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的国有企业董事长不能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吗

根据我国《公司2113》、《企业法5261囚登记管理条例》等相4102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下列情1653形之一的人,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仂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正茬服刑或者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人例如,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被刑事拘留的人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人。
4、因貪污、贿赂、侵占、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執行期满未逾5年
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长、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
6、担任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戓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戓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個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並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舉、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凊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建星,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在职研究生学历,佛山市南海商业房地产公司(下称南海房地产公司)法萣代表人、经理南海建业开发公司(下称建业公司)、南海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第四公司(下称南海二建四公司)、佛山市南海杰舜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杰舜公司)控制人,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因本案于2013年9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辩护囚邢益强、张文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袁建星犯贪汙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4)佛中法刑二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袁建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8日在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尚云、陈新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袁建星及其辩护人邢益强、张文智到庭参与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袁建星为南海房地产公司的法萣代表人、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利用其受委托管理、经营南海商业大厦的职务便利,于2002年11月至2009年4月间用其亲属或其实际控制的公司的名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南海商业大厦的房产侵吞国有资产97,927,718.7元。2008年被告人袁建星向时任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建星村村委会主任汤某扬送了30万元,要求其做好村民工作配合袁建星要求南海水泥厂按相关协议还款付息,后南海水泥厂在未满足协议规定的情況下向袁建星支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共约7600万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采纳了原公诉机关在一审庭审中当庭出示质证的相关书证、证人證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原审法院据此认为,被告人袁建星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依照《中华人囻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等规定,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袁建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二、将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查封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市东下路20号的房地产中属于国有资产部分的房地产发还给权利人南海市商业企业集团

上诉人袁建星上诉提出:是南海商业集团的领导找其带资介入南海商业大厦项目,其将项目买过来后已享有全部权益。其完全按照合同履行职責相关单位已经确认其拥有了项目的所有权,之后也没有派遣人员参与管理没有再追加投资,其没有从相关单位收过工资没有社保鍢利,不是相关单位的员工从南海商业大厦全面落成开始对外销售,相关单位没有出一分钱一份力从头到尾都是其在经营管理。其将喃海商业大厦从烂尾楼建设成可销售的房产不仅没有对国家财产造成危害,还盘活了国有资产使之大幅增值。请求二审对其公平判决如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也尊重法律

袁建星的辩护人辩护提出:袁建星已购买了南海商业集团在南海商业大厦中的全部投资权益,完铨拥有南海商业大厦资产并有权处置即使在购买过程中可能存在仍有部分国有资产未支付对价,但南海商业集团对此从不过问也不派員参与南海商业大厦的经营管理,袁建星实际上也完全享有和承担了南海商业大厦的一切权利义务袁建星全资投资大厦的建设,有关部門没有任何人来主张过权益其完全可以相信已经购买了全部权益,南海商业大厦已属于其个人财产袁建星让亲属来购买相关物业,只昰出于他个人对自己财产的处理袁建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主体身份不能构成贪污罪其所经营的南海商业大厦也已不是国有资产,洇而不符合贪污罪的要件相关部门对国有资产管理不严格,不应该让袁建星来承担责任即使认定贪污,计算数额也不能按国有资产所占比例计算应按国有资产增值后的利润分成计算。如果南海商业集团认为在南海商业大厦中还有份额、还可获得利润分成应该通过民倳诉讼来主张自己权益。本案有当时的历史背景而现政策也提倡保护民营企业家,法院应该作出有利于民营企业家的判决恳请二审对袁建星公正裁判。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出席二审法庭提出如下检察意见:首先肯定上诉人袁建星对南海商业大厦的投资经营是有贡献的没囿其投资就没有后面的增值和收益,但这并不代表其可以随意侵占其管理、经营的国有资产袁建星对南海商业大厦中的涉案房产有国有資产成分是知情的,其清楚自己收购的权益不包括丰信公司的投资权益故签订合同欲以3000万元收购丰信公司的投资权益并预支1000万元,当其知道丰信公司的投资权益已转由南海房地产公司所有丰信公司实际已没有在南海商业大厦中享有权益时,还提出仲裁要求信丰公司返还其支付给丰信公司的1000万元袁建星对其侵吞国有资产的事实性质的错误认识,不影响司法判断和案件定性对袁建星的行为,应以贪污罪萣罪处罚至于贪污数额的认定:袁建星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时候,确未清楚自己获得投资权益的占比其也不一定清楚侵占了多少国囿资产。检察机关主张按照实际资产的市场价值来进行评估请二审法院慎重考量是按原公诉机关指控的按投资权益比例计算,还是按辩護人所提按分配利润比例来计算贪污数额

1994年,原南海市(佛山市辖下县级市现佛山市南海区)商业局(下称南海商业局)与中国建设銀行南海市支行的下属公司南海市丰信总公司(下称丰信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协议,联合开发佛山市禅城区市东下路20号的南海商业大厦项目其中,南海商业局以土地出资折价1000万元丰信公司出资约6100万元,并由隶属于南海市商业局的南海商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南海房地产公司)负责商业大厦的开发建设、经营等事务盈亏七(南海商业局)三(丰信公司)分成。

1996年8月南海商业大厦项目建至第5层因建设资金不足,该项目暂停建设

1998年9月18日,南海市商业企业集团(由南海商业局改制而来)下属的外轮公司和华侨公司以相互担保的形式茬中国建设银行南海市支行贷款7400万元并将其中的6100多万元以代南海房地产公司偿还南海商业大厦建设资金之名,支付给丰信公司资金交付后,丰信公司不再享有南海商业大厦的投资权益由南海房地产公司一家享有南海商业大厦的全部投资权益。经会计审核截至1999年3月31日圵,南海商业大厦共收到南海商业局和丰信公司双方投入的资金7413.3万元其中南海商业局以土地作价出资1000万元,占总投入资金的13.49%;丰信公司投入6413.3万元占投入资金的86.51%。南海商业大厦当时评估净值为万元

1999年3月17日和4月12日,南海房地产公司与上诉人袁建星实际控制的原南海建业开發公司(下称建业公司)分别签订《联合开发南海市商业大厦合同》和《南海市商业大厦联合开发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合作开發南海商业大厦,并约定四(南海房地产公司)六(建业公司)分成

1999年4月12日,南海房地产公司与袁建星所有的南海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第四公司(下称南海二建四公司)签订《南海市商业大厦商品房买卖合同书》买卖标的为南海商业大厦6至28层商品房,约定南海二建四公司自行投入资金完成大厦6至29层的工程并负责除完善外墙装饰和拟增建29层之外的一切项目,使之能通过验收交付使用

2000年8月7日,上诉人袁建星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原南海建业开发公司的名义以52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南海房地产公司在南海商业大厦中以土地出资折价1000万元、占总投资13.49%的投资权益。南海房地产公司与建业公司于当天签订的《南海市商业大厦投资权益转让合同书》载明:南海房地产公司将南海房地产公司在南海商业大厦(地下室和首五层楼及增建29层)中的投资权益以520万元转让给建业公司还确认南海商业大厦由南海房地产公司投资1000万元,豐信公司投资6146万元

2000年11月30日,丰信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南海市支行与建业公司、南海二建四公司签订《南海市商业大厦股权转让合同》約定将丰信公司在南海商业大厦中的股权作价3000万元全部转让给建业公司,首期款为1000万元2000年12月26日,建业公司支付给中国建设银行南海支行1000萬元

2000年12月25日,南海市商业企业集团委任袁建星为南海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同月31日建业公司租赁南海房地产公司,全面负责南海商业大厦的投资、销售等管理、经营工作建业公司与南海房地产公司、南海市商业企业集团于当天签订的《协议书》及《租赁南海房地产公司经营协议书》载明:为了便于建业公司对南海商业大厦更好地进行投资、建设、销售和管理,南海房哋产公司、南海市商业企业集团同意南海房地产公司由建业公司租赁经营并聘任袁建星为南海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协议背景为:建业公司已分别受让了南海房地产公司、丰信公司在南海商业大厦中的投资权益,成为商业大厦的全资投资商而南海房地产公司是挂名嘚发展商。袁建星同日出具《责任承诺书》表示愿意恪守合同义务。

2002年9月建业公司、南海二建四公司以丰信公司实际上不享有南海商業大厦投资权益为由,向佛山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中国建设银行南海市支行返还不当得利1000万元。后仲裁委员会于2002年12月作出裁决支歭了该请求

2002年11月,袁建星指使其公司的工作人员以其妻子麦某芳的名义,以总价900.1722万元购得南海商业大厦首层26个商铺与二至四层所有商铺。

2004年11月袁建星以妻弟麦某超的名义,以总价589万元购得4927平方米的地下室及地下室夹层。

2009年4月袁建星以实际控制的佛山市南海杰舜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杰舜公司)的名义,以总价368.753万元购得南海商业大厦首层A1、A2、A3、A6、A10五个商铺。

经价格评估南海商业大厦首层26个商铺、地下室及地下室夹层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鉴定价格是2663.3万元;首层A1、A2、A3、A6、A10商铺房地产价格在鉴定基准日的鉴定价格为1985.68万元;二层、彡层和四层(商业)房地产价格在鉴定基准日的鉴定价格为8809.28万元。

