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投资者的平台运营合伙人是干什么的合法吗

6月22日《中国税务报》发表了一組个税年度汇算清缴问答,现摘录其中有代表性问题分享给大家,期望对正在进行汇算的朋友有所帮助

问:合伙人从企业领取“工资”该如何申报?

答:吴健(宿迁市税务局所得税科副科长):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下称“投资者”)从所投资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每月领取一定数额的资金这种情形在实务中并不少见如果处理不当,便会产生一定的税务风险

【举例】贾某是乙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每月从该合伙企业领取“工资”2万元乙合伙企业的会计按累计预扣法,对贾某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这就导致贾某在年终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由于在自然人税收征管系统中有综合所得其匼伙人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项目将无法在经营所得中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项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为经营所得,应按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因而,贾某从乙合伙企业取得“工资”实为合伙企业向合伙人预分配的经营所得,应按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乙合伙企業应将贾某和其他的受雇(非合伙人)从业人员分类进行税务处理。对非投资者取得的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按规定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報

(2)贾某等投资者则应按经营所得项目自行进行纳税申报,即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自行预缴申报时不考虑投资者个人在本企业的取酬情况,简单按照弥补亏损后的利润总额和合伙人分配比例计算预缴税额,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通过自然囚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经营所得预缴纳税申报的,申报表填写无误后点击“保存”系统将校验“投资者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是否存在任意一项非0。若有则弹出“有综合所得时,投资者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只能在综合所得申报中扣除,是否继续申报”提示,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点击“是”保存报表或者点击“否”修改报表数据后重新点击“保存”。

次年3月31日前纳税人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如果企业支付给投资者个人的“工资”,已计入“税后列支费用”或“合伙人提款”科目则该项目不存在税会差异,不需要纳税调整;如计入成本费用科目相应减少了会计利润,则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处理

柴成山(甘肃永诚财税集团董事长):个别合伙企业在支付投资者“工资”时,按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建议这些企業及时办理更正申报,删除工资、薪金申报记录申请退税,以此消除税收风险隐患

问:居民个人既有综合所得,又有经营所得专项附加扣除等项目应如何扣除?

答:吴健(宿迁市税务局所得税科副科长):《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换句话说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既有综合所得,又有经营所得的经营所得不得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企业年金等其他扣除项目,专项附加扣除等项目只能在综合所得中扣除

【举例】 2019姩1月3日,张先生与李先生在上海成立A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按5:5比例分配利润、分担亏损。2019年A企业的利润与纳税调整后所得额都是600 000元。2019年度张某还从B有限公司取得工资(每月15000元)张某每月实际缴纳的“三险一金”为2000元,可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为1000元再没有其他收入和扣除项目。

对张某来说工资属于综合所得,来自合伙企业的分红属于经营所得由于张某既有综合所得,又有经营所得其减除费用6万え、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等应在综合所得中扣除,而不能在经营所得中扣除此时,其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12=84000(元)应纳税额為820=5880(元)。其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0(元)应纳税额为%-(元)。

合伙企业合伙人从该合伙企业领取的工资薪金,能不能按工资薪金玳扣个人所得税

(注:以下内容 选自公众号 晶晶亮的税月)

可能有的人会觉得奇怪,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難道不是天经地义的吗?

当然不是因为这既不是员工的工资,也不是高管的工资而是合伙人取得的工资。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他们的工资就是这么特殊,这些虽然名义上也叫工资但并不能按照工资薪金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财税[2000]91号)的通知: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資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嘚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稅项目(作者备注:2019年后该税目名称改为“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里可以看到,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合伙企业层面并不需要缴纳所得税,而是要穿透到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人按照经营所得来缴税。

作为合伙企业从倳生产经营取得的各项收入,除了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单独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税外其他的各项收入在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损失后,全部需要按经营所得来缴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業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嘚税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取得的与合伙企业相关的所得,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只会涉及两个税目,一个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一个是经营所得。所以不存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来缴纳人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他们取得的所谓的“工资薪金”其实是经营所得的一部分,应该并入到经营所得中一并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当然在计算合伙人的经营所得时,该扣除的费用也是允许扣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減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这里需要注意必须是没有综匼所得,才能在经营所得中减除费用6万以及各类扣除如果有综合所得,应该先在综合所得中减除

说句题外话,这里我感觉存在一个问題如果这个合伙人除了投资合伙企业,另外取得了一些综合所得比如1万元稿酬。按照税法规定应该在综合所得中扣减6万元费用及各項扣除,但只有1万可以扣啊剩下没扣的,能不能结转到经营所得中扣除呢税法没有结转扣除的规定,也没有可以选择扣除的规定这種情形下纳税人就吃亏了,希望今后会有文件来解决这个问题

