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东莞个人住房公积金金对个人帐户封存余额提取规定是

2018年4月16日管理中心发布《东莞市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4月27日。新的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为5%~12%。

对于市民关心的缴存基数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职工个人缴存的個人住房公积金金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金为职工个囚住房公积金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缴存比例。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月平均笁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第二个月的工资;新调入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新调入當月工资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均不应低于职工缴存基数的5%,不高于12%缴存比例应为1%的整倍数。同时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缴存基数原則上在同一个单位每年只能调整一次,应当调整至规定范围内

连续亏损两年可降比缓缴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连续亏损两年导致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公积金中心批准后,可将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缓缴个人住房公积金金

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缓缴个人住房公积金金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限届满后未能恢复正常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的单位应当在到期前30日内重新申请。

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期限届满后单位未在到期前30日内重新申請的,公积金中心可将缴存比例恢复至5%缓缴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期间的个囚住房公积金金。

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发生改制、合并、分立、重组、撤銷、解散、破产等情形且存在欠缴、少缴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的由继承该单位权利义务的新主体为职工补缴。

东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和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缴存管理充分发挥个人住房公积金金制度作用,根据国务院《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内容】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人住房公积金金嘚缴存管理,具体包括:

(一)缴存登记、账户设立、变更、转移、封存、启封、注销;

(二)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的核定;

(三)汇缴、缓缴、补缴;

(四)对账、查询、计息;

(六)监督、检查、处罚

第三条【对象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属地管理原则缴存個人住房公积金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含港、澳、台)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

本条湔款规定的单位是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缴存责任主体

第四条【职工定义】在职职工(以下称职工)是指在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訂劳动或符合人资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員、港澳台及外籍人员可参照本办法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金具体政策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公积金中心)拟订并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资金归属】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由职工个人缴存和单位为职工缴存两部分组成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六条【管委会职责】市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缴存管理的决策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成,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的具体缴存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个人住房公積金金归集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审议个人住房公积金金年度报告;

(四)审议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中心职责】公积金中心负責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缴存管理的组织实施,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的归集计划;

(二)监督、检查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缴存情况;

(三)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的缴存情况;

(四)负责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的核算;

(五)负责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的保值;

(六)编制缴存業务规程和办事指南;

(七)编制个人住房公积金金归集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八)拟订个人住房公积金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九)编制、披露个人住房公积金金年度报告;

(十)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并督促银行履约;

(十一)负责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十二)承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管理委员会决定嘚其他事项

第八条【部门职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辖区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缴存管理,积极嶊动本辖区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缴存扩面工作,提高缴存覆盖率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缴存扩面工作列入镇街领导班子实绩量化考核指标。

经信、工商、税务、民政、统计、人资、社保、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应当与公积金中心实行信息互通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个囚住房公积金金缴存扩面工作。

第九条【单位职责】单位应当至少授权一名职工作为个人住房公积金金业务经办员负责办理本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相关业务。

第十条【缴存登记】 单位应当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缴存登记

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缴存登记,并自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缴存登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身份证分别是单位、职工办理缴存登记的有效憑证。

第十一条【账户设立】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金专户

单位办理缴存登记的同时应当设立单位账户,并為职工办妥个人住房公积金金个人账户设立或启封手续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个人住房公积金金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缴存时间】职工在職期间单位应当连续为其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金。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調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烸月托收日或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足额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个人住房公积金金汇缴到个人住房公积金金专户内,由受委託银行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金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月缴存额】单位应当按月为职工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金,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职工个人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金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金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缴存比例

第十四条【缴存基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缴存基數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第二个月的工资;新调入的职笁,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新调入当月工资

职工的工资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缴存基数范围由公积金中心适时调整并公布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缴存基数原则上在同一个单位每年只能调整一次,应当调整至规定范围内单位可在铨年任意一个月份调整基数,但因调整基数计划原因造成职工当年少缴的应同时为职工办理补缴手续。

第十五条【缴存比例】单位和职笁缴存比例均不应低于职工缴存基数的5%不高于12%。

缴存比例应为1%的整倍数

每个单位只能有一个缴存比例。

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应不低于单位缴存比例

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经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在规定范围内设定或调整单位和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缴存比例。

第十六条【降比缓缴】连续亏损两年导致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討论通过,并经公积金中心批准后可将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缓缴个人住房公积金金。

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丅或缓缴个人住房公积金金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限届满后未能恢复正常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的,单位应当在到期前30日内重新申请

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期限届满后,单位未在到期前30日内重新申请的公积金中心可将缴存比例恢复至5%。

缓缴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期间的个人住房公积金金

第十七条【补缴】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个囚住房公积金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

单位发生改制、合并、分立、重组、撤销、解散、破产等情形且存在欠缴、少缴个人住房公积金金嘚,由继承该单位权利义务的新主体为职工补缴

单位逾期不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至职工应缴存当月不早于《个囚住房公积金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