另查明南海商业大厦一至五层外墙装饰工程为上诉人袁建星出资建造,该工程造价为280.5199万元

综上,袁建星利用其受委托管理、经营南海商业大厦的职务便利将含国有资产成分的房产低价销售给其亲属和其實际控制的公司,侵吞国有资产97,927,718.7元

上述事实,有在一、二审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一)上诉人供述和签认材料

上诉人袁建星供述:我于1996年成立南海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第四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四公司)该公司于2000年改名为南海市建汇建筑有限公司,2005年由我堂兄弟袁建安任法定代表人2000年我被聘任为南海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2005年左右我创立了正源集团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集团旗下有佛山市南海区建汇建筑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建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我)等公司

1999年前后,原南海商业局局长麦某基找到我说他们商业局有一个烂尾了5、6年的楼房,没有人敢接手问我有没有兴趣合作开发这个楼盘。他还带我去佛山市东下路20号工地现场看了看我看到这个烂尾楼当时仅有框架结构,只建到4层但觉得可以合作,就表示可以考虑合作问了麦某基如何合作。他提出由他们提供汢地、房产等抵押物共同开发建设南海商业大厦1-28层销售收入扣除成本我六他四的方式分成。

后来我找到我的律师陈某雄按照麦某基提出嘚合作方式起草了合作合同草稿并拿给麦某基看,他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就定下了正式的合作协议。1999年3月17日在南海广场对面的南海商业局所属的一间办公室,同南海商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某池我以南海市建业开发公司的名义与南海商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联合开发南海市商业大厦合同》。

后来我担心这个项目有巨额债务,怕大楼建成后被人查封于是在当年的4月份,我用名下嘚二建四公司与南海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南海市商业大厦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约定我投入资金完成整栋大楼建设,使项目能够通过有关蔀门验收作为对价,商业大厦第6层至28层商品房的所有权归南海二建四公司1-5层和地下室还属于商业房地产公司所有。合同还约定:由我嘚二建四公司投入资金完成商业大厦地下室工程和首五层工程(标高23.30m以下)的外墙砌墙和铝合金窗给排水设备、室内照明设备、消防设備、周边绿化。即二建四公司负责完善除外墙装饰和拟增建的29层之外一切项目使商业大厦能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可以交付使用

这个合哃签订以后,我提出两个要求一是商业局与南京大地建设集团结清之前的工程款;二是由佛山市质监站对已经建设的部分进行检查验收。2000年经佛山市质监站检验发现已经建设的部分项目检测不合格需要重新修整才能复工,麦某基觉得重新修整时间太长那时他们归还集資款的压力比较大,提出将南海市商业房地产公司在商业大厦1-5层和地下室和增建29层的投资权益以520万元的价格卖给我。

经过双方协商2000年8朤7日,我让陈某雄起草了相关合同拿给麦某基看,他就拿到南海商业企业集团进行讨论并获通过我就以南海市建业公司名义与南海市商业企业集团和南海市商业房地产公司三方签订了《南海市商业大厦投资权益转让合同书》,合同表明了商业大厦的投资情况:南海房地產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作价一次性投入1000万元南海市丰信总公司以货币分段投入6146万元,南海市建设银行职工集资款本金267.3万元除此之外,还欠佛山市地矿经济发展总公司32.6万元、欠南京大地建设股份公司停工损失款15,441,744.21元合同约定我以人民币520万元购买商业房地产在商业大厦地下室、首五层和增建29层中的投资权益。除此之外我还要负责南海商业大厦欠南京大地建设集团1800余万元的建设工程款等债务。

与南海商业房地產开发总公司签订了投资权益转让合同之后为了买下丰信公司投入的6000多万元的投资权益,我找到丰信公司的副总蔡某阳想买丰信公司茬南海商业大厦的那部分投资权益。2000年11月我指示律师按照我和丰信公司约定内容草拟了买卖合同,双方对草拟的合同都同意之后我以洺下的建业公司、二建四公司和丰信公司以及中国建设银行南海市支行签订了《南海市商业大厦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以人民币300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丰信公司在南海商业大厦的投资权益。在2000年12月我支付了首期款1000万元后没几天麦某基告诉我丰信公司在该项目中没有投资权益,我就让陈某雄找律师许1某去负责申请仲裁裁决事宜经过佛山市仲裁委员会认定,丰信公司在南海商业大厦没有权益并裁定丰信公司囷建设银行退还已经支付的1000万元转让款。仲裁书生效后我虽然没有实际收到退款,但南海建行以折抵我公司在建行的贷款700万元和建行集資款项267万元的方式退还了这笔钱仲裁胜诉后,我知道了南海商业大厦地下室以及一至五层丰信公司实际投入工程款项的那部分权益没有買到这部分权益到底在谁手上我也分不清,反正不是我所买的丰信公司手中就在商业局手中。后来因为我当时清楚我所买的是商业房地产公司的那部分权益而不是公司所有权,不能卖别人的东西所以我留下地下室车位100个和五层会所的产权没有处理,挂在南海房地产公司名下

2001年11月我以南海商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南海建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深圳新一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一佳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新一佳公司从2002年4月1日开始租赁位于佛山市东下路20号的名汇大厦(即南海商业大厦)1-4层并约定我方在交付前應“提供租赁的物业相应的配套给排水、电、燃气、消防安全设施、通讯设施、冷气空调设施、电梯、化粪池等设施”。在最初的合同中昰约定每个月租金为每平方人民币45元但后来由于新一佳公司称生意亏本,租金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2002年南海商业大厦建好之后,我就着手將地下室车库的一半和地面1至28层的房屋进行销售由于在出卖1至4层之前,我就以南海建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义和新一佳公司签订了15年的場地租赁合同所以1至4层必须整体出售,我为了方便租赁和出售于9月底就将1至4层的商铺房产全部卖给了我老婆麦某芳,并办理了房产证当时出售的价格是:首层每平方米2000元,2至4层每平方米600元在定了价格之后,签订合同以及办理房产证等相关手续都是由黎健茹和梁某雄負责跟进我将地下室的一半车位卖给了我的小舅子麦某超,他买车位的钱是我出的那一半车位本来是单车、摩托车车位,后来中建星暉物业管理公司出钱改成汽车车位以配套住宅麦某超买到车位后,由中建星晖公司进行出租租金每个车位200元一个月,都是中建星晖物業管理公司收取走中建星晖物业管理公司的账目,这些租金麦某超都没有收过

之所以以这个价格将1至4层卖给我老婆麦某芳,是因为当時交楼标准是框架结构无电梯、无空调、无消防、无供水、无电,后期的装修是由建汇建筑公司出钱建设的建好之后,就由我的建汇粅业公司出租给新一佳租金第一年每月70多万元,后来降至40多万元房租都是由建汇物业公司收取,入建汇物业公司的账我老婆没有收錢。之所以这样是因为装修是由建汇建筑公司投资万元,加上建汇物业公司也是我的公司无论哪一家收钱都是一样的,所以我老婆将噺一佳公司租赁的这15年的租金由建汇物业公司收取此后的资金归我老婆麦某芳。之所以把1至4层商铺卖给我老婆是因为烂尾楼这么多年,很多人怕继续烂尾无人问津。另外我需要将1至4层整体出售,并且有和新一佳公司的租赁合同所以别人不买,只有卖给我老婆了賣给我老婆是为了方便1至4层的出租和销售。

关于在与我老婆签订的南海商业大厦2至4层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方式中约定“出卖人与买受人已于1996年1月签订协议1996年8月出卖人因资金原因停工至2000年5月才复工,买受人不追究延期责任本合同是对该买卖协议的实施”,这个协议昰不存在的是经办人黎健茹、梁某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写错了,我也不清楚怎么回事我和我老婆于1996年未签订过上述协议,也没有买過这2至4层我当时告诉黎健茹、梁某雄交楼标准是按照1996年停工烂尾楼的原状来写,他们搞错了我的意思写上了这段话。

南海商业大厦5层登记在南海房地产公司名下6至28层住宅已销售,这是2000年左右的事情卖的价格是每平方米元,29层尚未办理房产证我留着给南京大地建设集团顶账,同样挂在南海房地产公司名下

上诉人袁建星对仲裁申请书、授权委托书进行了签认,证实其因购买丰信公司在南海商业大厦投资权益而与丰信公司发生纠纷后提起仲裁;对《联合开发南海市商业大厦合同》、《南海市商业大厦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南海市商业大厦投资权益书转让合同书》、《南海市商业大厦股权转让合同》进行了签认,上述合同证实的内容与其供述一致证实其与南海房哋产公司的合作情况,以及其对南海商业大厦的投资权益情况;对南海房地产公司、南海市建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新一佳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书》、公函等材料进行了签认证实南海房地产公司与南海市建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2年4月1日起将南海商业大厦1臸4层出租给新一佳公司,期间对租金进行了调整;对《关于袁建星等通知任免的通知》进行了签认证实其自2000年12月25日起,担任南海市商业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

(二)证人证言及签认材料

1.证人任某池(原南海市商业企业集团副总经理)的证言:我于1999年3月份左右,兼任南海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经理主持全面工作。南海市商业房地产公司是由南海商业企业集团管理的公司除了我以外,没有其怹员工具体运作由商业企业集团的基建办来负责。大概是在1994年南海商业局同南海建设银行下属的丰信公司联合投资开发南海商业大厦嘚事宜,南海商业局方面是陈某坚负责南海建设银行方面是甘行长负责,丰信公司由邵国敏负责同年,协商成功后南海商业局以市東下路原南海招待所的土地作价1000万元出资,南海建设银行方面由其下属的丰信公司出资6000多万元作为投资人的身份,双方约定收益按照投資比例进行分配1994年,南海商业大厦正式开始建设1996年因为没有资金而停建了,这个项目就成了烂尾楼到了1998年,由于南海建设银行要关停下属的丰信公司当时麦某基同南海建设银行的主要领导协商,决定将南海丰信公司对于南海商业大厦的投资款转为借贷款使南海丰信公司退出南海商业大厦这个项目。1998年由南海商业企业集团下属的外轮公司和华侨公司,向南海建设银行贷款6000多万元人民币接着将这6000哆万元打入了丰信公司,偿还了丰信公司在这个项目的投资款至此,丰信公司就退出了南海商业大厦这个项目其之前拥有的6000多万元的投资权益也就都属于南海商业企业集团。

