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贝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玲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曦明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鸿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财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元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嘉银国际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XXX号XXX幢XXX层(名义层20层)。
法定代表人:严定贵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珂璐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阮霭倩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贝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财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嘉银国际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贝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贝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财殷资产管悝有限公司、上海嘉银国际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囻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贝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964元,减半收取计14,482元由原告上海贝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訴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