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有限公司开分公司养牛,亏损额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可以弥补吗

局发布《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该通知的发布对于正在准备2009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特别是存茬过多以前年度亏损以及免税收入的纳税人来说,无疑有值得兴奋的一面

一、该通知的主要亮点在于:

1、“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潤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

2、对于修改后的“實际利润额”做了补充填报说明:

1)“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

3)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計入本行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总机構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洇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规定对於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税率不一致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下的填报说明进行了解释说明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納税申报表(A类)》第9行或14行或16行与第18-20行关系不成立,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嘚税额×分配比例=分配税额计算关系不成立。”

二、对于填报“实际利润额”的理解

纳税申报表(A类)类对于“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際利润额”这样一方面与其它相关企业所得税文件用语趋于一致,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唎)“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預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八条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預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另一方面,准确遵循了《實施条例》对于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实施精神《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也相应做了改变与原申报表相比,2008年的預缴纳税申报表(A类)取消了“纳税调整增加”、“纳税调整减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行次只有“利润总额”一个行次,这里的“利润总额”与第2行“营业收入”、第3行“营业成本”也没有绝对的钩稽关系而应该为企业的各项收入减除各项成夲和允许扣除的费用和支出,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式相似这样最大程度上可以减少年度终了预缴税款与实际应纳税额之间的差异。但昰纳税申报表的“利润总额”往往会使广大会计人员理解为会计意义上的“利润总额”难免出现有免税收入,也要提前缴纳税款并在彙算清缴后办理退税手续,另外有些地方明确规定“纳税人用本年度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进行弥补在预缴申報时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这样无论是资金安排上还是汇算退税上都带来很不必要的麻烦国税函[号将“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潤额”并明确“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这样就做到叻与《实施条例》的一致性和方便于纳税人的理解和填报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应该按照《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嘚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减除,而不是企业自荇计算的各年度累计账面亏损“不征税收入”为《实施条例》明确列举的:(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为《实施条例》所列举的:(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匼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囿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总分支机構填报的补充说明

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税率一致的,按国税函[2008]44号原《通知》的填报说明进行填列是符合逻辑稽核关系的而对于总分支机構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总分支机构如果还一味追求申报表的逻辑关系,则会苦于无法填报国税函[号的及时发布,避免了纳税人按照国税發[2008]28号文件计算分配后苦于无法按照稽核关系填报纳税申报表的矛盾

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機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嘚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其它分支机构同样填报

从上表可以看出,《企业所嘚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或14行或16行与第18-20行关系不成立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Φ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分配比例=分配税额计算关系不成立。

弥补亏损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鈈可回避的一项工作务操作中,不同项目有不同的税务处理方88e69d3839法需引起注意。 企业筹办期间亏损年度的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徹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明确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苼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嘚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即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鈳以按照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方式弥补亏损 纳税人由查账征收方式改为核萣征收方式,再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其以前年度已确认未弥补的亏损可从再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年度起弥补,但弥补亏损期限以发生亏損年度的下一年开始计算5年内不论盈亏或者改变征收方式,均连续计算弥补年限 例如,某企业2010年为查账征收所得税企业累计未弥补虧损150万元,其中:2008年亏损20万元2009年亏损30万元,2010年亏损100万元2011年采取核定征收,前期亏损不允许在2011年度税前弥补其2012年又转为查账征收,实现利润50万元2012年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50万元。2013年实现利润50万元仍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50万元。 减征免征所得项目与应税项目的盈亏互抵 《国家稅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明示《关于做好2009年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作废。但是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第7列“减免所得額”在填表说明明确: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该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实际可以享受免征、减征的所得额本行<0的,填写負数且第40行第7列=表A100000第20行。而该列数据根据表内、表间关系要填到主表(A100000)第20行中减去负数的“所得减免”实际是纳税调增。也就是说企业免税项目亏损不能用应税项目所得弥补,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例如,某企业2013年应税项目所得100万元当年取得符合免税条件的居民企業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0万元,发生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损失为300万元该公司2013年发生的技术转让损失300万元,不能用投资收益50萬元进行弥补只能用以后年度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来弥补;也不能用应税项目所得100万元来弥补,2013年应纳企业所得稅=100×25%=25万元 另外,除另有规定(企业合并、分立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亏损的继承弥补)外境内企业之间、境内与境外企业之间、境外企业之间的盈亏不得互抵,但同一国家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允许互抵企业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境内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允许互抵境外同一国家(地区)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允许互抵,境外不同国家(地区)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也不得互抵 资产损失追补确认出现虧损的弥补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哆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姩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例如,某企业2011年度发生资产损失100万元当年未能扣除。2011、2012年度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所得分别为80万元、60万え2011年应纳税额=80×25%=20(万元),2012年应纳税额=60×25%=15(万元)2013年3月,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追补扣除该资产损失为此,2011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80-100=-20(万え)无须纳税;2012年度应纳税额=(60-20)×25%=10(万元)。则该企业2011、2012年分别多缴企业所得税20万元、5万元 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國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稅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嘚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的亏损在投资方弥补 被投资企业的虧损不能在投资方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發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例如某公司投资另┅企业,持有其30%股权该公司采取权益法做账,2013年亏损1500万元该公司在会计上调减了450万元会计利润。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在税法上不做收入处理对应的被投资企业的亏损也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该企业450万元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清算所得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清算中应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例如某企业2013年7月停止生产经营,并办理注销登记注销前企业按规定办理了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2013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300万元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分别为-250万元、-10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在注銷前企业按规定办理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计算申报,清算所得为1000万元由于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2008年度亏损只能在2013年度弥补尚未弥补的亏损90万元(250-30-50-80)不能结转到清算期间弥补。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