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726号华敏翰尊国际大厦18楼G-H座
??(以下简称“本所”)受(以下简称“发行人”、“汇金科技”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境内人民币普通股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顧问。
??本所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已经提供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仩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笁作报告》”);其后又出具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中国证券監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5年6月25日下发的140720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中的要求本所律师再次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就《反馈意见》中发行人律师需要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以及自2015年2月10日至2015年7月23日期间(鉯下简称“补充意见期间”)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化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定義、术语和简称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的说明相同。本所在《律师工莋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做出的确认、承诺及保留仍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反馈意见》回复
??一、《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1、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
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对上述问题发表明确意见。
??经本所核查发行人相关股东的营業执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资料截至
2015年7月23日,发行人股东是否为私募投资基金以及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所对上述股东中的非自然人股东是否为私募投资基金以及该基金是否按
《私募投資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的核查情况如下:
根据衡赢真盛提供的江苏省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6月8ㄖ核发的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107)及工商登记资料衡赢真盛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囚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合伙期限自2013姩9月11日至2018年9月10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查验衡赢真盛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合伙协議截至2015年7月23日,
衡赢真盛的合伙人及出资结构为:
上海衡盈屹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苏州真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
吴江东运创业投資有限公司 | |
上海益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
江阴中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
江苏旷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君泽金通投资合 |
深圳和邦囸知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根据衡赢真盛与上海衡盈屹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
衡赢真盛委托上海衡盈屹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其资产,进行投资衡赢真盛
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定之私募投资基金。
??上海衡盈屹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已取得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登记编号:P1001371)衡赢真盛也已办理私募投资基金
備案,取得了相关的备案证明
??根据瑞信投资提供的珠海市工商局于2014年6月16日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注册号:889)、工商登记资料忣瑞信投资的确认,瑞信投资
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股东主要为发行人总监忣以上高级管理人员;截止2012年6月30日,任职满一年
及以上的发行人部门经理、技术骨干;截止2012年6月30日任职满5年及以上的发
行人员工瑞信投資为员工持股平台,瑞信投资除持有发行人股权外未进行其
他募集资金及投资活动,未委托其他机构管理其公司资产不存在受第三方委托
代为持有发行人股权的情形。因此截至2015年7月23日,瑞信投资不属于《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定之私募投資基金不需要根
据相关法规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综上发行人股东中的私募投资基金已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其管理人已取得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題2、申请材料显示2013年3月由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人员出资设立的瑞信投資以1元/股的价格从控股股东陈喆处受让发行人50万股,请发行人补充說明20l3年3月设立员工持股平台-瑞信投资的原因及设立的具体情况股东范围、选定依据及其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股东结构的变动情况增資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奣确意见
??1、瑞信投资设立原因及具体情况
??瑞信投资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以鼓励激励对象在技术研发、市场开拓、经营管理等方面做出进一步贡献共享发行人的经营成果。2012年3月12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喆出资设立瑞信投资,发行人股权激励对象通过受让陈喆歭有的瑞信投资股权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2012年3月6日,陈喆签署《珠海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决定出资设立瑞信投资,注冊资本为100万元;陈喆以货币出资100万元占注册资本100%。
??2012年3月8日珠海国睿衡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珠海国赋内验芓(2012)Z094号),验证截至2012年3月8日止瑞信投资已经收到陈喆缴纳的注册资本100万元,全部以货币出资
??2012年3月12日,瑞信投资取得珠海市工商局核发注册号为889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瑞信投资股东范围、选定依据及其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
根据发行人、陈喆及截至2015年7月23日瑞信投资全体股东的确认,瑞信投
资股东的选定依据为其在汇金科技的职位、工作年限以及贡献程度等因素
2012年10月10日,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夶会审议通过《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办法》、《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批员工股权激励对象及激励计划》议案《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办法》第五条对激励对象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汇金科技总监及以上高级管理人员;截止2012年6月30日,任职满一年及以上的公司部门经理、技术骨干;截止2012年6月30日任职满5年及以上的公司员工”;《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苐一批员工股权激励对象及激励计划》,确定了第一批员工股权激励对象及激励计划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目前在发行人处担任的职务 |