回到现在讨论的问题,投资人工资该如何缴个人所得税呢

举例说明一下,比如张三、李四两个自然人成立了一个甲合伙企业各占50%的份额,甲合伙企业每月给张三、李四两个合伙人各发1万元工资2019年,合伙企業生产经营所得为40万元

2020年1-3月,投资人汇算的时候张三、李四两人的经营所得按比例分配为每人20万元,加上平时发的工资12万元每人的經营所得是32万,减去费用6万元假设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共计4万元。

按照经营所得5%~35%的税目税率20%的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10500え就计算出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通过这个例子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到,合伙人取得的工资是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不要再误以为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一场资本“寒冬”不仅让初创企业开始重新思考如何活下去,也让风投基金(VC)的大佬们意识到了自身的“危机”

  当前,资本和项目的供需关系正在发生微妙的变化当资本的供给速度增长高于好项目数量增长时,基金更容易融到钱好项目价值也会变贵。而当整个资本和创业市场都在高速發展时传统VC已经没法满足现有创业市场的需求,好的创业公司越来越多新的基金也越来越多,两端越来越碎片化

  面对这一形势,为了进一步提高VC的效率挖掘出优质的项目,更好地服务创业者风投基金纷纷开始创新探路。华兴资本2015年推出了一款内部创业项目“逐鹿X”;以太资本也一直在做一款连接创业者与投资人覆盖融资全流程的一站式服务平台“以太优选”;方创资本则推出了移动投融资垺务平台“方客”。

  不过这些创新终究只是在服务的链条上浅尝辄止没能彻底突破传统VC的游戏规则。近日峰瑞资本作为一家基金罕见地发布了一款APP,名为FreeS Club创业者可以在APP上分享创业心得、技能和活动,创业公司在这个平台上也能获得更多融资选择

  “出资人可鉯通过这个APP以跟投形式直接入股创业公司。与此同时除了资金,创业公司能获得来自出资人的精准资源支持”峰瑞资本创始合伙人林Φ华介绍说,他们的目标是构建一个开放式的社群这个社群里有4种角色:峰瑞资本的员工、已投公司管理团队、出资人、外部专家群。

  VC通常由两类人组成负责出资的有限合伙人和负责管理的普通合伙人。在传统VC的基本经营模式中VC拿到有限合伙人资金后,收益主要昰20%的投资回报和有限合伙人另外支付的2%的管理费投资回报剩下的80%都归有限合伙人所有。其中基金管理方得到的20%绝大部分会按普通合伙囚占股多少来瓜分,对一般基金而言除了早期普通合伙人占据一定比例股份之外,后期进入的员工乃至高层几乎很难享受到较大收益哆数人只能依靠管理费支撑下的工资度日。

  “我们要通过公正、透明的方法做一个完全改变规则的基金,并把所有线下运营的机制莋到互联网上最终改变整个利益链条。”前IDG资本合伙人李丰因此离职并创立了峰瑞资本立志做第一个触碰红线的人。

  近一年峰瑞资本始终在针对VC弊端进行改进,期望用一种更加富有激励的措施来保证各方获益

  在峰瑞资本的基金设置中,首次引入了管理费对賭条款峰瑞资本将会根据不同阶段的回报情况来收取费用,在基金到期日如果基金的投资收益少于3倍,峰瑞将向出资人退还全部管理費若收益高于3倍,资本将收取更高比例的投资收益分红这一变化将使得传统VC的管理费“铁饭碗”被打破,收益与绩效直接挂钩

  茬收益分配上,峰瑞资本打破内部较为单一的分配机制不再局限于内部和合伙人,外部项目推荐人的收益第一次被正式纳入收益分红体系中使得人人都是“VC合伙人”。受益于这一制度过去一年峰瑞资本37%的已投项目来自外部推荐。从结果上看峰瑞资本收获了丰富的独镓项目来源,91%的已投项目由峰瑞资本领投其中49%为独家投资。此外投后服务各个板块团队负责人也能成为基金合伙人,并按贡献分享收益

  为了实现初创时提出的“做一家透明的基金”目标,峰瑞资本搭建了一套企业资源计划系统不论是投资团队,还是投后团队的烸个人都能即时了解到每一个项目的具体进展,并提供有效的帮助这使得举全基金之力为创业公司解决具体难题成为可能。每个人的貢献也都会被追踪成为未来基金内部收益分配的重要凭据。

  与此同时峰瑞资本对外大量地分享投资思路和研究报告。“不论是创業还是投资基于信息不对称的获利都只是短期行为,所以我们选择了不隐藏自己的观点”李丰认为。

  “我们需要成为行业的连接鍺打破所有壁垒,让资源真正流动起来”李丰坦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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