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规则许可笁作加强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規定》等有关规定,制
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单位
第三条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单位应当经省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
得气瓶充装许可规则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工作。
各级質量技术监督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五条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有與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
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
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處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
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