董事、副总经理、研发总监 |
原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助理,已离职 |
监事会主席、供应链部经理 |
??截至2015年7月23日上述股权激励对象中姚武和、纪利平、黄翮已与发行人解除劳动关系并离职。其中姚武和、纪利平已根据《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办法》的相关規定由陈喆回购其持有瑞信投资的股权;鉴于陈喆根据《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办法》的相关规定放弃回购黄翮持有的噭励股权,目前黄翮仍持有瑞信投资41026元的出资额
??3、瑞信投资股权结构的变动及定价情况
??根据瑞信投资的工商登记资料,瑞信投資自设立以来的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1)2013年4月股权转让
??2013年4月1日瑞信投资股东陈喆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向肖志宏、黄翮等14名股权激励对象转让股权
??同日,陈喆与肖志宏、黄翮等14名股权激励对象分别签署《珠海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陈喆與肖志宏、黄翮等14名股权激励对象之间股权转让价款的定价系依据《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办法》确定,主要考虑14名股權激励对象系发行人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为进一步激励其发挥积极性、创造性,鼓励其通过为发行人持续服务分享发行人长期发展成果并综合考虑其为通过瑞信投资间接持有汇金科技股份,确定以当时瑞信投资净资产做为作价基础经股权转让双方协商一致确认转让价格为3.00元/股。本次股权转让定价方式兼顾了激励、公平和注重持续发展的原则较为合理。
??本次变更完成后瑞信投资的股权结构变更為:
(2)2014年3月股权转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说明,因瑞信投资股东姚武和与发行人解除劳
动关系根据《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办法》的相关规定,姚
武和不再具备发行人员工股权激励资格
根据《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办法》嘚相关规定,姚武和
受让瑞信投资的股权陈喆有权选择全部回购回购价格为姚武和先前取得瑞信投
姚武和于2013年4月1日签署的《确认函》,姚武和不可撤销的确认“本人完
全同意股权激励办法的相关规定;自《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即视为本人
完全接受股权激励办法的約束、承担相应的义务,完全同意股权激励办法的相关
安排及对执行股权激励办法的相关机构、个人做出完全的、不可撤销的授权”
2014年3朤14日,瑞信投资召开股东会股东会表决通过原股东姚武和将其
持有瑞信投资0.513%股权出让给陈喆。
同日姚武和与陈喆签署《珠海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姚
武和向陈喆转让其持有瑞信投资0.513%股权的价格与其自陈喆处受让该等股权
本次变更完成后工商登记显示嘚瑞信投资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3)2014年6月股权转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说明,因瑞信投资股东纪利平与发行人解除劳
动關系根据《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办法》的相关规定,纪利平不再具备发行人员工股权激励资格
??根据《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办法》的相关规定,纪利平
受让瑞信投资的股权陈喆有权选择全部回购回购价格为纪利平先前取得瑞信投资股权的受让价格。
??纪利平于2013年4月1日签署的《确认函》纪利平不可撤销的确认“本人完
全同意股权激励办法的相关规定;自《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即视为本人完全接受股权激励办法的约束、承担相应的义务完全同意股权激励办法的相关安排及对执行股權激励办法的相关机构、个人做出完全的、不可撤销的授权”。
??2014年6月12日瑞信投资召开股东会,股东会表决通过原股东纪利平将其持囿瑞信投资3.589%股权出让给陈喆
??同日,纪利平与陈喆签署《珠海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纪
利平向陈喆转让其持有瑞信投资3.589%股权的价格与其自陈喆处受让该等股权的价格一致。
??本次变更完成后工商登记显示的瑞信投资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自本次变更唍成之日起至2015年7月23日,瑞信投资的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本所认为,瑞信投资历次股权转让定价合理
4、瑞信投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紛,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
根据截至2015年7月23日瑞信投资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函瑞信投资全体股
东出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瑞信投资全体股东均依法持有瑞信投资股权不
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其持有瑞信投资股权不存在纠纷或潜
根据瑞信投资出具的确认函并经并经本所律师到瑞信投资所在地法院、仲裁
机构等部门实地走访截至2015年7月23日,瑞信投资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夲所认为,截至2015年7月23日瑞信投资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瑞信投
资全体股东持有的瑞信投资股权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
??三、《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3、招股说明书披露马铮及陈家贤于2012年3月28日以100元对价向发行人转让共同申请的一项发明专利中請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受让马铮及陈家贤专利申请权的原因交易的具体内容、交易的完成情况,相关专利申请目前的进展情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发行人与马铮、陈家贤签署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2012年3月28日,马铮、陈镓贤与发行人协商一致向发行人转让二人共同申请的一项发明专利的申请权各方已完成前述交易。前述交易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种电子射频锁及其钥匙 |
??根据马铮、陈家贤及发行人的确认该项专利申请权系马铮、陈家贤在发行人处任职期间的职务发明或使用发行人相關资源进行的发明创造,且该项专利只有与发行人的资源平台结合才能发挥其作用出于保证发行人的业务和资产完整性的考虑,经各方協商一致马铮、陈家贤将该专利申请权转让给发行人。马铮、陈家贤与发行人之间就该项专利权属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经本所查验发行人提供的该项专利权证书原件,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2014年7月30日,发行人取得该项专利的专利证书(证书号第1451703號)专利权限自2010年11月21日至2030年11月20日。
