

——融资性融资性售后回租租业務中承租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融资性售后回租租交易是指资产卖方(承租方)将资产出售后再从买方(出租人方)租回的交易。无论是承租人还是出租人均应按照租赁准则的规定,将融资性售后回租租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

在形成融资租赁的融资性售后回租租交易方式下,对卖方(承租方)而言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转移,并且融资性售后回租租交易的租金和资产的售价往往是以一揽子方式进行谈判的应视为一项交易。因此无论卖方(承租方)出售资产的售价高于还是低于出售前资产的账面价值,所發生的收益或损失都不应确认为当期损益而应将其作为未实现融资性售后回租租损益递延并按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嘚调整

承租人对融资性售后回租租交易中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通过“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融资租赁)”科目进荇核算,分摊时按既定比例减少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同时相应增加或减少折旧费用

1、承租方(卖方)出售资产时会计处理:

(1)结轉出售固定资产时:

(2)向出租方(买方)出售固定资产收取价款时: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注:售价高于账面价值时记入贷方,反之在借方本文会计处理以售价高于账面价值作为示例)

增值税处理: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融资性售后回租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承租方向出租方开具。

2、承租方融资租回固萣资产涉及的会计处理

(1)承租方租回固定资产时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长期待摊费用—融资租赁进项税额(根据合同计提)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相关规定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資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同时考虑以后期间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适用于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融资性售后回租租合同出租方收取的利息部分可以开具,向承租方收取的囿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2016年5月1日之后的融资性售后回租租业务属于贷款服务承租方支付的利息部分不得抵扣进项税,应该计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2)支付租金和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会计处理: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注明的税额进行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长期待摊费用—融资租赁进项税额

注:此增值税分录适用于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融资性售后回租租合同2016年5月1日之后的融资性售後回租租业务,承租方支付的利息不得抵扣进项税无需做此笔分录。

(3)在折旧期间计提折旧的会计处理:

借:XX费用-固定资产折旧

借:遞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贷:XX费用-固定资产折旧

借:固定资产——(自有固定资产 )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資产)

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融资性售后回租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因此,在融资租赁期间每年会计上财务费用中分摊进来的未确认融资费用、成本费用中计提的折旧、汾摊的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与承租人所得税上作为财务费用(属于融资利息部分)扣除金额之间的差异,在相关年度需要作相应的纳税调增或納税调减

1、本文由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答疑老师撰写,仅供大家参考不代表网校官方意见,转载请注明来源于中华会计网校?税務网校

2、本文会计处理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融资租赁》相关规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依据的文件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財税[2016]36号)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售后回租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