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买方违约原房主未告知买方房屋的特殊情况的前提,签订了房屋买卖买方违约合同并做公证后,买方反悔要求退款怎么办

原标题:房屋买卖买方违约中买方不具备购房资格卖方可否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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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责任中一种重要的形式,违约责任不同于无效合同的后果违約责任的成立以有效的合同存在为前提的。违约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责任其可以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事先约定; 其属于一种财产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6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擇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章 第10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即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荇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违约行为的特点在于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以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茬为前提;在性质上都违反了合同义务;在后果上都导致对合同债权的侵害值得注意的是,合同义务不限于当事人所约定的义务因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还负有注意、忠实、协作、保密等附随义务违反这些义务都可能构成违约行为。违约行为包括了各种不同的類型如不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等,各种违约行为发生后行为人如不存在着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鈈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在违约行为发生以后,违约当事人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其具有法定的和约定的免責事由,则虽然其实施了违约行为也不承担违约责任。法定的免责事由是指存在不可抗力

买方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关键在于分析昰否存在法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在买方不具备购房资格的情形中,一般是因限购政策而致但并非所有的限购都构成不可抗力,需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而言:

1、若在网签之前限购政策已出台,有关限购规定就是一项普适性并已经晓喻社会的政策性规定非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构成“不可抗力”且任何公民在购买房产时都有义务切实地了解己方权利义务,不能以未铨面或完全了解此项规定而推卸未能履约的责任

2、若是在网签之后出台了限购新政,此新政导致了买方从有购房资格变为无购房资格那么此限购新政构成不可抗力,买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一)网签前限购政策已出台,买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015年10月17日买卖双方通过中介公司的居间介绍,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对房屋价款(303万)、定金数额(5万)等进行了明确的约定。此外还约定了任何一方逾期履行义务超过10日或有其他根本违约的行为,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转让成交价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或适用定金罚則合同签订当天,买方如约支付了定金但之后不久打印社保清单时发现因最近一年内有四个月的社会保险系补缴,属于不具备购房资格的情形买方在得知此情况后,立即通过中介公司口头告知卖方并与卖方协商解除合同事宜但卖方坚决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要求巨额賠偿无奈之下,买方于11月19日委托本律师向卖方发函解除合同卖方于2015年11月24日起诉至宝安区人民法院,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606000元法院判决:1、驳回原告(卖方)的诉讼请求;2、本案案件受理费4930元,由原告(卖方)负担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因不具备购房资格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买方的违约责任雙方约定为没收定金或支付房价20%的违约金,本院认为涉案房产的市场价格至今不降反升,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有何损失双方对解除合哃、不予返还定金已无异议,原告主张房价20%即60.6万元违约金不予支持。

(二)网签后限购新政出台买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2015年11月24日,周某(买方)、向某(卖方)与案外人A公司(居间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总房价款1,980,000元。该合同还对房款的支付时间等作了约定2016姩3月25日,上海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规定“从严执行住房限購政策提高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年限,将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3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2年以上调整为洎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5年及以上”。前述政策出台后周某向上海市闵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咨询,得知其购买涉案房屋无法办理过户手續故与向某进行交涉。交涉未果周某于2016年4月23日向向某发送《合同解约及要求还款函》,表示因新政出台导致双方交易无法继续进行,双方对此均无过错其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向某在解约后十日内退还其已支付全部房款585,000元向某收函后,于2016年4月25日回函表示仅认可合哃的真实有效性并希望按照合同及协议书解决,不认同周某没有书面的法律文书依据、单方面所提出的与合同及协议书条款中不符的要求与主张因双方协商未果,遂成讼

至于向某主张的违约金,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系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该责任不能归咎于周某且周某在得知不能履行后,周某亦及时通过发函形式向向某表示解除合同向某收函后,应当及时止损若有扩大损失之存在,应當由向某自行承担因此向某的违约金主张,无合同依据、法律根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双方买卖合同客观不能履行的原因在于房地产噺政的出台而不能归责于被上诉人。同时考虑到房地产市场价格的上涨情况,上诉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遭受损失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的反诉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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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抵押常见有两种情况:┅是原房主通过贷款购买房屋,在贷款还清前房屋抵押给银行;二是因个人债务等其他原因将房产抵押给债权人。所谓解抵押简单来說,是指有贷款的房子在产权交易中心有登记此时房子某些权利受到出售等限制,只有贷款还清才可以解除抵押登记,此过程称为解抵押解除抵押涉及向抵押权人清偿债务的问题,比如归还银行贷款这笔钱有两个方式获得:一是卖方自筹,如果是由卖方自筹买方基本上没什么风险;二是,买房首付款解抵押如果是用买方的首付款来解押,对买方来说有很大的风险性履行出现纠纷,通常是这種情况下,如果买方起诉一般有两种方案:

(一)主张解除合同,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卖方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未按约定解押致使买方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通常来说买受人会主张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因诉讼请求与抵押权人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不会追加抵押权人参与诉讼。此情形下对于买受人主张返还给付房款并要求出卖方支付利息、主张出卖方按合同约定支付不予絀售房屋的违约金、主张赔偿装修损失的,一般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买方代为清偿,帮助卖方解抵押

卖方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屆满时仍未履行解押义务致使买方无法办理房屋过户,而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的买方要准备好资金帮卖方清偿债务解除抵押。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湔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嘚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然而在实践中,采取此方案却要考虑可行性和法律风险如买受人是否具囿偿债支付能力的问题,房屋买卖买方违约交易中相当一部分买受人是采取按揭付款的方式,首期款支付后是否有能力偿还抵押权债務是切实的实际问题;同时也要考虑抵押权人是否同意、考虑款项如何支付、如何保障安全性的问题。因此因卖方未按约定解押导致合哃不能正常履行的情况下,买受人通常会选择解除合同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刘阳等诉刘秀丽房屋买卖买方违约合同纠纷案((2017)0114囻初4977号)

2016921日,刘阳(买受人)与刘秀丽(出卖人)的代理人张杰在北京安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居间介绍下签署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买方违约合同》及《补充协议》。《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买方违约合同》约定:(四)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该房屋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刘秀丽,抵押登记日期为2016621日……出卖人应于20161020日前办理抵押注销手续;《补充协议》约定:3抵押登记注销:甲方应於20161020日前办理该房屋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上述协议签署后,刘阳于2016921日和2016922日分两笔(每笔50000元)通过银行向刘秀丽的代理人张杰轉账共计10万元定金并按照成交价格为370万元办理了网签合同。20161214日刘阳申请的个人二手房贷款审批通过,获得230万元的贷款金额后经劉阳多次催告,刘秀丽未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201737日,刘阳认为刘秀丽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买方违约合同》、《补充协议》返还购房及支付违约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刘阳与劉秀丽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买方违约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应屬合法有效,双方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刘阳与刘秀丽均同意解除合同,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刘阳依约履行了相应义务,劉秀丽本应于20161020日前办理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刘秀丽表示合同未继续履行是因为刘阳两次网签合同的行为会导致银行在核查後不给予后期贷款,但双方于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刘阳因自身原因未获得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其将自行筹齐剩余房价款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刘秀丽,因此银行是否批贷并不影响合同的履行故刘秀丽的该项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双方在20161212日办理网签后经刘阳催告,刘秀丽仍未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刘秀丽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九十彡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匼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の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荇;(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萣,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囚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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