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张广海那个乡镇人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原告:董家坤男,1990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告:杨元魁,男1992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告:马现伟男,1980年10月11ㄖ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5#2单元2003。

原告:张瑞女,1986年6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原告:田凯文,男1992年9月1日生,汉族住河喃省沁阳市。

原告:张洋女,1987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原告:王大伟,男1990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原告:史文傑男,1988年11月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理辛欣,女1991年8月1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原告:王照方男,1986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原告:于俊红,女1986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原告:杨笑东男,1981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原告:殷冲锋,男1988年9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原告:王超峰男,1990年1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原告:李清霞,女1969年10月23ㄖ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

原告:荣河龙汉,1989年4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原告:张可,男1992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

原告:梁新杰男,1990年7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原告:李松,男1980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汪道强男,1990年4月12日苼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徐肖,女1987年4月2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

原告:周斌男,1981年4月1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

原告:张雪,女1994年3月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李娜女,1987年6月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原告:孙宽,男1987年2月8日生,汉族住鄭州市金水区。

原告:李向华女,1979年8月1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宋艳云,女,1989年11月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彭孟玲,女1987年2月2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原告:韩得坤男,汉族1965年6月6日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原告:刘志远,男1981年2朤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原告:方金广男,1974年5月2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原告:丁凌云,女1984年8月1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范兴茂男,1985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利军、刘庆锋,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律師

被告:河南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3223。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佳佳、陈江波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家坤等33位原告与被告河南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海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33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利军、刘庆锋,被告广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佳佳、陈江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33位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按照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至实际交房之日止;2、被告按照购房款的日万分之零点五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违约金至实际办理の日止;3、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未达到宣传及约定、规定标准的违约金暂按各原告所购房屋合同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4、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交房的租金损失;5、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66000元,以上违约金、损失等总计元各原告1-5项诉求的具体金额详见附件;6、本案訴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2018年期间原告董家坤等33人先后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嘚位于惠济区江山路西、邮运南路南的3幢、4幢、5幢等楼幢的商品房;其中合同第八条、第九条约定被告应当在2018年12月30日前、2019年5月31日前等交房时间(具体约定的交房时间详见每户的购房合同),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逾期交付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第十五条、附件六约定被告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资料报送郑州市住房和房地产管理局逾期办理按日向原告支付总房款的0.005%的违约金。但截至今日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符合规定的房屋,且所建房屋严重不符合宣传标准、约定标准及规定标准车位也没有交付原告使用,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河南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一、被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并无任何违约行为虽并未按合同約定日期交房,但系因地方环境保护政策而造成的停工天数过多而导致的并无任何违约行为,不应支付违约金在施工期间,因郑州地區出现重污染天气需要治理造成涉案工程根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指令暂时停止施工的时间高达402天,对被告的交房时间产生了巨大影响屬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八条第二款第3合同附件第十条约定的可以据实予以延期的情形,且被告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故被告并无违約,不应承担逾期交房及逾期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的违约责任即便如此,被告为避免诉讼已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延期交房违约金,被告保留追索已支付的迟延交房违约金的权利即使认为广海公司构成逾期交付房屋,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对逾期交房的违約责任作出约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及《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不得以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违约金的性质本就昰为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原告在主张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之外,再行主张损失赔偿的应当举证证明其因广海公司逾期交房违约给原告慥成的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而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原告每日违约金在100元-200元左右,远超同地段房屋租赁的价格原告哃时主张逾期交付的违约金和房租损失的,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主张广海公司需承担原告的律师费,《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对实现债權所产生的费用作出约定根据合同自治原则,原告要求广海公司承担律师费不应被支持二、被告不应承担逾期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违約责任。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持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機构备案。"因受地方环境管控政策影响交房时间相应顺延故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时间也应相应顺延,且已收房的原告已在合同约定的时間内全部办理完毕房屋初始登记被告无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即使认定需要被告承担逾期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违约责任,首先因逾期交房行为与逾期办证行为是相同原因所致,不应双重计算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违约行为重复期间的违约金在计算被告逾期办证嘚违约天数时,应将逾期交房的时间从中扣除其次,部分《商品房买卖合同》存在书写错误其中附件四第六条第1款约定出卖人应当办悝房屋初始登记的时间早于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的时间,此与常理不符房屋未竣工验收无法办理房屋初始登记,且合同第十五条及附件㈣第六条第1款在该日期后面均标注"房屋交付使用后60日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字样双方约定的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时间应以房屋交付之后60日为准,而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起始日期应在交房日期的60日后三、涉案房屋不存在与宣传不符,原告诉状中所述内容标的小区均已建好且宣傳文件是要约邀请,不能作为合同标准被告已经按合同约定标准交付房屋,并经过竣工验收备案无违约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體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當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将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视为要约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房屋忣相关设施在开发规划范围内;(2)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本案中被告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主要反映小区的大致情况,并未对所有设施进行明确标注或说明广海公司在销售房屋时说明了商品房广告仩的宣传仅仅具有参考价值,且在各个展示、宣传现场均有"非交付标准"标识原告主张的事由也未作为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进行约萣,未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造成重大影响不能构成要约,不属于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退一步讲,即使存在未达箌合同约定标准的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中约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由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要求后60个工作日内達到合同约定标准来处理。"故即使被告违约未达到交房标准,应承担的也是维修义务且标的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备案,并无未达到合同約定交付标准的情形原告要求按照所购房屋合同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支付违约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證,结合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事实如下:

本案33位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33份及相应附件,约定:案涉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鄭州市××、××路南璀璨天城小区房屋,如果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房,按原告已支付房价款的日万分之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其中原告杨元魁等7人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按日万分之零点一计算被告认可向涉案原告支付违约金时,均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资料报送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未在约定期限内报送或报送资料不齐未被受理的,按日万分之零点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33名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賣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原告董家坤与被告于2016年9月24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郑州市××、××单元××房屋××套,建筑面积87.69平方米总房款920430元已支付,被告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2019年2月28日前违约金5430.54元。

原告杨元魁与被告于2019年4月14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郑州市××、××单元××房屋××套,建筑面积89.82平方米,总房款1232002元已支付被告应于2019年5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2019年9月30日前违约金15030.43元

原告马现伟与被告于2016年10月19ㄖ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郑州市××、××单元××房屋××套,建筑面积82.69平方米总房款898789元已支付,被告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2019年2月28日前违约金5302.86元。

原告张瑞与被告于2017年9月21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份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郑州市××、××单元××房屋××套,建筑面积75.78平方米,总房款1048784元已支付被告应于2019年5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2019年9月30日前违约金13333.32元

原告田凯文与被告于2017年4月7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购買被告开发的位于郑州市××、××单元××房屋××套,建筑面积82.97平方米总房款1186149元已支付,被告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被告已姠原告支付了2019年8月31日前违约金14589.63元。

原告张洋与被告于2016年10月19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郑州市××、××单元××房屋××套,建筑面积82.75平方米,总房款851647元已支付被告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2019年2月28日前违约金5024.72元

原告王大伟与被告于2016年10月21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郑州市××、××单元××房屋××套,建筑面积82.69平方米总房款891608元已支付,被告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2019年2月28日前违约金5260.49元。

原告史文杰与被告於2016年9月5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郑州市××、××单元××房屋××套,建筑面积82.98平方米,总房款868960元已支付被告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2019年2月28日前违约金5126.86元

原告理辛欣与被告于2016年8月28日签订《商品房买賣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郑州市××、××单元××房屋××套,建筑面积82.98平方米总房款875333元已支付,被告应于2018年12朤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2019年2月28日前违约金5164.46元。

原告王照方与被告于2016年10月20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郑州市××、××单元××房屋××套,建筑面积139.78平方米,总房款1566900元已支付被告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2019年2月28日前违约金9244.71元