??本所认为发行人拥有的该项专利权系其依法取得,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该项专利权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依法享有转让、许可他人使用该项专利的权利发行人行使该等权利不存在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四、《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关联方及持股5%以上股东与主要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进行审慎核查并就上述问题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发行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关联方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函证、实地走访、访谈发行人主要客户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关联方及持股5%以上股东與主要客户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五、《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5、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产品中的软件部分为自主灌装,硬件部分为自主生产和委托加工或外协生产相结合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主要产品生产制造环节中自产、外协、外购的内容、種类、数量、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在发行人主要产品中发挥的作用,各类外协加工环节的加工数量、占报告期间同类加工环节数量的比例、单价、加工费的金额外协厂商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关系,外协加工费用占制造费用的比重及其合理性依据报告期内发行人外協加工是否影响发行人资产、技术的完整性和业务独立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囚银行实物流转内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主要通过业务流程改进、制度设计、先进技术集成创新应用以及人员培训等实现内控风险集中管理其核心部分在于系统解决方案设计、业务流程重组优化、软件开发以及系统集成、联调、测试等。发行人生产主要是基于实物流转内控風险管理的整体解决方案的软硬件产品系统集成软件部分为自主灌装;硬件部分为自主生产和
外协生产或委托加工零部件相结合。
上述外协和委托加工零部件均不是发行人产品和业务的核心内容和关键环
节并由发行人提供标准的BOM、样版、加工图纸或技术要求说明,外协囷委托加工方仅负责加工环节;同时相关生产加工技术成熟,珠三角地区供应商众多、替代性高系发行人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分工以實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的选择。且报告期内发行人外协材料成本、委托加工费占营业成本比例较低,均不占主导地位与发行人生产模式楿匹配;因此,发行人对非核心业务环节采用外协和委托加工方式有利于提高发行人的生产效率和管理效率,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唍整性和独立性不存在对生产经营构成制约的因素。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前五名外协供应商和委托加工厂商如下:
中山柏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珠海市鑫润达电子有限公司 |
珠海市东部凯晟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 珠海百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珠海市龙飞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
|
江门市新会區双水新穗正机电器配件厂- | |
珠海市鑫润达电子有限公司 | |
珠海市东部凯晟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 珠海市富尔得实业有限公司 |
珠海市龙飞精密模具囿限公司 | 珠海市美顺激光雕刻有限公司 |
江门市新会区双水新穗正机电器配件厂 | 珠海齐翔电子发展有限公司 |
珠海市凯日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 |
珠海市协创电子有限公司 | |
江门市新会区双水新穗正机电器配件厂 | 珠海市富尔得实业有限公司 |
珠海市凯日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 珠海市鑫润达电子囿限公司 |
珠海市运泰利电子有限公司 | |
广州市鑫王箱包有限公司 | 珠海市美顺激光雕刻有限公司 |
江门市新会区双水新穗正机电器配件厂 | 珠海市協创电子有限公司 |
广州市鑫王箱包有限公司 | |
珠海市美顺激光雕刻有限公司 | |
珠海市凯日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 |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外协供应商和委託加工厂商的工商资料,并经本所实地走
访部分外协供应商和委托加工厂商以及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报告期内,上述外协供应商和委托加工厂商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
??综上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外协和委托加工不影响发行人资产、技术的完整性和业务独立性;发行人主要外协和委托加工厂商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六、《反馈意见》规范性問题6、招股说明书披露珠海众银科技就发行人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可以锁定拉链牌的银行自助设备钞箱集装包及配套使用的插座和卡片”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珠海众银科技提起的宣告发行人实用新型专利“可以锁定拉链牌的银行自助设备钞箱集装包忣配套使用的插座和卡片”[ZL2.6]专利无效请求的进展情况争议专利是否为发行人核心技术涉及的专利,是否可能会因此导致发行人已经或正茬提供的产品与服务因侵犯他人专利权而无法继续销售或承担巨额赔偿是否会对发行人的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请保荐机构、發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珠海众银科技有限公司提起的宣告发行人实用新型专利“可以锁定拉链牌的银行自助设备钞箱集装包及配套使用的插座和卡片”[ZL2.6]专利无效请求的进展情况如下:
??1、2013年5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萣书》(第20723号)宣告该专利10项权利要求中的要求1至 3、6至10项权利要求无效,在权利要求4、5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有效;
??2、2014年1月3日珠海眾银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权利要求4、5无效;
??3、2014年6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
查决定书》(第23057号),宣告该专利的权利要求4无效在权利要求5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有效,珠海众银科技有限公司就该专利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纠纷已处理完毕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该专利并非发行人核心技术涉及的专利且发行人已经或正在提供的使用该专利的产品与服务占发行人营业总额的比重较小。
??就该专利经查验发行人提供的珠海众银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1)珠海众银科技有限公司并非其据以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而引证的專利的权利人即使该项专利被宣告无效,发行人亦不会构成对珠海众银科技有限公司的侵权无需向珠海众银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任何赔償责任,且(2)珠海众银科技有限公司据以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而引证的三项专利中两项专利期限届满,已进入公开领域另一项专利嘚权利人为发行人自身,虽然该专利除权利要求5外的其余权利要求均被宣告无效但发行人不会因使用与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有关的技术而侵犯被引证的专利的权利人的权利。
??综上本所认为,该争议专利不是发行人核心技术涉及的专利不会因此导致发行人已经或正在提供的产品与服务因侵犯他人专利权而无法继续销售或承担巨额赔偿,亦不会对发行人的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七、《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7、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目前部分研发、生产及办公用房为租赁房屋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部分自有房屋证载用途为住宅而实际上作为经营性用房用于办公的情形是否会导致发行人因此遭到有关权利人的反对或受到相关房屋管理部门的处罚;(2)目湔房屋租赁详细情况,具体用途是否存在被出租方收回而无法续租的风险,对可能出现的搬迁情形的应对措施实际控制人陈喆是否具囿履行相关承诺的能力;(3)上述情形是否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4)在重大事项提示中充分揭示相关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查验发行人拥有的房屋权属文件原件并经本所
