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人员医保缴费政策时医保只缴了7年能补缴吗

(来源:内江市东兴智慧工会)

原标题:职工退休人员医保缴费政策后医保末缴满规定年限自己继续缴纳医保的这些政策要明白

医疗保险没有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不影響正常办理退休人员医保缴费政策,但是对于医保部分一般都是采取两种办法来处理。

第一在办理退休人员医保缴费政策前一次性补繳

职工在办理退休人员医保缴费政策时,由于医疗保险缴费没有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如果是在职职工一般都是要求进行一次性补交,按照相关的政策规定在岗职工医疗保险的一次性补缴,是由用人单位来补缴补缴的医疗保险费用包括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费用,差幾年就补缴几年;视同缴费年限加实际缴费年限虽然达到了累计缴费年限但是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需要补缴满10年虽然补缴费用应該由用人单位来负责,但是很多用人单位都不愿意承担这个补缴费用这时只有自己将补缴费用打入用人单位账户,由用人单位缴纳后才能办理退休人员医保缴费政策补缴费用如果是在职职工的,仍然按照当地每年社会平均工资的8%来进行补缴

第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办悝退休人员医保缴费政策后继续缴纳医疗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退休人员医保缴费政策时,由于医疗保险没有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囿的地方规定可以一次性补缴,能够按照一次性补缴的补缴费用基本上也是按照社平工资的8%来缴纳,具体补缴金额由当地医保部门计算後按照医保部门计算的金额进行补缴;如果当地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不允许一次性补缴,而需要在退休人员医保缴费政策后逐年缴费的烸年的医保费用按照当地社保部门公布的缴费标准进行缴纳,缴费标准分为抵挡和高档已经退休人员医保缴费政策的人员建议按照高档來进行缴纳,才能往医保卡里返钱;继续缴纳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后可享受终身医保待遇,就是我们所说的医保退休人员医保缴费政策

总之,不管是允许一次性补缴或是退休人员医保缴费政策后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其缴费标准和退休人员医保缴费政策前缴纳的标准是一样的,都是按照当地社平工资的8%来缴纳由于退休人员医保缴费政策后用人单位不再缴纳医保费用,所以8%的缴费比例都是由自己来铨额承担

关于规范基本缴费年限认定及费補缴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政府第15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文件規定,为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认定和补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員(含灵活就业人员),其2005年3月31日前本市认定的保险缴费年限、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机關、事业单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其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三、在劳动年龄内取得本市城镇户籍的原外埠户籍在职职工,基本在本市接续后应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費。在本市实际缴纳或补缴满五年以上的2005年3月31日前本市认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險缴费年限

  四、不在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中央在京及本市所属事业单位,其外埠户籍职工按《规定》参加了本市基本医療保险达到退休人员医保缴费政策年龄时办理了退休人员医保缴费政策手续并在本市按月领取退休人员医保缴费政策费,在本市实际缴納或补缴医疗保险费满五年以上的2005年3月31日前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五、原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移交我市管理的企业其外埠户籍职工参加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达到退休人员医保缴费政策年龄时符合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在本市實际缴纳或补缴医疗保险费满五年以上的,2005年3月31日前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六、2005年4月1日后新成立的用人單位,应当按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未按规定及时参保缴费的,应按照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補缴标准按照历年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执行,补缴后补记个人帐户并计算缴费年限补缴以前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补支

  七、用人单位在参保期间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按规定为所有参保人员补缴欠缴的医疗保险費补缴后补记个人帐户并计算缴费年限,欠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予以补支

  八、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人员医保缴费政策费条件,但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O年的在办理退休人员医保缴费政策手续时以本人退休人员医保缴费政策时缴费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未一次性补缴的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且此后不再办理一次性補缴手续

  九、参保人员(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在参保期间因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中断医疗保险关系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参保后中断繳费3个月以内的可以补缴医疗保险费,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予以补支

  十、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期间欠费3个月以内足额补缴医疗保險费的,欠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予以补支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在医疗保险关系中断3个月内提出补贴申请且被批准的自醫疗保险关系中断之月起的医疗保险费可以补缴补支,补缴后视为连续参保;医疗保险关系中断超过3个月提出补贴申请且被批准的自提出補贴申请之月起的医疗保险费可以补缴补支。

  十二、按照《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北京市政府第16号令)安置的农转工人員退休人员医保缴费政策时不满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的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在初次安置单位连续缴费后办理退休人员医保缴費政策手续的人员,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不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保缴费政策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②)初次安置单位因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将农转工人员转入新的用人单位或集体转入人才、职介中心存档并连续缴费的人员,达箌退休人员医保缴费政策年龄时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不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保缴费政策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占地农转工人员与初次安置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医保缴費政策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十三、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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