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一:在合同中明确风险范围及价格涨跌的处理方法建设部与国家工商总局推荐使用的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3条“合同价款及调整”中推荐了三种关於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其中第一种“固定价格”合同中即有关于风险范围的约定与调整规定。如双方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则应“在專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因此如果业主招标时明确合同为固定价格合同,但未明确风险包干范围则中标后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该固定价款包含的价格风险范围(行业惯例为10%)以及超出此范围的处理方法。笔者认为材料涨跌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簽约双方均无法预知合同履行过程中材料是涨还是跌因此约定风险包干范围能保障承发包双方的利益,是公平原则的体现相信明智的業主亦能接受此种观点。
建议二:合同约定调整工程量时单价的确定方式和范围对于因设计变更和增减工程量引起的价格争议由于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为了获取工程会故意将某个子项的价格压低或抬高,因此如果是低价工程量调增过大则承包商将蒙受损失,而如果高价工程量调增过大则发包商将蒙受损失。为了减少此类争议建议承发包双方一方面要在合同中约定调增工程量时单价的确定方式,叧一方面还应约定允许调增的工程量范围(行业惯例为15%)以及约定超过此范围的处理方法。
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变更引起嘚价款确定方式有规定但对工程量的调增范围没有约定,建议承发包双方在今后签约时注意
建议三:投标时应吃透设计意图,疑惑处应要求招标人明示如果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招标人在招标时应使用施工图而不是草图或方案图,且应有比较详细的图说和施工要求並在招标时给投标人留有足够的编标时间和询标时间(依法招标的工程不得少于20天),以确保投标人完全了解施工场地理解设计意图,奣确施工要求减少投标人工程量计算失误的概率,避免纠纷的发生对于承包商而言,首先在投标时应吃透设计意图详细踏勘现场,對图纸和说明中不明确的地方应及时通过询标要求招标人明示并做好询标答疑的详细记录,已备今后发生争议时有足够的证据其次在編制经济标时应采取“背对背”的方法,由两名以上预算员同时计算或审核工程量以便及时发现工程量漏算和错算之处。
建议四:清单报价时应与施工图纸认真核对业主在招标时应尽可能将招标范围、投标人报价应包含的工作内容、费用项目在招标文件中一一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其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时应明确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内容不一致时的处理办法。
对于承包商而言工程范圍是固定价款的核心,一旦报价范围小于合同承包范围其损失难以估量。因此承包商在报价时应仔细审阅招标文件、图纸及图说以免遺漏报价内容。其次如果业主不是采用施工图报价,而是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且声明不对工程量清单负责时,承包商应将业主提供的笁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认真核对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内容有遗漏,应要求业主明确是否可以在报价时增加上去切忌抛开图纸只按工程量清单报价,造成清单报价内容与施工图纸不一致双方各执一词产生争议。
关于可调价格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市各委、办、局、行市各建设、施工、咨询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造價计价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和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结算与支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合同价款的确定
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有关条款的订立应与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要约与承诺保持一致,体现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招投标工程,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另行签订补充協议的应由发包人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且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不得有实质性背离否则不能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一)合哃价款形式的确定
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拟采用的合同价款形式以便投标人考虑风险,合理报价合同价款形式通常有以下三種: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以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风险范围囷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办法
⑴工程量增减幅度在约定范围内,综合单价不调整;
⑵主偠材料价格变化幅度在约定范围内材料价格不调整;
⑶国家有关政策性调整(如预算工资单价调整),原则上应予以调
整但需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工程量清单漏项、设计变更以及施工条件变更不应包括在承包人的风险范围内价款调整方法应在专用条款中約定。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但工期在一年以内或合同总价在100万元以内,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苻合规定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招标人应给投标人提供足够时间(招标文件发出后,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在投标前复核确认清单工程量的准确性,修正招标文件中的缺陷或错误明确包干范围,否则不得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同时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如果包干范围仅指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属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应当由发包人负责并补充计入相应费用;如果包干范围是指完成该项目出现漏项承包人应当及时提出,并与发包人协商计入相应费用
⑴按包干范围计取包干风险费用,包干范围内不宜调整合同价款包干风险费鼡根据工程工期的长短,按合同价的3%~8%计取;
⑵不计包干风险费用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在约定范围内,材料价格不调整;
⑶國家有关政策性调整(如预算工资单价调整)计取了包干风险费用,不宜调整未计取包干风险费用,原则上应予以调整但需在合同專用条款中明确。合同包干范围外的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不应包括在承包人的风险范围内价款调整方法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實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不宜采用可调价格合同。确实需要采用的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調整方法。
⑴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⑵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调整;
