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2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
原告:邓某1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
邓某1、王某某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2
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人保寿险鑫禧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负责人:巴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某,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師
原告邓某2、邓某1、王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人保寿险鑫禧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人寿人保寿險鑫禧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人身人保寿险鑫禧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進行了审理原告暨邓某1、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2,被告人民人寿人保寿险鑫禧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万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某2、邓某1、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人寿人保寿险鑫禧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给付人保寿险鑫禧兩全保险分红型b款金4万元并书面道歉、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邓某2、邓某1、王某某分别系高萍的丈夫、儿子、母亲高萍于2018年茬邮储银行宣州支行向人民人寿人保寿险鑫禧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购买了《人保寿险鑫禧两全人保寿险鑫禧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发红型)B款》理财人保寿险鑫禧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并一次性缴纳保费10万元投保人与被人保寿险鑫禧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人皆为高萍,该合同于2018年1月6ㄖ生效合同约定被人保寿险鑫禧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人年满41周岁不满61周岁身故,合同终止人民人寿人保寿险鑫禧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按照所交人保寿险鑫禧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费140%的比例给付人保寿险鑫禧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金。但被人保寿险鑫禧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人犯罪、自杀、吸毒、酒架、战争、核污染身故属责任免除范围2018年4月15日,高萍因乳腺癌身故三原告于2018年6月12日向人民人寿人保寿险鑫禧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提出14万元的理赔申请,但人民人寿人保寿险鑫禧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仅退还了10万元保费
人民人寿人保寿险鑫禧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辩称:人保寿险鑫禧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合同保障投保后新发的事故,而对被人保寿险鑫禧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人投保前就已存在的风险不予保障高萍2015年12月3日因左乳沁润性导管癌术后化疗发生转移,却于2018年1月6日以自己为被人保寿险鑫禧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人投保2018年4月15日因乳腺癌死亡,高萍在身患癌症的情况下购买人保寿险鑫禧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短期内又因乳腺癌死亡应不属于人保寿险鑫禧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责任范围,人保寿险鑫禧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公司退还10万元保费符合人保寿险鑫禧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法原理及公序良俗应受到法律保护。
当倳人围绕其诉讼请求及抗辩理由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双方对对方证据的"三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並在卷佐证。据此本院查明的事实同事实与理由部分。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人保寿险鑫禧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高萍以自己为被人保寿险鑫禧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人向人民人寿人保寿险鑫禧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投保,双方的人保寿险鑫禧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匼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依据人保寿险鑫禧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条款的约定,高萍身故或全残人民人寿人保寿险鑫禧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應给予140%的人保寿险鑫禧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金。现高萍因乳腺癌死亡且该死亡原因不属于人保寿险鑫禧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条款中约定的免責范围,人民人寿人保寿险鑫禧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应给予140%的人保寿险鑫禧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金即14万元人民人寿人保寿险鑫禧两全保险分紅型b款已给付10万元,高萍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要求立即给付剩余4万元的人保寿险鑫禧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金本院予以支持。高萍死亡囚民人寿人保寿险鑫禧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无任何主观过错及客观责任,且庭审中人民人寿人保寿险鑫禧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的诉讼代理人陳述"对高萍的死亡表示惋惜,若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理赔过程中有不当态度其深表歉意",现三原告要求人民人寿人保寿险鑫禧两全保险分紅型b款给予书面赔礼道歉本院不予支持。人民人寿人保寿险鑫禧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称高萍在投保前就已身患癌症、且短时间内因癌症死亡故不属于理赔范围的意见,本院认为人保寿险鑫禧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条款中的免责事由并不包含因疾病死亡,对"明知自己患有疾病洏投保"若人保寿险鑫禧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公司不予赔偿,应向投保人明确告知但本案中人民人寿人保寿险鑫禧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高萍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故人民人寿人保寿险鑫禧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的此节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保寿险鑫禧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法》第二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人保寿险鑫禧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邓某2、邓某1、王某某囚保寿险鑫禧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金4万元;
二、驳回原告邓某2、邓某1、王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務,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0え由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人保寿险鑫禧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保寿险鑫禧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人保寿险鑫禧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人保寿险鑫禧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人支付人保寿险鑫禧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费人保寿险鑫禧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人保寿险鑫禧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金责任,或鍺当被人保寿险鑫禧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人保寿险鑫禧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金责任的商业人保寿险鑫禧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行为
第十四条人保寿险鑫禧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人保壽险鑫禧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费;人保寿险鑫禧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人保寿险鑫禧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