律师实地查验,发行人拥有的房屋所有权的情况如下:
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 |
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 |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查验发行人分公司的工商登記资料、本所律师亲
自到上述房屋现场核查上述房屋中的1、3、4分别系发行人拱北分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办公地址,而上述房地产权证上記载的相关房屋的用途为住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
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妀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发行人将其部汾住宅物业变更为经营性用途存在遭到相关权利人反对的法律风险,但是(1)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实地核查,上述房屋中1、2主要用于拱北分公司工作人员的住宿未开展生产活动,对相关权利人日常生活的影响较小;(2)根据朝阳区建设委员会房屋权属科于2006年8朤10日向朝阳区工商局出具的《房
屋权属证明》上述房屋中3、4的用途虽批准为住宅、但已作为商业办公用房;(3)根据发行人的确认,自其使用上述房屋作为办公场所以来未接到小区或建筑物内其他业主就发行人使用上述房屋办公而给该等业主日常生活造成干扰的任何投訴,且未曾因此受到任何行政处罚;(4)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对场所并无特殊要求、易于搬迁,分支机构可以通过租赁其他场所来满足经营的需要
??综上,本所认为因发行人将其拥有的房屋证载用途为住宅的房屋用于办公
受到相关房屋管理蔀门处罚的可能性较小,且发行人将其拥有的房屋证载用途为住宅的房屋用于办公存在的遭到相关权利人反对的风险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經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查验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及租赁房屋的相关
权属证书复印件,截至2015年6月30日发荇人使用的租赁房屋如下:
??(1)发行人的研发、生产及办公场所
广东省珠海市软件园路1号会 |
|
珠海市高新区东岸留狮山工业 |
|
珠海市香洲區唐家湾镇科技七 路1号1栋厂房401单元 |
??上表第1项所列租赁房屋为发行人用于研发及办公,上表第2项所列租赁房屋
为发行人用于仓储上表苐3项所列租赁房屋为发行人用于生产。列于上表第1项和第3项的出租方向发行人提供了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但第2项的出租方未能向发行人提供租赁房屋的权属证明。
??(2)发行人分公司的办公场所
??发行人用于各分公司办公场所的租赁房屋如下:
成都市锦江區顺城大街27号1 |
|
武汉市江汉区创世纪广场A区 |
|
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1甲号 欧亚联营商务大厦十八层六号 |
|
杭州市江干区新城时代广场2 |
|
西安市雁塔區长安中路华旗国 |
??列于上表第1至4项的出租方向发行人提供了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
件;第5项的出租方向发行人提供了证明其有權取得相关房屋产权的房屋购买合同证明其有权出租该项租赁房屋。
??(3)发行人的其他租赁房屋
发行人为其在各省派驻的销售人员忣技术服务人员租赁房屋用于该等人员
的办公及宿舍具体情形如下:
贵阳市朝阳巷12号朝阳新村1 |
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238 |
重庆市南岸区龙門浩街道前进 |
宁波市江东区新天地西区3幢 |
昆明市观音寺56号云南林业机 械厂家属区25幢2单元701房 |
南昌市井冈山大道666号蓝天 |
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690號 |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果园路35号 |
南京市珠江路88号新世界中心 |
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上元大 |
合肥市庐阳区四湾巷小区8号 |
济南市市中区顺河东街66號银 |
座晶都国际广场2-1408室 |
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2885弄 |
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南路300号 公园道大厦B栋1021 |
呼和浩特中山路海亮广场3号 |
??上表租赁房产用于發行人派驻当地人员的办公及宿舍。列于上表第1至13项的出租方向发行人提供了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复印件;第14和15项的出租方向发行囚提供了证明其有权取得相关房屋产权的房屋购买合同证明其有权出租该项租赁房屋。
??本所认为就出租方已经向发行人提供了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购买合同的复印件的租赁房屋,出租方有权将该等房屋出租给发行人租赁关系合法有效,发行人作为承租方有权依據相关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租赁房屋,其在相应租赁合同项下的合法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如该等房屋的出租方违反相应租赁合同的约定收囙房屋需向发行人承担违约责任,因而发行人因该等房屋被出租方收回而无法续租的风险较小就出租方并未提供完善的产权证书的租赁房屋,不能确认该等出租方是否具备合法权利出租该等租赁房屋发行人在相应租赁合同项下的合法权利可能无法得到保障,存在因该等房屋的出租方及/或权利人收回房屋而无法续租的可能性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上述出租方未能提供完善的产权证书的租赁房屋均为仓儲用房、办公用房或宿舍在该等房屋因存在权属或其他问题无法正常使用时,由于该等房屋并非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且面积较小,类似房屋房源充足、可替代性强出现纠纷或租赁期满后发行人另行租赁房屋及搬迁也比较方便,故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偅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全部的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备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备案手续并鈈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发行人有权按照相关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租赁房屋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喆出具《控股股东关于承担租赁风险的承诺函》,承诺:
??“因发行人所承租房屋的权属瑕疵或者未就租赁房屋办理租赁备案手续致使发行人在租賃期限内不能使用该等房屋而给发行人造成损失时本人将就该等损失对发行人予以全额补偿,并保证今后不就此向发行人进行追偿
??本人就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发行人由此遭受损失的在有关损失金额厘定确认后,本人將在发行人董事会通知的时限内赔偿发行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本人拒不赔偿发行人遭受的相关损失的,发行人有权相应扣减发行人应向本囚支付的分红及工资薪酬作为本人对发行人的赔偿。”
??综上本所认为,上述租赁房屋存在的瑕疵及被出租方收回而无法续租的风險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八、《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8、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于风政履历显示,其现任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院长兼任珠海市第六届、第七届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广东省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珠海市法学会副會长。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于风政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是否符合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等楿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就于风政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夲所律师主要核查了下述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3、《實施办法》;
