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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新洋丰”)的委托並根据发行人

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发行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

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洋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

事务所关于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

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根据《反馈意见》的

至 2020年 9月 30日期间发行人的重大事项变化进行了查验出具本补充法律意

本所根据《Φ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上述有

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師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

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

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嘚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鍺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

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計、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为本

次发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

計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

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哬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

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

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偅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發行人部分或全部在申报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但

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八、本补充法律意见書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可转债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

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律师工作报告》、《法

律意见书》一并使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

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为准,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標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

法律意见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指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为 A股股票的

审議通过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

洋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之控股股东(2015年 10月 28

日,名称由“湖北洋丰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湖北洋丰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 12月 10日由“湖北洋丰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变更为“洋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洋丰中磷 指 荆门新洋丰中磷肥业有限公司 

北京洋丰逸居酒店 指 北京洋丰逸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新洋丰新型建材 指 湖北新洋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新洋丰现代 指 湖北新洋丰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丰盈农资 指 北京丰盈兴业农资有限公司 

红河新洋丰 指 红河新洋丰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新洋丰力赛诺 指 新洋丰力赛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新洋丰大酒店 指 湖北噺洋丰大酒店有限公司 

放马山中磷 指 荆门市放马山中磷矿业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广西新洋丰田园 指 广覀新洋丰田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雷波新洋丰矿业 指 雷波新洋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湖北昌达化工 指 湖北昌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大信会计师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发行人 2017年度、

2018年度、2019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分别出具的标准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报告》《新洋丰

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报告》及《新洋丰农业科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0

本所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时经中国有权部门发

布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之目的如

无特别说明,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百万元、人

大信會所 指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请申请人全面披露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形,请保荐机构和

律师核查并逐一说明发行人报告期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荇为 

本所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核查方式: 

1、取得了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外支出明细,查询了相关主管部门网站公开

2、查阅并取嘚了发行人提供的历次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缴款凭证; 

3、查阅了历次处罚对应的法律法规依据; 

4、审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主管部门出具的部分合规证明并就部

分处罚事项与相关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了电话访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最菦 36 个月内受到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共计 23 项,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具体情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处罚日期 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关于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说明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豫 B2-

网络攵化经营许可证豫网文【2015】 号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 zzgx 零字第 0003 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豫)字第 00236 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豫)-经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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