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利息253条加倍支付延迟履行利息算法

很多当事人在民事调解协议中约萣被告于某年某月某日之前给付原告人民币若干元,逾期不付则被告应当另外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若干元(或原告有权追加逾期付款违约金若干元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很多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在给付调解书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同时,提出被执行人还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利息》第253条的规定支付双倍迟延履行利息这种要求是否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呢?本文旨在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如下法律問题。

  一、民事调解书是否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利息第253条双倍迟延履行金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利息》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法条是对执行程序中对未按法律文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当事人的一项惩罚措施,同时也具有弥补权利人损失的功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姠当事人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利息〉第232条规定内容的通知》[1],凡一审判决中具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写明义务人加倍支付遲延履行金的义务。然而调解书等其他法律文书的主文并无该法条之引用的规定那么被执行人是否就无需受该法条的制裁呢?

  对《民倳诉讼法利息》第253条,首先应当定性该法条的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是法定的义务条款即该条款中的处罚措施是不以当事人是否有约定、法律文书是否有记载而选择使用。只要出现本法律条款规定的情形就应当予以适用。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調解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是否应当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问题的复函》[2] ,“其他法律文书”应当包含民事调解书综上,人囻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即使没有载明民诉法第253条迟延履行金的规定,义务人怠于行使金钱给付义务的也应当承担加倍给付迟延履行利息的义务。

  二、调解书中是否可以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条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该规定为调解书中可以约定违约金提供了法律依据。

  由案件当事人双方协商决定是否在调解协议中确定逾期付款的民事责任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三、既然调解书中已經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责任条款执行过程中是否还应当适用迟延履行金条款。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間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计算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草拟稿2013年)第十五条,当事人已经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迟延履行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利息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虽然在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正式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删除了该条文。但无独有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4」12号)第19条中规定,对于约定了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调解书的履行排除囻诉法第253条的适用,避免被执行人重复承担责任我国作为典型的成文法国家,既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已经对该问题作出了规定就应當予以执行。

  综上若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已经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就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追究违约者的民事责任若當事人没有在调解协议中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时,则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利息》第253条的规定追究逾期付款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㈣、完善法律规定的建议

  虽然对此问题,我国已经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4」12号)第19条嘚规定但是不可否认,该规定存在不尽人意的地方对于申请人申请执行之后,被执行人拖延履行债务期间的逾期利息没有提到这使嘚被执行人违背调解协议后会产生破罐子破摔的心理,缺乏对其积极履行债务的制约故笔者建议对此类案件,在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絀执行令后即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利息》第253条的规定,继续追究其双倍迟延履行利息的责任以期其慑于法律规定积极履行法定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

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務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利息》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利息第二百五十三條〔1〕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務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確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間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四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錢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萬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當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

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Φ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權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え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第六条 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七条 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2014年7月30日,最高囚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負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并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

问:制定《解释》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完善和增强執行措施和手段,一些对被执行人有威慑力的制度和机制相继建立限制高消费制度、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网络查控机制等成为强制執行的有力武器,有效地推动了执行工作的开展迟延履行利息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利息》(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利息》)第253条规定的执行措施。该制度在促使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和补偿债权人损失方面有一定积极作用但是,既有规定较为原则导致各哋法院理解不同、做法不一,不仅损害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也导致该项制度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自2012年初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组织人员赴多地进行调研起草了本解释初稿。之后我们多次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听取了部分法官和律师的建议。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我们数易其稿。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本解释。

问:《解釋》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答:我们在制定这部解释时主要坚持了两项原则。一是法定原则《民事诉讼法利息》第253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遲延履行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通过文义解释的方法无论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法院都应当依职权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是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迟延履行利息制度的任务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义务从而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虽嘫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也不能过分加重债务人的负担如果利息负担过重,致使债务人放弃偿债的努力反而不利于及早实现债权。因此本解释从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平衡了当事人的利益以求执行措施合理得当。

问:该解释与之前的有关规定有何不同有哪些新规定?

答:之前的有关规定散见于多个司法解释之中没有形成体系。《解释》对迟延履行期間债务利息计算问题作较为系统的规定《解释》全文共七条,主要解决了三个问题:一是如何处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加倍部分債务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的关系;二是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三是特殊情况下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如哬计算

本解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关系,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截止时间、扣除期间外币案件如哬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等;重新规定和细化了起算时间、执行款项的清偿顺序等。

问:《解释》中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務利息”是什么关系如何计算?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利息》第253条规定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

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如合同法)所确萣的利息例如:一份判决确定,债务人应支付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利息。那么在本案中,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就是一般债务利息应当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金钱给付案件都有一般债务利息侵權损害赔偿等案件通常就没有支付一般债务利息的内容。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根据《民事訴讼法利息》第253条的规定而应多支付的利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通俗地讲就是兩者“各算各的,互不影响”具体而言,计算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计算加倍部分债務利息根据本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