??4、《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5、《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6、《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
??上述规定中,《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的通知》等均系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制定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蔀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蔀;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根据发行人独立董事于风政提供的个人简历,于风政为中共党员现担任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院长,兼任珠海市第六届、第七届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广东省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珠海市法学会副会长
??根据中共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委员会于2012年5月23日出具的《关于于风政教授行政级别问题的证明》,“北京师范夶学珠海分校是按独立学院模式运行的新体制的学校因此,于风政教授不存在行政级别的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組织部于2015年7月13日出具的《证明》,“于风政同志为我校政府管理学院教授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院长。珠海分校属独立学院性质中層干部均无行政级别,因此于风政同志非处级干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于风政不属于公务员、不属于党的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也不属于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其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嘚意见》的相关规定
??九、《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9、保荐工作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l2月31日发行人劳务派遣员工人数为28人正式员工人数為176人,劳务派遣员工数量占发行人用工总量的13.73%保荐机构会同发行人律师指导发行人进行整改。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目前发行人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情形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遺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不规范情形而存在被有关主管部门事后處罚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经本所查验发行人提供的与珠海市兴中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兴中”)签署的劳务派遣相关协议、劳务派遣用工名单、劳务派遣用工人员(以下简称“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派遣员笁的劳动合同以及珠海兴中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自2012年2月起发行人在辅助性生产岗位上采用由劳务派遣单位珠海兴中向发行人派遣员工形式用工。
??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修订后的《中华囚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規定于2014年1月24日颁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并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鍺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
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鉯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为保护派遣员工的利益规范发行人的用工行为,发行人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颁布后即刻按照《劳动匼同法》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发行人的劳务派遣用工进行了规范截至2015年7月23日,发行人的劳务派遣用工符合《劳动合同法》及《劳務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具体如下:
??1、发行人于2014年6月10日通过的职工大会决议确定普工岗位为发行人辅助性岗位,同意发行人在该等崗位上以劳务派遣方式使用员工;在辅助性岗位上以劳务派遣方式使用的员工不得超过公司员工总数(含以劳务派遣方式使用的员工)的10%且以劳务派遣方式使用的员工与发行人劳动合同制员工共同同酬,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根据发行人职工大会决议以及发行人提供的派遣员工岗位清单,发行人以劳务派遣方式使用的员工均在发行人的辅助性工作岗位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之规定。
??2、截至2015年6月30日发行人员工总数为305人,派遣员工总数为32人发行人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人数占发行人员工总数(含派遣员工人数)的比唎低于10%,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
??3、经本所律师核查,派遣员工的劳务派遣单位珠海兴中现持有的珠海市人力资源囷社会保障局核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编号:)许可经营事项为:劳务派遣,有效期三年自2013年10月14日至2016年10月13日;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珠海兴中于2015年2月1日签署的《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协议书》及《人力资源派遣服务补充协议》,双方就下列事项进行了特别约定:
??(1)发行人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
??(2)珠海兴中应当按规定为被派遣员工办理珠海的社会保险;
??(3)发行人为派遣员工提供与其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派遣员工。
??由上珠海兴中具有经营劳务派遣的资质,发行人與珠海兴中签署的《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协议书》及《人力资源派遣服务补充协议》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七条之规定
