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民法典】以案释法小课堂
法治,让消费更放心国庆长假正是消费旺季,桓台县司法局精心选取消费者在日常消费过程中常遇到的典型案例由司法行政工作人員自编自导自演,并从法律角度进行案例分析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贡献法治力量。
日前王女士去某商场购物,商场因季末打折低价出售一批服装王女士花费50元购买一件毛衫,购买后发现衣服有瑕疵打折打折商品不退不换有法律依据么的说法困扰到王女士。
“浙江皮革厂倒闭了!老板跑了我们没有办法,拿着钱包抵工资原价都是三百多、二百多、一百多的钱包,现在通通二十块通通二十块!”现如今,各种打折活动变着戏法搞促销然而他们在促销时,往往会注明“打折打折商品不退不换有法律依据么、特价打折商品不退不換有法律依据么”的提示而消费者也会默认这条提示,那么打折打折商品不退不换有法律依据么是否合法呢?
“打折打折商品不退不換有法律依据么”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貨设置障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鍺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 “打折打折商品不退不换有法律依据么”属于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即“霸王条款”,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与此同时,打折商品同样享有三包服务不管是特价商品还是打折商品,都是以较低價格进行销售的商品并不等于瑕疵商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因此消费者如果买到打折商品不管是否有质量问题,都同样享有三包服务商家以“打折打折商品不退不换有法律依据么”为借口,拒绝退换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是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孙玥女,西北大学法律硕士桓台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和应诉科科長,桓台县公职律师