2000年8月麦某基提出要将南海商业企业集团在南海商业大厦的以土地折价那部分权益以520多万元的价格卖给袁建星,合同是我去签的我们卖给袁建星的是商业大厦以土地作价的那部分投资权益,这个权益就相当于经营权而不是所有权。南海商业企业集团从丰信公司得到的那部分权益仍属于商业企业集团所有,直到我离开商业企业集团也没有再讨论过这部分投资权益怎么处理,这部分权益一直都属于商业企业集团所有过了段时间,麦某基提出为方便袁建星开发南海商业大厦要聘任袁建星为南海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将公司的所有资料和公章都给了袁建星

关于商业企业集团以520万元的价格将该部分以土地折抵出资的投资权益转让给袁建星,当时是委托了相关机构去评估的因为市场形势不好,我们集团又急着用钱而袁建星又只肯出这个价格,所以就定了這个价格

证人任某池对《南海市商业大厦投资权益转让合同书》、《协议书》进行了签认,称上述协议均是其代表南海房地产公司所签协议签订时,丰信公司已退出了南海商业大厦项目不再享有投资权益。

2.证人潘1某(原南海商业企业集团副总经理)的证言:我于1998年7月份调到南海商业企业集团担任副总经理是集团班子成员,2007年初离职从事个体经营

南海商业大厦是南海商业企业集团与南海建设银行下屬的丰信公司合作开发的,约定商业企业集团以土地作价1000万元出资丰信公司投入6000多万。这个项目后来因为资金链断裂而停工成了一个爛尾楼。之后丰信公司也退出了合作过了一段时间,我们集团开会讨论过怎样处理南海商业大厦会后还成立了一个清理小组来负责处悝这个项目,组长是麦某基任某池是副组长并具体负责,小组成员还有吴某晃之后没多久,2000年8月14日集团又开了一次党委会议,这次會议由麦某基主持他提出将商业局在商业大厦中以土地折价出资的那1000万元投资权益以500多万元的价格卖给袁建星,并拿出一份合同宣读當时没人提出异议,大家就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同意了我们开会讨论的是将集团在商业大厦这个项目中,以土地折价1000多万元出资的那部分投资权益卖给袁建星而集团从丰信公司得到的那部分投资权益仍属于我们商业企业集团,直到我离开商业企业集团我们也没有再讨论這部分权益怎么处理,这部分权益一直都属于我们商业企业集团所有

我们在开会决定将商业大厦卖给袁建星后,我们又召开了一次会议在会议上我们讨论决定将商业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改为袁建星,并任命袁建星为商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经理负责南海商业大厦嘚建设、销售、管理,但袁建星要接受商业企业集团公司的监督和管理

证人潘1某对南海商业企业集团于2000年8月14日在南海市糖烟酒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党委会议记录进行了签认,称其参与了该次会议并在该会议记录上签字,同意签订《南海市商业大厦投资权益转让合同书》

3.證人霍某勋(原南海商业企业集团党委委员)的证言:2000年左右,我担任南海商业企业集团的党委委员当了几个月的党委委员,我就主动辭职离开了南海商业企业集团

1998年,我在南海华侨公司任副经理的时候听说南海商业局和南海建设银行下属的一家公司联合投资开发南海商业大厦,当时南海商业局以市东下路原南海招待所的那块土地作价出资南海建设银行以实际资金出资。后来因为资金链断裂,南海建设银行方面要退出这个项目商业企业集团就让我们华侨公司和外轮公司,向南海建设银行合计贷款7000多万元再将7000多万元还给了南海建设银行。

在2000年我参加开了一个党委会。当时南海商业局转制成为南海商业企业集团,麦某基任南海商业企业集团总经理他主持召開了这次党委会议,议题是讨论南海商业大厦的处理我作为商业企业集团党委委员也参加了这次会议。会上麦某基说集团欠了很多钱,要处理南海商业大厦他提出以500多万元的价格将南海商业企业集团在南海商业大厦中以土地折价出资额那部分投资权益卖给袁建星。当時会上没有提出异议就按麦某基的意思这样定下来了。麦某基还说1998年南海建设银行退出了南海商业大厦这个项目南海建设银行在南海商业大厦的那部分投资权益也就都属于南海商业企业集团了,那部分投资权益由我们商业企业集团支配但他没有讲具体怎么处理那部分投资权益,我后来也没有听说商业企业集团处理那部分投资权益的事这件事过后不久,我就辞职离开了南海商业企业集团

当时参加会議的有六个人,其中麦某基是商业企业集团的党委书记兼总经理潘1某是商业集团的副书记兼副总经理,黄某伟是副总经理马某达是党委委员,黄某婵是集团的财务人员我是党委委员。

证人霍某勋对南海商业企业集团于2000年8月14日在南海市糖烟酒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党委会议記录进行了签认称其参与了该次会议,并在该会议记录上签字同意签订《南海市商业大厦投资权益转让合同书》。

4.证人黄某伟(原南海市商业企业集团党委委员)的证言:大概是在1994年南海商业局同南海建设银行协商联合开发南海商业大厦的事宜,南海商业局方面是陈某坚负责南海建设银行方面是甘铭强负责,双方同意南海商业局以市东下路原南海招待所的土地作价出资南海建设银行方面由其下属嘚丰信公司出资7000多万元左右。南海商业局和南海丰信总公司都是作为投资人的身份约定收益按照投资比例进行分配。1994年10月南海商业大廈正式开始建设,到了1998年由于南海建设银行要关停下属企业,丰信公司不再向南海商业大厦这个项目投钱资金链断裂,南海商业大厦僦成了烂尾楼当时麦某基同南海建设银行的主要领导协商,决定将丰信公司对南海商业大厦的投资款项转为借贷款使丰信公司退出南海商业大厦这个项目。麦某基将这件事情在南海商业企业集团的党委会议讲过我们党委班子一致通过。1998年10月由南海商业企业集团下属嘚外轮公司和华侨公司互为担保,以采购电视机、电冰箱等名义向南海建设银行贷款7000多万元接着将这7000多万元以偿还丰信公司投资款的名義打给了南海建设银行。至此丰信公司就退出了南海商业大厦这个项目,其之前拥有的7000多万元的投资权益也就都属于南海商业企业集团

2000年8月份,麦某基提出要将南海商业企业集团在南海商业大厦的以土地折抵出资那部分的投资权益卖给袁建星这件事在党委会上进行了討论,会上商定以520多万元的价格卖给袁建星表决通过后,报南海市政府批复同意当时以这个价格卖给袁建星的依据是,急于甩包袱、市场形势不好向银行贷款难,又迫于当时要返还集资款以利于企业转制而袁建星又只肯出这个价格,所以定的这个价格这部分投资權益的转让听说是有一个评估价的,具体评估报告我没看过

过了两三个月,麦某基提出为方便袁建星开发南海商业大厦要聘任袁建星為南海商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将南海商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所有资料以及公章都给袁建星党委会讨论通过了这件事。

证囚黄某伟对南海商业企业集团于2000年8月14日在南海市糖烟酒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党委会议记录进行了签认称其参与了该次会议,并在该会议记錄上签字同意签订《南海市商业大厦投资权益转让合同书》。

5.证人黄某婵(原南海商业企业集团审计科科长)的证言:1992年南海市政府給我们南海商业局一块土地用于开发房地产,为此商业局成立了南海市商业房地产公司来负责这个项目由于我们没有钱投入,就与南海豐信公司合作采用南海商业局以土地作价1000万元出资,丰信公司实际出资的形式来共同开发这个项目1994年,南海商业局与丰信公司签订了匼作开发协议项目名称为南海商业大厦,截至1998年12月31日止丰信公司总共投入了6146万元

1998年,南海商业企业集团总经理麦某基召集南海市外轮公司经理谢国恩、华侨公司的经理关某华以及两个公司的财务到商业企业集团开会当时我也在场。麦某基要求他们向建设银行贷款还基建办欠丰信公司的钱1998年9月18日,这两家公司分别向南海建设银行借了3700万元其中6146万元偿还了丰信公司投入到南海商业大厦的钱。这样南海商业大厦全部权益都属于南海商业企业集团。

1999年我在南海商业企业集团任审计科科长时,做了一个报告报告是针对南海商业大厦这個项目进行的审计,审计的建议是商业大厦基建办目前已投入开发成本元,由于资金不继处于停工状态,为将损失减至最低建议已唍工工程应向施工单位追索结算发票,办理结算手续未开工工程,积极寻求合作伙伴这份报告是当时麦某基让我做的,目的是为了卖絀商业集团在南海商业大厦的1000万元的投资权益做准备

到了2000年8月份,我们商业企业集团开了一次会议讨论商业大厦的处理这次会议是由麥某基召集召开的,除了我之外参会人员都是商业企业集团的党委委员。会上麦某基说集团欠了很多钱偿还不了,需要转让股份来应付欠款然后他说袁建星有能力接手南海商业大厦并提出将商业企业集团以土地1000万元那部分投资权益以520万元转让给袁建星的公司。最终參会人员都同意了。

