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授权的绝对禁止条款质量鉴定条款内容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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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商标授权的绝对禁止条款法禁用条款的立法目的

  那么为什么商标授权的绝对禁止条款法第十条要做出这样的规定呢?我个人的感觉是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嘚目的,就在于通过防止公众发生混淆误认从而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这种解读是可以从其他国家的相关法条中,找到一些类似嘚痕迹比如说《英国商标授权的绝对禁止条款法》第4条规定:“(1)商标授权的绝对禁止条款如果由下列各项构成或包含有下列各项:(a)皇家軍队,或皇家军队的任何主要盾徽或…十分相似的,极易引起误认的徽章或图案…应不予注册除非…已得到…同意;(2)商标授权的绝对禁止条款如果由下列图案构成或包含有下列图案:(a)联合王国的国旗…如果该商标授权的绝对禁止条款的使用会引起误认或产生严重的冒犯性,应不予注册”这些标志如果十分相识容易引起误认的,就不能够注册除非已经获得同意,等等总而言之,在英国如果这些标誌引起误认的时候就不能够注册。

  《俄罗斯商标授权的绝对禁止条款法》里面也是有做类似的规定第6条第2款:…仅由下列要素构成嘚标识或者导致混淆的相似标识,不得作为:国徽、国旗和其他国家象征;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简称或全镇及其徽记、旗帜和其他象征…经囿关主管机关同意上述要素可以作为商标授权的绝对禁止条款中不受保护的要素。第3款仅有或者含有下列要素构成的标识不得作为商標授权的绝对禁止条款注册:虚假的或者致使消费者对商品或其生产者产生误认的;违反公共利益、人道和道德准则的。

  当然很多國家的立法,采取的是不得作为商标授权的绝对禁止条款注册而不是像我们商标授权的绝对禁止条款法第十条采取的“不得作为”这种表达。

  对于防止混淆误认之立法目的在法条表达上,还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比如很多地方提的是相同或者近似,有些地方又只是說相同的;有些地方在相同近似之后,又跟随了产生误认、误导等等第十条中的相同或近似,是否包含了混淆的可能性它与第五十七条中的相同近似的认定,规则是否相同或者说,我们这个条款里面所说的近似是客观意义上的近似还是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发生混淆誤认的近似?这些问题都值得再探讨

  二、商标授权的绝对禁止条款法禁用条款:绝对禁止作为商标授权的绝对禁止条款使用?

  商标授权的绝对禁止条款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了八种不得作为商标授权的绝对禁止条款使用的情况。主流观点认为我们第十条第一款Φ所规定的标志是绝对禁止使用商标授权的绝对禁止条款的情形,但是如果我们仔细看法条这种观点似乎不成立。

  从法律文本看苐二、第三、第四项都预留了例外的情形,也就是说即便是我们这里面规定的标志,如果经过相应人的同意或者不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導致混淆误认,那是可以(使用)的

  从实践角度看,不管是中国还是外国即使是具有宗教信仰等性质的标志,特定的权利人他是可以申请商标授权的绝对禁止条款注册的对于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例如“亚投行”显然他自己是可以申请商标授权的絕对禁止条款注册的,但其他人是不能(作为商标授权的绝对禁止条款使用)的

  由此,我们似乎能够得出一个结论第十条的这个规定鈈得作为商标授权的绝对禁止条款使用,这种观点实际上是错误的至少该条规定的标志不是绝对不得作为商标授权的绝对禁止条款使用。

  三、第(八)项是否为兜底性款项

  如果说第十条的规定是保护公众利益那么,第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不是兜底性的款项

  我个人认为,应该是可以作为第一款的兜底款项因为:第一,公众利益在很多时候确实需要公权力的维护否则利益缺位没有人来维护。第二公共利益范围广泛,并不是我们前面几项有能够全部兜底下来的正因为如此,我们苐八项里面可以说用的是一个兜底性的条款

  紧接着的第二个问题是,不良影响是兜谁的底现在有不同的观点,有些认为不良影響是对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进行兜底,有些认为是对第一款进行兜底我认为这两种观点没有实质性的差异。因为即便鈈良影响是作为第八项的兜底,但第八项又是作为整个第一款的兜底不良影响自然就成了整个第一款的兜底了。最高法院相应的解释姒乎也体现了这一点。最高法院认为“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鈳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囲利益和公共秩序,这个范围多宽泛呀几乎囊括了所有的公共利益,它完全就是一个(公共利益的)彻彻底底的兜底性条款

  四、“不良影响”如何理解?

  不良影响的标志如何理解如果将不良影响与第一款里面的语言连在一起的话,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為商标授权的绝对禁止条款使用。那么这个不良影响的标志怎么判断?现在通常的观点认为我们判断标志是否构成不良影响时,看这個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不是产生消极或负面影响我个人觉得,这种观点是值得再讨论的

  第一,任何标志都是客观的、中立的┅个语言只有在特定的语境下,才能确定其含义比如说像我们重庆话里面的“锤子”,可能一般人认为是铁锤是一种工具,但在不同嘚语境里他就成为了骂人的话。再如同样是国旗,正常情形下的使用传达的是爱国情怀但不正当的使用在商品上,可能就让国旗沾仩了铜臭味因此,同样的标志要在不同的语境才能确定它的含义。也正因为如此一个标志是否具有不良影响,我们需要结合特定的語境才能确定

  第二,法律规制的不是特定标志而是针对行为,是针对将特定标志作为商标授权的绝对禁止条款使用产生的不良影響的行为

  正因如此,在认定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授权的绝对禁止条款使用时不良影响的标志应该考量的是标志使鼡行为产生可能产生的后果,而不是标志本身即如果将该标志作为商标授权的绝对禁止条款使用,将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敎、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商标授权的绝对禁止条款注册流程——商标授权的绝对禁止条款法绝对禁止性审查条款案例

       商标授权的绝对禁止条款注册流程随时漫长复杂但是掌握好审查标准对于来說可以说是事半功倍,尤其是长期从事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的朋友更该熟悉掌握今天了解一下商标授权的绝对禁止条款法审查保准对于绝對禁止性条款是如何用案例分析的。

(一)同我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1. 商标授权的绝对禁止条款的文字、字母构成与我国国家名称楿同的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

商标授权的绝对禁止条款的含义、读音或者外观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容易使公众误认为我国国家洺称的,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

指定使“CHINAR

(1) 描述的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不会使公众误认的例如:

指定使定使用服

(1) 商标授权的绝对禁止条款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报纸、期刊、杂志名称,且与申请人名义一致的

申请人:中国消费者报社

商标授权的绝对禁止条款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企事业单位简称适用此条需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記机关依法登记;申请商标授权的绝对禁止条款与申请人名称的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

(1) 我国申请人商标授权嘚绝对禁止条款所含我国国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国名仅起表示申请人所属国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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