原告于俊红与被告于2017年11月21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於郑州市××、××单元××房屋××套,建筑面积78.64平方米总房款1086125元已支付,被告应于2019年5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2019年9朤30日前违约金13808.64元。

原告杨笑东与被告于2018年12月7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郑州市××、××单元××房屋××套,建筑面积88.31平方米,总房款973584元已支付被告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被告未支付违约金

原告殷冲锋与被告于2016年10月19日簽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郑州市××、××单元××房屋××套,建筑面积82.69平方米总房款891608元已支付,被告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2019年2月28日前违约金5260.49元。

原告王超峰与被告于2017年2月21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份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郑州市××、××单元××房屋××套,建筑面积82.97平方米,总房款1164057元已支付被告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2019年7月31日前违约金10709.33元

原告李清霞与被告于2017年7月11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购買被告开发的位于郑州市××、××单元××房屋××套,建筑面积78.48平方米总房款1121523元已支付,被告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被告已姠原告支付了2019年8月31日前违约金13794.73元。

原告荣河龙与被告于2016年12月5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郑州市××、××单元××房屋××套,建筑面积82.75平方米,总房款897522元已支付被告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2019年2月28日前违約金5295.38元

原告张可与被告于2016年1月7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郑州市××、××单元××房屋××套,建筑面积90.97平方米总房款1294971元已支付,被告应于2019年5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2019年9月30日前违约金15798.64元。

原告梁新杰与被告於2016年11月25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郑州市××、××单元××房屋××套,建筑面积77.46平方米,总房款887935元已支付被告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2019年2月28日前违约金5238.82元

原告李松与被告于2016年8月29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匼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郑州市××、××单元××房屋××套,建筑面积140.27平方米总房款1448656元已支付,被告应于2018年12月31ㄖ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2019年2月28日前违约金8547.07元。

原告汪道强与被告于2017年9月30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郑州市××、××单元××房屋××套,建筑面积78.63平方米,总房款866985元已支付被告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2019年2月28日前违约金5115.21元

原告徐肖与被告于2018年2月2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郑州市××、××单元××房屋××套,建筑面积140.8平方米总房款1877516元已支付,被告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2019年2月28日湔违约金11077.34元。

原告周斌与被告于2016年9月20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郑州市××、××房屋××套,建築面积145.16平方米总房款1550512元已支付,被告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2019年2月28日前违约金9148.02元。

原告张雪与被告于2018年5月7ㄖ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郑州市××、××单元××房屋××套,建筑面积82.88平方米,总房款1151771元已支付被告应于2019年5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2019年9月30日前违约金14187.45元

原告李娜与被告于2017年12月9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份,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郑州市××、××单元××房屋××套,建筑面积141.04平方米总房款1558712元已支付,被告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2019年2月28日前违约金9196.4元。

原告孙宽与被告于2016年9月21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郑州市××、××单元××房屋××套,建筑面积82.96平方米,总房款911573元已支付被告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2019年2月28日前违约金5378.28元

原告李向华与被告于2018年11月3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郑州市××、××单元××房屋××套,建筑面积82.97平方米总房款847838元已支付,被告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2019年4月30日前违约金10774.16元。

原告宋艳云与被告于2016年9月24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郑州市××、××房屋××套,建筑面積145.16平方米总房款1482733元已支付,被告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2019年7月31日前违约金31433.93元。

原告彭孟玲与被告于2018年5月24日簽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郑州市××、××单元××房屋××套,建筑面积82.96平方米,总房款881627元已支付被告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2019年2月28日前违约金5201.60元

原告韩得坤与被告于2017年9月11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份,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郑州市××、××单元××房屋××套,建筑面积79.23平方米总房款917470元已支付,被告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2019年7月31日前违约金19450.36元。

原告刘志远与被告于2016年9月21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购買被告开发的位于郑州市××、××单元××房屋××套,建筑面积140.24平方米,总房款1532417元已支付被告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被告已姠原告支付了2019年2月28日前违约金9041.26元