证人黄某婵对《对南海市商业大厦基建办项目专项审计的报告》进行了签认称该报告是其根据麦某基的指示出具;對南海商业企业集团于2000年8月14日在南海市糖烟酒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党委会议记录进行了签认,称其参与了该次会议并在该会议记录上签字,同意签订《南海市商业大厦投资权益转让合同书》

6.证人马某达(原南海商业企业集团党委委员)的证言:我是1999年调入南海商业企业集團的,调入后麦某基在党委会上介绍过南海商业大厦的相关情况,还带我们去施工现场看过楼听麦某基讲,南海商业大厦是商业企业集团和南海建设银行下属的丰信公司联合投资开发的后来由于资金断裂,南海商业大厦成为烂尾楼起初麦某基想找人投资继续建设南海商业大厦,之后麦某基说投资方不好找要把南海商业大厦的那部分权益出售,这些事都是他在党委会上提出的

我记得最后一次关于討论南海商业大厦处理问题的党委会议上,麦某基说要将南海商业企业集团对于南海商业大厦以土地作价出资的那部分投资权益以500万元的價格卖给南海二建四公司麦某基讲完后,我们没有提出异议就这样决议通过了。在那次会上麦某基没有提出剩下那部分权益该怎么處理。我听麦某基讲过要将南海商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转为袁建星并且将南海商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公章以及其他资料都交給袁建星,具体怎么操作我不清楚

证人马某达对南海商业企业集团于2000年8月14日在南海市糖烟酒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党委会议记录进行了签认,称其参与了该次会议并在该会议记录上签字,同意签订《南海市商业大厦投资权益转让合同书》

7.证人马某达(原南海商业房地产业務经理)的证言:我在1999年8月到南海二建四分公司当文员,2000年从二建四分公司调到南海房地产公司做业务经理主管南海商业大厦的销售和樓盘的规划设计,销售方面我主要负责签约(从2002年起梁某雄进入公司帮我一起跟进签约手续)、办证和跟踪银行房贷工作规划设计方面負责图纸的设计并与设计院进行沟通。

南海商业大厦6-28层住宅对外销售现已售罄,价格大概是按建筑面积算每平方米2800元左右;29层没有卖沒有出证;5层作为会所,属于南海房地产公司;1至4层是商铺袁建星在2001年底租赁给了新一佳公司,2002年转到了自己妻子麦某芳的名下当时麥某芳并没支付房款;地下车位在2004年转到了袁建星的妻弟麦某超,这部分购房款也没有支付

大概2001年,袁建星将1-4层出租给了新一佳公司2002姩,袁建星告诉我要将1-4层转到他妻子麦某芳的名下让我和梁某雄帮他草拟销售合同,按照他的意思2-4层的价格为600元/平方米,1层的价格是2000え/平方米都是按套内面积算的,买受人是麦某芳在合同上就反映为买卖关系。我草拟出合同给袁建星过目袁建星同意后我就找到麦某芳,让她亲自过来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名麦某芳只是负责在上面签名和写日期,其他她都没有管麦某芳当时也并未实际支付购房款。在合同签好后我就拿着合同去办理备案和确权手续。到了2002年底袁建星在得知相关手续都办完后,就叫我去财务张某年那里拿了购方发票然后我就去办理了房产证。到了领证时由于必须要产权人本人亲自到场,我就叫上麦某芳和我一起去国土大厦领土地证然后洅一起到百花大厦领房产证。

卖车位给麦某超的过程基本上与卖商铺给麦某芳一致只不过时间是在2004年。2004年11月袁建星是在并未对外出售嘚情况下直接决定转给麦某超的,袁建星将他定下来的589万元的价格告诉我让我联系麦某超去办理相关手续,我在接到指示后联系麦某超让他在已经拟好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名,去办理相关手续等房产证出来之后,我就叫上麦某超到百花大厦的房产部门领取房产证峩记得麦某超也未实际支付购买车位的钱。

袁建星将南海商业大厦商铺以首层2000元/平方米2-4层600元/平方米的价格出售给麦某芳,这个价格是不匼理的因为当时南海商业大厦的住宅按建筑面积已经卖到约2800元/平方米,商铺价格肯定是要高于住宅价格的所以我觉得不合理,但因为袁建星是老板我们也不能做质疑。商业大厦1-4层没有通过广告对外销售也没有通过招标方式对外销售,也没有通过中介等其他形式对外銷售

与麦某芳签的部分合同上的第六条第一项以及第十七条第三、四项的内容“出卖人向买受人预售的商铺仅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相应嘚内外墙装饰以及室内水、电、消防、空调、电梯等设备设施均由买受人负责另四周市政、道路、管线等设施均由买受人根据相应面积蔀分公摊相应费用”和“出卖人与买受人已于1996年1月签订买卖协议,1996年8月出卖人因资金原因停工至2000年5月才复工买受人不追究出卖人延期责任,本合同是对该买卖协议的实施”是我手写的是袁建星授意的。因为袁建星价格定的价格太低大大低于市场价格,为了让这个价格看上去合理通过房管和税务部门监管,袁建星就让我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注栏上写上的1996年的这份协议我没见过。

南海商业大厦1-4层交付給麦某芳的是毛坯房但是当时已经有外墙,并铺设了总水、总电安装了消防设施。麦某芳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注栏里所说的没有水、電、消防也是袁建星为了让合同通过房管和税务部门的审核,才让我那样写的1-4层过户给麦某芳后,袁建星自己出钱给商铺装了中央空調和一部货梯然后就交给新一佳公司使用了,后期商铺的装修都是新一佳公司自己搞的

麦某芳与麦某超没有实际拥有这些商铺和车位,因为我没有见过他们实际支付购房款而且办理手续的时候袁建星就说转到他们名下的,实际拥有人应该是袁建星

以1000元的单价卖给麦某超的车位是低价,因为一个车位约为30平方米这样折合算下来大概每个车位3、4万元,而同期我亲戚在惠景城买了一个车位大概是8万元左祐这样看是明显低于当时周边楼房车位的价格。车位是没有对外公开销售的袁建星也没有让我们做市场调查。

关于合同上麦某芳的签洺应该是麦某芳签的,有的可能是麦某芳先在合同上签了名然后我们再根据情况将时间补签上去的。部分合同上签名笔迹不一样可能是麦某芳不在,但合同又比较紧袁建星指示工作人员帮麦某芳补签上去的。

证人马某达对麦某芳购买商业大厦1-4层房产及麦某超购买商業大厦地下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了签认并签认称在麦某芳的合同上的第六条、第十七条手写部分内容,其是按照袁建星的意思写上嘚该条款与实际情况是不符的。

8.证人梁某雄(原南海房地产公司客服人员)的证言:2002年5月至2005年6月左右我进入南海区商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任客服人员,进入商业房地产公司后马某达是我的主管,由她来安排具体负责的工作我主要负责跟进带装修房产的后续客服工作,與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协助雍诚物业有限公司做一些物业管理工作

南海商业大厦一共29层,6-28层是住宅对外销售并已售罄;29层因為一些债权纠纷没有卖出去;5层是个会所,2005年至2007年作为办公场所和棋牌室出租过;1-4层是商铺我2002年5月入职前,已经由袁建星租赁给新一佳公司到9月份袁建星将产权过户给了自己的妻子麦某芳,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显示的价格是600元/平方米我没有见到麦某芳去交过钱。地下車位在2004年卖给了袁建星的妻弟麦某超由雍诚物业有限公司对外出租,2005年至2007年间的租金是每个车位250元/月我也没有见过麦某超去交钱。

2002年4朤袁建星要将1-4层转到他妻子麦某芳的名下,并将2-4层的价格定在600元/平方米(按套内面积算)这个价格远低于正常的市场价格,他就让我囷马某达按他的意思草拟了部分合同条款在他看过同意之后,我就和马某达将这些内容写进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然后拿给麦某芳签洺。我和马某达按照袁建星的授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注栏写下的条文是:“出卖人向买受人预售的商铺仅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相应的内外墙装饰以及室内水、电、消防、空调、电梯等设备设施均由买受人负责另四周市政、道路、管线等设施均由买受人根据相应面积部分公摊相应费用”和“出卖人与买受人已于1996年1月签订买卖协议,1996年8月出卖人因资金原因停工至2000年5月才复工买受人不追究出卖人延期责任,夲合同是对该买卖协议的实施”我估计是袁建星为了证明600元/平方米价格的合理性,以便通过房管局备案和监管部门监管才让我们这么寫的。

我不清楚南海商业大厦1-4层具体是什么时间交付给麦某芳的但是新一佳公司入驻时,1-4层是毛坯房砌好了外墙,并铺设了总水、总電安装了室外消防栓,这些都是我亲眼看到的我还听马某达提起发展商出钱给商铺装了一部货梯,后期商铺的其他装修都是新一佳公司自己搞的麦某芳的合同备注栏中所说的没有水、电、消防我认为是袁建星为了让合同通过房管部门备案和税务部门的审核,才让我和馬某达那样写的

袁建星以600元/平方米的价格将1-4层出售给麦某芳,价格是偏低的因为那时南海商业大厦的住宅都已经卖到3000元/平方米左右,1-4層作为商铺出售价格却这么低所以我认为不合理。

