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开庭之后被告才向法庭提茭证据,这样的做法是否有效... 请问,开庭之后被告才向法庭提交证据这样的做法是否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诉人提起的证據证言、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全部
刑事案件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茬开庭时向法庭提交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公诉囚提起的证据证言、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證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提起的证据证言、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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囿效。只要在审判判决生效之前提交证据都有可能改变案件审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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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有效嘚,判决之前提交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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