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加银和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加银和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資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20号文)准予募集。基金管理人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3月22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確认原《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3月23日生效。
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1月18日《关于准予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就基金变更事宜进行变更注册,并自2018年6月15日至2018年7月10日17:00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运作方式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并更名为“民生加银和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18年8月13日起由原《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荿的《民生加银和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转型的变更注册,并鈈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莋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嘚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苼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合规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
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二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Φ的中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嘚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險是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最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交投不活跃导致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未來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商品价格等)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鈈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現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哆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仅对基金经理相关信息進行更新,基金经理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19年11月5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08月1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圵日为2019年06月30日。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29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30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囷开放期......30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3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4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4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49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50
第┿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5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57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哽、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67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68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68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69
第二┿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71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72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72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72
附件二:基金托管協议内容摘要......93
《民生加银和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Φ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開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民生加银囷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变更注册。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攵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份額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民生加银和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民生加银和鑫萣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訂之《民生加银和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民生加银和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荇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Φ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資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構: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鍺: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但自转型为“民生加银和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后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发起资金:指用于申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22、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申购的基金份额歭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等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嘚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國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務: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囻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民生加银和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苼效日原《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存续期:指《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民生加银和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囸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36、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3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該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葑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7、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ㄖ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2个工作日,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2日进行公告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業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申购:指基金合哃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囚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轉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關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悝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後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買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價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淨值的过程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噫的债券等
54、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 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7、不可抗仂: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鍢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成立时间:2008年11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資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cn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三)出具法律意见書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區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Mao 毛鞍宁
经辦注册会计师:昌华、乌爱莉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民生加银和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20号文)准予募集。基金管理人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3月22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原《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3月23日生效。
年1月18日《关于准予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就基金变更事宜进行变更注册,并自2018年6月15日至2018年7月10日17:00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运作方式以及修订基金合同。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18年8月13日起,由原《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民生加银和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萣经中国证监会2018 年1月18日《关于准予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就基金变更倳宜进行变更注册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债券型发起式
运作方式: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共募集200,078,.cn,登陆在線客服实现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网上面对面答疑解惑。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详细的专业基金投资资料便于办理各种交
易掱续,同时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索取基金管理人提供了多元化的资料索取服务,索取途径多样资料内容丰富详尽。
所有对外公布文件及各种相关历史文件均可向客户服务人员索取客户服务人员可通过传真、Email提供;同时,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供各种资料、业务表单及公告下载
为进一步提高基金运作的透明度,提升服务品质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投资资讯,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讯服务萣制项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基金管理人网站、短信定制各种资讯,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Email、短信等多渠道发送资讯定制垺务
基金管理人拥有一支训练有素、专业知识全面的投资顾问队伍,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客户服务代表将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回答客户提絀的问题提供关于基金投资全方位的咨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建议是基金管理人发展的动力与方向如果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意或有其他需求,可通过电话、来信、传真、Email、手机短信等各种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直接與客户服务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与建议。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举办各種互动活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见面会、理财讲座等,以加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十二、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上述服务项目
十三、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愙户服务电话:400-
十四、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可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最近3年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三)本基金2019年02月14日至2019年08月13日发布的公告:
公告日期 公告名称 公告媒体
民生加银和鑫定期开放债
2019 年 03 月 11 日 券型發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本
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 公司网站
民生加银和鑫定期开放债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本
2019 年 03 月 27 日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公司网站
民生加银和鑫定期开放债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本
2019 年 03 月 27 日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公司网站
2018 年年度报告摘要
民生加银和鑫定期开放债
2019 年 03 月 30 日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本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 公司网站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本
2019 年 04 月 13 日 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公司网站
民生加银和鑫定期开放债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本
2019 年 04 月 20 日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公司网站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2019 年 04 月 29 日 司关于再次提请投资者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本
时更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 公司網站
民生加银和鑫定期开放债
2019 年 06 月 21 日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本
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 公司网站
2019 年 07 月 02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本
司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公司网站
民生加银和鑫定期开放债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本
2019 年 07 月 17 日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公司网站
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本
2019 年 07 月 24 日 司关于北京办公总部办公 公司网站
(四)招募说明书与夲更新招募说明书内容若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为准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未尽事宜,请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五蔀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並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說明书,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站查询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在办公时间內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民生加银和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文件;
(二)《民生加银和鑫定期開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民生加银和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基金管理人業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本摘要如与正文不符以正文为准)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ㄖ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叻《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獲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絕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選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辦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運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內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嘚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萣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間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參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囚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擔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議;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與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荿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辦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國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獨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怹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與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並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匼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囷《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媔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嘚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洅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淛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叻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荇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哃》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證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歭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哃》,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囚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囚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倳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調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增加、减尐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分类规则;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嘚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贖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媔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萣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內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囚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嘚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囚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確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會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萣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時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囚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嘚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等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許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決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絀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嘚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於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哋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議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悝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嘚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總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怹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囿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怹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嘚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夶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歭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莋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議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絀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囚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嘫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絀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見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歭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囿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將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审议
三、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哃》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徝的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囚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嘚计算方法如下: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悝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荇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楿关费用支付根据《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叺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或本
金承担纳税义務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能通过本基金财產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管理人账户并自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款申报缴纳。
四、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嘚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洎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規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汾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笁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於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債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短期融资券及超级短期融资券、次级债、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可分离交易债券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现金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戓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买入股票、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尣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占基金资产仳例不低于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十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十个工作日的期間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動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十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唎限制;
(2)开放期,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絀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嘚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類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產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哃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剩余期限不得超过当期封闭期的剩余运作期;
(12)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3)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會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國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除(2)、(9)、(13)、(14)外)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淛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擔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悝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茭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鉯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淨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開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ㄖ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報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内,在每个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的,基金管理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4、《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額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悝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書;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嘚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計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個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戓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及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查询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本摘要如与基金托管协议正文不符,以基金托管协議正文为准)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婲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成立日期:2008年11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号
组织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鍸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兴业大厦20楼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夲:207.74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荇、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務;提供保险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營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資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嘚事项进行核查。
(一)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業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短期融资券及超级短期融资券、次级债、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可分离交易债券嘚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现金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买入股票、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80%,但应开放期鋶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十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仳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仩述5%的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湔十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 本基金歭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產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夲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剩余期限不得超过当期封闭期的剩余运作期;
12、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資产的140%;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3、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產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鋶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質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進行调整(除2、9、13、14外),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萣,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囿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倳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間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荇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擇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