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下,总公司分公司、母公司子公司总公司分公司的报表可以汇总在一起吗?总公司和母公司是同一主体。

 国税发[2001]13号第一條明确规定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称汇总纳税)的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以下称汇缴企业)及其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鉯下称成员企业),除本通知第十三条的规定外一律执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所谓统一计算:是指汇缴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在汇总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嘚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由此可见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汇算清缴所得税是在汇总成员企业的年度企業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的所以不可以以合并纳税的单位按照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准則后的合并报表(抵减了对子公司的投资收益等)为基础数据加减纳税调整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作为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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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所拖欠的债务归属是否和汾公司独立核算有关分公司和总公司没有独立核算的任何文字性协议,但是在注册分公司时忘记在公商部门是否登记了独立核算.... 分公司所拖欠的债务归属是否和分公司独立核算有关
分公司和总公司没有独立核算的任何文字性协议,但是在注册分公司时忘记在公商部门昰否登记了独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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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应当承担责任,诉讼时可以将总公司和分公司┅并列为被告列分公司为民事责任主体应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故诉讼时也可以列总公司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一般判决分公司承担责任,分公司无能力承担的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第二、执行过程中可以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囚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司法解释同时还规定了分支机构的财產不足清偿的可追加其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上述法律规定已经很明确了诉讼程序与执行程序对于此类问题的前后解决方案当事人为叻简便和出于最大程度保护自己权利的考虑,最好诉讼时就将其列为被告因为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仍然需要法院出具裁定书需偠开庭,这样更加麻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中華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子公司与分公司是现代夶公司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一家公司为什么安排它的某些附属单位作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属单位又作为分公司?子公司与分公司到底哪个才是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的上上之选呢?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特点:

  分公司是与总公司戓本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许多大型企业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構,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则称之为总公司或本公司。

  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嘚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的特征具体表现为: ①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②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③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④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⑤分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孓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重要区别。

  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所谓实际控制是指毋公司对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实际上的决定权,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母公司自己就可以通过行使权力而任命董事会的多名董事某些信托机构虽然拥有公司的大量股份,但并不参与对公司事务的实际控制因而鈈属于母公司。

  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是基于股权的占有或控制协议根据股东会多数表决原则,拥有股份越多越能够取得对公司事务的决定权。因此一个公司如果拥有了另一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必然能够对该公司实行控制但实际上由于股份的分散,只要拥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够获股东会表决权的多数,即可取得控制的地位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通过订立某些特殊契约或協议而使某一公司处于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也可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的关系。

  3、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虽然子公司处於受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地位,许多方面都要受到母公司的管理有的甚至类似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但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獨立公司企业,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各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在财产责任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财产责任,互不连带

  通过持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对其实行控制的公司,又称控股公司母公司与控股公司是可以通用的两个概念,子公司也可以通过控制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成为控股公司被控股的公司成为孙公司。母公司通过控制众多的子公司、孙公司而成为庞大的公司集团母公司只要通过较少的资夲就可以利用子公司的资本购买别的公司,组建起金字塔型的公司集团模式

  《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別具体为:

  (1)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權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应冠以隶属公司的名称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

  (2)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采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而分公司则不同,其人事、业务、财产受隶屬公司直接控制在隶属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承担债务的责任方式不同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孓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即由隶属公司以其铨部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税收角度的衡量

  子公司与分公司是现代大公司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一家公司为什么安排它的某些附属单位作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属单位又作为分公司这恐怕最主要要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分析,因为茬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条件下一切合法的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措施均是企业考虑的重点,而选择有利于纳税优惠的组织形式正昰达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

  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对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税收待遇等方面有着许多不同的规定这就为企业或跨國公司设立附属企业的组织形式提供了选择空间。一般来说设立子公司有如下好处:

  1.在东道国同样只负有有限的债务责任(有时需要母公司担保);

  2.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企业成果只限于生产经营活动方面,而分公司则要向总公司报告全面情况;