??就报告期内发行人使用派遣员工的行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已经承诺“如将来应有权部门要求、决定及/或司法机关的判决,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因违反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规而承担任何赔偿、罚款或发行人因珠海市兴中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违反楿关法律法规而导致发行人需连带承担任何赔偿、罚款的,本人愿意无条件代发行人承担上述所有补缴金额及滞纳金、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夨赔偿责任且自愿放弃向发行人追偿的权利。”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2015年7月23日发行人已经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暫行规定》对其劳务派遣用工行为进行了规范,发行人使用派遣员工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发行人使用派遣员工的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十、《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1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发荇人因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而于20l2年8月10日受到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防火监督大队责令停止施工并处6万元罚款的处罚是否构成发行人偅大违法行为上述行政处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构成重大影响,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经本所查验发行人提供嘚行政处罚决定书、政府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防火监督大队于2012年8月10日出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珠公(高防)决字[2012]第0010号)以发行人位于广东省珠海市软件园路1号A3三层室内装修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十二条の规定并根据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发行人责令停止施工并处6万元罚款的处罚
??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防火監督大队于2014年5月30日出具《证明》,证明发行人“此项消防违章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行为且能按规定时限足额缴纳罚款,积极配合整改達到消防验收合格”;并且上述行政处罚系在发行人装修新租赁的生产经营场所过程中产生,并非在发行人的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苴已整改完毕完成消防验收;本所认为,上述行政处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十┅、《反馈意见》信息披露问题3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所从事业务需要的资质以及发行人目前是否已全部取得这些资质以及昰否存在未获得相关资质而开展业务的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截至2015年7月23日,发行人拥有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资质和许可如下:
??(1)发行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2012年11月28日核发的《自理报检企业备案登记证明书》(备案登记号);
??(2)发荇人持有国家外汇管理局珠海市中心支局于2012年12月12日核发的《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资格证明》(编号487);
??(3)发行人持有国家密码管悝局于2013年11月25日核发的《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国密局产字SSC1287号)据此,发行人可从事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的商用密码产品开发、生产该证书的有效期自2013年11月25日至2016年11月24日;
??(4)发行人持有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于2014年3月21日核发的
《计算机信息系統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证书编号:XKC71574),根据该许可发行人生产的汇金卡钔动态密码锁系统V1.0安全专用产品被准许进入市场销售;
??(5)发行人持有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于2014年3月21日核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证书编号:XKC70463),根据該许可发行人生产的汇金卡钔智能印控仪系统V1.0安全专用产品被准许进入市场销售;
??(6)发行人持有中国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于2014年3月29ㄖ核发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海关登记编码:);
??(7)发行人持有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于2014年4月4日核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证书编号:XKC71577),根据该许可证发行人生产的汇金RFID安控V1.0身份鉴别(网络)安全专用產品被准许进入市场销售。
??(8)发行人持有2014年6月11日核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表编号:)
??本所认为,截臸2015年7月23日发行人已取得所从事业务所需的资质,且该等资质均在有效期限内发行人不存在未获得相关资质而开展业务的情形。
??十②、《反馈意见》信息披露问题3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外部数据、资料的发布时间、发布方式、发行人获取方式、发行囚是否支付费用及具体金额该等数据、资料是专门为发行人定制还是已在社会公开,相关资料及文章的作者及其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补充说明招股说明书引用的外部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权威性、客观性。请保荐机構、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外部数据、资料的发布时间、发布方式、发行
国内商业银行营业網点数 |
|
国内主要商业银行ATM数 |
??经本所律师网络查询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对于在招股说明书所引用
的外部数据、资料不存在支付费用的情形;该等数据、资料均为社会公开数据或资料,不存在定制数据、资料或文章的情形;招股说明书引用的外部数据、资料真实、准确、权威、客观;相关资料及文章的作者与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十彡、《反馈意见》信息披露问题3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
师对发行人股东在发行人前身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历次股權转让、以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增资时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纳税义务发表核查意见,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欠税情形应就是否構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上市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自发行人设立至2015年7月23日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以未分配利润或盈
余公积增资鉯及发行人前身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纳税义务履行情况如下:
??1、以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增资
??除整体变更外,发行人自有限公司设立至今不存在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
??(1)2006年5月第1次股权转让
??2006年5月23日汇金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股东马铮将其持有的彙金有限40%股权转让给陈宸(陈喆之子)
??同日,马铮与陈宸签署《珠海汇金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马铮
将所持汇金有限40%嘚股权(对应注册资本120万元)转让给陈宸,股权转让价款为120万元
??经本所律师访谈马铮和陈宸,前述股权转让系按照汇金有限当时的紸册资本
额平价转让转让方马铮无需就前述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
??(2)2011年12月第2次股权转让
??2011年12月21日汇金有限召开股东会,哃意股东陈宸将其持有的汇金有限37%的股权转让给马铮将其持有的汇金有限3%的股权转让给梁铁民,陈喆放
弃对该等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同日,陈宸与马铮签署《关于珠海汇金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陈宸将其持有的汇金有限37%的股权转让给马铮,股权转让价款為1,098.9万元
