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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主要是以国家為主体实施,即政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已经出让后形成的非国家主体的,会认定为是土地转让行为需要达到总投资额25%以上。针对這种现状可以以土地为全部唯一资产成立子公司,并以子公司实施增资扩股引入开发企业股份,待扩股完成后开发企业收购第二股東全部股份。子公司全部归属开发企业所有国企和私企合作母公司退出经营。但是一般情况下国有企业的子公司实施增资扩股或股权轉让的,需要经过产权交易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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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主要是以国家为主体实施,即政府以土地使鼡权作价入股已经出让后形成的非国家主体的,会认定为是土地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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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集团是国有企业,通过国有建设鼡地招拍挂摘得某地块的使用权现土地款已缴纳,共计1.5亿元为了引进全国十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我们拟与某房开合作开发该地块我們可以参股30%以内,最好我们直接退股全部由该房开开发。但是国土部门认为,土地使用权入股属于土地转让,必须达到投资额度的25%鉯上我个人认为土地使用权入股不能按照25%套用。不知道对不对就如何展开合作,规避相关限制请各位大师予以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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