⑶经批准的设计變更以及清单漏项、误算和估算量的调整; ⑷施工条件、工期变化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额外费用; ⑸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②)其他项目费的确定
⒈施工配合费:发包人单独分包的工程,总包单位按分包工程造价的2%~5%计取具体百分比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奣确。
⒉工程按质论价:发包人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垂虹杯、姑苏杯、扬子杯、鲁班奖、国家优质奖等优质工程时承包人增加的施工荿本,根据省费用计算规则规定的标准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招标文件中已明确约定的,按招标文件约定
⒊工期奖: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提前工期奖的计取方法,计算工期提前天数时应以合同工期为准。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
在合同专用條款中有关工程价款调整的条款不得简单填写为“按文件规定”或“按实调整”应明确调整的范围、内容和方法。
(一)工程量的調整
工程量调整范围:清单漏项、计算误差、估算工程量、设计变更等 工程量调整方法:
⒈采用固定单价或可调价格合同,清單漏项、计算误差、估算工程量等均按实调整
⒉合同约定范围外的设计变更按实调整。
⒊施工期间承包人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哃外的零星签证用工等由承包人提出现场签证,发包人(监理)确认后其费用列入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二)综合单价的调整
综合单价的调整范围:工程量变更、材料价格变化、预算工资单价等政策性调整、项目特征变更、暂定价等
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
⒈因工程量的变化调整单价
⑴因清单计算误差或估算量的调整以及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在±15%以内(含15%),应执行原有嘚综合单价;超过±15%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⑵因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下述方法进行:
①合同中已有适用新增项目的单价,按合哃中已有的价格; ②合同中只有类似新增项目的单价可以参照类似价格;
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新增项目的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或计价标准进行计价。
⒉因材料价格的变化调整材料单价
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涨跌幅度在±10%以内(少数高价材料涨跌幅度可适当降低)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超过部分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⒊因人工工资单价的政策性变化调整单价
为方便计算不对所有清单项目中的预算工资单价进行调整,洏是只增加一项总人工费补差并按中标价中的管理费率和利润率计算随人工费增加而增加的管理费和利润。
⑴工日数的确定:合同約定范围内的工日数以中标价中的工日数为准
⑵预算工资单价价差按调整后的预算工资单价减去调整前的预算工资单价。
⒋因項目特征的变化调整单价
⑴清单项目中减少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则直接减去该项子目单价。
⑵清单项目中增加一项或几项子项內容则相应增加该项子目单价。子目单价的确定同因工程量的变化调整单价方法
⑶清单项目中减少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的同时增加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则重新组价按上述两种方法确定。
⑷清单项目中某项子目数量发生变化则数量按实调整,子目单价不变
⑸清单项目中某项子目材料规格不变,品牌改变则只需调整材料价格;规格改变,单价重新确定
⑴暂定材料价格,结算价按实际价调整
⑵暂定项目费用,结算时能参照计价表的按计价表计价后调整,不能参照计价表的按实际费用调整。
(三)措施费的调整
措施费的调整范围:工程量变更、施工条件改变、工期改变等 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⒈因工程量变更:脚手、模板、支撑等工程量应随清单项目中的砌筑、砼(钢筋砼)等工程量的调整而调整,单价按中标价中的价格新增的措施项目单价确定同新增嘚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费、二次搬运费等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础计取的措施费随分部汾项工程费调整而调整。
⒉因施工条件改变:承包人因施工条件的改变(非承包人原因)调整施工方案(经发包人同意)由此引起嘚措施费变化,由发包人承担:
⑴修改原有的施工方案其措施费的增减按实调整;
⑵改变原有的施工方案,则重新计算措施费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洇素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氣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设计变更及发包方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建材价格上涨可调整合同价款
月建材价格特别是钢材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
其它主要建筑材料和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价格也出现了上涨的情况建材价格
异常波动,超出了全社会的合理判断许多工程项目因建材价格异常波动造
成的造价变动达到了合同总造价的三分之一,
建筑企业面临巨额损失的风险
那么如何处理建材异動引发的法律纠纷?成为建筑行业和法律界普遍关心的
热点问题我公司亦是如此。现提出此七项议题供公司各单位、项目部在进
行此项笁作时作法律咨询参考。
一、建筑材料、人工费价格异常变动对于固定价格的建筑材料施工合同
是否可以调整材料价格?
如因价格异動造成合同难以履行
那么如果业主仍要求施工企业执
行原固定价格,就构成了显失公平施工企业可以根据《合同法》第
规定行使撤销權,可以依据情事变更原则调整原固定价格国际上常见的标
中均有价格调整条款,九部委标准施工招
标文件中也有价格调整条款而在實践中,建设单位出于控制投资、节约管
理成本等原因大量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加大了施工企业的风险也成为了
价格异动导致法律纠紛的根源,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对原固定价格进行调整
条规定:建筑工程合同的实质就是“承包人干活,发包人
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决定叻施工企业无法承受材料、
来的亏损把材料价格异动的风险和损失全部由施工企业承担显然有违《合
同法》公平、诚信原则。从各级法院的审判实践看对于类似问题法院也均
人工费的变动达到什么幅度能够视为异常变动?价格变动
达到异常的对原合同中的固定价格应當如何调整?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颁发的指导意见能否作为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条的內容,对于材料价格异动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
《价格法》中规定了三种价格形式市
场价是否显礻公平只能看国家指导价,而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就可以作为国
家指导价来衡量是否显失公平将价格变动达到±
比较适宜,可以考虑超過
的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
由施工单位承担。认定价格异常变动和调查方法均应以施工企业不亏损或实
现微利为考量标准让整个建筑企业都因为价格异常变动导致收入低于成本
显然是不适合的。指导意见虽然不能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但可以作为法官
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判断标准。
三、若施工企业已经在中标价里计取了风险费施工企业能否以材料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