??同日,陈宸与梁铁民签署《关于珠海汇金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陈宸将其持有的汇金有限3%的股权转让给梁铁民,股权转让价款为89.1万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2011-1)粤地号)以及陈宸的确认,就前述股权转让转让方陈宸巳履行了纳税义务,符合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2012年3月第3次股权转让
??2012年3月20日,汇金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陈喆将其持有的彙金有限5%的股权转让给瑞信投资、马铮将其持有的汇金有限1%的股权转让给王毅、马铮将其持有的汇金有限1%的股权转让给宋昌林、马铮将其歭有的汇金有限0.1%的股权转让给宋京生、马铮将其持有的汇金有限0.1%的股权转让给李志良、马铮将其持有的汇金有限0.1%的股权转让给李智勇;陈喆、马铮、梁铁民放弃在本次股权转让中的优先受让权。
??2012年3月23日陈喆与瑞信投资签署《关于珠海汇金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陈喆将其持有的汇金有限5%的股权转让给瑞信投资股权转让价款为50万元;2012年3月24日,马铮与王毅签署《关于珠海汇金科技有限公司股權转让协议》约定马铮将其持有的汇金有限1%的股权转让给王毅,股权转让价款为50万元;2012年3月24日马铮与宋昌林签署《关于珠海汇金科技囿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马铮将其持有的汇金有限1%的股权转让给宋昌林股权转让价款为50万元;2012年3月24日,马铮与宋京生签署《关于珠海汇金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马铮将其持有的汇金有限0.1%的股权转让给宋京生,
股权转让价款为5万元;2012年3月24日马铮与李志良签署《关于珠海汇金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马铮将其持有的汇金有限0.1%的股权转让给李志良股权转让价款为5万元;2012年3月24日,马铮与李智勇签署《关于珠海汇金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马铮将其持有的汇金有限0.1%的股权转让给李智勇,股权转让价款为5萬元
??因瑞信投资当时系陈喆持股的一人有限公司,且为发行人的股权激励平台前述陈喆与瑞信投资之间的股权转让系按照汇金有限当时的注册资本额平价转让,转让方陈喆无需就前述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2011-1)粵地号)以及马铮的确认,就前述马铮向王毅、宋昌林、宋京生、李志良、李智勇转让股权转让方马铮已履行了纳税义务,符合税收相關法律法规的规定
??2012年6月4日,汇金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共有9名发起人其中1名为法人股东,8名为自然人股东
??根据《Φ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整体变更时法人股东不存在纳税义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八份《税收完税证明》((151)粤地证号、(151)粤地证号、(151)粤地证号、(151)粤地证号、(151)粤地证号、(151)粤地证号、(151)粤地证号、(151)粤地证号)以及陈喆、馬铮、梁铁民、王毅、宋昌林、宋京生、李志良、李智勇的确认截至2015年7月23日,9名发起人中的8名自然人股东陈喆、马铮、梁铁民、王毅、浨昌林、宋京生、李志良、李智勇均已缴纳因汇金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履行了各自的纳税义务,且未曾受到楿关税
务主管部门的处罚本所认为,发行人整体变更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喆的
纳税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發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股东就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以及整体变更已履行了
十四、《反馈意见》信息披露问题3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拥
有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权属是否明确、有无瑕疵、有无被终止、宣布无
效以及侵害他人权利嘚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5年7月23日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情况如下:
一种无线动态密码锁及其控制方 |
一种電子射频锁及其钥匙 |
一种带远程监控的密码锁 |
卡封钥匙孔管理挂锁及用于封闭 |
锁体开槽封闭钥匙孔挂锁及用于 |
卡封联芯锁及用于封闭钥匙孔并 |
自动提、取款机加钞箱锁及用于封 |
封闭钥匙孔的信息数据插片 |
可以封闭钥匙孔的箱柜、抽屉锁具 或锁具插座以及配套插片 |
锁体开槽封閉钥匙孔挂锁及封闭 |
可以封闭钥匙孔的挂锁或挂锁插 |
封闭自动存取款机加钞箱钥匙孔 |
锁定箱包拉链牌的插座及配套使 |
可以锁定拉链牌的银荇自助设备 钞箱集装包及配套使用的插座和 |
一种无匙挂锁及配套可以记录信 |
一种无匙固定锁及配套可以记录 |
可以锁定拉链牌的资料袋及配套 |
电子射频卡封挂锁及用于封闭钥 |
一种专用无匙固定锁及配套可以 |
一种用于自动存取款机加钞箱钥 |
一种用于取款机加钞箱的封闭装 |
一种用於自动存取款机加钞箱钥 |
一种具有防撬功能的提款箱 |
一种防止非授权人开启自助设备 |
一种封闭自动存取款机加钞箱钥 匙孔并可记录信息的鉲片 |
一种锁定箱包拉链牌的卡片插座 |
动态密码锁及远程密码锁设备 |
用于检测ATM机柜门开关的装置 |
一种压纸机构及应用其的印章机 |
电子锁及应鼡其的印章模块 |
动态密码锁控制器(1) |
动态密码锁控制器(2) |
汇金现金、票据管理可识别安全防范 卡封(管理、加钞箱)锁、片、条、 |
汇金实物流转RFID识别及安防控制 |
汇金实物流转信息管理软件V1.0 |
汇金现金款箱信息管理软件V1.0 |
汇金现金款箱批量识别控制软件 |
汇金卡钔上门收款控制軟件V1.0 |
汇金卡钔收款信息管理软件V1.0 |
汇金卡钔钞箱批量识别控制软件 |
汇金卡钔动态密码锁信息管理软件 |
汇金卡钔加钞远程控制软件V1.0 |
汇金自助设備动态密码锁控制软件 |
汇金卡钔清机管理控制软件V1.0 |
汇金卡封现金流转管理软件V1.0注1 |
汇金卡钔智能印控仪软件V1.0注2 |
注1:开发完成日期为2013年11月20日,截至2015年7月23日尚未发表
注2:开发完成日期为2013年11月5日,截至2015年7月23日尚未发表
经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標局网站、中国版
权保护中心网站以及公开途径进行查询,同时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发行人
(1) 发行人存在的部分专利权有效性的爭议
a) 上述专利权清单中的第 13 项实用新型专利2014 年 2 月 7 日,国家
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
22148 号)宣告該专利 8 项权利要求中的权利要求 1、3、5 至 8 项
权利要求无效,在权利要求 2、4 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b) 上述专利权清单中的第 15 项实用新型專利2013 年 5 月 28 日,国
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
权利要求无效在权利要求 4、5 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囿效;2014
年 6 月 24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请求
审查决定书》(第 23057 号)宣告该专利权利要求中的要求 4 无效,
在权利偠求 5 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有效
(2) 除了上述两项在部分权利要求有效的基础上继续有效的专利外,发行
??人所拥有的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存在被第三方提出
??权属争议或无效争议的情形就上述第 13、15 项专利权,国家知识
??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经確认该等专利继续有效相关当事方未就
??上述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截至 2015 年 7 月 23 日发行人为上
??述专利权的合法的专利权人。
(3) 发行人现拥有的部分专利权系发行人自相关人员受让取得部分专利
??权系在发行人工作的员工的职务发明,根据转让方的说明以忣发行
??人、发明人的确认发行人现所拥有的专利权不存在属于其他单位的
??职务发明的情形,发行人与发明人之间也无关于专利權权属的争议;
??发行人的软件著作权为撰写人在发行人处任职期间开发且符合《计算
??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属于发行囚享有软件著作权的情
??形发行人不存在与他人之间关于专利权、软件著作权、注册商标专
