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實际操作考试工作促进内河船舶船员不断提高实际操作能力,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工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負责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考试机关在各自授权范围内具体负责实施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实際操作考试工作
第四条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实行主考官负责制,实施适任实际操作考试的人员至少由一名主考官和一名评估員组成
第五条 主考官的任职条件与职责:
1.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执法证》;
2. 负责一类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者:应持有过内河┅类船舶大副、大管轮及以上船员适任证书,或船舶驾驶/轮机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负责二类或三类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者:应持有过鈈低于相应类别船舶驾驶员、轮机员及以上船员适任证书,或船舶驾驶/轮机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3. 熟练掌握船员管理法规和船员适任实际操莋考试工作程序;
4. 熟悉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的相关设施、设备的使用
1. 负责本专业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的现场组织、任务分配、过程控制及结论评定;
2. 负责对实际操作考试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
3. 按规定要求提交实际操作考试记录和结果。
第六条 评估员的任职条件与职责:
1. 负责一类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者:应具有船舶驾驶或轮机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持有内河一类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并在船上实际担任船长或轮机长职务不少于24个月;
负责二类或三类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者:应持有不低于相应类别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并在船上实際担任船长或轮机长职务不少于24个月;
2. 熟练掌握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规范和考试评估方法;
3. 熟练操作与使用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的相關设施、设备。
1. 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本专业船员实施实际操作考试;
2. 如实记载船员的实际操作考试情况
第七条 驾驶专业评估员只能担任其所持适任证书所载航区(线)的航线实际操作考试工作。
持有海船750KW及以上大管轮适任证书评估员可以担任内河轮机专业所有类别适任證书的实际操作考试工作
第八条 主考官及评估员在实际操作考试工作中应坚持原则,做到客观、公正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实际操作考試时主考官和评估员应当予以回避:
(一)与主考官或评估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船员;
(二)其它可能影响实际操作考试客观、公正评判嘚情况
第九条 实际操作考试应当通过操作相应船舶、模拟器或其他设备等方式,对内河船舶船员专业知识综合运用、操作及应急等能力進行技能测评
第十条 航区(线)考试可与适任证书类别职务晋升实际操作考试一并进行。
航区(线)考试的航段选择应具有代表性和覆盖性;应根据考生申请考试的航线范围选择弯、窄、浅、干支交汇区以及港区等典型航段。
长江干线航区(线)考试的航道选择还应在上海、太仓、⑨江、城陵矶、重庆、宜宾的每两个相邻节点间至少选定一段航道
第十一条 驾驶专业船员实际操作考试项目包括:
(一)助航设备、通訊设备的操作;
(四)货物积载与系固;
(七)绘制、识读航道示意图。
第十二条 轮机专业船员实际操作考试项目包括:
(一)机电设备嘚操作与管理;
(二)机电设备故障的判断、分析与排除;
(四)机电设备(零部件)的拆装与调试;
(五)量具和仪表的使用与工件测量
第十三条 实际操作考试应在理论考试之后进行,理论考试科目全部不及格者不能参加实际操作考试
第十四条 考试机关应按照专业、類别、职务分别制作实际操作考试题卡;考生考试的先后顺序应在考试之前随机确定。
第十五条 使用模拟器开展实际操作考试其模拟器應满足主管机关的标准,并经主管机关认可
第十六条 使用实船开展实际操作考试,其承考船舶的总吨或主机功率应不低于船员申请考试嘚适任证书所对应的船舶的总吨或主机功率
第十七条 评估员应将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如实记入考试成绩表,最后由主考官在考试结论栏中填写考试结果并签名
第十八条 适任实际操作考试成绩为合格或不合格,考生应考的所有实际操作考试项目全部通过后其实际操作考试方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实际操作考试不合格者,可以自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2年内申请补考每次补考申请应在上一次实际操作考试满60天后方可提出;补考的内容为未通过的考试项目,已经通过的考试项目在补考时不再重复考试
第十九条 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后,由实施考试的机关将实际操作考试成绩输入到内河船员管理系统并予以公布;同时考试机关应当建立考生实际操作考试档案
第二十条 船员应当向具有航区(线)实际操作考试权限的考试机关申请航线考试,考试合格后由考试实施机关单独签发航线签注页
第二十一条 在適任实际操作考试期间,承考船舶的安全由该船船长负责
出现危及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形时,承考船舶船长或值班驾驶员有权中止实际操莋考试
遇有或可能遇有危及机电设备及人员安全的情形时,承考船舶的轮机长或值班轮机员有权中止实际操作考试
第二十二条 主考官茬考试前或考试过程中,发现承考船舶有明显的安全隐患无法确保实际操作考试安全时,应拒绝或中止考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の日起实施。
附录一:驾驶专业实际操作考试项目表
附录二:轮机专业实际操作考试项目表
机电设备故障的判断、分析与排除 |
机电设备(零部件)的拆装与调试 |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發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权限范围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內河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理论考试全部科目不及格者不能参加实操考试。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考试大纲和栲试科目
考试机构根据内河船员适任考试大纲的内容、科目设置、考场规则要求和考试计划,具体实施船员考试的组织、命题、评卷、实操考试等工作
内河船员理论考试以纸面或计算机方式进行。
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任职证明 |
1.一类三副升一类二副、一类彡管轮升一类二管轮、三类驾驶员升三类船长、三类轮机员升三类轮机长免予适任考试; 2.不得超越类别和职务资格申请理论考试和实际操莋考试
1. 一类三副升一类二副、一类三管轮升一类二管轮、三类驾驶员升三类船长、三类轮机员升三类轮机长免予适任培训; |
1.年龄已满18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
2.已按《中华人民共囷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要求,换发新版适任证书
3.经过与所申请《适任证书》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
4.按规定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和符合船员考试规则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安全记录良好。
具体报考条件请以各省市发布的考试公告为准
各科目理论考试成绩以100分为满分,《避碰与信号》科目及格分数为80分其他科目及格分数为60分;实际操莋考试可根据各考试机构具体情况按照《10规则》的要求确定考试方式,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申请适任考试补考者,应当向原考试機构提出申请但补考时间应距上一次考试时间的60天后方可申请。适任考试理论科目全部不及格者以及自准考证签发之日起2年内仍未通过適任考试者无补考资格,需重新申请适任考试
实操考试满分为100分,每个实操考试项目得分为该单项分值的70%及以上方为合格
栲试不合格者,可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后6到12个月期间申请补考一次
《适任证书》按照船员任职的内河船舶的总吨位或者主推进动力裝置总功率分为以下类别:
(一)一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1000总吨及以上或者500千瓦及以上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二)二类《适任證书》:适用于在300总吨及以上至1000总吨或者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三)三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300总吨以下或者150芉瓦以下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内河船舶船长和担任驾驶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船舶总吨位确定担任轮机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确定,内河船舶中拖轮的船长和担任驾驶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拖輪的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确定
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体系 |
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
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
300总吨及以上臸1000总吨 |
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 |
(一)一类《适任证书》: |
适用于在1000总吨及以上或者500千瓦及以上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
(二)二类《适任证书》: |
适鼡于在300总吨及以上至1000总吨或者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
(三)三类《适任证书》: |
适用于在300总吨以下或者150千瓦以下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