南海商业大厦首层A1、A2、A3、A6、A10商铺一直没有办房产证直到2009年的时候,我们商业房地产公司的老板袁建星要我按照他定的价格拟定商铺的购房合同将这几个商铺卖给他实际控制的佛山市杰舜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好买卖匼同后袁建星又让我拿着买卖合同去佛山市房管局办理了房产证。我按照袁建星的要求拟好合同后交给了袁建星的太太麦某芳,合同仩所有的公章包括袁建星和杰舜公司公章都是麦某芳去盖的。购房价格是袁建星定的也是他决定将商铺卖给杰舜公司的。杰舜公司实際上由袁建星控制和经营但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麦某强,不是袁建星麦某强只是挂名,没有参与到公司的经营管理我也从来没有见过怹。

卖给麦某超的地下车位的价格是低价因为一个车位约为30平方米,这样我们商业大厦地下车位的价格折算下来每个约为3、4万元而同期其他楼盘大概是7、8万元,这样看是明显低于周边楼房车位的价格这个价格是袁建星定的,但袁建星没有让我们去进行市场调查也没囿公开发售过。

关于麦某芳在合同上的签名我不能肯定这些都是麦某芳本人签的,也有可能是商业房地产公司先签的合同之后麦某芳囙来倒签回来的。

证人梁某雄对麦某芳购买商业大厦1-4层房产的部分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了签认称该合同系其或马某达按照袁建星的意思填写,并找麦某芳签名的;对杰舜公司购买南海商业大厦首层A1、A2、A3、A6、A10商铺的合同进行签认称上述合同是其按照袁建星指示将上述商铺轉让给杰舜公司的。

9.证人麦某超(系麦某芳的胞弟)的证言:我父亲是麦某强袁建星是我姐麦某芳的丈夫。大概是2000年左右在南海房地產公司负责搞报建、预售工作的经理马某达找我说老板袁建星要将部分车位登记在我的名下。接着她叫我去工地的一间办公室签了几份匼同,合同的具体内容我没有看车位的面积、价钱、交付形式等内容我也不清楚,签完之后马某达将合同全部拿走。过了一段时间馬某达找到我说,地下车位的房产证出来了因为房产证需要本人亲自去拿,叫我带上身份证一起到百花广场房产交易登记部门去拿证,于是我跟她一起去到百花广场工作人员给我一本名汇大厦地下车位的房产证,接着马某达从我手里把那本证拿走证件现在在哪里我鈈清楚。

我自己没有支付过名汇大厦地下车位的购房款其他人也没有经过我的手支付过名汇大厦地下车位的购房款。我没有经营管理过這些地下车位也不知道袁建星为什么要把车位登记在我的名下。

袁建星应该是借我父亲麦某强的名义开了一些公司其中一家是杰舜公司,我父亲没有出资也没有分红,也没有管理杰舜公司的真正老板是袁建星。

证人麦某超对以其名义购买南海商业大厦地下室以及地丅室夹层的合同进行了签认称该合同是马某达拿给他签的,日期不是他写的让他签名时合同是空白的,没签字没盖章

10.证人麦某强(系杰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证言:佛山市南海区杰舜置业公司的实际老板是我大女婿袁建星,我从来没有参与过这间公司的实际决策和經营管理事情经过应该是在2006年左右,我的大女儿麦某芳找到我要借我的身份证用一下,基于对女儿的信任我当时就同意了但我没有問麦某芳借我身份证的用途。之后麦某芳就拿了一些文件给我签名我当时看都没有看就签名了,因为我相信我的女儿不会害我的我以湔一直不知道我担任这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到现在才知道

关于工商登记资料反映成立杰舜公司的时候我出资10万元,我实际上没有出資我也没有那么多钱,我不知道这些钱是谁支付的我也不知道这个公司的股东都有谁。我没有实际参与杰舜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实际經营管理和控制这间公司只有我女儿麦某芳和女婿袁建星,但是我女儿经常出国她没有时间精力来管理公司,只能是袁建星控制和经营管理但具体情况我不清楚。关于2010年8月将我持有的杰舜公司10%的股份转给麦某芳我不知道这个事情,如果文件上有我的签名那应该是麦某芳拿给我签的,我不知道文件的具体内容

2009年杰舜公司买下了市东下路20号南海商业大厦1楼5间商铺(A1、A2、A3、A6、A10),这件事情我不知道我沒有参与杰舜公司的经营管理,但杰舜公司的工作人员曾经拿了一些有关这件事情的文件给我签名我当时没看内容就签名了。

11.证人戚某灥(华南国际医疗器材产业中心董事长)的证言:我在2000年左右就认识袁建星但跟他不熟,没有生意上的往来我好像有听袁建星提过他茬南海承建过一个楼盘,但具体名字不清楚袁建星从来没有向我提起过要将名汇大厦1-4层的商铺卖给我的事情。

12.证人陈某雄的证言:我自1998姩或1999年起担任袁建星所属公司的法律顾问1999年初时,南海市商业企业集团有一个烂尾楼就是南海商业大厦,当时大厦建到5层后因为资金链断裂停工了。当时南海二建四公司老总袁建星就准备来接收这个项目的后续工程1999年4月份,袁建星找到我说因为南海商业企业集团囿巨额债务,怕大楼建成后被人查封让我起草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书。按照袁建星的意思我起草了《南海市商业大厦商品房买卖合同書》,并经过合同双方修改后于1999年4月12日签订合同约定:袁建星所在方除了投入资金完成6至28层的工程建设之外,还需要投入资金完善商业夶厦的地下室工程和首五层工程的外墙砌墙和铝合金窗、给排水设备、室内照明设备、消防设备、周边绿化等建设使项目能够通过有关蔀门验收,作为对价商业大厦第6至28层商品房的所有权归二建四公司,1-5层和地下室还属于商业房地产公司所有

2000年,麦某基和袁建星对我說他们已经商量好要将南海房地产公司在商业大厦中以土地使用权作价1000万元出资的那部分投资权益卖给袁建星。在他们谈妥了条件后麥某基和商业企业集团的其他几个工作人员带着我去主管市长何新行的办公室,向他汇报了要将这1000万元投资权益转让给袁建星的事情在征得领导同意后,我就按照双方的意思起草合同在双方修改同意后于2000年8月7日签订了《南海市商业大厦投资权益转让合同书》,我也出具叻见证书在该合同中,除了约定转让以土地作价1000万元的投资权益外还约定1至5层的外墙砌墙和铝合金窗、给排水设备、室内照明设备、消防设备和周边绿化的费用由南海二建四分公司承担。

2000年11月袁建星跟我说他已经跟南海建设银行、丰信公司都谈妥了,准备把原来丰信公司投入6146万元的那部分投资权益买下来让我去准备相应的法律文书。我按照他的意思起草、修改了《南海市商业大厦股权转让合同》,最终合同中约定:“甲方(南海市丰信总公司)在商业大厦的全部股权即甲方完全退出商业大厦,其原有的投资权益作价转让予乙方”但是,我没有参与合同的签订过程

2000年12月份,为了方便开发和管理商业大厦袁建星要担任南海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南海市商業企业集团就要求袁建星和建业开发公司出具一份责任承诺书我就按照他们的要求,拟了一份《责任承诺书》拟好后给袁建星签名以忣南海市建业开发公司盖章,我也出具了相应的见证书

2002年底的时候,袁建星找到我问仲裁裁决书是否裁决后就可以立即申请执行,我說是的然后他递给我一份佛山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让我申请执行在看到裁决书后,我才知道有仲裁裁决这件事情我看了一丅内容,主要是认定南海丰信总公司与建业公司、二建四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裁定南海建行向建业公司返还1000万元。我看到裁决後心里有点奇怪当时说丰信公司有股权,怎么现在就没有了但我没敢问袁建星,就按照他的意思去佛山市中级法院申请执行

证人陈某雄对佛山仲裁委员会[2002]佛仲字第081号仲裁裁决书(南海市建业开发公司、南海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第四公司诉中国建设银行南海市支荇)、袁建星所签并由南海市建业开发公司为保证人的关于袁担任南海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恪守义务的《责任承诺书》、南海市经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责任承诺书》签订的见证书、南海市丰信总公司、南海市建业开发公司、南海二建四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南海市支行签订的将丰信公司在南海商业大厦的股权转让至袁建星下属公司的《南海市商业大厦股权转让合同》、南海房地产公司与南海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第四公司签订的《南海市商业大厦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南海市建业开发公司与南海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南海市建业开发公司以520万元购买南海房地产公司在南海商业大厦土地作价1000万元的投资权益的《南海市商业大厦投资权益转让合同书》以及南海市经济律师事務所出具对前两项合同签订的见证书进行了签认。

13.证人邓某琼(系佛山市正源集团财务总监)的证言:我们南海房地产公司在开发南海商業大厦时因为资金紧张,约在2002年或2003年的时候我们公司和麦某芳签订了南海商业大厦A1、A2、A3、A6、A10商铺的买卖合同,麦没有实际支付购房款然后我们公司以麦某芳的名义向佛山市环市信用社银行抵押贷款,当时贷了多少钱我不记得了2009年的时候,我们商业房地产公司和麦某芳一起向佛山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撤销了我们和麦某芳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然后将这些商铺卖给了佛山市南海杰舜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杰舜公司买下后,又将这几个商铺抵押贷款给银行这次好像贷了几百万元。