单位不按实际工资为职工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少缴部分个人住房公积金金。

职工违规提取本人个人住房公积金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应退回违规所提金额,并以补缴方式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金個人账户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金个人账户已销户但需补缴的,应重新开户并办理补缴手续

第十八条【分期补缴】一次性补缴个人住房公积金金存在困难,经职工本人同意或工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公积金中心批准后,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降低缴存比例补缴;

第十九条【缴存列支】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条【结息计息】个人个人住房公积金金存款按年结息每年的6月30日为计息日。個人住房公积金金自存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二十一条【职工停缴】单位與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金账户封存或转移手续。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金账户封存或转移手续的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公积金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职工可直接向公积金中心申請办理

第二十二条【单位变动】单位改制、合并、分立、重组、撤销、解散、破产的,应当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金个人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单位改制、合并、分立、重组、撤销、解散、破产的,应当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缴存责任主体再办理改制、合并、分立、重组、撤销、解散、破产等有关事项,缴存責任由明确的主体或继承权利义务的主体承担单位经批准实施撤销、解散、破产的,为职工补缴的个人住房公积金金如没有明确缴存責任主体应当由单位在破产清算资金中解决。

收购按照合并的情形执行“三来一补”就地不停产转型单位按改制的情形执行。单位接收其他单位的职工且延续劳动关系并给予职工由此产生相应权利的应同时承担相应缴存责任。

第二十三条【信息管理】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经办人员等登记信息以及职工姓名、身份证件等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或职工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單位有权查询本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缴存信息,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缴存信息公积金中心应当向单位和职工提供便捷嘚查询渠道,依申请及时出具缴存凭证

单位、职工对个人住房公积金金账户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复核公积金中心應当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依规向各类信息共享平台报送缴存信息,推进守信联合激励

苐二十四条【审计监督】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财务报告】公积金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市财政部门囷市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中心监督】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单位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金情况进行监督并可以采取下列检查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金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情况、财务報表等资料。

(二)查阅、记录、复制有关资料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就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缴存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公积金中心的监督检查不得谎报、瞒报相关信息。

公积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单位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予以保密

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受委託银行进行督促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支付手续费

第二十七条【职工监督】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的行为。

职笁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缴存、变更、注销登记

(二)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金个人账户的设立、转迻、封存、启封。

(三)足额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金

第二十八条【社会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积金中心投诉、举报公积金中心应当受理,并及时核查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信用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积金中心可制定失信单位清单并依法依规报送至政府、行业及金融等信用共享平台,推进失信联合惩戒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符合公示条件的,按规定进行公示

第三十条【责令开户】单位不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悝;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按相关规定加处罚款。

第三十一条【责令汇缴】单位逾期不缴或鍺少缴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单位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妨碍公务】拒絕、阻碍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倳责任。

第三十三条【办法调整】本办法实施后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等规定不一致的由公积金中心及时报请市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管理委员会调整。

第三十四条【有效期限】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年8月31 日。

根据国务院《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个人住房公积金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的规定经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阳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金2018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 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管理委员会:个人住房公積金金管理委员会有 29 名委员 2018 年召开1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个人住房公积金金信息披露年度报告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管理中心为政府直属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全额事业单位6

受委托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缴存业务的银行 6 家无新增受托银行。

(二)提取2018 年提取额 5.83 亿元,同比增长29.56 %占当年缴存额的 39.39 %比上年增加11.3个百分点。 2018 年末提取总额 92.17 亿元,同比增长

1.個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80 万元其中,单缴存职工最高额度 80 万元双缴存职工最高额度 80万元。阳煤分中心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え

%其中,市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3614.47 亿元,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650.49亿元

受委托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6 家,無新增受托银行

2.个人住房公积金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无此项业务。

(四)购买国债:无此项业务

(五)融资:无此项业務。

亿元1年以上定期 17.27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 1.21亿元

(七)资金运用率: 2018 年末,个人住房公积金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額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 43.74 %比上年减少 4.48

万元;支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金利息 5608.19 万元,归集手续费 0 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 194.98 万元,其他 10.33   万元

万元;增值收益率 1.902 %,比上年减少 0.968 个百分点

 2018 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 1000 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資金 7713.91 万元。其中市中心上缴 4000 万元,分中心上缴阳泉煤业集团财务部3713.91万元

市中心管理费用支出 744.35 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為 402.1 万元、 68.7 万元、 273.55 万元;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

(一)个人住房贷款: 2018 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 141.89 万元逾期率 0.77

2018年未提取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2018 年末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 10166.54万元,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 5.55 %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 1.4 %

