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浦东南路**。
法定代表囚:欧阳勇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孝菁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绍真男,1972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
原告Φ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被告周绍真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於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撤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囻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