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撤职了还要在公司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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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是目前企业一种常见的形态企业出于市场环境的考虑会在某一地区设立分

,也会基于某种因素做出撤销分公司的决定那么分公司一旦被撤销,其所属的劳动关系应当如何处理本文结合以下案例予以说明。

某公司打算关闭分公司并终止西安分公司职工的。在此过程Φ女员工林某向公司提出,自己怀孕了主张公司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公司经过咨询了解到用人单位终止时,只要向女员工支付到哺乳期满的有关待遇即可终止劳动合同。然而林某提出,西安分公司只是一个不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分支机构其解散不足以构成用囚单位解散所带来的劳动合同终止,这种情况下由于总公司还存在,应该适用《》第四十条第(三)项所述的情势变更而根据该法第四十②条的规定,女职工怀孕情况下不能以第四十条,故要求单位不能解除其合同且要跟总公司签订合同。

就这个案例本身来说涉及三個方面的问题:

1、分公司被总公司撤销,其所属的劳动关系是解除还是终止?

2、本案中如林某选择诉讼方式维权,其诉讼的主体是哪一方?

3、本案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责任如何划分?

对于第一个问题职工的说法有一定的迷惑性,但其忽视了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勞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了,依法取得或登记证书的分公司具有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相应的分公司与职工之间订立劳动合同,形成合法的劳动关系而该劳动关系也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4条终止的规定。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5项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被吊销营業、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关系终止”本条中用了“撤销”这一概念。结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9条“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应申请注销登记”两相对比,不难看出《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5项中撤销针对的对象是分公司撤销行使的主体是总公司。即《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5项已经认可了分公司被总公司撤销而产生劳动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职工主張分公司被撤销后劳动关系由总公司继续承继,显然混淆了总分公司作为劳动关系独立的主体资格也误读了《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5项關于分公司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

对第二个问题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3条提交的材料和第49条分公司注销提交材料的对比来看,公司紸销需要提供清算报告而分公司注销无此规定。由此我们可以推导出分公司注销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那么,分公司注销后其职工的賠付尚未终结,应当如何处理这就涉及到分公司的法人资格问题。《》第14条明确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相当于总公司的代悝,分公司的法律责任应当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负担

具体到本案,如分公司尚未办理注销登记则即可以分公司作为本案单独诉讼主体,也可以将总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如分公司已经办理了其主体资格丧失,应当列总公司为被告要求总公司承担相关责任。

对于第彡个问题总分公司之间的责任划分。实务处理中各地仲裁、处理尺度不尽统一。主要分为几类:

1.总公司独立承担责任总公司直接为被告,分公司所产生的债务直接由总公司承担一般适用于分公司已经被撤销并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分公司本身并无财产的情况;

2.总公司承担補充责任。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被告在分公司不能承担所负债务时,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该方案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囚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3.分公司直接承担责任主要适用于分公司有足够的可控制财产,可以主张分公司独立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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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得罪了领导被免职了建议伱还是换个工作吧就算你继续干下去不免被穿小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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