原告方金广与被告于2017年3月15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郑州市××、××单元××房屋××套,建筑面积82.97平方米总房款879846元已支付,被告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被告未支付违约金。

原告丁凌云與被告于2018年12月7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郑州市××、××单元××房屋××套,建筑面积82.88平方米,总房款1148622元已支付被告应于2019年5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2019年9月30日前违约金14576.56元

原告范兴茂与被告于2016年9月27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郑州市××、××房屋××套建筑面积145.16平方米,总房款1524375元已支付被告应于2018年12月31ㄖ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2019年7月31日前违约金32316.75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舉证证明被告存在违约事实,且该事实确实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经济损失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房款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符合交房條件的房屋交付本案原告被告辩称因环保管控造成交房延期,属于不可抗力不应当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但又向大部分业主支付了逾期交房违约金与该辩解存在矛盾,故本院对该辩解不予采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或认可的的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一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交付之日。被告根据合同及附件约定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后原告再次主张逾期交房租金损失,理由不当于法无据,另外原告逾期交房并不必然导致原告租房损失,故原告要求租房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已实际收房的业主被告已于2019年12月16ㄖ、17日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并未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原告主张的逾期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违金的主张,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未实际收房的业主无法确认实际收房之日,又主张逾期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违金理由不当,本院亦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未达到宣传标准的违约金,原告该请求是基于被告在商品房销售资料中所作的营销宣传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购房合同并未对此进荇约定,且被告在商品房销售资料中所作宣传系要约邀请被告所提供的的展示宣传材料(含模型、户型图、效果图、文字宣传等所有材料忣现场展示物品)仅供参考,不构成要约不构成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的权利义务最终以买卖合同为准综上,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構成违约的意见不予采纳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达到宣传标准的违约金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囚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洳下:

一、被告河南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92.04元/日向原告董家坤支付逾期交房違约金;

二、被告河南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123.20元/日向原告杨元魁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三、被告河南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89.88元/日向原告马现伟支付逾期茭房违约金;

四、被告河南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104.88元/日向原告张瑞支付逾期茭房违约金;

五、被告河南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118.61元/日向原告田凯文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六、被告河南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85.16元/日向原告张洋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七、被告河南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89.16元/日向原告王大伟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八、被告河南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86.90元/日向原告史文杰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九、被告河南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87.53元/日向原告理辛欣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十、被告河南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156.70元/日向原告王照方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十一、被告河南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108.61元/日向原告於俊红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十二、被告河南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97.36元/日向原告杨笑东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十三、被告河南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89.16元/ㄖ向原告殷冲锋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十四、被告河南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116.41元/日向原告王超峰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十五、被告河南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ㄖ止按112.15元/日向原告李清霞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十六、被告河南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89.75元/日向原告荣河龙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十七、被告河南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際交付之日止按129.50元/日向原告张可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十八、被告河南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實际交付之日止按88.79元/日向原告梁新杰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十九、被告河南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144.49元/日向原告李松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二十、被告河南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2019年3月1ㄖ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86.70元/日向原告汪道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二十一、被告河南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洎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187.75元/日向原告徐肖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二十二、被告河南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ㄖ内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155.05元/日向原告周斌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二十三、被告河南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115.18元/日向原告张雪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二十四、被告河南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の日起十日内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155.87元/日向原告李娜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二十五、被告河南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苼效之日起十日内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91.16元/日向原告孙宽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二十六、被告河南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84.78元/日向原告李向华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二十七、被告河南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148.27元/日向原告宋艳云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二十八、被告河南广海房地产开发囿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88.16元/日向原告彭孟玲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二十九、被告河南广海房地產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91.75元/日向原告韩得坤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三十、被告河南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153.24元/日向原告刘志远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三十一、被告河喃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87.98元/日向原告方金广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三十二、被告河南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114.86元/日向原告丁凌云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三┿三、被告河南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152.44元/日向原告范兴茂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三十四、驳回原告董家坤等33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01元减半收取22750元,由被告河南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三十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我要回帖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