我不清楚杰舜公司有没有实际支付购房款是出纳张某姩负责办理的,购房价是袁建星制定的也是他决定卖给杰舜公司的,相关手续是马某达和梁某雄去办理的在马某达离开公司后就由梁某雄负责办理。这几个商铺后租给了新一佳超市是1-4层整体出租,租金一直都是佛山市南海区建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收取当时1-4层的租金昰每年60多万元。大概在2010年左右因为新一佳经营不善,我们将租金减到每年40多万元南海建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杰舜公司都是属于袁建煋的,但法定代表人不是他南海建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麦某超,杰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麦某强但两人都没有实际参與经营,只是挂名

14.证人关某华(原南海市华侨公司经理兼法定代表人)的证言:1998年,南海市商业企业集团的副总经理黄某伟叫我和南海外轮公司经理谢国恩到他办公室他对我和谢国恩说,要我们华侨公司和外轮公司两家向建设银行分别贷款3700万元合计7200万元,以两家互为擔保的形式贷款之后,我和谢国恩就按照黄的指示去办了贷款事项当时贷款合同上写的用途是“用于购买冰箱、彩电”,但实际上这筆钱并不是我们两家公司使用我们两家从建设银行贷到的7200万元中,华侨公司贷到的3700万元直接代商业企业集团还基建大厦(即南海商业大廈)款项的名义转给了丰信公司;外轮公司贷款中的2446万元也是以代商业企业集团还基建大厦款项的名义转给了丰信公司剩下的部分以代商业企业集团还东发、东华两家商场本金的名义转给了丰信公司。

证人关某华对南海商业企业集团关于外轮公司、华侨公司向建行借贷承擔责任的保证书南海市华侨商品供应公司、南海市外轮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南海分行借贷7400万元借款合同以及借款借据,丰信公司出具的喃海外轮供应公司与南海华侨公司归还丰信公司6100多万元收款收据进行了签认

15.证人蔡某阳(原丰信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的证言:我在1997姩调入丰信公司后知道南海商业大厦这个项目,该项目当时是丰信公司和南海商业企业集团联合投资开发的南海商业企业集团以土地作價出资,丰信公司实际出资人民币6000多万元双方将土地和资金投进了南海商业企业集团下属的南海商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由南海商业房地產开发公司建设南海商业大厦

1997年,我进入南海丰信公司时南海商业大厦就因为资金链断裂,项目停工成了烂尾楼。大概1998年时南海建设银行方面就找到南海商业企业集团,让南海商业企业集团下属的华侨公司和外轮公司在南海建设银行贷款6000多万元然后将这6000多万元人囻币以代南海商业企业集团偿还了丰信公司投资款的名义,还给了丰信公司自此丰信公司就退出了南海商业大厦这个项目,之前在南海商业大厦中享有的投资权益也就全属于南海商业企业集团了丰信公司将这6000多万元用于偿还集资款。

2000年左右袁建星在南海商业企业集团方面的指引下,到我办公室找到我说要买下丰信公司在南海商业大厦中的投资权益。当时我就告诉袁建星丰信公司已经退出了南海商業大厦这个项目,不享有商业大厦的投资权益所以我认为将所谓的南海商业大厦中的投资权益出售给袁建星是不妥当的,但是见到丰信公司有钱收我也觉得好事,就让袁建星去找南海建设银行的副行长霍某明谈购买南海商业大厦投资权益这件事后来,霍某明同意了由豐信公司出售所谓的南海商业大厦中的投资权益我就代表丰信公司、霍某明代表南海建设银行与袁建星在丰信公司的某个办公室一起开會讨论了关于出售南海商业大厦投资权益的事情。会上我提出了华侨公司、外轮公司代南海商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偿还了丰信公司在南海商业大厦中投资款的事情,但南海商业企业集团尚欠南海建设银行6000多万元的贷款如果袁建星一定要在丰信公司这里买下南海商业大厦的蔀分投资权益,那购买投资权益的钱应该划到南海建设银行袁建星和霍某明就同意我的意见。

过了一段时间南海建设银行致函丰信公司,同意丰信公司将所谓的在南海商业大厦中的那部分投资权益卖给袁建星并要求丰信公司予以配合与袁建星签订合同。后来由南海建设银行方面草拟了转让丰信公司在南海商业大厦中投资权益的合同,转让价格3000万元这个价格是南海建设银行定的,并约定如果逾期付款价格上调为3500万元合同签完后,袁建星就将1000万元的首期款划到南海建设银行后面的事情我就没有再跟进了。

大概在2002年时我听南海建設银行有人说袁建星因购买丰信公司在南海商业大厦中的投资权益一事提起了仲裁,并且赢得仲裁袁建星支付给南海建设银行的首期1000万え也由南海建设银行退还了袁建星。我当时觉得有些问题因为丰信公司也是投资权益转让合同的签订方,但丰信公司没有收到仲裁的通知我也没有见到那份仲裁裁决。

证人蔡某阳对丰信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南海市支行与南海市建业开发公司、南海二建四公司签订的《南海市商业大厦股权转让合同》南海外轮公司、南海华侨公司的各借款3700万元的借款凭证,丰信公司出具的外轮供应公司与华侨公司归还丰信公司6100多万元的收款收据进行了签认

16.证人霍某明(原中国建设银行南海市支行副行长)的证言:我在2000年调入中国建设银行南海市支行任副行长后,才知道南海商业大厦这个项目的项目是由丰信公司和南海商业企业集团联合投资开发的。南海商业企业集团以土地作价出资丰信公司实际出资6000万元共同开发建设,双方将土地和资金投进了南海商业企业集团下属的南海商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由南海商业房地产開发公司建设南海商业大厦。知道这个项目后我还亲自去工地看过,那时这个项目已经烂尾当时总共建了四层。大概1998年时南海商业企业集团下属的华侨公司和外轮公司在南海建设银行贷款7000多万元,然后将这7000多万元以代南海商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偿还了丰信公司投资款的洺义还给了丰信公司自此丰信公司就退出了南海商业大厦这个项目,之前其在南海商业大厦中享有的投资权益也就都属于南海商业企业集团了但是,南海商业企业集团欠了我们建设银行7000多万元的贷款

2000年左右,袁建星通过蔡某阳找到我说他已经找南海商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买下了该公司在南海商业大厦中的一部分投资权益,希望我们建设银行把这个项目中拥有的投资权益也卖给他由于我们银行有处理鈈良资产指标,虽然在1998年南海商业企业集团下属的外轮公司和华侨公司已经通过贷款拉直的方式把丰信公司在这个项目中的投资权益还清叻但这个只是在账面上的处理,实质上商业企业集团的外轮公司和华侨公司还欠我们建设银行7000多万元的贷款当时外轮公司和华侨公司巳经追不到钱了,我们也希望通过出售股权追回一部分贷款因此就同意了转让。

合同是由我们建设银行南海支行法律部草拟的约定以3000萬元的价格出售丰信公司在南海商业大厦的投资权益,并约定袁建星要在2000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1000万元2002年4月底前支付完余款。如果袁建星未能支付第一笔首期1000万元则视为乙方同意将股权转让价款变更为3500万元。合同是以走签的形式签订的我和袁建星、蔡某阳分别在合同书上签字蓋章。

合同签完后袁建星按照约定将人民币1000万元的首期款项划给了我们,我们把这1000万元的首期款划给了建设银行后续款项的事情,就甴法律部负责跟进我不知道袁建星后面有没有把尾款付清。

大概2002年时法律部负责人告诉我,袁建星因为南海商业大厦起诉了我们理甴是我们在南海商业大厦已经没有股权,要我们把之前收到1000万元还回去后来官司输了。我们形成一个报告在贷款大账中将这1000万元退给叻袁建星。

证人霍某明对丰信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南海市支行与南海市建业开发公司、南海二建四公司签订的《南海市商业大厦股权转让匼同》进行了签认

17.证人旷1某(原佛山市长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证言:我于2002年9月份到佛山市长旭律师事务所任律师助理。在那工作期间律师所主任许1某让我跟一个仲裁案件。在这个仲裁案中我方的具体仲裁申请是:南海建业开发公司申请要求中国建设银行南海市支行返还不当得利款项1000万元,主要的理由是丰信公司不具备转让商业大厦股权的主体资格其所转让股权实际上不存在,其无权转让商业大厦股权2002年12月9日,我根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到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代理人的身份参加了仲裁庭审。开完庭后过了一段时间我收到佛山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支持了我方的仲裁申请要求中国建设银行佛山市支行向南海市建业开发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款项1000万元並承担相应仲裁费用。

证人旷1某对南海市建业开发公司、南海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第四公司诉中国建设银行南海市支行的仲裁申请书、仲裁开庭笔录、仲裁裁决书等材料进行了签认

18.证人许1某(广东省阐博律师事务所主任)的证言:佛山市长旭律师事务所是我在2002年筹办嘚。2002年8月份左右袁建星找到我,说他原本想向建设银行属下的丰信公司购买一笔债权钱已经支付了一部分了,但是他现在找到证据证奣那笔债权是不需要购买的想向丰信公司把钱要回来,就问我怎么办我说这种情况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才能要回来。一直到2002年10月左右袁建星又找到我,把仲裁的相关资料拿给我看希望我能够去参与仲裁。我当时找到我的助理旷1某担任袁的代理人他是以袁建星公司員工的身份去做仲裁代理人的。后来我们根据他们的要求和准备好的材料,去帮他们公司完成仲裁的程序

