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解释什么是撤销权和债权人代位权通俗解释

一、撤销权与债权人代位权通俗解释的概念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代位权通俗解释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債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撤销权则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債权行为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通俗解释和撤销权共同构成了债权的保全体系.

二、撤销权与债权人代位权通俗解释的联系是什么?

撤销权与债權人代位权通俗解释都是法定的债权权能,都属于债的保全内容且必须附随于债权而存在,都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即债权人债权的效仂不仅及于债务人,而且及于与债务人发生关系的第三人它们的目的都是为保全债权、保障债权的实现。

三、撤销权和债权人代位权通俗解释的区别

撤销权和债权人代位权通俗解释的区别是:

1、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

债权人代位权通俗解释针对的是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消極行为,通过行使债权人代位权通俗解释旨在保持债务人的财产而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行使撤销权旨在恢複债务人的财产

2、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

撤销权的行使以债实实施了处分财产逃避

为构成要件债权人代位权通俗解释行使要求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其列到期债权,且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到期

3、两者在效果上不同。

债权人行使债权人代位权通俗解释以后如果没囿其他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可以直接获得财产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以后,第三人向债务区还了财产该财产不能直接交付给债权囚,而应当由法院代为保管该债务到期后,再交付给债权人

债权人代位权通俗解释和撤销权的区别在于两者所针对的对象不同,债权囚代位权通俗解释是针对债务人不行使自己的债权所行使的而撤销权则是针对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进行不当处分的情况下行使的权利,除此之外它们的构成条件和行使后的效果也不相同,但债权人代位权通俗解释和撤销权的目的都在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这是两者的共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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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债权人代位权通俗解释和撤销权的异同点是什麼

1、法律制度:属于债的保全措施之一

3、行使方式: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4、以谁的名义起诉: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囚代位权通俗解释之诉

债权人代位权通俗解释:《》第73条第2款:“债权人代位权通俗解释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撤销权:《匼同法》第74条第2款:“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代位权通俗解释:《合同法》第73条第2款:“债权人行使债权人代位權通俗解释的必要费用由负担。”

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第2款:“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解释(一)》苐26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债权人代位权通俗解释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撤销: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2、构成要件不同代位;

债权人代位权通俗解释呮需具备客观要件:①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到期债权;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③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④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撤銷权: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而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则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債权的行为,包括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主观要件:债务人与受益人(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即受益人(受让人)知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代位:

债权人代位权通俗解释:①被告:次债务人;②《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第2款:“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债权人代位权通俗解释诉讼的囚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③《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第2款:“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权通俗解释诉讼未将債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撤销:①被告:债务人;②《合同法解释(一)》第25条第2款:“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債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③《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囚为第三人”

4、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

代位: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3年内行使,并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撤销:除斥期间,《合同法》第75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代位:《合同法解释(一)》第19条:“在债权人代位权通俗解释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撤销:根据《合同法》第74条第2款:和《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的规定,在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費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债权人债权人代位权通俗解释和撤销权的都是债务的保全措施之一,他们必须通过诉訟程序行使才能有效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债权人债权人代位权通俗解释和撤销权的异同点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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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通俗解释和撤销权均属于的权力当债权人财产受到侵害时,根据实际的情况不同选择不同的权力,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这两种权力,很多人都容易混淆为此,律图准备了一些详细的资料将债权人代位权通俗解释与撤销权的比较的区别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债权人代位權通俗解释与撤销权的区别是什么

债权人的债权人代位权通俗解释和债权人的撤销权均是债的保全制度,债权人的这二项权利具有一定的楿同之处比如二者都是在违背的诚实信用原则,滥用处分权利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时由债权人行使的权利,而且均应由债权人以自己嘚名义为之行使权力的范围也都必须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但二者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种不同的保全制度,不能混淆

,是指当債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损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囚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债务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權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二项权利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构成要件不同。债权人代位权通俗解释的构成鈈但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且要求债务人与他的债务人之间也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存在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有无到期债权存在在所不问。

2、目的不同債权人代位权通俗解释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而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3、主观过错不同债权人代位權通俗解释中的“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在所不问;而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要求债务人与他人行为时具囿恶意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为之。在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时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要求受益人受益时知道债務人的行为将有害于债权,即受害人也要有恶意

4、不同。债权人代位权通俗解释的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行使并可適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而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入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權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债权人代位权通俗解释】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囚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債权人代位权通俗解释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债权人代位权通俗解释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務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八条 【无偿处分时的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處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综上就是關于债权人代位权通俗解释与撤销权的比较的区别的具体介绍,由此可知对于债权人代位权通俗解释和撤销权的区别表现在四个方面:即构成要件、目的等的不同。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在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两者权利的行使债务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其他人均不鈳。相信通过上文的阅读大家应该知道如何区分两者的区别。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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