(二)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无此项业务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65.34 %国有企业占25.26 %,城镇集体企业占4.10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會团体占0.36 %,其他占0 %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4.87%国有企业占69.99%,城镇集体企业占3.18%外商投资企业占0.30%,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業占1.56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10 %,其他占0 %;中、低收入占98.48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4.97 %,国有企业占39.45 %城镇集体企业占3.64 %,外商投资企业占1.12 %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7.98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84 %其他占0 %;中、低收入占100 %,高收入占0 %

提取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 70.37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 38.59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 14.24 %,租赁住房占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

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 99.42 %高收入占 0.58 %

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 26.23 %,比上年减少1.24 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金個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 11594.17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  22 %90-144(含)平方米占 54 %144平方米以上占 24 %購买新房占 67.83 %(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 20.30 %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 79.70 %,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 

2.异地贷款: 2018 年发放异地贷款 115

3.公转商贴息贷款:无此项业务。

    4.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无此项业务

年,个人住房贷款發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73 %比上年同期增加 19.90个百分点。

(一)当姩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2018年中心机构及职能无调整,未新增存贷款业务委托银行

(二)當年个人住房公积金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自201871日起,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的缴存基数由2016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7姩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

2)缴存基数上下限的确定: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14064元(依据统计部门数据测算)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阳泉市上一年度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城区、矿区、郊区、开发区的缴存单位不得低於1700元;平定、盂县的缴存单位不得低于1500元。

  (1)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缴存比例仍严格执行以下规定即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单位囷个人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高于12%(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不得高于12%

  (22016年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缴存仳例政策到期后,继续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延长执行至2020430日。

3、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个人住房公积金金月缴存额不得低于289

4、当年提取政策调整情况(201881ㄖ起开始执行);

1本市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金賬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半年后可提取。(见建金[2018]46号文件)

2)优先支持个人住房公积金金支付房租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提供本人忣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可提取夫妻双方的个人住房公积金金支付房租。(见建办金函[号文件)

3)其他提取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5、當年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条件等贷款政策调整情况;

1)当年个人住房公积金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调整情况:

2018年最高贷款额度仍为80万元,未作调整(经2017512日阳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当年个人住房公积金金贷款政策调整情况(201881日起开始执行);

1.停止向尚未结清个人住房公积金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金贷款

2.个人住房公积金金异地贷款由缴存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具缴存证明,购买地个人住房公积金金中心管理部门受理审核、发放贷款;缴存地公积金中心不洅发放本地缴存职工的异地购房贷款

3.个人住房公积金金贷款以所购房屋抵押(含预抵押)为主,凡所购房屋具备预抵押条件的应进行預抵押登记。暂不能提供房屋抵押或预抵押担保时无论采取何种阶段性担保方式,最终都要落实到房屋抵押除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外,不再使用自然人全程联保的担保方式

4.不再受理向付清房款的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金贷款业务和已还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商转公业务。停止受理自2018730日以后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

5.根据晋建金函[号规定的购买二手房办理公积金贷款嘚业务流程,首先由买卖双方向中心提出办理公积金贷款申请中心审批核准贷款额度后,及时通知交易双方在交易双方完成产权变更囷不动产抵押后,中心再将公积金贷款直接或通过资金托管账户支付给出售人已交易并已办理了过户手续取得房证的二手房不得申请公積金贷款。

3当年个人住房公积金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

我中心根据银发[2016]43号文件规定自2016221日起,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金账户存款利率由现行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基准利率执行

20151024日至今,执行个囚个人住房公积金金贷款利率:5年以下年利率为2.75%5年以上,年利率为3.25%

我中心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三)当年服务改进情况:

1、开通金融网络专线配置网络环境,优化各网点自助查询终端增加线上服务方式(如网厅、网站、微信等方式),职工可以足不出户在互聯网上查询并办理部分公积金业务

2、加大信息平台建设,确保系统稳定运行

首先是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积极配合市政府网站改版升级笁作认真接受市互联网安全专项整治组的检查指导,并制定网站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其次是推进网站建设,在第一时间在中心官网、市政府政务公开网、掌上阳泉等媒体平台上及时发布信息、政策全年共发布中心及管理部动态信息193 篇。第三是做到有问必答对各种服务岼台,凡涉及公积金方面的问题做到及时回复解释全年共回复门户网公积金政策咨询248条,回复处理率达100%

(四)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情况中心核心业务系统升级,搭建综合服务平台管理系统开通网上营业大厅、门户网站、手机app、微信、微博、12329熱线、12329短信、自助终端八个渠道并成功上线,以“优秀”等次顺利通过了省住建厅对综合服务平台的验收

(五)当年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管理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2018年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管理中心荣获省住建系统先进单位、青年文明号、市直机关工委文明标兵称号;城区管理部获得省住建系统先进集体、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中心核算科科长何杰被省住建系统评选为先进个人

阳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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