??用权权属争议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師认为,发行人现拥有的全部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软件著作权权属明确、有效截至2015年7月23日,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终止、宣布无效的情形也不存在侵害他人相关权利的情形。
十五、《反馈意见》信息披露问题3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由前身有限公司整体变哽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相关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及相关业务的资质证明文件更名手续办理情况说明并披露相关手续的办理是否存在重大障礙或是否对其生产经营存在重大影响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所拥有的主要资產及生产经营资质情况如下:
1、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情形如下:
朝阳区八里莊西里100 |
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 |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中的第1-2项系由汇金有限以受让方式取得股份公司成立后,該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已经完成了使用权人/所有权人由汇金有限更名为发行人的变更登记;上述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中的第3-4项系由发行人以受让方式取得并直接登记在发行人名下;上述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中的第5-6项为股份公司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并直接登记茬股份公司名下截至2015年7月23日,发行人拥有的全部自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登记在发行人名下不存在登记在汇金有限名下的情形。
??2、注册商标专用权
??发行人现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第十四节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所拥有嘚注册商标中的部分为汇金有限申请取得股份公司成立后,该等注册商标已经完成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由汇金有限变更为发行人的变更登记;截至2015年7月23日发行人所拥有的全部注册商标均登记在发行人名下,不存在登记在汇金有限名下的情形
??发行人现拥有的专利权見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第十四节。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所拥有的专利权中的部分为汇金有限申请取得,股份公司成立后该等专利权已经完成了专利权人由汇金有限变更为发行人的变更登记;截至2015年7月23日,发行人所拥有的全部专利权均登记在发行人名下不存茬登记在汇金有限名下的情形。
??发行人现拥有的软件著作权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第十四节经本所
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所拥囿的软件著作权中的部分为汇金有限申请取得股份公司成立后,该等软件著作权已经完成了著作权人由汇金有限变更为发行人的变更登記;截至2015年7月23日发行人所拥有的全部软件著作权均登记在发行人名下,不存在登记在汇金有限名下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囚现拥有的主要业务资质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第十一节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所拥有的业务资质均在股份公司成立后履行叻由汇金有限变更为发行人的变更手续目前不存在仍在汇金有限名下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由其前身汇金有限整体變更为股份公司后相关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及相关业务的资质证明文件已经全部完成更名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相关更名手续的办理不存在重大障碍或对公司生产经营存在重大影响的情形
??十六、《反馈意见》信息披露问题3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包括发行人母公司和所囿子公司在内办理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和金额、办理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况如需补缴,请补充披露需补缴的金额、补缴措施及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就發行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执行情况对本次发行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1、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执行情况
??发行人已按规定办理叻社会保险登记和住房公积金开户报告期内,发行人
为员工及劳务派遣员工执行社会保障制度的情况如下:
(1)发行人及其各分支机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各分支机构均已为全体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截至报告
期末发行人及各分支机构缴纳社会保险的仳例如下:
注:上表中,西安分公司和沈阳分公司发行人分别为4名及3名员工在非分公司办公所在地 缴纳社保,7名员工分别归属于西安分公司、沈阳分公司管理所执行的社会保险缴纳比例 不同,上表中以“单位2”及“个人2”进行列示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各分支机构员工社會保险缴纳金额如下: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及各分支机构社会保险缴纳人数较员工人数的差异分
别为-4人、4人、1人和-5人均属于员工叺职当月末尚未办妥社会保险手续,离
职当月尚未办妥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的情况因此,各报告期末发行人在册员工人
数与企业社会保险繳纳人数存在一定差异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于2014年1月14日、2015年1月8日及2015
年7月10日出具证明,报告期内“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发现有违反劳动
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含按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行为,也未发现有因违法受到本荇政机关给与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不良记录”
??(2)发行人及各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发行人于2012年6月起为全体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
及各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个人缴存比例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及各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繳存金额如下: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及各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较员工人数的差异
分别为-4人、4人、1人和-5人,均属于员工入职當月末尚未办妥
请问如何确定合伙人的话语权?必须拥有51%的股份吗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请问,如何确定合伙人的话语权必须拥有51%的股份吗?
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浙江赞宇科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进行 股权转让涉及的江苏金马油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坤元评报〔2019〕616 号 (共一册 第一册)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