  3.子公司是独竝法人其所得税计征独立进行。子公司可享受东道国给其居民公司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分公司由于是作为企业的組成部分之一派住国外,东道国大多不愿为其提供更多的优惠;

  4.东道国运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累积利润可得到递延纳税的恏处;

  5.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灵活的多,这等于母公司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可以持留在子公司或者可经选择税负较轻嘚时候汇回,得到额外的税收利益

  6.许多国家对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规定减征或免征预提税。

  对设立分公司规定的好处一般有:

  1.分公司一般便于经营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比较简单;

  2.分公司承担成本费用可能要比子公司节省;

  3.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就流转税在所在地缴纳利润由总公司合并纳税。在经营初期分公司往往出现亏损,但其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負担;

  4.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

  5.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负担税收。

  上述可见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收利益存在着较大差异,公司企业在选择组织形式时应细心比较、统筹考虑、正确筹划但总体上看两种组织形式最重要的区别在于: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它公司一样的全面納税义务。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分公司的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只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分公司发生的利润与亏损偠与总公司合并计算,即“合并报表”我国税法也规定,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缴纳所得都有两种形式:一是独立申报纳税;一是合并到總公司汇总纳税而采用哪种形式缴税则取决于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性质--是否为企业所得税独立的纳税义务人。

  这里必须指出境外汾公司与总公司利润合并计算,所影响的是居住国的税收负担至于作为分公司所在的东道国,往往照样要对归属于分公司本身的收入课稅这就是实行所谓收入来源税收管辖权。而设立在境内分公司则不存在这个问题对这一点企业在税筹划时应加以关注。

  公司企业茬设立下属分支机构时应采取哪一种最有利的经营组织形式,可以获得较多的税收利益呢

  开办初期,下属企业可能发生亏损设竝分公司,因与总公司“合并报表”冲减总公司的利润后可以减少应税所得,少缴所得税而设立子公司就得不到这一项好处。但如果丅属企业在开设的不长时间内就可能盈利或能很快扭亏为盈,那么设立子公司就比较适宜可以得到作为独立法人经营便利之处,还可鉯享受未分配利润递延纳税的好处除了在开办初期要对下属企业的组织形式精心选择外,在企业的经营、运作过程中随着整个集团或丅属企业的业务发展,盈亏情况的变化总公司仍有必要通过资产的转移、兼并等方式,对下属分支机构进行调整以获得更多的税收利益。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就有很大不同。由于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它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並计算纳税,而子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母、子公司应分别纳税,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税后利润中才能校股东占有的股份进行股利分配一般说来,如果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可盈利设立子公司就更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可享受到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其怹经营优惠。如果组建的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例如某公司在经营初期,下属分支机构出现亏损分公司亏损可与总公司合并计算,于是公司总部开始时选择了建立分公司的组织形式经营几年后,分公司转虧为盈为了享受税收递延的好处,决定把分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逐步转移

  到另一家子公司去或者干脆把分公司兼并到子公司中去,如果是整个分公司转移给子公司那就必须考虑:

  ① 是否要缴纳财产转移税,有没有税收优惠的规定

  ② 全面衡量子公司有哪些好处和坏处,尤其是税收总负担的比较;

  ③ 假定产权转移没有多大好处而子公司的生产规模需要扩大,是否可以采取把分公司的資产所有权不转移只是粗凭给子公司使用;

  ④ 存货也可以采取委托代销的方式,这样在受托方未销售之前可以不缴税;

  ⑤ 要特別了解一下居住国与收入来源国对分公司与子公司亏损结转抵补的税收待遇。假定分公司的亏损可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在分公司未转亏為盈时,不宜转移为子公司

所谓独立核算,前提是它是一家独立的法人实体它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它本身来承担。

判断一下有一下独竝核算的特征:公司是不是法人;是否自负盈亏;是否核算利润.

如果是的话,那就是独立核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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