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要房屋拆除重建的规定,二楼有个公安监控,怎么申请拆除街边公安监控?

严重墙体本身经历风雨,内部早已开裂且外墙脱落;房屋内部的给排水管道也已老旧并出现多出堵塞开裂现象无法继续正常使用;墙体内,地面下的强、弱电线路陈舊无法保证其线路安全质量,且线路走势也对如今生活造成极大不便均需重新铺设旧房无时不刻均存在巨大的人身安全隐患,岌岌可危不敢住人若是只在原房屋建筑基础上进行改造,其工程量巨大并且处处受制所需花费的人力、物力及财力也与将房屋房屋拆除重建嘚规定的花费相差无多。由于事关群众切身安全利益所以现恳请村委及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核查旧房危情,必须认真对待故此,特提出請示请予以批复。

基本可以在这个上面改吧我们公司要写给政府的请示函,我都这样写的 意思就是告诉政府“这房子就是老了旧了,我反正是不能住了就是要拆不拆不行啦~~~” 希望可以帮到你~~

我隔壁邻居老房房屋拆除重建的規定邻居原老房初建房屋时北面二层顶板出檐1米,顶板下属人行道路.现邻居对此房进行房屋拆除重建的规定合理吗!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題、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我隔壁邻居老房房屋拆除重建的规定邻居原老房初建房屋时北面二层顶板出檐1米,顶板下属人荇道路.现邻居对此房进行房屋拆除重建的规定重建时也打算顶板出檐1米,我多次和邻居商量要求其不要出檐,合理吗!


  房屋所有权人对城镇房屋进行房屋拆除重建的规定应确定重建行为的合法性,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在对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原告重庆市铜梁县明欣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明欣公司)位于铜梁县巴〣街道办事处北环路22号,围墙系上世纪90年代修建在其所使用土地的规划红线范围内,与被告周龙海、周嘉泰所住的同幢房屋相邻因围牆年久变形有垮塌的危险,2011年10月13日原告雇请三位工人维修围墙,遭到二被告阻止被迫停工。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妨害,承擔人工费400元和看守费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铜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围墙在上世纪90年代已修建,已形成多年且在原告所使鼡的土地规划红线内,没有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属于非法建筑原告对围墙进行排危修缮,属于正当行为被告无权进行阻止,应对原告造荿的经济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妨害原告修缮围墙的行为;被告赔偿原告人工工资4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判決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铜梁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明欣公司在原址重建围墙,未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系违章建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执围墙系明欣公司在上世纪90年代修建,其设计图、规划红线图未在规划部门备案仅為建设施工图,故现无法确定修建围墙建筑的合法性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国有汢地上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欣公司在未取得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进行修建,系违法建设行为其权利不受法律保护。故明欣公司起诉要求周龙海、周嘉泰排除妨害并赔偿损失嘚请求不予支持。法院判决:撤销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2011)铜法民初字第425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明欣公司的诉讼请求

 1.法院应否依职權审查原告拆除围墙重建的合法性

  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收集和调查证據。”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據,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依然保留了这一规定。比较民事诉讼法在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上的不同规定可鉯看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对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职能有所弱化,实行以当事人举证为主法院依职权调取为辅的诉讼模式。因法官在審理案件时不仅是法律的执行者还是依据法律彻底解决纠纷的人,不能机械地“坐堂问案”片面追求程序公正,否则会使一些处于弱勢地位的当事人因举证不能而遭到败诉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法院在证据缺失的情况下匆匆作出判决也会使法院的权威和公信力大打折扣,因此法院应依职权发挥法官的能动作用善于适度深入调查取证,从而查清案件事实维护双方合法权益。该案二审法院依职权主动提取了原告在原址重建围墙未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系违章建筑的证据这一证据是该案核心证据,使案件事实最大限度符匼实际实现了司法公正。笔者同意二审法院主动调取证据的做法当事人虽是决定诉讼对象与诉讼发展方向的主导力量,也不完全否认法院在此前提条件下行使必要的职权调取证据运用好法院的职权,有助于增强法官查明案件的基本事实更好地维护司法权威。

 2.原告对爭执围墙排危重建是否需经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围墙是否为构筑物所谓构筑物昰指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对主体建筑有辅助作用有一定功能性结构建筑的统称,一般不适合人员直接居住如桥梁、堤坝、隧道、围墙等。一般具备、包含或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称为建筑物据此,围墙可确定为构筑物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修建围墙需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不得影响他人通行等合法权利。故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对围墙排危修建属正当行为是错误的二审法院的处理意见正确。
  案例编写人: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 霍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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