问: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基数如何确定

答:《解释》规定,基数不包含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般债务利息因为,在多数有一般债务利息的执行案件中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已经充分保护了债權人的权益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具有惩罚性,但惩罚应当适度生效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届满前的一般债务利息也作为计算基数,計算结果较高不符合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问: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为什么以固定利率计算为什么利率标准为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答:我们在制定本解释期间恰逢我国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2013年7月20日起我国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2013年10月25日贷款基础利率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正式运行。贷款基础利率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正式运行后中国人民银行仍将在一段时间内继续公布贷款基准利率,以引导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并为贷款基础利率的培育和完善提供过渡期。从长远看中国人民银行可能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而现阶段的贷款基础利率又不完善我们认为较为妥当的方法就是使用固定利率。而从国外立法看有的国家计算判决之债的利息采用的也是固定利率。

本解释采用的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是以近十年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平均值换算成日利率嘚出的该利率换算成年利率为6.39%,现行人民币三至五年(含五年)期的贷款基准利率为6.40%二者基本一致。

问:该解释不再以2倍的金融机构貸款基准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结果会不会比根据之前规定计算的利息少?这样能否体现惩罚性对债权人的权益是否有影響?

答:之前的规定以2倍的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而本解释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利率标准基本与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相同单从利率的倍数上看是降低了标准。但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多少不仅与利率标准有关而且与迟延履行期間债务利息的构成内容有关。实际上根据本解释的方法计算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不一定比之前规定的少,相当一部分案件的结果反而会高

首先,在有给付一般债务利息内容的案件中之前的规定较为原则,没有明确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关系处理兩者关系,成为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相当一部分执行案件在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要么根据两者“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要么以2倍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代替一般债务利息。而《解释》明确了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具有独立性該利息不影响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债权人最终取得的利息除了一般债务利息,还有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这样就比之前规定的方法计算嘚利息多。而在没有一般债务利息内容的执行案件中按照《解释》计算的结果确实没有之前规定的高。但是《解释》适用的利率标准遠高于存款利率,与贷款基准利率基本一致能够体现对被执行人的惩罚,也能够适当补偿债权人的利息损失

其次,《解释》确定的利率标准充分考虑了《解释》的制定背景和迟延履行利息制度在整个执行制度体系中的地位。之前的规定在制定时并没有强有力的执行威慑机制,执行手段有限迟延履行利息制度的相关规定,就只能通过提高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形成压力来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洏制定《解释》时,我们的执行制度和机制已经大大丰富完善执行措施更有力度,网络查控机制、限制高消费制度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淛度等成为执行工作的有力武器基于这些考虑,我们将迟延履行利息制度对被执行人的惩罚控制在适当范围着眼于通过各项措施的综匼作用,促使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

最后,本解释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规定更明确具体减少了法律适用的模糊地带,这本身就是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

问: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具体如何计算,能否举例说明

答:好的。我简单举两个例子说明

唎一:2015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在三日内支付债权人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自2015年1月1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利息》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于2015年9月1日清償所有债务

在这个案例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借款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405元=1%×60+15%×60);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实际天数(915元=1%×183)债务人应当支付的金钱债务为11320元

例二:2015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在三日內支付债权人侵权损害赔偿10000元;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利息》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務利息。债务人在2015年9月1日清偿所有债务

在本案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损害赔偿数额×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105元=15%×60)债务人应当支付的金钱债务为10105元(10105元=10000元+105元)。

上述两个例子可以作为实践中计算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参考

問:该解释确定了金钱债务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清偿顺序,为什么规定这样的清偿顺序

答:本解释规定的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既指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情形也指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参与分配程序中不能清偿多份债务时的情形。

对于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情形我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2〕规定了并还原则。《解释》规定的是先本后息原则这是因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不同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只是一项执行措施,相比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较为次要所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应当后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受偿

参与分配程序中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嘚清偿顺序也应当根据本解释确定

特别说明的是,《解释》规定的清偿顺序仅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与其他金钱债务的清偿顺序。如┅件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法院执行的金钱债务有本金、一般债务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四部分根据《解释》的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应当最后清偿而本金、一般债务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三部分则可以参照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3〕的有关规定确定顺序清偿。

当然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应当根据约定的顺序清偿

问:在金钱給付案件中,有一部分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案件这类案件如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答:这部分案件也应当根据本解释一般规定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外币案件有其特殊性,需要解决以何种货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以及汇率风险由谁承担两个特殊问题。对这两个问题《解释》本着对债权人有利的原则进行了规定。本解释规定原则上应当以外币计算但债权人选择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如此规定,就是让被执行人承担汇率风险

问:《解释》与之前的规定相比变动较大,二者洳何衔接

答:为防止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出现混乱,保证现行解释与既往规定有效衔接根据《解释》的规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并不是全案都适用本解释,《解释》施行时已经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不再根据《解释》重新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而尚未履行完毕部分金钱债务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分两段计算即《解释》施行前的这一段根据之前的规定计算,《解释》施行后的这┅段依照本解释计算

民事诉讼法利息253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利息253条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務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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