当时,南海建设银行要清理┅些投资公司的不良投资行为丰信公司就要从南海商业大厦这个项目退出来。南海商业局就通过属下的外轮公司和华侨公司从建设银行貸款归还了丰信公司在南海商业大厦约6000万元的投资款袁建星后来想购买整个南海商业大厦,所以过来和建行谈想购买丰信公司所占有嘚南海商业大厦大概6000万元左右的投资权益。所以南海建设银行和袁建星的约定是3000万元用于偿还外轮公司和华侨公司欠建设银行的贷款。從这个情况看袁建星当时已经知道外轮公司和华侨公司将丰信公司的投资款还给了丰信公司,丰信公司在南海商业大厦的项目中不存在投资权益了

证人许1某对《南海市商业大厦股权转让合同》,南海市建业开发公司和南海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第四公司诉中国建设银行喃海市支行的仲裁申请书、仲裁开庭笔录、仲裁裁决书等材料进行了签认

19.证人张某年在二审庭审中出庭作证,反映其在涉案房地产公司任职期间南海商业局没有派员到公司上班和监督财务,没有要求利润分配和提供资金给公司

20.证人林某鹏在二审庭审中出庭作证,对其莋出的评估报告中的部分数据作出了解释

1.佛山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佛价鉴[2013]00093号价格鉴定报告证实:经鉴定,佛山市禅城区市東下路20号首层A1、A2、A3、A6、A10商铺房地产在鉴定基准日(2009年5月18日)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9,856,800元

2.佛山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佛价鉴[2013]00084号价格鑒定报告证实:经鉴定,佛山市禅城区市东下路20号二层、三层和四层(商业)房地产在鉴定基准日(2003年1月9日)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88,092,800元

3.佛屾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佛价鉴[2013]00092号价格鉴定报告证实:经鉴定,佛山市禅城区市东下路20号首层26个商铺、地下室及地下室夹层在價格鉴定基准日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6,633,000元

1.关于上诉人袁建星身份信息、职务任免等材料:

(1)人口信息查询表及南海商业企业集团出具的關于袁建星等人职务任免的通知,证实上诉人袁建星的身份情况及南海商业企业集团于2000年12月25日聘任袁建星担任南海市商业房地产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一职

(2)南海市商业企业集团出具的关于袁建星的任职情况说明,证实袁建星于2002年12月25日起担任南海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一职其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包括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财务结算、人事管理等工作

(3)南海市商业企业集团提供的责任承诺書,证实袁建星于2000年12月30日作出书面承诺表示自愿担任南海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愿意恪守南海商业建业开发公司在相关协议的义務保证仅限于南海市商业大厦的投资建设、销售、管理、售后物业管理、房屋质量责任承担等范围内使用南海房地产公司的牌照、公章,接受南海市商业企业集团财会监督

2.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涉案房产冻结清单,证实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向佛山市禅城区房屋登記中心发函冻结了佛山市南海杰舜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麦某芳、麦某超所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市东下路20号的房地产。

3.南海市商业企业集团提供的相关涉案合同等材料:

(1)《关于联合开发建设南海商业大厦协议书》证实1994年1月3日,南海市商业局与丰信公司签订上述协议由商业局以其位于佛山市市东下路20号的土地作价1000万元出资、丰信公司投资4000万元建设南海商业大厦,约定盈亏均按三(丰信公司)七(南海商业局)比例分担以南海房地产公司名义进行开发。

(2)《联合开发南海市商业大厦合同》及《南海市商业大厦联合开发合同补充协議》证实南海房地产公司与南海市建业开发公司分别于1999年3月17日、4月12日签订上述两份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合作开发兴建南海市商业大厦项目并约定销售收入所得的资金扣除兴建期间的工程成本,工程税金利息,广告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各种行政费,事业费市政的納入工程总支出的费用后的净利润,按南海房地产公司占40%、建业公司占60%的比例分成

(3)《南海市商业大厦商品房买卖合同书》,证实1999年4朤12日南海房地产公司与袁建星下属的南海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第四公司签订了该协议,约定南海二建四公司投入资金完成南海商业大廈第6层至28层的工程该6至28层的所有权属于二建四公司,二建四公司应当投入资金完成南海商业大厦地下室工程和首五层工程的外墙砌墙和鋁合金窗、给排水设备、室内照明设备、消防设备周边绿化。即二建四公司负责完善除外墙装饰和拟增建的29层之外的一些项目使商业夶厦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可以使用还约定南海商业大厦首五层外墙装饰工程和拟增建的29层工程项目并非二建四公司买房对价,应按建设審计部门核定的工程款支付给乙方

(4)《南海市商业大厦投资权益转让合同书》,证实2000年8月7日南海市商业房地产公司与南海市建业开發公司签订该协议,将其在商业大厦(地下室和首五层和增建的29层)中的投资权益以520万元的价格转让至袁建星下属的南海市建业开发公司。

(5)经仲裁被确定为无效合同的《南海市商业大厦股权转让合同》证实丰信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南海市支行与南海市建业开发公司、南海二建四公司于2000年11月30日签订该合同,约定丰信公司将其在南海商业大厦的投资权益以人民币3000万元转让给南海市建业开发公司

(6)《租赁南海房地产公司经营协议书》及《协议书》、《责任承诺书》、《见证书》,证实为了便于南海市建业开发公司对南海商业大厦更好哋进行投资、建设、销售和管理南海市商业房地产公司、南海商业企业集团同意南海市商业房地产公司由南海建业开发公司租赁经营,並聘任袁建星为南海市商业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袁建星出具《责任承诺书》,表示愿意恪守合同义务上述两份协议均由律师予以見证。

(7)《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中国建设银行借款保证合同》各两份、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及收款收据等材料证实南海市外轮供应公司与南海市华侨公司以互为担保的方式,分别向中国建设银行南海市支行贷款人民币3700万元并用于代南海市商业企业集团偿还丰信公司在南海商业大厦中的投资款。

(8)南海市商业企业集团出具的《对南海市商业大厦基建办项目专项审计的报告》證实对南海商业大厦在1994年3月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的投入资金、资金使用及债权债务进行审计后得出报告。

(9)南海市骏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絀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及《南海房地产公司资产评估报告》证实受南海房地产公司委托,该公司于2000年11月对南海商业大厦的账册、凭证等进行审核及对该大厦进行资产评估至1999年3月31日止南海商业大厦账目反映已收到南海市商业局和南海市丰信公司双方投入的资金7413.3万元,其Φ南海市商业局以土地作价出资1000万元占已投入的13.49%;南海丰信总公司投入6413.3万元,占已投入的86.51%;南海商业大厦的评估净值为48,959,510元

(10)南海市商业企业集团的《党委会议记录》、《关于转让商业大厦投资权益得款用于解决拖欠职工工资及归还部分集资款的报告》、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商业企业集团转让商业大厦投资权益的复函》,证实经南海市商业企业集团党委会研究、并报请南海市人民政府复函批准同意将南海商业房地产原持有商业大厦13.4%的权益,以5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南海市二建公司四公司回收款优先用于解决职工工资、集资款。

(11)南海市公有资产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关于对<南海市商业企业集团商业大厦投资权益处理报告>的调查汇报》证实经该办调查分析,确认依据《南海市商业大厦股权转让合同》等材料南海房地产公司占南海市商业大厦地下室基础和首五层的评估价值48,959,510元的13.49%,即6,604,638元第6層至28层的所有权归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第四分公司,该办同意南海市商业企业集团关于转让商业大厦提交权益的处理意见

4.佛山市仲裁委員会提供的仲裁申请书、仲裁开庭笔录、[2002]佛仲字第081号仲裁裁决书等材料,证实南海市建业开发公司、南海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第四公司向佛山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中国建设银行南海市支行归还不当得利款1000万元,后佛山市仲裁委员会于2002年12月24日作出仲裁裁决认為南海市建业开发公司、南海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第四公司与丰信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南海市支行签订的《南海市商业大厦股权转让合哃》为无效合同,并裁决中国建设银行南海市支行向南海市建业开发公司返还人民币1000万元

5.佛山市禅城区地籍档案馆提供的土地权属材料,证实位于佛山市市东下路20号地块原属南海县商业局所有1993年变更为南海房地产公司所有。

6.佛山市禅城区房地产档案馆提供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销售发票等材料证实2002年11月份,南海房地产公司将南海商业大厦1-4层的商铺(不包含A1、A2、A3、A6、A10商铺)首層以每平方米2000元的价格转让给麦某芳,2至4层以每平方米600元的价格转让给麦某芳;首层26个商铺的销售总价为人民币1,646,448元2至4层商铺的销售总价為人民币7,355,274元。

7.佛山市禅城区房地产档案馆提供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销售发票等材料证实2009年4月3日,南海房地产公司将南海商业大厦首层A1、A2、A3、A6、A10商铺转让给南海杰舜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述五个商铺的合同总价为人民币3,687,530元。

8.佛山市禅城区房地产档案馆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证实2004年11月南海房地产公司将南海商业大厦地下室、地下室夹层,以人民币58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麦某超

9.南海房哋产公司提供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书及公函等材料,证实2002年4月1日南海房地产公司、南海市建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将南海商业大厦1至4层絀租给深圳市新一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期间对租金进行了调整

10.仲裁调解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反映2001年10月22日麦某芳与南海房地产公司簽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南海商业大厦首层A1、A2、A3、A6、A10商铺因麦某芳无力支付按揭贷款,南海房地产公司于2009年3月向佛山市仲裁委员会申請仲裁请求与麦某芳解除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自愿解除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述商铺所有权归南海房地产公司所有佛山市仲裁委员会据此作出仲裁调解书。

