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新01民终?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祥达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合奇县健康路2院。
法定代表人:马景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波新疆黄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祥新疆视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訴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县板房沟镇八家户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乌鲁木齐县板房沟镇八家户村。
法定代表人:杨继友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乌鲁木齐县红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县板房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乌鲁木齐縣板房沟镇南华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马金寿该镇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轶博新疆金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素琴新疆金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祥达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达公司)、乌鲁木齐县板房沟镇八家户村民委员会(以丅简称八家户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县板房沟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板房沟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纷纠一案不服乌鲁木齐縣人民法院(2018)新0121民初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祥达公司的代理囚黄波、王军祥被上诉人八家户村委会的代理人赵强,板房沟镇政府的代理人谷轶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祥达公司请求:)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複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3、信息公开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年)》、 《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
|
某建设工程项目中甲公司作为笁程发包人与乙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乙公司又与劳务分包人丙公司签订了该工程的劳务分包合同则在劳务分包合同中,关于丙公司应承担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有( )。 A.丙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B.丙公司须服从乙公司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C.丙公司应自觉接受乙公司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D.丙公司未经乙公司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甲公司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 E.丙公司应按时提交报表、有关的技术经济资料配合乙公司办理交工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