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福州市长乐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玉田镇玉田村新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光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飞福建瀛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丽福建瀛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泉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橋镇江海南路95弄2号7幢7107室-7。
原告福州市长乐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泉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福州市长乐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市长乐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昰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囲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市长乐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州市长乐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