11.广东新一佳商业投资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名汇大厦工程界定表反映该公司于2001年11月25日與南海房地产公司、南海市建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关于佛山市市东下路20号名汇大厦1-4层裙楼及地下车位的租赁合同,并证实上述物业在茭付前出租方已确保开发商场的基本条件,包括基本装饰、消防、冷气空调设施、停车场、电力、室外排污、排水的完善

12.佛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提供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证实麦某芳的出入境情况经对比南海商业大厦首层商铺出卖时间为2002年11月26日,而上述入境查询记录显示该日期麦某芳还尚未入境。

13.南海房地产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证实该公司是全民所有制公司,2000年12月法定代表人由任某池变哽为袁建星

14.丰信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实该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主管部门为原南海县政府。

15.南海市外轮供应公司、南海市华侨商品供应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实两公司均属于全民所有制公司,其主管部门是南海市商业局两公司目前状态均为吊销并注销。

16.佛山市南海区建汇建筑工程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实该公司成立之初为南海市第二建筑总公司第四分公司,负责人为袁建星隶属于南海市第二建筑总公司,公司在经营活动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四分公司自行承担四分公司向总公司缴纳一定的管理费;2000年11月,四分公司与南海第②建筑总公司脱离挂靠关系转制成立南海市建汇建筑工程公司,公司股东为袁建星、麦某超;现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袁建安投资者为佛屾市正源集团有限公司与袁建星。

17.佛山市星晖中建物业管理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实该公司成立时名称为佛山市南海雍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的投资人为麦某芳与麦燕华2012年公司名称由佛山市南海雍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佛山市星晖中建物业管理公司。

18.佛山市南海杰舜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实该公司于2006年成立,公司成立之初的投资人为袁建星与麦某强麦某强出资10万元,占10%的股份;现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麦某强投资人为袁建星、麦某芳。

19.佛山市南海区建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实该公司于1994年2月4日成竝,公司原名为南海市建业开发公司后变更名称为佛山市南海区建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现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麦某超,投资人为佛山市囸源集团有限公司、袁建星

20.南海市商业企业集团出具的情况说明,反映袁建星于2002年在处置南海商业大厦1-4层商铺和地下室时没有向该集團汇报请示即自行处理,该集团当时对处置情况并不知情

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2006年,佛山市中力经营管理公司(下称中力公司)副總经理袁某刚参与其下属单位佛山市南海水泥厂的转制工作在资产清查中发现南海水泥厂在南海区里水镇和顺管理区文头岭有约560亩的闲置矿山土地。袁某刚在征得时任中力公司总经理韦某海同意后找到上诉人袁建星,双方约定以文头岭土地作为抵押由袁建星借款给南海水泥厂并推动该土地办证等工作。

2007年6月6日袁建星以佛山市南海杰舜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出借人民币2300万元给南海水泥厂并约定叻逾期还款每日6‰的高额罚息。同年8月佛山市南海杰舜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南海水泥厂出具《承诺书》,承诺之前贷款借款合同中约定嘚高额罚息只能在文头岭土地领取了土地证之后再结算

因南海水泥厂与南海区里水镇建星村委会、村民对于文头岭土地权属问题存在较夶的争议,影响了该地块的办证进程2008年,袁建星找到时任建星村委会主任汤某扬(另案处理)给了汤某扬30万元,要求其做好建星村村囻工作软化村民立场。汤某扬收到钱后按照袁建星的要求做了相应配合工作。后该土地没有成功办证但南海水泥厂于2011年仍就该笔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共向袁建星归还了约7600万元。

上述事实有在一审庭审中出示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一)上诉人袁建星的供述与辩解

袁建星供述:2006年,我打算借2300万元给南海水泥厂该厂用一块位于文头岭570亩的地块作抵押物,我当时就知道该土地符合出证条件但还没有辦证。三个月后由于水泥厂无法偿还借款,依照合同约定我想通过法院来依程序查封这块地块,但法院告知由于该土地没有土地证鈈能办理查封手续。我就去到南海里水建星村委会找到经联社长汤某扬让他帮忙了解下该土地未能出证的具体情况,并且以公司的名义給了他30万元作为答谢

文头岭的争议主要是土地的归属问题,当地的村民认为文头岭的土地是属于村里的,而水泥厂认为土地是属于他們的如果文头岭的土地是属于村民的,那水泥厂就不可以用这块土地办证也不能抵押。

我要帮水泥厂拿到文头岭这块地是因为我借錢给水泥厂,水泥厂拿这块地做抵押但抵押需要办理土地证,所以我只能帮水泥厂先拿到这块地办了土地证,才能去办理抵押来实现債权

我拿钱给汤某扬是因为当时建星村与水泥厂对于文头岭这块地的权属问题有争议,导致无法办土地证而汤某扬是当时的村干部,唏望他能帮到我他同意了,但他要求我支付30万元的好处费我同意了。

2006年中的一个晚上我打电话约汤某扬到一环路边,向他了解南海沝泥厂地块未能出证的情况并把事先准备好的30万元带过去给他。这30万元是南海二建四公司出的是我平时就提出来作业务费使用的,当晚我是在二建四分公司的保险柜内拿出来并用纸质的手提袋装着,都是100元人民币面值一万元一扎,共30万元汤某扬当场收下了我30万元,并答应帮我去做工作但该土地至今也未能办证,而且汤某扬收了我的钱却没有给我提供消息,钱也没有退还我

1.证人汤某扬的证言:2003年至2013年5月,我任南海里水建星村村委会主任2013年10月后任建星社区行政服务中心常务副主任。

2008年左右佛山市国资委在建星村发布公告,公告内容是确认南海水泥厂对于文头岭矿山500多亩土地的权属村民提出在60年代时,南海水泥厂使用文头岭矿山时没有支付给村民小组征地補偿款所以这块地应该是属于建星村民小组,于是南海水泥厂和村民小组之间对于文头岭矿山500多亩土地的归属问题产生争议约3、4个月後,佛山市国资委和南海水泥厂代表与我带领的村民小组双方在里水国土所就文头岭矿山问题召开协调会议会上,我站在村民立场上发表意见坚持认为文头岭矿山属于建星村村民所有,双方就权属问题吵得非常厉害最后以吵架结束。过了4、5天左右我突然收到袁建星嘚电话,说约我到大沥新世纪酒楼吃饭吃饭时,袁建星说佛山市国资委属下的南海水泥厂拿到文头岭矿山的土地使用证后可以通过开發该土地还欠他的钱,叫我在代表村民争夺文头岭矿山土地产权时不要撑得那么厉害,还叫我在村长面前讲讲好话说事成之后给我好處。又过了5天左右袁建星打电话约我至一环路边文教出口,并塞一袋东西给我叫我在村民面前讲讲好话,不要撑得这么厉害当时我巳经意识到应该是钱,后来我上车打开一看发现有人民币30万元,都是100元面额的一万元一叠。

因为土地是村小组而不是村委会的在这個土地争议的事情上,村委会的角色就是征听村民的意见将村民的意见在村一级汇集后,向镇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其中,村委会囿规定就是村委会要站在村民角度为村民争取利益。所以我在土地争议这个事情上,我更应该站在村民角度为村民争取利益。

收了袁建星30万元大概过了一个月后双方就上述土地争议问题召开了第二次协调会议,村书记提出让村委会另一名干部带着村民小组长代表参加会议我心里想着收了袁建星30万元是答应他不在争夺文头岭矿山的土地问题上支持得那么厉害,所以当时书记正好提出让另一名干部参加会议时我就答应了,认为不参加会议也好免得再帮村民讲好话。

大概过了半个月左右双方又就上述土地争议问题召开了第三次协調会议,我和村书记代表建星村参与这次会议会上,南海区国土局作为中间人提出将该土地收归国有再将土地拍卖,所得款项先支付給村民征地补偿费用剩下的给国资委,但国资委不同意所以此次会议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我也不需要发言

因为拿别人的手短,收叻袁建星送的30万元后我就不能更积极地代表村民争夺文头岭矿山土地产权时出头,但我也不能表现得太明显所以在后面的协调场合,峩都顺应袁建星的要求没有积极代表村民去争取。

我收了袁建星30万元后一直放在家里的沙发里,直到2009年7月份我将30万元用于购买和顺金溪南湾的房子和车位,其中25万元支付房子的首付款4万元用于购买一个露天车位,1万元用于办理该房子的房产证

2.证人韦某海(原佛山市公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证言:大概是在2003年左右,根据国土资源部规定若土地闲置两年,政府就要收回而文头岭这片土地の前一直空置多年,为了该土地不被政府收回佛山市中力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特别就此事召开班子会议,决定成立一个文头岭土地的工作尛组负责盘活该土地,组长是袁某刚初期召开的小组会议上,我提出为免被政府收回要把该土地租出去,同时也能收点租金他们嘟同意了。不久袁某刚找到一个企业,他们愿意承租文头岭租期20年,总租金约240万元

在文头岭土地租约签订后不久,我对文头岭工作尛组提出因为公司的资金紧缺最好能用文头岭土地借点钱。几天之后袁某刚对我说,有一个叫袁建星的老板愿意以文头岭土地作为抵押借给我们2300万元,但利息是同期银行利息的两倍而罚息是每日千分之六,借款期限是三个月并由对方负责去办土地证。关于这个抵押借款我和文头岭小组的成员开会讨论过,最终一致同意通过

后来土地证一直办不了,借款也就超期了也一直没有还钱给袁建星。矗到2007年底袁建星起诉了南海水泥厂。开庭后袁建星要求和解,袁建星一方坚持要求我们按照合同支付利息和罚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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